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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精英多元化格局下乡村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6 共9396字
论文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社会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农村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农村的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依法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农村收入分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开展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活动。

  近年来,农村社会管理面临严峻形势,乡村社会的失序,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引发了有关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笔者通过检索有关文献发现,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维度:一是以徐勇、沈延生、吴理财等学者为代表的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研究。针对“乡政村治”的现实困境,徐勇提出了“县政乡派村治”模式,沈延生提出了“乡治村政社有”模式,吴理财提出了“乡政自治”模式。这些方案设想通过基层组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来实现乡村治理转换的目的。二是以制度变革为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地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蒋永甫(2012)认为,国家通过赋予农民更加清晰和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将为乡村治理提供私权力的治理维度,弥补公权力治理的不足。张秀生、王军民(2004)认为,国家自 21 世纪初启动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而且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改善干群关系。三是对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研究。钟涨宝、狄金华(2011)认为农村社会管理必须直面农村社会结构的特点以及农民分化了的利益与需求,由以控制与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管理和服务为导向的模式转变。政府应不断推动以权益保障与民生建设为导向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消除农村社会矛盾,促成乡村良好秩序的达成。

  上述研究强化了国家制度安排对农村社会的重要影响,即过多地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促成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在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旧存在着公共权力的路径依赖,然而仅仅凭借国家治权是无法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的。实际上,农村社会管理离不开来自乡村社会潜在的自主能力和政治影响力。在农村,乡村精英构成了这种自主能力与政治权威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农村改革与农业市场化以来,以村干部、经济能人、宗族头人、意见领袖等为代表的新型乡村精英的涌现,不仅丰富了乡村政治生活的图景,而且对农村政治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既要聚焦于农村社会稳定,又要追求在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然而从目前来看,农村社会管理没有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基于这种思路,文章首先把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与乡村精英结合起来,探讨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及其途径。其次,结合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从理论上建构了一个有关乡村精英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分析框架,探讨国家政权如何形塑和制约乡村精英的权威和地位,乡村精英又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第三,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探讨市场化背景下乡村精英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现状、作用及其局限。最后,结合当前乡村精英多元化的格局,提出如何持续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二、农村社会管理变迁与乡村精英演变

  近年来,伴随着“能人治村”及“能人政治”的出现,学术界产生了不少有关乡村精英的研究成果。贺雪峰(2003)认为,乡村精英是指那些在乡村中具有相对资源优势,其社会影响力超过一般村民平均社会影响力的那类村民。金太军(2002)把乡村精英区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体制内精英一般指村支书与村主任,体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中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包括宗族头人、宗教首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富裕起来的经济乡绅。孙立平(2002)则借鉴西方的“精英循环理论”和“精英再生理论”,解读了改革开放前后我国乡村精英的转变机制。

  这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精英的概念、乡村精英的分类及乡村精英的转型等方面,很少把乡村精英放在农村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展开,即从乡村精英的维度去研究农村社会管理。

  一般来说,精英由人类活动领域中能力较强的人所构成。精英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无论是传统精英还是现代精英,一般都会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然而精英的本质又是由其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因此,乡村精英一方面受到国家政权的形塑和制约,发挥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乡村中有影响力的人群,扮演着管理者的重要角色。然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不断博弈与演变的过程中,乡村精英的类型、产生的方式及发挥的作用大小都是不一致的。

  中国传统社会“皇权止于县政”,其实质就是国家政权受到财政收入、沟通手段、组织资源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深入到县级以下,乡村社会依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元。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乡村绅士因具备“财富”、“学位”和“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其中的“财富”具有家庭或者私人财产的性质,它构成了地方权威的经济基础;“学位”意味着乡绅接受了儒学教育并由此获得管理社会事务的知识,这是其能够担任领导作用的重要条件;“公共身份”意味着打破私人领域的活动局限,介入地方公事,通过展现自己的能力和公共服务从而获得村民信任。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绅通过“守望相助”在乡村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如开展矛盾调解、教育、治安、教化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的兴办等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由此可见,乡绅自治非但没有挑战国家的正式权威,反而构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基础。

