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独家庭”产生的背景
自上个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1980 年 9 月 25 日,中共中央在《人民日报》上发布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争取在 20 世纪末把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 12亿以内”的目标,号召“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由此拉开了中国家庭全面进入独生子女时代的序幕。三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效果。据新华社 2011 年年底报道,计划生育使中国人口数量缩减了约 4 亿,将“世界 70 亿人口日”推迟了 5 年。在为世界人口控制和中国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中国的普通家庭却承受了巨大的生育代价,独生子女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2010 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比例不断提高,1995 年为 35. 1%、2000 年为 49. 5%、2005 年达到 64%。就具体数量来说,2010 年末我国大约有 2. 18 亿独生子女家庭。令人痛惜的是,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有的名词,即“失独家庭”。所谓“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经超过百万。而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 2013) 》也显示,2012 年中国至少有 100 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 7. 6 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人口学家易富贤进一步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 2. 18 亿独生子女,会有 1009 万人或将在25 岁之前离世。不久之后的中国,将有 1000 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失独者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丧子( 女) 之痛,无论是物质还是身心都承受了非同寻常的压力。绝大多数的“失独家庭”痛失独生子女后,逐渐与社会产生隔阂并脱节,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受损。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两面,既密切联系又互相依存,它们彼此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面对这个巨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的“失独者”社会群体,国家应该对他们进行积极的帮助。因为“失独者”家庭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公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为国家的人口结构调整做出了贡献,国家就应该承担起维护其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责任。客观来说,“只生一个好”的“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制定与实施的初期,由于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所限,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公民生育和生存权利的保障而过度地强调了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事实上造成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国家应当从权利本位的理念出发,在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上给予“失独者”相应的照顾,就其履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义务所遭受的损伤承担起救助责任。
二、“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现状
所谓社会救助,在传统的意义上指的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社会贫弱者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现代社会则有助于矫正“市场失灵”,合理地调整各种资源的配置,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近些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旧观念的逐步打破和认识水平的提高,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部分省市也逐步确立了政府是社会救助主体的理念,地方政府初步构建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其他相关机构统一行动的动态社会救助模式,并且建立了容纳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在内的多方参与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运行方式,强化了相应的监督指导机制,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基层落实”的社会救助体系,为社会弱势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失独家庭”作为一个特殊而又庞大的社会群体,国家的社会救助体系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先后出台了不同的文件和政策对“失独家庭”予以帮助,在中央层面上主要有: 2002 年 9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 27 条规定,“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 2007 年,我国《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78 号) 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和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2012 年 4 月,国务院在《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2013 年 12 月,由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 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就地方政府来说,虽然中央层面尚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根据中央的精神,先后出台了各种版本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程度对“失独家庭”给予救助,如北京市于2008 年1 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给予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每人每月 160 元的扶助金; 河南省于 2008 年 12 月开始实施的《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试行) 》规定,给予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据统计,先后有辽宁、天津、湖北、浙江等十几个省、区、市颁布了类似的对“失独家庭”的救助政策。此外,各省市还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身人口结构特点,创新“失独家庭”的医疗服务和特殊的养老机制,如北京市根据“失独家庭”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实际,通过“暖心计划”,连续三年,为每位失独父母每年出资 2800 元,购买包括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以解决“失独家庭”的部分困难。北京市还规定,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 55 周岁,男方年满 60 周岁,可一次性领取 5000 元到10000 元不等的补贴。杭州市政府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200 元提高到 300—400 元,并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但是,通过中央和各省市的这些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不难发现,现有的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主要偏重于物质层面的帮助而忽视了精神层面的关爱。物质层面的帮助固然可喜,体现了党和政府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精神层面的关爱更加重要。事实上,一方面,历史的和体制上的两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城镇占了绝大部分,因此“失独家庭”的绝大多数分布在城镇,这些家庭中的绝大多数在经济上还是过得去的,每月杯水车薪的扶助金在他们的生活中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失独家庭”承受了难以言说的痛苦和情感孤独,精神上极度脆弱与敏感,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内心煎熬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在“不孝为先,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压力下,他们倍感低人一等; 对于子女留下的遗物,他们睹物思人,以泪洗面; 每逢阖家团圆的节假日,他们越感孤单越伤感; 许多人思念过去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多年后依然走不出丧子( 女) 之痛的阴影。因此,他们渴望与他人的沟通,渴望情感的关爱。
