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各方面的研究和干预活动逐渐增多,反对家庭暴力的国家级立法也在积极推进。但是,在对受暴妇女进行研究和干预时,老年妇女这一群体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由于受年龄、性别、城乡等因素的多重挤压,生存发展境遇堪忧,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尤为迫切。深入了解老年受暴妇女的生存状况和获得社会求助的现状,并以此提出对策建议,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受暴妇女的生存发展需求,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为什么关注老年受暴妇女
对老年受暴妇女这个群体的关注,源自于笔者参与的全国妇联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的“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项目。该项目第六周期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把湖南省浏阳市和河北省承德县作为试点开展项目干预活动。为在试点地区更有效地推进预防和制止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活动,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全国妇联在项目第七周期开始之际,于2012年11月中旬对湖南省浏阳市和河北省承德县两个试点县市展开了基线调查。① 其中的一项调查结果,即分年龄的妇女受暴情况引起了项目组成员的注意。分年龄看,中老年妇女的受暴比例相对较高。两个试点县市的被调查者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受暴情况最严重,该年龄组的暴力发生率为19.3%,暴力发生率最低的是18-29岁组。① (见图1)试点地区的这一调查结论也许不能推论全国,但却促使了项目组成员对老年受暴妇女这一群体的关注。老年人受暴问题容易被忽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实。
1975年老年人受虐待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被提出后,老年人受虐问题逐渐受到关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将老年人受虐问题列为了重要议题。② 但是,世界各国都缺乏老年人受暴尤其是老年妇女受暴的统计数据。庆幸的是,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设计了老年人受暴的一组数据。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老年妇女在调查前一年内遭受过家人对其实施的一种及以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农村老年妇女受暴的比例(9.4%)显着高于城镇老年妇女(5.0%),而且无论城乡,老年妇女受暴比例均高于老年男性。从老年人受暴的具体类型发生情况看(见图2),几乎在所有类型的暴力中,与同地域老年男性比,老年妇女的受暴率均相对较高,而且农村老年妇女受暴率均高于城镇老年妇女。虽然当前全国老年妇女受暴比例没有超过8%,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受暴妇女的规模庞大。从绝对数量上看,201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妇女受暴人数已超过473万。③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未来4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据“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组”预测,此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总量将由2011年的1.7亿左右,激增到2050年的4.8亿左右,40年间总量增长了2.59倍左右。与此同时,女性老年人口的规模将从2011年的9330万增至2050年的2.45亿左右,增幅达2.62倍左右,显着超过老年人口总规模和男性老年人口规模的增幅,因此,老年女性人口与老年男性在规模上的差异将由2011年的573万左右激增至2050年的2099万。
(见图3)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将迅速增加,老年人受暴尤其是老年妇女的受暴问题将越来越严峻。深入了解老年妇女和老年受暴妇女的生存状况及现实需求,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
二、老年受暴妇女面临的困境
全国妇联“反对针对妇女暴力”项目组在试点地点开展的个人深入访谈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妇女处境非常悲惨。这一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普遍缺乏参与社会劳动的经历和基本技能,有些人甚至一辈子都没有走出过自己的乡镇,她们所有的精力几乎都奉献给了整个家庭,一生都在从事着无酬的家务活动,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此外,这一群体受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影响较深,当遭受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这就是女人的命,能忍则忍。实在忍不下去想摆脱暴力时,现实的种种困难又使她们寸步难行。
首先,要面临到哪里去、如何生存的问题。最现实的困难是,农村老年妇女离婚后将无家可归、无地可种。现实生活中,一个农村妇女离婚后,几乎不可能继续居住在夫家,也不可能在夫家耕种土地。由于自己已经步入老年,父母往往都已过世,娘家可依靠的资源极其有限,回娘家居住的可能性几乎是零。老年妇女由于受文化程度低、缺乏社会劳动参与技能等条件的限制,很难有能力像年轻女性一样可以外出打工挣钱且能有个临时落脚的栖息之地,再加上自己经济不独立,一旦离婚,便会无家可归,失去经济来源,无法生存。访谈中有位遭受丈夫几十年暴力的老年妇女说:“也想到离婚,可丈夫说,想离婚就滚吧,财产别想!”.
