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及重要性
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突出。过去,人们对林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林业的经营比较粗放,各方面的技术手段也比较落后,导致林业的经营主体、林权界限等方面留下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历史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林业领域内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因此,具有林业专业知识的广大林业工作者积极参与、客观公正地做好林业司法鉴定工作,对有关林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准确的鉴别和判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惩罚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保障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林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司法与证据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狭义上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广义上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但上述概念总体上是基于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司法机关的限定。在林业诉讼案件中,民事和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本文所称的司法机关具有更广泛意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包括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它们在处理林业方面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及裁判等司法活动中,举证、质证、认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司法部门能否正确裁判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与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3、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有关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做的鉴别和判断。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诉讼案件技术含量的提高,司法鉴定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和通过司法鉴定而审结的案件日益增加。目前,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项目或门类非常广泛,主要有人身伤残方面、产品质量方面、知识产权方面、珠宝文物方面等等。林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也有一系列本行业的专门性问题,许多林业案件也需要就本行业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的主要特征是,合法的鉴定主体通过合法程序,运用科学合法手段对与诉讼案件有重大关系的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公正的判定,为司法机关正确裁判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司法过程中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诉讼代理可以由诉讼当事人委托(委托代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代理),或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形成(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诉讼代理人只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禁止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过程中的质证阶段,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各种证据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出示新的证据或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诉讼结果向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方向发展。司法鉴定只能经过委托而进行,委托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同时委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只能作为证人参加诉讼,并有义务对诉讼主体就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做出解答,无权对其它证据提出质疑;鉴定结论中,只能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做出符合事实真相的客观结论,而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建议。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的取证过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中立与公正,司法鉴定结论只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证据,而不能是案件裁判的结论。由于林业及林业案件的特殊性,林业司法鉴定也具有与其它司法鉴定不同的特点。林业司法鉴定虽然也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是一个形成证据的过程,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又需要收集其它证据,通过一系列的证据链来形成最终的强有力证据。
4、林业司法鉴定组织
目前,在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但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还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个别机构所从事的鉴定与林业有些关联,如动植物检疫、种子管理等。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外,对从事其它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这些,有历史的原因,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定会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在对林业案件的司法技术鉴定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对案件所涉及的事物进行野外现场勘查和测定。要使鉴定结论达到客观公正,使之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从事林业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而当前社会又有较为广泛需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林业调查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有关的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林业专门知识的林业工作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接受不同的委托从事林业司法鉴定工作。
5、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随着林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改革,林业案件的种类和复杂性都会有所增加。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林业案件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有:
林地界限、面积勘测;林木种类、株数、材积测定;幼苗幼树种类、数量测定;林业经济动植物种类、数量、效益评估;森林土壤、森林植被调查分析;林木种苗质量等级检验;营造林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各类森林采伐等经营活动效果评定;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保护等级调查与鉴别;森林病虫害、森林检疫对象种类、等级鉴别与检验;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综合效益损失评估;其它林业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
6、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般情况下,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同其它司法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鉴定过程有本行业独特的方法。
6.1委托
林业案件发生后,诉讼主体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内容委托相应的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司法部门,也可以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受委托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技术水平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书。合同书除应包括一般合同所应包含的内容外,最重要的是要明确鉴定范围和内容。同时,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档案或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2制定鉴定方案计划书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委托后,要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计划书。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组织人员安排,鉴定的技术方案,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等等。
6.3鉴定组织与实施
这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现场勘测、收集历史档案资料,调查走访知情人,对其它证明材料的甄别查验,调查数据的整理、计算与分析,对检材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等。
6.4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主要包括鉴定报告文本、数表、图件及附件。鉴定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案情简述,委托部门或个人及委托鉴定的范围和内容,鉴定过程的起始时间,鉴定的组织实施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其它相关证据的认证说明,确定相关数据的基准时间,所委托鉴定内容的鉴定结论等;数表和图件根据鉴定项目来确定是否需要,数表类型及图素也依鉴定内容来确定;附件主要应包括鉴定委托书、主要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或鉴定人自然情况证明等。
6.5鉴定材料归档
鉴定文书提交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将鉴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的保存时间应根据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来确定,案情越严重越复杂,其档案的保存时间应越长。
6.6参加诉讼
我国目前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法规尚不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要出庭参加诉讼。但作为一个法治化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就更应尽到此项义务,在案件审理时都应作为证人出庭参加诉讼。在目前情况下,有些林业案件并不需要由人民法院审理,而是由公安、林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案件处理部门的工作,就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尽到证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