  晚清至民国期间,伴随着帝制瓦解,乡村精英发生了流变。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困扰下,国家为了增强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开启了乡村社会政权建设的进程。出于统治成本的考虑,国家被迫采取了间接治理的结构,即扶植乡村代理集团来实现国家乡村治理的目标。在国家政权的进逼之下,乡绅阶级受到巨大打击并发生分化。一部分村庄内生领袖因顾及自己在村民中的面子选择隐退,另一部分乡绅则选择加入掠夺者的行列,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型。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性质的剧变及土地革命彻底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原本的乡村精英阶层被打倒。为了维系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及对资源的汲取,新政权通过短期的革命教育和政治培训赋予了原本村庄社会底层的积极分子以相应的“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使之成为新兴的乡村政治精英。

  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被紧紧地掌控在国家政权之下,新兴的乡村政治精英取代了没落的乡绅,成为国家政权的“代理人”。他们致力于组织农业生产,发展村庄集体经济,为国家提供农业剩余,遵守国家的一系列政策法令。但是,人民公社并不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机构,不能将秩序和效率结合起来,作为一种经济上无效的制度安排最终走向解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开启了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村政治改革的进程中,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队的三级体制被“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所取代。具体来说,乡政村治是指取消人民公社,重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现政经分离,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即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政治精英逐渐分化,一部分重回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形,另一部分则致力于重建村庄秩序,运用原先的村干部身份和积累下来的组织能力,重新把分户经营后的村民组织起来,成为新型的政治精英。在“乡政村治”的制度框架下,村干部首先是国家与政府治理乡村社会的代理人,必须配合基层政府的工作,执行国家政策与地方政府指令等多重行政任务。而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是村民公意与村庄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主导村庄集体利益实现过程。

  伴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村庄中一批具有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的经济精英凭借努力率先富裕起来,如宗族头人、意见领袖、经济能人等社会群体。

  与村两委干部直接从事村庄的日常管理所不同,他们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或为村庄公共事务尽力等方面。根据产生机制及社会影响力来源的不同,有学者将农村改革以来涌现的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由村组干部等构成的治理精英,另一类是处于正式组织体制之外,由村庄中享有一定影响力的经济能人、宗族头人、意见领袖等构成的非治理精英。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呈现出的精英多元化格局,对农村社会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中的乡村精英

  为了进一步研究乡村精英在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中的现状、作用及其局限,笔者实地走访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西乡塘区和宾阳县的 8 个村庄,与村党支部书记、村庄领袖、种植经营大户、协会带头人、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见表1)。【表1】
论文摘要
  
  笔者选择其中的村民小组长、合作社负责人和村党支部书记进行更深入的个案研究。

  (一)西乡塘区定力坡村:重建村庄公共权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民经营分散化、土地碎片化、农业经营低效化、土地利用低附加值率、土地撂荒等问题突出,并由此引发系列农村社会矛盾。如何推动农地流转,重建村庄公共权威,西乡塘区定力坡村①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在农地流转前期,定力坡土地碎片化严重,由土地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农民人均收入低。200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一批土地整治试点项目,其中坛洛镇有一个项目。经镇政府研究,项目由政府出资对耕地进行平整,并做好水利和道路规划。

  为了承接这一项目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定力坡有村民提出选举村中有能力有权威的人来负责这项工作。于是在 2003 年 9 月,经过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村中 18 周岁以上的人)投票,选举出了梁YX 等五人作为村民领导小组。具备领导能力及开阔眼界的梁 YX,先是召集村民领导小组成员统一思想,再经过反复思考及讨论,最终形成“施政方案”。梁 YX 认为“关键在于强化土地是集体所有这一观念。具体做法是通过将土地重新收归集体,并最大限度地实现集约化分配,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科学化经营。同时,坚持耕地与宅基地联动的做法,杜绝村中竞相占地建房的行为。”