其次,要面临子女/亲戚不支持的问题。访谈中发现,老年妇女如果想通过离婚摆脱暴力,子女的反对是最大的阻力。令许多老年妇女感到悲伤的是,成年子女大多是从自己需求出发,很少能够站在老年妇女的角度考虑老年妇女的需求。不少子女认为,父母这么大岁数离婚非常丢脸。未婚子女认为,父母离婚名声不好,丢面子,会因担心自己择偶受影响而竭力反对父母离婚一事;有些已婚子女比较自私,认为父母离婚后母亲没地方居住,从而与其共同居住的可能性会加大,因此由于担心其养老负担加重,也会竭力反对父母离婚一事。娘家人也不能给予实际的帮助。有位60岁的受暴妇女谈到,自己遭受暴力已有三四十年,期间求助过娘家人,但娘家人也没有办法解决,除了从感情上安慰她之外,就说:“看着孩子的份儿上能忍就忍吧,孩子长大了就好了。……想离婚,丈夫不离;娘家人不让离;儿子、女儿也求我不让我离,觉得在外面没面子,说‘你就当没有他(施暴者)',这么多年来,为了孩子,我就忍着。”
再次,要面临社会支持系统缺失的问题。当老年受暴妇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鼓起勇气向外界求助时,由于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完善,其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在访谈中发现,社会救助资源匮乏是影响老年受暴妇女摆脱暴力的重要因素。项目试点地区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服务的人员较少,服务经费缺乏。在人员方面,各职能部门基本上是有限的几个项目执行者在提供服务,服务人员都是兼职,提供服务的时间和精力无法保障。在经费方面,没有专项的服务经费,老年受暴妇女的一些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位庇护所的服务提供者谈到:“她们(指老年受暴妇女)来到我们这儿,几乎都是身无分文,得吃饭吧,得住几天吧,她回去也得给点车费吧,这些费用都没地方出,经常是我们自己掏腰包给点钱,那些人太可怜了;有时就从流浪乞讨经费中挪用一点,没办法啊!”另外,部分职能部门的服务提供者社会性别意识淡薄是老年受暴妇女摆脱暴力的另一阻碍因素。一些服务提供者仍存在着“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固有观念,当老年受暴妇女表达离婚诉求时,一些人更认为几十年都过来了,这么大岁数看着儿女过就行了,不予支持。访谈中,一位老年受暴妇女很无奈地说:“我受够了,想离婚,去了法院,法官说:’这么大岁数了还离婚?儿子同意吗?得让儿子、女儿签字。你老头(丈夫)知道吗?我说不知道,他就说我还不早点回去?要不回去还不打你?你再考虑考虑……‘因为我的结婚证丢了,那个法官就说必须先得到结婚证明,我就去村里开证明,村干部也劝我不让离。”由此可见,当老年受暴妇女鼓起勇气向外界求助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替自己伸张正义时,由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强化她们的无助感,甚至会使她由主动投诉变成隐忍暴力;同时也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令暴力行为变得更加理直气壮。
许多老年受暴妇女下决心做出离婚决定后,当遇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种种阻力后,思来想去,没有出路,只好再退回到原来的暴力生活中去。①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是弱势中的弱势,本身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就非常弱,如果再遭受暴力侵害,结果往往只能是走投无路。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的生存境况。
在受教育方面,有近60%的老年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24.9%的老年妇女接受了小学教育,仅有18.1%的老年妇女接受过初中及以上教育。分城乡看,农村老年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明显差于城镇,农村老年妇女接受过小学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只有16.3%.② 老年妇女受教育程度的不足,对于她们如何看待暴力的本质、如何寻求外界的帮助以及如何摆脱暴力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老年妇女是否有经济上的保障是决定其能否走出暴力的关键因素。从主要生活来源看,不论城乡,依靠家庭成员资助的老年女性都远远超过老年男性,超过一半的农村老年女性依靠其他家庭成员供养,比老年男性高出近1;不论城乡,老年男性享受公共福利都远大于老年女性(见图4).从收入水平看,同时考虑性别和城乡两个维度,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的劣势更为凸显。城镇老年男性、城镇老年妇女、农村老年男性、农村老年妇女的收入呈依次递减趋势,城镇老年男性收入高达2万多元,而农村老年妇女的收入不足3000元。① (见图5)从对收入的支配权看,同时考虑性别和城乡两个维度,农村老年妇女仍然是最弱势的,大约一半的农村老年妇女对自己的收入没有支配权。(见图6)资源来源: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
从住房产权拥有情况看,老年妇女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比老年男性低近四成,如果同时考虑性别和城乡两个维度,依然是农村老年妇女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最低,一半以上的农村老年妇女没有自己的住房。
(见图7)从以上一系列最新的调查数据看,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的生存发展条件十分脆弱,无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经济保障,如主要生活来源、收入水平、1十分明显,而农村老年妇女的弱势地位几乎是全方位的。这种文化上的劣势和经济上对家庭成员的高度依赖,决定了老年妇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很难凭借自身的力量走出暴力生活,迫切需要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以保障她们的生命安全。
三、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对老年受暴妇女的保障状况
