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越是发达的国家,对儿童福利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完整,虽有类似的保护措施,但因不同国家价值观念和国情的不同从而有其独特的救济措施。对孤残儿童的救助是儿童福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中,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主要是面向对孤残儿童的养育和替代看护。
1 儿童福利理念
1.1 儿童福利的概念界定
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国家的立法范围内,确保儿童正常生活,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向儿童提供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儿童福利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儿童福利对象是指社会上的所有儿童,促进生理、心理和社会潜能得到最好的发展。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表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美国社会工作年鉴》指出:"儿童福利旨在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有效发掘其潜能,包括对儿童提供直接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庭和社区的福利服务。"广义的儿童福利是积极的,发展方向以预防和发展为重点,整个社会的儿童能从福利服务受益。然而,在正常情况下,我国儿童福利定义是狭义的,儿童社会福利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等。狭义的儿童福利指针对在家庭中未能满足基本需求,社会所提供的包括对孤儿、弃婴的救助,残障儿童特殊教育,医疗保障,国家收养制度等服务。可见,狭义的儿童社会福利功能趋于救助、治疗、扶助等恢复性功能,是一种消极的儿童福利。归纳以上两种定义,笔者认为儿童福利就是指对满足儿童生理、心理等需要,促进儿童成长发展的社会政策、具体行为、专业学术理论等的总称。
1.2 不同国家的儿童福利理念
儿童福利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目前,我国福利院收养的弃婴绝大多数为残疾或患病儿童,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弃婴的主力军是农民工家庭,彭玉华认为大多数农民工自身处于生育年龄,可婚后孕检程度低,抚养能力低,观念陈旧腐朽的因素导致了弃婴多产生于农民工家庭。欧美国家拥有相对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因此,弃婴产生率明显低于别国。在社会法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建立的儿童福利制度,家庭和国家共同承担儿童福利责任,直接影响着弃婴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弃婴产生的概率。
埃斯平·安德森将西方国家的福利体制划分为"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三个部分。
自由主义的福利体制,是指由市场对社会福利的分配起主导支配作用,只有在市场失去作用时,才由国家提供补偿。个人自由与放任是美国社会的文化根源,导致美国福利制度强调个人责任。因此,美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被定义为公共援助项目,将儿童福利通过补助家庭的方式解决,加上医疗服务、教育、食品方面的辅助措施,满足绝大多数孩子在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保守主义福利制度以业绩为获得社会保障的前提。以德国与法国为典范,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实施"工作成就"模式,参与工作是获得社会保障的主要资格,同时工作成绩影响保障水平高低。由于这类福利体制国家的国民要交纳福利相关费用,并普遍认为母亲照顾孩子是家庭的天职,所以这些国家设有父母的假期。除提供儿童福利之外,还为父母提供工作方面的资金补助。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集中在北欧,获取福利的资格源于普遍公民权原则,主要取决于公民资格或长期居住资格,将儿童福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最大化,本质是为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福利服务。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的特点主要有两点:其一,国家设立社会事务部,政府代替教会救济贫困,承担福利责任;其二,具有明显的社会救助性质,面向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
瑞典自1974年起建立父母休假制度,时间和相关津贴相对保守型国家要富裕。在丹麦,80%的适龄儿童均可免费上幼儿园。
2 国内外孤残儿童救助比较
2.1 国内孤残儿童救助涵盖的内容
2.1.1 儿童医疗与卫生保障
孤残儿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疾病,重视儿童医疗并提供一些制度性的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妇幼保健方面,目前全国各地已普及婚前孕检制度;各县以上地区普遍设立妇幼保健院与爱婴医院;在孕妇怀孕期间对有残疾或有严重遗传病的儿童提前监控并及时制止残疾儿童的出生;实行了0~14岁儿童的计划免疫措施,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施行"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等。从源头抓起,降低出生缺陷率。在儿童营养方面,我国政府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宣传普及婴幼儿哺乳知识、对不正当推销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做出严格的惩办规定。
将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范畴,让孤残儿童也可以享有大病儿童医疗保障。另外,我国绝大部分的孤儿由于身体残疾或智力残疾而被家庭遗弃,因此,国家应更加注重对残疾儿童的康复保障,使这类儿童得到接受矫治和康复服务。
2.1.2 儿童生存与基本生活保障
儿童与成人一样身为国家的基本公民,应该平等享有基本生存权利。儿童与成人相比,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极不成熟,很不稳定,应被国家和社会关注与保护。我国当前正在实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乡低保制度等发挥基本保障作用,以保证我国儿童能够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制定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保准的指导意见》两个重要指导文件,确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保证其生活基本需要;而福利机构中的儿童多为病残儿童,他们对疾病治疗和康复的需求较大,因此。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的温暖与关爱,应尽量将特殊儿童安排在普通家庭、类家庭等寄养,得到最佳的养护模式和成长环境。
2.1.3 儿童教育保障
我国对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与相关政策的完善做了巨大努力,此外,针对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等的教育救助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2004年,民政部与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表示,目前已经基本实现针对农村五保未成年人和城市三无未成年人的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并对持有城乡低保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高中教育阶段提供必需的学习、生活补贴。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统计,全国儿童入学率达到99%,残疾儿童入学率仅为76%,因家庭贫困、残疾和社会阻碍等种种因素使残疾儿童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在这方面,天津市与福建省自2010年起为重度适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送教上门"服务。
