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我们社会最值得关注的群体之一,截止 2006 年,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 8296 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 6.34%,我国成为世界上残疾人最多的国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自主发展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真正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探讨我国残疾人群体的现状,发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相关对策,使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有所发展。本文针对俄罗斯的残疾人社会一体化政策与法律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以借鉴与启示。
一、俄罗斯残疾人社会一体化政策与立法现状
20 世纪末至 21 世纪初,全球经济发展减缓,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制、残疾人的社会一体化、融合和康复出现下降趋势。而全球残疾人数量在增加,据统计现阶段残疾人数量超过 6.5 亿(世界人口的 10%左右)。80%人口属于发展中国家。世界贫困人口中 20%是残疾人。
俄罗斯也面临着残疾人保障与发展的问题,在研究残疾人有效的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文化康复之前,必须要研究一下俄罗斯关于残疾人政策的问题和矛盾。今天在俄罗斯存在大量关于残疾人的国家层面立法,这些立法涵盖了医疗、职业和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证明国家和社会在对残疾人问题上给予极大的关注。
从俄罗斯联邦改革开始,在俄罗斯社会中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强烈的不愿意接受”和“冷眼旁观”。“不愿意接受”出现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资本主义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教育是封闭的,残疾人的交际圈只在家里和亲属当中。对残疾人冷眼旁观行为使人们不愿提起残疾人发展。俄罗斯的残疾人数量一直在增加,平均每年增长 10%。截止目前,俄罗斯残疾人数量已经超过 1315 万(约占人口的 10%),只有 440 万(40%)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他们当中有 40 万人被官方安置工作,但实际只有不超过 5 万(1.1%)人在工作。残疾人中有 60 万是儿童。俄罗斯每年有 3 万左右儿童带有先天性疾病,其中 80%是有残疾的。超过 50%的儿童有功能障碍,需要医疗校正、康复措施。根据俄罗斯政府官方统计数据,只有 30%的新生儿是健康的。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方面的问题正在急剧增长,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扶持残疾人的项目,但显而易见,作为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当中的残疾人群体的生活水平正在下降。对待残疾人的社会政策常常在许多方面不是提前的而是滞后的,不是社会差别的最小化而是最大化。俄罗斯部分学者研究表明,国家对所有居民的最低程度的支持,首先应该先支持残疾人,因为他们的社会性和劳动能力水平确实是低的,并且由于许多原因,在受教育、找工作、社会适应、个人积极一面的实现都受到局限。由此可见国家对待残疾人的政策新的优先发展方向的研究和实现的必要性,应该建立社会一体化和残疾人社会生活的标准。
俄罗斯国立社会大学社会人文系社会政治和政治理论教研室正在研究社会政治理论和方法层面的问题,并把它作为学科、教学课程和政策实践,研究政策理论的典型案例。他们认为,残疾人社会一体化领域国家政治特殊现象的复杂性和矛盾性需要对研究该问题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要在国内外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研究这些现象的不同方面。
承认残疾人的利益、权利、特别需求、平等地位的社会一体化的必然性,加入到未成年或成年人同龄队伍中,在个人成长和职业活动选择时提供帮助,这一切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现阶段的重要任务,而这个过程的基础就是要有针对残疾人的立法。
在世界许多国家保护残疾人的法律已经有很长时间,积累了针对残疾人在组织、权力和政策经济层面的积极的经验。俄罗斯的政策方向是创建一切必要的条件, 保障残疾人足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而且,俄罗斯相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具有细节化、具体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多方面的保护残疾人权益。
从 1990 年开始,俄政府开始相当广泛地在做残疾人领域的立法工作,这些关于残疾人的条款已经写入《俄罗斯宪法》《家庭法典》《教育法》《俄罗斯居民社会服务法》《俄罗斯公民义务法》《孤儿保护法》《俄罗斯公民健康法》《残疾人社会保护法》等。
在这些法律的作用下形成了残疾人社会一体化的政策、确定社会救助机构、教育、研究所的定位和原则,并将这些法律制度,由学校和社区组织向社会大众做广泛宣传,因此,法律的接收层面相对较多,残疾人本身也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有关的法律政策。
如根据“俄罗斯家庭法典”,父母有权力和义务抚养和教育自己的孩子,失去父母或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父母抚养的儿童可以由另外家庭收养,没有收养的送入孤儿院。家庭教育应该是任何儿童的首要的教育方式,包括残疾儿童,因为残疾人的生活物质上、组织上、心理上和情感上很大程度取决于家庭成员。国家把儿童的心理、心灵、道德的培养和发展,甚至是他们的健康和教育都寄托在父母或孩子的监护人身上。而那些没有保障的儿童,有权享受国家在各种教育、抚养、医疗、康复机构全面给予的保障。
但俄罗斯在残疾人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也体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参考:首先,俄罗斯国家主导残疾人康复机制较弱,专门学校和有残疾人教育工作经验的师资缺乏;其次,残疾人立法尚不完善,被承认的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有待加强,而且俄罗斯对待残疾人的国家政策上过度强化国家的作用,而削弱了社会团体的作用;最后,社会认知还不能把残疾人看做正常人,而这些认知使残疾人在社会就业与工作中往往难以被接纳,但是这却很难通过法律改变。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政府对于残疾人的立法方面始于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中,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生活方面做出了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为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经过多二十余年的推动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300 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4 万余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1000 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扶贫开发解决了温饱;我国的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进展,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宾馆、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场所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12 个城市开展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活动;多家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包括中央台在内,许多电视台新闻栏目加入了手语提醒,电影加入了字幕,并在全国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 5 万余个等。
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且保障的供需矛盾突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且资金投入相对较少,项目具体化不够,保障水平低,保障覆盖面窄,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保障体系,这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供需缺口很大,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参与社会等方面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状况仍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在拉大,甚至有相当多的残疾人还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2.缺乏残疾人社会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在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中,我国城镇残疾人口为 2071 万人,占 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 万人,占 75.04%。报告表明,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比例高,残疾人口多。受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社会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严重落后于城市。
3.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滞后,实施机制不健全,实际成效不明显。目前我国已经建有一套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它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扶助残疾人的规定等近四十部法律法规,涉及残疾人生活、劳动、教育、婚姻、权益保护、收养、继承、保险等诸多领域。但很多法律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而且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只是停留在人道主义帮助的层面上,仅仅在道德和舆论上受到社会的监督,并没有严格的实施制度来保证。并且,相关法律的宣传不到位,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些法律条文,导致有法难依,甚至许多残疾人自己也不了解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因此,要使残疾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制建设,保证实施成效。
三、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前景展望
国务院已经批准并实施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这将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指导文件。纲要指出,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1.1300 万残疾人将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帮助 1300 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 500 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将实施 0 至 6 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2.1000 万农村残疾人将受到扶持。“十二五”时期,将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 1000 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我国将完善贫困残疾人口的识别机制,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同时,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培训,为 100 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 1 至 2 门实用增收技术。
3.200 万人次将获托养服务补助。“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 200 万人次补助。根据规划“,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我国还将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免费教育。我国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根据纲要,“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把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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