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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05 共2255字

  一、新闻保密制度概说

  新闻保密相对新闻言论出版自由而言。新闻自由中包括创办权、采访权和报道评论权。我国规定对新闻评论中“特别重要的评论稿”要“事先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但不需要被批评者批准”.[1]

  是否妨害言论出版自由是预审制度与新闻检查制度的不同。我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有着根本大法的保障,但同时新闻受到法律的诸多制约。

  《保密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均列有对新闻机构禁载内容的详细规定。早在1951年,我国政府就颁布施行《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并于198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我国的国家秘密范围涉及国策、外交、经济、科技、刑事等多个方面,但国家秘密的界定有待明确。尤其关于“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定义,没有指出是何级别是何部门,也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到基层之中,难免私自扩大或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造成两大后果:一是影响新闻出版机构信息的及时发布,继而影响公民对信息的知情权的有效实施。二是导致国家机密的泄漏,继而危害国家安全。

  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与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新闻传播信息量大,范围广,速度快,使得新闻泄密危害更为严重。对此,《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与新闻出版单位的沟通方面做出明确行为规定,据此形成了新闻出版单位的思想保密制度,即“自审与送审相结合;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采访涉及国家秘密批准制;新闻发布制度”.[2]

  在贯彻规定过程中,我国形成了独特的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作为义务性规范,新闻统一发布制度“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同样作用的执政党的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3]

  国家规定的统一发布的新闻包括“:重要政务新闻、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气象预报、汛情、疫情、震情”.[4]

  鉴于新闻出版关系重大,虽然将有些信息的知情权垄断给特定部门,但也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此类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了信息弥乱和信息失实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

  三、我看新闻出版保密制度之缘由

  新闻出版保密制度是对新闻全自由的限制。新闻出版制度隶属于传播制度,而传播制度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多方面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身就注定中国新闻出版不能走英美国家新闻出版自由的道路。

  首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使新闻媒介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从而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正确的舆论环境。由于公民知识的有限性和政治眼光的有限性,加之不同的公民表现出的社会公德的不同,绝对开放的新闻自由在当今这个现代化媒体发达的时代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危害,“台独”与“藏独”分子猖獗的言论一旦经由不明所以的新闻媒介加以报道,加之极端政治分子对人民的挑唆,很可能会酿成大规模反对祖国统一的,甚于“打砸抢烧”等激烈行为的分裂祖国行为。另外,在我国对党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出版要服从于党和政府的领导。“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也就决定了宣传思想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5]

  其次,新闻媒介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划分中隶属于上层建筑,是由我国现行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我国主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的阶段,言论出版的绝对自由就必须服从于公有制经济所在的社会集体。公有制经济掌握在国家和政府手中,言论出版自由也就取决于国家和政府。

  最后,中国的新闻自由一直有国家干预的传统。盛唐时期的传播媒体分为三级:报状、进奏院状、观察使牒。宋代加强对官报的控制,取消路、州、郡的进奏院,设立“上都”进奏院,统管全国的消息和文件的发布,后来更是实行了官报发行前的审查制度,形成“定本”.清廷制定了《报章应守规则》,“禁载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碍治安等内容。”[6]

  近代中国盛行新闻检查制度。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民国之初短暂的新闻自由被严厉的新闻检查制度所取代,颁布《报纸条例》和《出版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根据“以党治报”的方针和新闻统制的思想,建立起新闻检查制度与各种新闻统制机构。通过和颁布《检查新闻办法大纲》《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件,先后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重要都市设立了新闻检查所。现代中国新闻出版的限制虽不似新闻检查时期严肃,也并非是借鉴古代以及近代才设置对新闻自由的相关规定,但新闻自由限制之所以存在却和历史传统有着重要的联系。历史上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熟悉于接受限制与压迫,加之社会现实执政党的强势与其他政治力量的缺失,使得中国新闻出版机构缺乏必要的自由精神。

  参考文献:

  [1]石屹 . 新闻纠纷与规避[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9.
  [2]黄瑚 .新闻传播法规[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63-164.
  [3] 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32.
  [4]魏永征 . 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35.
  [5]赵中颉 . 法治新闻与新闻法制[M]. 法律出版社,2004:4.
  [6]顾理平 . 新闻法学[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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