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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15 共2648字
论文摘要

  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和维护主体责任不明确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民旧有的经济生活状况,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已经由公有的集体制改为分散的农民经营。这种模式导致了现在的农村水利工程体制机制没有形成,特别是小型的水利工程,产权分配上不明确,集体和个人的权责不明确,水利工程在建设、管理、使用上杂乱丛生,尤其是在管理上,人们常常有重视建设、管理疏忽的思想,直接导致管理不力。管理维护资金投入小也是一个原因,水利工程的设备维修费用大,使得水利设备维修不及时不彻底,维护责任不到位。

  水费征收主体和管理维护主体不统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所需要的费用大部分来自水费。而我国现有的水费征收方式却不统一。有的是由政府定价,有的是政府指导价还有的则是由用水合作部门或者是农民自己确定水费价格。水费管理上有的是自来水公司收取而代为管理,有的是用水合作部门自收自管,还有的是农民自管,这样在水费征收和管理维护责任上就造成了不统一,不对称的现象,很多农民认为水价、水费都是由政府部门征制定和征收,自然在维护和管理上也是由其负责。

  1.2 用水计量没有形成常态化

  其实征收水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收钱,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培养人们节约用水的习惯,用水计量是很好的方式。可是现在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农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本没有计量征收水费,很多大型的浇灌区也只是偏于形式上,具体的计量设施有的是根本没有,有的即使设置了也没有按着其进行水费征收。有的甚至按着面积征收水费,不仅管理上的费用没有保证,造成浪费,有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战略。

  1.3 管理维护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从建设到管理维护是需要乡镇一级的水利站部门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水利站是进行技术推广和管理服务的基层部门,与农民群众联系紧密,责任重大。可是乡镇水利站的发展现状是人员编制少,所用的经费支出多,而拨款比较少。又由于改革机构的影响,乡镇水利站撤销和兼并比较多,小型农田水利的发展直接受到影响,为了解决工作人员开支问题,有的乡镇水利部门不得不将部分水利设备进行出租和变卖,致使本职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2 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措施

  2.1 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主体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自始至终是农民或是用水合作部门农民组织,这一点应该得到明确,所应该遵循的是“民办公助”原则。政府相应部门要不断对农民进行相关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所有所的,在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应该也是管理者,经营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自己经营和租赁承包经营均可。

  2.2 用水计量常态化

  “供水到户、计量到户、定价到户”是应在北方广泛推广的一项水价制度。现阶段,在国有供水单位实施得较为广泛,下一步应该大力发挥农民用水部门的积极作用,将供水计量到户真正落实到位,应该看到没有农民用水部门的配合,在一些灌区光靠政府部门是不可能将这项制度落实好的。而南方比较湿润而且多雨,两部制水价比较科学合理。基本水费由国家承担,农民所缴纳的是计量水费。用水单位可以在小范围内按照面积缴纳水费。值得注意的是按水量收水费,公平原则很重要,各方的利益都要在考虑的范围。工程条件是是否按水量收费的根本前提。工程条件不好的地区,输水线路长,到达计量口以下至下游的农户水损失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水量收费很多农民是很难接受的。百姓的意愿永远是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哪种方式可以得到广泛的认可,一般就选择哪种收费方式。

  用水可以采用阶梯价格。不仅可以有效增加管理收入,还可以减少用水量的浪费。但是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地区的灌溉条件和土壤情况都不同,所以需要因地制宜。工程配套条件不完善的地区,水价的梯度应该做适当调整,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征收上来的梯度水费,应该本着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态度,应用在水利工程上。

  2.3 完善基层水利技术服务体系

  建议进一步明确乡镇水管站的行政事业性质,并作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和设施,落实事业经费。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能力建设,提升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与乡镇水利机构一起构筑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乡镇水利机构应承担更多的公益性事业,如防洪、水土保持等,并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乡镇水利机构可以将小型水利工程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私人进行管理和经营。

  2.4 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对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进行变革,都可被认为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中的这些权利又是可分的,而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内容,明晰所有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针对某项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所有权者应发挥主导者和发包人的作用,政府发挥指导作用,而不应大包大揽。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应根据产权归属、公益性成分、设施规模、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分类,确定具体的经营方式。对于以公益性(防洪和农田灌溉)为主、受益范围较广的,特别是跨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如灌排渠系、小型水库、较大的堰塘、小型泵站等),宜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经营。用水合作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某些水利工程也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确定具体的经营方式。对村组集体范围内、受益范围较小、公益性较弱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选择买断经营等方式;对具有防汛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和塘坝等工程,以承包或租赁经营为主,不宜拍卖。对经营方式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应建立一套制度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基层政府或水利部门也应避免为了改变自身经济条件而简单变卖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另外,还应处理好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关系,让这些水利工程既发挥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如用水户的用水权利、承包户供水责任、水质保护责任等都应明确,避免改制后引起群众矛盾。

  3 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在不断建设的同时,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样重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该给予全力地配合支持,共同为水利工程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冠军,陈献,柳长顺,等.新时期我国农田水利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J].中国水利,2010(5).
  [2]李晶,钟玉秀,刘洪先,等.我国基层水利改革与发展调研报告[J].水利发展研究,2009(7).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培训讲义[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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