随着国家对社会民生问题的不断强调和重视,近两年社会救助问题摆上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相关法规政策不断出台,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需要、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社会救助的宗旨不断被强化,让困难群众包括老年受暴妇女看到了希望和出路。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2月21日签发了第6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由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2014年9月17日,李克强总理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又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如前所述,老年受暴妇女的悲惨境遇和其自身的弱势地位,凸显了这一群体对社会救助需求的迫切性。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解决老年受暴妇女的社会救助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同时也发现这些制度性规定对于老年受暴力妇女来说存在一定的不可及性。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救助对象范围的界定看,老年受暴妇女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办法》把救助对象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界定标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第二类是特困人员,其界定标准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受灾人员,其界定标准是“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① 《办法》对这三类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照这三类人群标准,对老年受暴妇女来说,如果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没有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劳动能力且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没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那么就不在救助范围之列,这不能不说是《办法》的“缺项”.这一“缺项”在2014年9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部署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看到了填补的希望。会议决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② 这一要求,放宽了救助对象的范围,老年受暴妇女显然属于“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的一类人群,应该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之一。
2014年10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为老年受暴妇女列入救助对象范围提供了制度性条件。《通知》指出,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③ 《通知》在第三部分“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对救助的“对象范围”进一步作了区分,即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这种划分在以前的救助体系中是没有过的。“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照此界定标准,老年受暴妇女更加符合“个人对象”的范畴,因遭受家庭暴力、又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了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出台到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可以发现政府对社会救助应该发挥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实施路径的设计越来越具体,从而使老年受暴妇女从中受益的可能性制度空间逐步拓展。
四、思考与建议
老年受暴妇女是整个社会人群中弱势中的弱势,其悲惨的生活境况对社会救助有着强烈需求。《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于解决老年受暴妇女救助问题提供了可能性的制度安排。只所以是“可能性”,因为就《通知》本身来说并没有明确老年受暴妇女就是救助对象,只是从文本解读中发现有这个可能性的制度空间。《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因此,老年受暴妇女能不能真正受益于当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安排,还取决于各地方政府对“救助对象”类型和范围的认定。为此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各地方政府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救助对象的类型和范围时,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此项决策的法定程序,充分考虑老年受暴妇女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将其列入救助对象的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生存之忧。
二是建议各地方妇联组织积极关注当地政府贯彻落实《通知》的动向,主动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工作中的作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客观反映老年受暴妇女面临的困境,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对老年受暴妇女获得社会救助资格的认定。
三是建议落实《办法》中提到的“民政、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要求,为老年受暴妇女提供其迫切需要的救助。比如,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为其提供住房救助。
最后,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列出“对老年受暴妇女提供社会救助”的条款,确保老年受暴妇女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的人身安全,为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提供法律保障。
关注弱势群体,为陷入基本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事关公平正义,是政府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健全救助机制和救助体系,这对于确保包括老年受暴妇女在内的所有困难群体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带来了新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