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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决议存在的诉讼问题探析

来源:青岛大学 作者:刘子涵
发布于:2021-02-05 共6636字

  摘要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一个公司最至关重要的管理部门,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起着绝对性的引领作用。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讨论研究公司的投资战略、制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以及任免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切活动都需要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公司决议来完成。而一个合法且有效能够执行的公司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所谓实质性规定就是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法条,程序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


 
公司瑕疵决议存在的诉讼问题探析
 

  
  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公司决议都是合法有效可实施的,有可能会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因此我国《公司法》研究制定了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本文对公司瑕疵决议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包括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以及决议无效;其次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中的参与主体进行分析,其中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可撤销的原告限定为公司股东;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被告主体是公司;然后分析了目前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存在的一些空白不足,例如诉讼过程中股东资格的确定;最后针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完善构想。
  
  整篇论文的主题就是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诉讼问题进行展开,旨在救济公司做出的瑕疵决议,维护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同时也能避免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权力,保障公司内部结构的稳定和正常的经营发展。
  
  关键词: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公司决议无效;公司决议可撤销;公司决。
  

  Abstract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the company'smost importa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the company's highest authority and decision-making body, and it plays an absolute leading role in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The company discusses and studies the company's investment strategy, formulates internal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and appoints and removes important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by holding shareholders' meeting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ll these activities need to be completed by the company through a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make company resolutions. A legally and effectively enforceable company resolution must meet the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mpany Law". The so-called substantive provisions refer to mand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ocedural conditions refer to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n practice, not every company resolution is legal and effective and can be implemented, there may be procedural or substantive defects, so China's "Company Law" studies and formulates a company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types and types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s by studying the connotation and nature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s, including unresolved resolutions, revocable resolutions, and invalid resolutions. Second, it analyzes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of which the resolutions are not established and the resolution The plaintiff of the invalid action is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The plaintiff whose resolution is revocable is limited to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the defendant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awsuit is the company; then it analyzes some gaps in the current company ’s defect relief system For example, whether the equity transfer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affects the plaintiff ’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and improvements are made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system.
  
  The theme of the whole paper is to carry out a lawsuit system around the company ’s defective resolutions, which is to remedy the defective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companyand protect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property interests, while also avoiding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s abuse of power for privategain. ,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Keywords:     Litigation for company defect resolution; company resolution invalid; company resolution revocable; company resolution not established; litigation relief。
  

  引言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也越来越大。虽然我国《公司法》和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经营决策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依然有各式各样的经济纠纷产生,其中公司决议瑕疵问题出现的比例越来越多,值得各界予以重视研究。针对公司瑕疵决议产生的经济纠纷,《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都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就实务而言,目前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还存在大量空白需要补充,不足以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公司瑕疵决议的案件争议。值得引起法律界对该争议焦点讨论研究对法律进行补充完善,从而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促使市场经济可以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公司决议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是公司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根据股东的集体意志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司是能够独立完成法律行为的法人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提供正常经营运转的重要部门,其主要通过作出公司决议的形式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公司决议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个团体做出的法律行为,对外代表整个公司的意思表示和利益。决议一经有效做出,就对整个公司全体成员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必须按照该决议实施法律行为。所以公司决议必须谨慎做出,决议一旦存在瑕疵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公司发展,进而损害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公司决议的作出制定规范化的制度,同时也要对产生瑕疵的决议提供补救措施,确保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决策的正当性、维护股东的财产权益、规范公司经营等。因此对公司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和理论实践价值。
  
  我国关于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制度的构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例如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着的《新公司法论》中,对公司决议诉讼性质、主体、类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中对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撤销事由、救济途径做了详细的论述以及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 2005 年发表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钱教授通过对《日本公司法典》《韩国商法典》的研究,提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决议不成立的瑕疵效力类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同时,钱玉林教授还主张建立公司瑕疵决议非诉救济制度,通过撤回、追认等非诉方式解决公司决议轻微的程序瑕疵,这对公司瑕疵决议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这些都是早期的具有代表性书籍,为研究公司瑕疵决议的性质、类型和救济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其他经典期刊文献、着作和硕博士论文不一一列举,会在以下文章中进行标注。
  
  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解决方式,但随着我国公司决议瑕疵发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学者们深入对此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研究探讨,并获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公司决议瑕疵类型的理论学说有“二分法”和“三分法”,所谓“二分法”是指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仅包括公司决议可撤销和公司决议无效;“三分法”是多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类型,对公司瑕疵决议理论上的探究和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很高价值。同时还应该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完善、非诉救济制度、诉讼救济的财产担保和裁量驳回制度等内容,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状况进行更深入的探索研究。
  
  本篇论文主要围绕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瑕疵决议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从法律行为视角出发,对公司决议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性质、公司瑕疵决议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归纳,进而分析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效力。指出有关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法律空白和弱点后,针对这些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大胆构建补充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所需要的内容,例如针对非诉救济制度构建了决议的撤回、追认以及股东制止请求权等制度;针对诉讼救济制度对诉讼类型、参加主体、司法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提出了补充建议。经过讨论研究,为公司决议瑕疵的理论研究和相关救济制度的法律条文提供了更加有益的建议,以期论文在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产生应有的作用,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和救济制度中能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这对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问题的研究和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和维护公司发展的稳定。
  