  定力坡推行的土地集约化管理办法,不仅使土地得以连片经营,实现了经济作物的规模化种植,而且有效缓解了村中的社会矛盾,村民的生活普遍得到改善。据了解,定力坡的 3000 多亩耕地中,村集体保留着 600 多亩用于出租,每年有 33 万元的集体收入。定力坡有村民 318 人,每人每年约有1000 余元的分红。此外,村集体还斥资百万元投入到电网改造、道路维修、井水发掘等公共事业建设中,村庄面貌焕然一新。定力坡村的乡村精英正是凭借其权威和魄力,组织开展土地流转,重建了公共权威,实现了村庄经济社会发展。

  (二)黎塘镇青山村:组织合作社,带动村民致富

  由于新兴的乡村经济精英见多识广,加上掌握着经济资源与村民形成雇佣关系,因而在乡村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突出,如宾阳县三禾农民合作社的李 RK。

  ①起初,李 RK 的做法遭到了家人的反对,被认为回村是“走了回头路”。2008 年,李 RK 与村中 10 人自发成立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该组织的前身是农民协会,后发展为宾阳县三禾农民合作社。在合作社筹办的早期,李 RK 与另外 5 人每人出资 30 万元用作注册资金,同时积极吸纳周边村民入股,注册资金用于兴建厂棚和购置胡萝卜清洗机等。从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来看,该合作社拥有自己的销售队伍、管理队伍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合作社社员已经由原来成立时的 18 人发展到了 2012 年底的 160多人。从经营状况来看,三禾合作社主营胡萝卜收购和销售,销售区域遍及西南五省。从运作模式上看,该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种子和技术,由社员购买合作社经过试验后值得推广的肥料。当社员完成胡萝卜种植后,由合作社带领工人到田间地头集中收购并销售,社员则到合作社里协助胡萝卜的清洗、包装、运输。合作社的建立,不仅解决了单家独户无法解决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问题,减少了农户的生产成本,而且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西乡塘区大林新村:发展村庄公共事业

  中国社会是由村社共同体发展而来的,传统村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熟人社会。然而在国家权力退出及市场经济浪潮的双重影响下,乡村社会生活发生变化。村庄权威瓦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村民逐渐成为原子化的个体。在“一切向钱看”的市场经济逻辑下,乡村拜金主义盛行,村庄公共精神衰弱且逐利化严重。大林新村党支部书记林ZM 原是香蕉种植能手,在带领村民致富之后,将精力投入到发展村庄公益文化事业方面。林 ZM 带领村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自发成立了粤剧团、巾帼保洁队和护路队。粤剧团逢年过节在不同的村庄巡回演出,通过传唱好人好事、传播社会主义新风尚、宣传党的政策而得到了村民的广泛好评。巾帼保洁队和护路队由村庄的妇女骨干组成,负责定期打扫屋前屋后和巷头巷尾、清理垃圾等。针对村里妇女识字少、进步文化难以传播的状况,林 ZM 带头学习各种知识,引领村民学习,用文化摆脱农村封建迷信的恶习,杜绝“六合彩”赌博等不良习性。她还组织本村村民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

  在她的带领下,如今的大林新村已建成为生态文明村,是西乡塘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试点村,该村村民也实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四、乡村精英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乡村精英在农村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背景下,一批具有领导能力和社会责任的人士进入乡村公共政治领域,在村庄政治运行中居于主导或支配地位。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另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凡能力的经济能人,则在带领村民致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农村社会管理产生了多向度、多层面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了负面的影响。通过调研,乡村精英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强烈的个人色彩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得知,乡村精英因为思维敏捷、视野开阔、敢冒风险而得到了群众的普遍信任,因而在村庄政治运行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成中发挥主导或支配作用。乡村精英改变了村庄面貌,带动了村民致富。随着其社会威望及道德形象的擢升,一般不会有村民公开反对或质疑他们,也没有实力与之抗衡,这反过来强化了乡村精英的“个人专断”。对于村庄治理和农民经济组织发展而言,个人专断的弊端显而易见。从村庄的运行和发展来看,村里的重大事务决定、村庄发展方向等公事逐步演化成为精英个人决定的私事。对于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而言,在能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下,组织内部契约化观念淡薄,组织的公共观念稀少。

