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英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英国历史上看,中小企业一开始并未得到重视。上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出现了几次大的兼并浪潮,几十年的合并和接管使英国工业高度化集中,大企业逐步形成垄断,但是投资水平和生产效率却并未得到明显的提高,使得市场缺乏活力。英国政府审时度势也变开始了转变自己的政策和发展战略。70年代初在工贸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到了 80年代,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己成为了经济中的中坚力量,随后的时间里,无论执政党是哪个党派,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停地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力图为之营造一个好的大环境。比如英国政府在2000年将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以减轻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对于纳税调整后公司利润低于30万英榜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0%将为20%,低于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吸收社会剩余劳动力,从1997年开始,英国政府通过收取暴利税所得资助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的失业青年,每招收一名,雇主可获得政府提供的每周75镑的补贴。
4.1.3日本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被称为“中小企业之国”,据2009年日本总务省统计,日本有企业421.3万户,从业人员4297万人,其中大企业约为1.2万户,中小企业420.1万户,占99.7%,从业人员2834万人,占66%按照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的含义是指资本金在3亿日元以下或者员工数在3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个人企业。另外,资本金在两亿日元以下或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或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零售企业也叫中小企业。在立法层面上,1963年日本通过了《中小企业法基本法》,为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在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机制,是中小企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同时日本政府也在积极促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进行优势互补。
税法明确规定,如果中小企业法人资产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37.5%的法人税税率征收,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则可以享受28%的优惠税率;如果中小企业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年度可以按照27%征收。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继承的相关问题,日本政府降低了遗产税税率水平。
4.1.4部分其他国家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拿大政府规定,中小企业的第一个20万加元所得,可以享受12%的公司所得税,前提是此中小企业需由加拿大公民控制且资产不高于1500万加元;从01年开始,中小企业所得在20万加元一30万加元之间的,公司所得税一律降至21%.
法国1995年颁布“振兴中小企业计划”,降低中小企业的利润税率由33%调整为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并为增加雇工的企业釆取新的税收优惠措施。1997年,因为财政赤字增加,法国政府决定提高企业利润税,但不对中小企业增税。
韩H规定,在农渔业区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所得50%免税的优惠,但这只适用于制造业、矿业、有线电视广播、资料处理、电脑通讯业、货运业等;另外对于从事技术密集且位于市区外的中小企业,产生所得后的4年内,其所得的50%可享受免税,其后两年可享受30%免税优惠。
4.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外税收政策比较
4.2.1中小企业降低税率政策比较
在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规定,对于设计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25%,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也从28%降低到20%.同时为了鼓励创新,对于创新性中小企业的资本利得税减半征收,即按照14%的税率。对于年收入不足5万美元的企业,享受15%低税率优惠,到了 2006年,最低所得税率有降低到10%.据估计,美国中小企业在1987~1991年间少缴纳了 1167亿美元旳税收,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实力。在曰本,对于需要扶持综合实力稍弱的中小企业,采取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对于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则按照37.5%的税率征收。为鼓励中小企业更新技术,对于新技术投资以便节约能源的中小企业,政府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方面的投入,政府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实行减收6%的法人税或者是所得税的优惠。
在德国,个人所得税初始税率由1998年的25.9%降为2005年的13%,最高税率由1998年的53%降为42%.同时政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子女的免税额。每人年收入的纳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从7235欧元提高到7664欧元。
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0%降到统一的25%.在我国,200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也包含了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条款,延续了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倾斜。其中规定:符合条件旳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逐步扩大优惠范围,使更多企业享受福利。在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j%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实际上,该政策一直实施到2011年底。②
4.2.2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比较
在美国,对于中小企业购置的新设备的投入可以直接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法定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新设备,可按购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如果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仍可抵免购入价格的6%;而且对于某些不动产以及购入的旧设备,同样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此外对小型企业投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本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五年的5%税收豁免。对于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剩下的40%只以5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日本,对于设备投资,将以法人税交付额的20%为上限进行特别返还或扣税。设备投资的优惠对象从以往的包括机械、软件、汽车等扩大到检测零部件强度的检测设备。
在德国,2000年税改方案中,德国政府还规定对股东红利免税50%,即由征收红利全额的30%,改为征收红利半额的30%.对于新建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实行免征50%的优惠,同时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给予免交财产税的政策。
在我国,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工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像省级财税部门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4.2.3中小企业研发扣除政策比较
在美国,从50年代开始,政府就开始实行科研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纳税人免税法》,该法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在未来的十年里得到多达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在税制方面,美国政府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累进税制。在《小企业技术创新法》中规定了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金的政府部门,必须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此外,为了促进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为企业家提供包括实行税额减免和降低资本收益税的政策奖励。对于投资不足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实行永久性的投资税减免,并为投资新工厂和新设备的公司提供相关研发支出的税额减免。
在日本,首先是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中小企业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扣除其购进价的7%,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还可按照上述价格的30%提取特别折旧,另外还有研发费的鼓励措施,比如当年的研发费超过前两年研发费的平均数,则允许按其超出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
在我国,有中小企业研发和扣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技术转让收入可减免营业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减免、再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