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各种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确定,是确认案件中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在车内有多人的情况下,车内人员安全带损伤痕迹是判定驾的人驶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关键词 : 痕迹鉴定;驾乘关系;安全带损伤;
一、汽车安全带作用、结构及工作原理
汽车安全带的作用就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时,预警装置就会瞬间收束,绷紧佩戴时较为松弛的安全带,将乘员牢牢地固定在座椅上,防止发生二次碰撞。
汽车安全带是由安全带、安全带收紧器及安全带拉力限制器及固定机构等组成,其中安全带收紧器是安全带中最复杂的机械件。安全带收紧器里面是一个棘轮机构。正常情况下乘员可以在座椅上自由匀速拉动织带,但当织带从卷收器连续拉出过程一旦停止或当车辆遇到紧急状态时,棘轮机构就会作锁紧动作将织带自动锁死,阻止织带拉出[1]。
安全带收紧器分为肩式安全带收紧器和锁式安全带收紧器。当汽车碰撞时,肩式安全带收紧器在收起和拉紧状态可消除安全带的松弛和“卷带效应”。锁式安全带收紧器靠推进剂或弹簧系统触发向后拉紧安全带,借此可同时收紧乘员的肩部和腰部安全带。为达到更好地安全带拉回效果,一般安全带收紧器采用肩式安全带收紧器和锁式安全带收紧器组合的形式。
固定机构是与车体或座椅构件相连接的耳片、插件和螺栓等,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牢固性,直接影响到安全带的保护效果和乘员的舒适感[2]。
二、驾乘关系
驾乘关系鉴定是指被鉴定车辆内乘员位置关系进行部分判断,做出谁是驾驶人、谁是乘坐人的鉴定类型。
驾乘关系鉴定是以碰撞形态为基础,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及锁止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3]以及车内部件损坏痕迹、血迹等痕迹特征进行综合评判。
三、案例
案例一
2020年某日凌晨,未知名驾驶黑色小型轿车在某某大道行驶,该车车头与路边石质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人员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知名离开现场。随后联系该车车主孔某某,孔某某自称事发时该车由其本人驾驶。
经检验:黑色小型轿车,为左侧驾驶位车辆,左前轮见刮擦痕迹,轮辋局部破损,前保险杠、车辆前部照灯碰撞损坏,车辆受力方向为右前向后;驾驶室内:主、副安全气囊爆出,驾驶位安全带处于拉伸状,收紧器锁止,安全带无法收回,垂吊于驾驶位座椅左侧;副驾驶位安全带处于拉伸状,收紧器锁止,安全带无法收回,垂吊于副驾驶位座椅右侧,说明事故发生时主、副驾驶位安全带处于被使用状态。后排安全带未检见异常。
王某某身体损伤痕迹:右肩部见右上至左下斜条状擦伤见损伤,右腹侧见皮下出血,左膝部见擦伤。
孔某某身体损伤痕迹:颈部左侧见斜条状擦伤(如图1所示),腹部见横向条带状皮下出血,左膝部见擦伤,右膝部见擦伤。
图1 孔某某颈部左侧擦伤图
根据车内人员王某某及车主孔某某的身体损伤痕迹,结合车辆事故碰撞形态及黑色小型轿车驾驶室内安全带的状态进行综合分析,车辆前部与路边石质护栏发生碰撞,车辆的受力方向应为右前向后,车内人员随车运动,则人体在惯性的作用下发生碰撞时身体应向前运动。该车前排安全带均处于被使用状态,驾驶位安全带由斜向左上向右下和横向左向右相结合方式插入锁扣,孔某某颈部左侧、腹部损伤痕迹,符合其位于车辆驾驶位其身体在惯性作用下向前运动与驾驶位安全带束拉作用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副驾驶位安全带由斜向右上、向左下和横向右、向左相结合方式插入锁扣,王某某右肩部、右腹部损伤痕迹,符合其位于车辆副驾驶位其身体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前运动与驾驶位安全带束拉作用所形成的痕迹特征。故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孔某某处于该车驾驶员位置。
本次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离开现场,车内人员送医治疗,确定本次事故车辆驾驶员将是事故的责任认定的关键。通过对事故车辆内人员身体损伤痕迹的比对分析,结合安全带的使用方法我们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为孔某某为车辆驾驶员,并为交警部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案例二