但是,现实的社会救助体系却没能充分关注“失独家庭”的情感需要,因此,大多数“失独家庭”为躲避常人的异样眼光,只能把自己封闭起来,以“抱团取暖”的方式进行自我帮扶。如见诸媒体的武汉“连心家园”,四川省都江堰的“妈妈之家”等; 近几年网络上还出现了以“失独家庭”为主的 QQ 群,如“失独家庭”QQ 群、2011 年由大连一位失独者妈妈所建立的“静心者”QQ 群等。
在这些民间自发的组织和网上 QQ 群里,失独者同病相怜,经常互相鼓励、相互帮助。遗憾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于这些能够安抚“失独家庭”的心灵痛苦、鼓励失独者走向新生的民间组织很少予以关注,更谈不上鼓励和支持。同时,关注失独家庭的社会公益组织很少,相应提供资金的基金会也很少。如“妈妈之家”虽然获得过南都公益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但一年十多万元的运营费还是显得杯水车薪,自然运营维艰。子女不仅仅是“失独家庭”物质生活的提供者,更是他们的重要精神支柱。随着年龄的增长,失独者越来越向往天伦之乐,然而子女的离世,使他们的愿望成为了奢望,晚年生活失去了至亲的陪伴,失去了精神寄托,对于老人们精神方面的慰藉显得尤为迫切。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对“失独家庭”进行物质帮扶的同时,更应该对他们进行情感的关怀救助。
三、以社会资本对“失独家庭”进行情感救助
学界对社会资本的定义有多种。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中的、能够为拥有它的主体带来收益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一种潜在性的,对外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
着名的哈佛大学学者罗伯特 D. 帕特南在布尔迪厄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科尔曼的社会结构理论研究基础上,把社会资本理论运用于政治学,不但把社会资本的研究从个人层面上升到集体层面,而且从自愿群体的参与程度角度来进行研究。他在研究意大利的制度改革绩效时,发现在中世纪时,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共和国曾经存在大量不同规模的社区组织,如合唱队、合作社、同业公会、各种体育俱乐部和宗教组织等。这些社区组织构成公民参与的规范和网络,并带动了意大利北部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发展。而政治和经济领域中公民彼此之间、公民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横向的多种参与与合作,又促进了这些地区公民共同体的成长。据此,他认为在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环境的地区,人们容易相互熟知并产生彼此之间的信任,因而容易形成关系密切的社区。
在这样的社区里,居民通过多种方式组成公民参与网络、形成公民精神。这种公民参与及公民精神所体现的就是社会资本。帕特南强调,如果认识到社会资本是重要的,那么它的重心不仅是放在增加个人的机会上,更应该把注意力放在社群发展上,从而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存在留下空间。
总之,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把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相互信任的的意愿与合作程度作为影响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因素,因而具有信任、规范和网络三个特征,这三者能够通过协调和行动来提高公民参与的效率。
既然社会资本理论关注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强调发展社会组织,那么,它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尤其是其信任、规范和网络的特征,对于失独者极度脆弱与敏感、压抑和自闭、后悔与自责、失落与自尊等种种复杂情感的抚慰可以开辟一个新的路径,弥补单纯进行物质救助的不足。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公平正义的新理念,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平正义的核心在于构建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其基本要求是必须保障和改善民生。对“失独家庭”予以社会救助是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生存与发展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尤其是进行情感救助更是弥补现行制度不足以及救助制度的缺失,避免“失独者”与社会脱节,并陷入精神创伤,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不满与仇视等负面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我们还要大力培养全体公民的公共精神。所谓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理性认识,是对共同生活准则的主观认可,并形成以关心社会和他人利益为价值取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关心社会和他人,不断追求公共善的精神境界。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使他们把“失独家庭”、“失独者”的事务当做一种与自身关系密切的公共事务,从而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进去,以营造适于“失独家庭”和“失独者”回归主流公共生活的社会氛围。同时,这种和谐的社会氛围对于“失独家庭”和“失独者”来说,既是他们重新建立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也是今后的行为规范。
第二,加快制度建设,确保对失独家庭的心理辅导。2007 年实行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曾经规定对伤残及失独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对失独家庭不仅在经济上提供救助,还提供精神和情感上的安慰。应当说,这在政策规定上满足了失独家庭的心理指导需求。但是,由于这项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也没有说明该怎样操作,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极少有失独家庭父母能够及时地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治疗。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必须加快有关的制度建设,明确制度或政策具体的落实单位; 另一方面,要加快对有关的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的培训,以便尽快地承担起对“失独者”的指导和治疗。通过这样的心理和情感的疗伤,帮助“失独者”走出阴霾,重建对社会的信任。
第三,搭建社区平台,通过社团组织编织社会资本的网络。社区是和“失独家庭”、“失独者”密切相关的生活场域,社区里有他们熟悉的生活以及原来朝夕相处的同事、朋友等。对他们开展情感的社会救助,必须立足于社区这个最基本的平台,通过建立社区范围的各种组织,如合唱团、保护动物协会、插花协会、老年大学、读书协会、各种体育俱乐部等,使他们建立起层次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大的社会交往关系网络。利用这样的网络,一方面鼓励他们做一些积极的、有益的事情,以排遣他们独处时的寂寞,引导他们逐步走出丧子( 女) 之痛的阴影,实现情感转移; 另一方面,通过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加强与周围人群的沟通与交流,可以促进“失独家庭”、“失独者”与社团其他成员及社区的信任和联系,达到精神上愉悦,情感上有所归依,最终实现回归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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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独家庭生存状况调查———我们的晚年何处安放[N]. 中国青年报,2013 -01 -2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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