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农村居民放弃务农,涌进城镇打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可是享受的社会待遇相比城镇居民来说却相差太多,这种付出和保障不能同步的问题明显,所以在城市越来越现代化的同时,需要给流动人口更多的救助。
一、流动人口相关概念
(一)迁移与流动
传统意义上把户籍有变动居住地也有变化的称为“迁移”,把户籍不变动居住地变化的称为“流动”。人口迁移是居民以定居为目的,放弃原来的居住环境和地域走进新的地域,而且被承认为新地域的居民。人口迁移中移民通常占主导地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那些在城市落户的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一些国家性的开发性移民,他们不仅被社会认可,而且被政府认可。比如说南水北调工程移民、三峡库区移民等。而如今,没有户籍变动的劳动力流动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以,就出现把流动与迁移混用的情况,严格说来,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二)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与农民工
一般而言,为了寻找工作而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临时或暂时居住在新的空间工作、生活,但是又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人,都归为“流动人口”范畴。而“外来人口”是对工作在城市,但没有本地户籍的人的一种称呼,带有一定的地域性歧视。
农民工,是一种职业和身份相结合的称谓,一般简称为“民工”,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民,从身份上来说是农民,享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从职业上来说又是工人,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流动不定的状态。
二、流动人口现状
(一)流动人口增长速度过快
2012 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 2. 36 亿人,相当于每6 人中有1 人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的总量在不断上涨,从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规律来看,农村人口从农业部门流入到非农业部门是一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中普遍而必然的现象,农业人口不断从农业部门流入非农业部门对推动一国的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尤其广州、上海、北京,快速的经济发展也导致了人口向发达城市的流动,在这部分流动人口中不仅仅是农民工数量多,毕业大学生也不可小觑,“北漂”“蜗居”这样的新生词也随之产生。(二)流动人口知识水平较低在我国,农民工占流动人口的 70% 左右,如此多的农民工虽然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但是他们进城打工,靠工作赚取生活所需,对城市的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贡献,但是也造成了大片农村土地空置,导致资源浪费,从长远发展来看,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不理性的。
(三)流动人口分布不均
对比东部、中部和西部可以看出,西部的人口流出数量是最多的,而流入数量是最少的,中部流入与流出基本持平,而东部的流入人口远远超过了流出人口。西北的流出数量增多和西北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很难将人留在当地,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人越来越多地涌入了中东部地区,不仅给中东部地区造成了流动人口过多的压力,而且让西部更加缺少人才而发展缓慢。
(四)流动人口生活环境相对恶劣
不管是知识型的流动人口还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他们生活的环境相对恶劣而拥挤,在东部发达城市,通常地下室、活动板房甚至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等都成为流动人口暂时的栖居地,一个小小的房屋通常塞进 5 人左右,像这样的生活环境不管从那个方面来说都有很大的问题。他们居住的地方很少会有安全出口、消防器材等设施,安全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
(五)流动人口犯罪率较高
据统计,平凉市 2012 年 1 至 10 月,全市破获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案件 80 起,查处治安案件 1325起,与 2011 年相比,刑事案件上升 30%,治安案件上升 10%,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谐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相对而言,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是常住人口的数倍。
三、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
虽然市、县两级都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无专门编制,缺乏履行职能保障的相应制度和措施,依然遵循公安部门户籍科兼管的老路子,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统筹协调、指导全局工作。计生、社保、民政等单位也承担部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方面职能,但管理基本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合力,综合治理效能不好,公安机关“孤军奋战,一家独管”的工作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乡镇、村居虽然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站,但基本处于“有专职机构,无专职管理人员”状态,造成流动人口信息不畅通、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周全,未能形成常规性、全局性的管理服务合力,流动人口均衡享受公共服务,其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同待遇”政策在有些地方难以完全落实。
(二)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