  第一章   公司瑕疵决议及其诉讼的一般法律问题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财产权益不受公司内部做出的瑕疵决议侵害的一种救济制度。深入探究这种制度就必须先从公司决议的瑕疵种类、诉讼主体等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入手,剖析公司决议的内涵、法律性质等理论,深入了解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掌握公司决议瑕疵的概念、效力、救济等相关问题的内涵。
  
  一、公司决议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决议的内涵。
  

  公司是指能够对外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且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由所有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①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自行作出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决议就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主作出的,所以公司的法律行为是公司意志的外在表现。公司决议是公司内部集体讨论研究得出的意思结果,而且这种意思结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外部交易活动都会产生法律意义。从原则上讲,公司决议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资本对决产生的公司内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展现,程序正当、内容合法的公司决议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公司应当遵循执行决议内容。
  
  (二)公司决议的主体。
  
  《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分别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时也是作出公司决议的主体。上述部门做出的决议代表整个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研究讨论得出的结果,该结果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产生约束力。
  
  公司的一大决议机关股东(大)会有权选任和解聘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要事宜进行判断决策,并对公司的发展方略有宏观决策的权力。股东(大)会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拥有者,负有保障企业持续稳步运营和决定经营发展方向的组织。企业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和企业未来发展策略都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和同意才能生效。
  
  公司的另一决议机关是指董事会,小型公司一般不设置董事会但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制定发展计划的核心机构,主要掌管公司重要的生产经营事项,在外界看来它又是公司决议的执行机关,生产、交易等重要事项都由董事会进行管控,主要负责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公司决议、制定公司管理政策。
  
  在我国《公司法》有关瑕疵决议诉讼的规定中并没有把监事会决议纳入诉讼的起诉范围。因为对监事机构存在的意义和目的来说,其作用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防止公司高层的行为侵害到公司的利益,监督股东或高管是否恶意滥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而设立的,同时也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不均时发生的争议纠纷。实践中,监事会也并不对公司正常决策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很少有股东因为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存在瑕疵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着严谨的态度,本论文所指的公司决议仅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决议的效力。
  

  公司决议虽然只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两个职能部门做出的意思表示,但是一经作出即脱离公司股东和董事,上升为公司整体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对公司内部产生约束力。无论股东和董事是对决议内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放弃投票,只要决议做出的过程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公司决议就是有效的,对公司全体成员产生效力。
  
  公司执行公司决议必然会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里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公司内部成员,而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与之交易的对象。第三人在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之前,对公司作出决议的行为、内容等是否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并不了解,无法判断决议是否真实有效。为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将第三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其依据公司决议与公司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受到该决议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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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瑕疵决议及瑕疵决议诉讼的内涵
  三、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类型的理论概述
  (一)  公司瑕疵决议效力二分说
  (二)  公司瑕疵决议效力三分说及其合理性
  (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新增加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类型
  
  第二章  提起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事由.
  
  一、决议不成立之诉的事由.
  (一)  决议大会不曾召开.
  (二)  决议事项不曾表决
  (三)  出席会议人数或者股东表决权违
  (四)  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
  (五)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决议可撤销之诉的事由.
  (一)  召集程序出现瑕疵
  (二)  表决方式出现瑕疵
  (三)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三、决议无效之诉的事由.
  
  第三章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诉讼主体.
  
  一、公司瑕疵决议之诉的原告.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的原告.
  (二)  公司瑕疵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原告.
  二、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被告
  
  第四章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常见的现实问题
  
  一、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不够完善
  二、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担保制度不够健全
  三、确认股东资格标准模糊
  四、公司瑕疵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过于狭窄
  五、缺少公司瑕疵决议的非诉救济方式
  
  第五章  完善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及其他救济方式的建议.
  
  一、完善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制度
  (一)  设置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目的
  (二)  细化裁量驳回制度
  二、明确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担保制度.
  (一)  增加公司瑕疵决议诉讼担保制度的范围
  (二)  担保数额的确
  (三)  原告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提供担保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停止执行瑕疵决议.
  三、明确公司瑕疵决议之诉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  隐名股东
  (二)  瑕疵出资股东
  (三)  诉讼中股权转让的股东
  四、扩大公司瑕疵决议可撤销之诉原告范围.
  五、引入仲裁解决方式
  (一)  立法不排斥仲裁解决方式
  (二)  选择仲裁解决方式的优势.
  六、设置公司瑕疵决议非诉救济方式
  (一)  公司瑕疵决议撤回制度
  (二)  公司瑕疵决议追认制度

  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要的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良好的发展势头也带来了无可避免的经济纠纷,这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主体不外乎是公司、股东、交易相对人等,但随着商事行为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现存的商事法律不能满足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时常需要借鉴国外的司法惯例。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空白问题进行了完善补充,使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有了很大进步和完善。针对我国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问题从决议的召开、表决、提案等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这是对之前公司法的模糊规定进行修缮,增加了不成立效力之诉类型,至此,公司决议瑕疵“二分说”跨越到“三分说”。最后明确了诉讼当中的原告、被告的范围。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秉承着公平公正,利益守恒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环境。鼓励当事人积极地采用非诉救济手段,减少适用司法诉讼程序,司法诉讼虽然程序严格,方式严谨,但是耗时过长,不符合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效率原则。新司法解释对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公司瑕疵决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交易活动的运转。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原文出处:刘子涵. 我国公司瑕疵决议诉讼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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