2.1.4 儿童保护
2000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的"安康计划",通过一系列公益活动,建立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2008年,国外企业与安徽医科大学筹划展开的"农村儿童意外伤害预防"项目,一年内使得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下降5.6%.此外,建设"打拐DNA数据库"加强预防和打击儿童拐卖犯罪,同时为被拐儿童提供救助和康复服务。
2.2 孤残儿童救助的必要性
孤残儿童是社会上特殊的弱势群体,因其年幼脆弱,对外界环境毫无抵抗力,国家理应肩负起保护弃婴的责任。夏学銮认为,关怀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是社会的进步,是政府的责任。进行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儿童医疗救助体制,减少因病残而选择遗弃儿童的现象。孤残儿童救助作为儿童福利中极其重要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发展的需要、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希望所在,社会对待弃婴的态度是建立人性良知和社会文明的标杆,直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3 国外孤残儿童救助措施
孤残儿童是国家政府刻不容缓行动起来保护的对象,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作。国内外弃婴救助形式则因国情、政策等不相同而呈现大同小异的状况。关于如何妥善安置孤残儿童,许多国家已形成一套实施多年并可供别国参考借鉴的规章制度。
2.3.1 瑞典
瑞典儿童福利制度相当完善,是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之一,周全考虑到儿童成长中各阶段的发展所需。瑞典儿童福利政策采取国家干预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担对儿童与家庭的责任。16岁以下生活在瑞典的儿童可以得到儿童补贴,家庭有两个以上的孩子可以领到更多补助。如果父母在孩子出世后,为了照顾孩子而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则可领取父母补贴,并且12岁以下孩子的父母可在孩子患病的时候带薪在家照顾孩子。领养孤儿的养父母同样可以享受父母补贴,并可休假至少半年在家让孤儿更快更好地适应家庭环境。照顾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父母还能享有残疾儿童护理补贴。
我国因需要面临人口数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政策尚不完善等实际问题,缺乏为全体公民提供福利的物质前提,学习瑞典国家将全民纳入福利体系中的做法并不现实。由于资源有限,国家在制定福利政策时,优先考虑社会中亟需救助的特殊人群,如孤儿和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无家可归的儿童等,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尽量让所有不幸的孩子都能享受到社会救助的福利。
2.3.2 美国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具有残补倾向,美国儿童福利联盟表示"儿童福利是指父母无能力照顾、社区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提供促进其家庭、社区培育和保护儿童的服务。所以儿童福利服务是补充或代替父母缺陷,通过现有的社会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境况".美国通过立法确立社会对儿童保护的责任,若家庭无法照顾好儿童,社会就要代替父母加以保护。美国政府主张家庭寄养代替院舍集中供养,联邦及各州通过资金补助支持让原本需要送去福利院的孤儿留在家中,儿童寄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法院和警察经过调查,以确定对某个儿童的寄养服务。
美国社会中有许多家庭愿意收养儿童,不论其是否有身体缺陷或智力缺陷。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传统观念等因素,中国领养家庭大多只愿意收养健康儿童,然而福利机构中绝大多数的孩子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这便导致了家庭寄养这一为孤儿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的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贯彻。
2.3.3 日本
日本的福利政策强调以家庭为主,与以市场为导向的欧美国家形成明显对比。日本大众普遍支持"家庭是最高的学校"的理念,认为父母是抚育子女的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日本的儿童福利政策极其重视对家庭职责的发挥。日本《儿童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对儿童独立生活的配套援助事项,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的指导、教育和就业支持。此外,除了对残障儿童的保护与医疗,重点是在社会日常中生活指导和技能获取,帮助他们获得自己的政策生活,确保儿童享有尊严和人格。
由于中国的福利机构普遍受到资金不足、缺乏工作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因此着重于对儿童生理方面的照料,只有在部分经济发达的省份开始注重儿童的健康全面发展特别是心理发展,医疗康复以及特殊教育。
3 完善我国孤残儿童救助的建议
儿童福利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进步、社会文化提高、经济发展和科技推动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我国十分重视儿童社会福利的发展,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儿童福利状况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可能完全仿照别国的儿童福利发展过程,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选择最适合的儿童福利政策模式,尤其是对孤残儿童的救助形式。下面对儿童福利的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3.1 健全行政体制,完善孤残儿童救助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
通过国家立法,将儿童的社会救助纳入社会经济体系内。此外,通过立法明确孤残儿童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以及其孤残儿童的权利保障的细则,切实解决散落在各部门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相互冲突等问题,确保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无缝衔接的儿童福利体系。
重点在制定对重病残儿童的社会保障政策,从患病和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险、救助、康复、生活补贴等多个方面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减少家庭将孩子送去社会的几率。
3.2 建立收养审查制度
目前,我国并无普及由第三方机构对收养者做鉴定的情况,领养孩子前的家庭调查程序很不规范。民政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收养审查制度,保证儿童权益优先的准则,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收养评估。除此,收养家庭领养小孩后还需不定时接受正式社会工作者的家访,对孩子领养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获得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
3.3 打造多元化儿童福利救助模式
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要积极整合来自社会各界的资源,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级的儿童救助网络体系。儿童救助不仅依靠政府,更需要民间爱心力量,挖掘有意向资助福利机构的社会组织,集中全民力量对孤残儿童进行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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