社区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服务管理的“短板”现象严重,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机制和平台还未建立,对流动人口属地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措施跟不上,主动了解、主动服务不够,无法满足流动人口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环保、绿化以及社会治安等各种需要。基层工作力量薄弱,派出所民警自身承担着大量业务,只能抽空开展此项工作,往往对流动人口管理时紧时松;专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工资未纳入财政保障,制约队伍发展壮大,也很难专职化;协管员多由居民小组长兼职,待遇偏低,素质偏弱,流动性大,工作基本停留在常规性摸底排查、清理申报、登记建档上,日常性服务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一些重点人员掌握不及时,管控不到位,并且对于管理服务措施未能落实的应该如何惩罚也缺乏相应制度保障,出租房登记率低,暂住人口漏管失控和信息登记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出租房主、雇工业主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小区物业公司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基本空白,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散居区、城区商住楼等部位的出租房屋管理存在不少漏洞,给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虽然公安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但在应用上缺乏刚性的机制和强力的技术支撑,民警开展工作时没有一套能随时采集、随时查询、随时与公安网络应用系统对接匹配的应用软件和系统体系。
基层民警在走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高危人员、特行场所时只能采取手工采集、回所录入的方式完善人口信息和相关信息,工作效率低、准确率不高,重复劳动,造成了警力的浪费。以县(区)公安、计生为主建立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尚未做到统一采集、多口使用,规划建设、计生、房产、民政、工商、人社等部门人口管理相关信息不能实现互通共享,存在统计口径不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影响了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服务的公平合理性。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对策建议
(一)以人为本,创新管理体制
人是社会管理的本源、依归、主体和目的,必须将“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管理的全过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亲情化、居民化”的服务理念,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两个合法稳定”的基本条件,制定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市民化”服务和关爱,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 加快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出台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明确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和持证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配套政策措施,并将居住证作为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申领营业执照、租赁买卖房屋、申领驾照等日常生活的必备证件,通过推行居住证制度,使流动人口享受与常住人口均等化待遇、均等化服务,增强流动人口的主动办证意识,强化对有前科、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流动人口重点管控,形成“以证管人”“以证管业”的良好机制。
3. 加强社区服务管理
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心放在基层社区,全力推进民主、法治、惠民、平安、生态、人文社区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社工队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推行社区人口属地化管理,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推进政府机构的“政事分离”和街道办事处的“政社分离”,着力解决社区行政功能膨胀、服务功能弱化的问题,政府将该由社区管理的职权交给社区,打破职能部门管理界限,转变垂直人员岗位职责,由社区统一调配,实现资源共享,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按照一个社区管理 1000 户 4000 口人的设置标准,增加社区数量,创建社区服务大厅,将社区日常管理、计生、社保、就业、综治、文明创建等群众性服务工作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机结合,推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服务类、慈善类、公益类、管理类、教育类、文体类等社会组织,不断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
(二)完善服务管理队伍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基层组织、落实到人。要按照 500:1 的比例组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工资待遇纳入财政保障,提高标准,配备到村、社区,实现一线工作制,做到专管专用,确保队伍稳定,提高工作实效。深化社区警务战略,落实“一区一室、一村一室、一室一警”,提高社区民警的科技装备,满足在非固定办公场所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管理的需要。在社区(村)层面整合社区干部、民警、协管员、物业管理员、保安员、治安员等力量,建立互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修订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推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为社会各方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政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大众参与、协助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定,为政社互助合作提供规范依据。健全工作机制,将公安、人力社保、教育、计生、卫生、房管、民政等部门相关职责,依法委托给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站),落实流动人口住房、看病、就业、子女上学、计划生育、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管理。健全考核机制,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的三定网格式责任管理模式,实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参考文献]
[1] 蔡昉,林毅夫. 中国经济[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3[N]. 南方都市报,2013 -09 -11(AA16).
[3]刘易斯. 二元经济论[M].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4]鲁奇. 流动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若干解释(1990、2000)[J]. 地理研究,20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