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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困境与社会共治路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2-07 共5919字
  目前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承担,以食品安全为例,食品加工企业是否卫生、是否安全,完全由食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和认证所决定。有许可和认证,就可以生存,就是安全的、质量有保证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主体和经营理念的多元化、单位制的弱化、人口流动性的增加等,这种单一由政府承担管理职能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食品安全形势,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食品安全涉及几千万农民和粮食、蔬菜生产者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仅仅依靠政府来管理,依靠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必须依靠食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自律,依靠生产者协会、生产合作社等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以公众无处不在的灵活性特点,补充政府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确保食品安全。
  
  (二)社会组织多元化参与的治理机制不够健全
  
  社会组织具有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联系、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维护发言人的特点,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充当沟通渠道,培育公民责任意识,提供公共服务等参与到公共安全治理中来。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有所发挥,但总体而言,比例很低,参与能力较弱,主要是临时通过政府动员在应急阶段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阶段参与较少,在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中的参与更少。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之所以有限,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政府并没有通过制度化的途径给予社会组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相应的主体地位,对社会组织的物力、财 力 、 人 力 等 支 持 还 远 远 不 够 . 其 实 , 社会孕育着极大的活力。研究公共安全治理还有哪些社会活力?社会活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激发出来?社会组织如何有效介入到公共安全治理中来,变“政府独奏”为“社会合唱”?这些应该成为我国公共安全治理需要完成的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三 、 公 共 安 全 治 理 建 立 社 会 共 治制度的路径
  
  现实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只靠政府的单方管理是难以达到理想目标的,只有充分发挥社会的活力,培育社会组织使其成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让社会组织、公众广泛参与进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在宣传、预警、协调、救助中的作用,取代政府的单一管理模式,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才有可能使公共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转变政府公共安全治理方式,培育和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安全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探索司法中介对接法治轨道,健全村居和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共治制度
  
  改 革 信 访 制 度 . 尝 试 通 过 政 府 转 移 支付、专项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逐渐将部分乃至全部信访事件交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工作室等各类专业法律机构、社会组织代理,提供专业咨询、民事与行政调解和司法帮助,逐渐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设想。
  
  健全村(居)调解组织。在城乡基层社区,应充分利用以亲情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和以地域相近、利益相关、文化相同的地缘共同体,建立家族调解员、村(居)民小组调解员、村(居)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网络。家族调解员以“情”调处本家族内部涉及财产、团结、道德等方面纠纷的家庭矛盾,村民小组调解员以“理”调解涉及村庄地界、遮阴、土地等方面纠纷的邻里矛盾,村居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村内涉及村(社)务决策、财务、征地拆迁等社会矛盾。在村居三层调解网络的基础上,注重矛盾调处各层次的一体衔接,形成一线到底,纵横衔接、无缝隙覆盖的调解网格体系,将矛盾发现、化解、控制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群众反应强烈、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工资、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县(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建立为抓手,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二)将预防犯罪、矫正越轨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社工机构和志愿者,推广基于网格化的信息网治理,建立社会治安防控的社区共治制度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矫正越轨,其中与打击犯罪相关的司法公安体制建设是国家或基层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责,但预防犯罪和矫正越轨都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来完成。非监禁刑适用的扩大与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薄弱是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参与教育矫正、社会适应等帮扶工作,促进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协助国家机关矫正一部分罪犯和违法人员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也是一些专业社工机构的特长所在。目前很多地方已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但专业社工机构介入社区矫正事业的服务案例还不多。应提高专业社工的能力和相关待遇,鼓励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给相关社工机构承担,发挥好他们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也可将基层中一些德高望重、有能力有热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或者专业人士聘请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矫正。
  
  推行基于网格化的信息化社会治理。社区是公共安全治理的基础平台和主阵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建立在网格化之上的信息化社会治理,是以县区为单位,将辖区划分为城市网格、村改居网格、农村网格、企业 网 格 , 以 及 在 人 员 密 集 、 设 施 复 杂 、 安全风险大的地区设立特殊网格,将所有人、地、物、事、组织等要素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格。每个网格配备若干名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隐患排查、基本信息搜集、问题处置核实和服务群众等工作,确保“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网中”.在网格的基础上建立县区、镇街、村社三级互联互通的社会治理信息支撑平台,集信息多元化收集、重点区域实时监控、数据综合分析 研 判 、 问 题 高 效 处 置 “ 四 大 功 能 ” 于 平台 上 , 实 现 发 现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题、核实反馈“四个环节”环环相扣、闭环运行。网格员通过手持智能终端设备,市民等通过社会治理门户网站、微信等,向平台反映问题;网络舆情监控平台自动采集重大舆情信息上传平台。网格化人工巡查的“地网 ” 与 公 安 、 安 监 、 街 镇 等 对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治 安 等 多 发 区 域 的 可 视 化 自 动 监 控 的“天网”相结合,构成无缝覆盖的“天罗地网”.社区网格化治理化体系,可以解决政府监管部门“看不全、看不到”的问题,进一步夯实社会安全治理的基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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