2020年某日凌晨,未知名驾驶白色两座敞篷跑车行驶时,该车车身左侧与路中护栏及路灯柱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现场死亡、岑某重伤昏迷及车辆与护栏、路灯柱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白色小型轿车,为左侧驾驶车辆,车辆左侧及前侧碰撞损毁严重,局部向内凹陷变形,左后轮脱落,车辆受力方向为由左前向右后。驾驶室内驾驶位与副驾驶位气囊爆出,驾驶位气囊上粘附有血迹;驾驶位安全带处于拉伸状,收紧器锁止,安全带无法收回,垂吊于驾驶位座椅左侧;副驾驶位安全带处于拉伸状,收紧器锁止,安全带无法收回,垂吊于副驾驶位座椅右侧;说明事故时主、副驾驶位安全带处于被使用状态。
梁某左颞部发际内裂创,左额部见挫擦伤,左眉弓外侧见皮下出血,左面部见散在多处细小浅表裂口,局部可见少许玻璃碎屑。左颈部挫擦伤,左锁骨中段挫擦伤,胸部见左上至右下的斜条状皮下出血(如图2所示)。
岑某左侧骶骨骨折,左髋部血肿,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右距骨骨折,腰5左侧横突骨折,耻骨联合半脱位,颅脑外伤。
根据梁某身体损伤痕迹,结合白色小型轿车事故碰撞形态及驾驶位安全带状态进行综合分析,车辆前侧及左侧与路中护栏及路灯柱发生碰撞,车辆的受力方向应为左前向右后,车内人员随车运动,则人体在惯性的作用下发生碰撞时身体应向左前方运动。该车前排安全带均处于被使用状态,驾驶位安全带由斜向左上、向右下和横向左、向右相结合方式插入锁扣,梁某左颈部挫擦伤,左锁骨中段挫擦伤,胸部见左上至右下的斜条状皮下出血等损伤痕迹,符合梁某位于车辆驾驶位其身体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左前方运动与驾驶位安全带束拉作用所形成的痕迹特征;故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梁某为该车驾驶员,则事故发生时岑某应处于副驾驶位。同时我们通过驾驶位安全气囊上粘附的血迹与梁某的血液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结论也证明了驾驶位安全气囊上粘附的血迹是梁某的血迹,这一结论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梁某为该车驾驶员。
本次事故同样为单方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不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还关系到本次事故是否入刑。根据车辆的碰撞形态和受力方向以及对事故车辆内人员身体损伤痕迹的比对分析,结合DNA的鉴定结论,我们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系梁某为车辆驾驶员的鉴定意见,成为该案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得到办案部门的高度赞扬。
图2 梁某某胸部皮下出血图
四、结语
车辆驾驶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直接影响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通过对车内人员的身体上安全带的损伤痕迹来确定驾乘关系是行之有效的鉴定方法,鉴定人员要认真研究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在实际检验鉴定工作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部分车辆只有腹部安全带、车内人员只使用斜向肩部安全带,腹部安全带不使用及车辆驾驶位处于右侧等情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车辆情况进行区分。要认真全面细致进行检验,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全面考虑客观分析,就能利用安全带损伤痕迹正确认定驾乘人员。
参考文献
[1]赵明辉,李丽莉,冯浩.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9.
[2]乔海军.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J]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6(4):16-17,21.
[3]刘海耀,康朝彦.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在汽车驾驶人认定中的应用思考[J] .海峡科学, 2014(10):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