  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主要依靠能人的个人能量和权威,容易造成组织内部权力的高度集中和人治色彩浓厚。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体意识缺位,组织内部的权力缺乏监督,从而带来了组织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二)乡村精英的逐利化与公共责任弱化

  对于部分治理精英而言,村庄公共职位使其合法地管理和经营村庄资源、行使村庄权力,但其私人属性会导致村庄活动的逐利化。一些村干部无心操办村庄的公共事务,而是将重心转向谋取私利上。部分非治理精英则在“一切向钱看”的利益诱导下,盲目发展大规模养殖与资源消耗型加工制造业,恶化了原本脆弱的村庄生态环境,遭致众多村民的不满。此外,由于村庄公共职务的功利化,乡村精英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博弈,即为了获得村民选票而进行的一系列非法的拉票、收买活动。在对村庄公共资源的争夺中,更有一些黑恶势力,乘机进行渗透。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私人利益日益取代公共利益成为村庄治理的基础,乡村精英对村庄的公共责任意识日渐消退。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村干部队伍老龄化严重且人才断层,一些村庄的干部因未有适合的年轻人或关心公务者少而多年未能换届,年老者任职现象频繁。一些老龄村干部由于身体素质、年龄等限制,对村庄发展缺乏规划,能力和魄力都有所欠缺。

  (三)“精英俘获”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精英俘获是发展社会学中一个概念,指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项目或反贫困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精英凭借自身具有的参与经济发展社会改造和政治实践的机会优势,支配和破坏社区发展计划和社区治理,扭曲和绑架了发展项目的实施目标进而影响了社区发展项目的实施和效果。

  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实际中也普遍存在着精英俘获的现象。税费改革之后,国家资源下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数额巨大的转移支付项目,即以资金项目的形式完成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弥补由于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的供给不足。然而,这些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往往被不法官员、企业和村干部所共同“俘获”,村干部可以凭借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村民的偏好来使用国家的资源。在经济能人带动或创办的农民组织合作组织中,精英以其魅力、学识、才干、经验迅速积聚起治理资源,控制着农民组织的大部分收益,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核心人物。普通的农户社员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很难分享合作社的利益或分享利益很少,导致未入社农户的入社愿望不强烈,已加入的农户则不关心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不强。

  五、乡村精英维度的社会管理创新路径

  乡村精英的涌现,丰富了村庄政治生活的途径,也创新了农村社会管理的路径。然而,乡村精英的个人色彩与逐利化浓重、公共责任弱化、行为失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基于农业市场化背景下乡村精英的多元化格局,应该坚持管好乡村精英的两条路径:其一是完善精英群体的体制吸纳,让有能力的乡村精英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管理中,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其二是规范乡村精英的谋利行为,强化其公共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乡村非治理精英的体制吸纳

  乡村非治理精英一方面具有开阔的眼界,另一方面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通过体制吸纳,将经济能人、意见领袖、宗族头人等非治理精英纳入到村级组织和村务管理中,不仅可以将体制外的政治博弈转变为体制内的利益表达,还可以充分发挥非治理精英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非正式权威,实现乡村治理的效能。

  (二) 建立和完善村庄治理精英的培育和开发机制

  乡村治理精英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关键要素。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普遍呈现出精英净流出的状态,治理精英的短缺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村庄治理精英的开发和培育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开发的角度来看,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是人才开发回流的重要渠道,实现大学生村官“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是这一制度设计成功与否的关键。从根本而言,大学生村官是大学生从校园到社会的工作过渡,本身不具备长期留住的政策空间,实际上也为人才流失开了缺口。政府需要从制度上克服这一缺陷,为大学生村官和农村“兼容”扫除障碍。此外,还应该注重非治理精英的二次开发,不断提高这一群体的公共责任和服务能力,发挥专业能人、农业大户、农民企业家在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方面的作用,并在合适的时候通过政策引导等手段鼓励他们转型成为村庄的治理精英。其次,从人才培育的角度来看,一是要提高乡村治理精英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其系统地接受农村建设规划、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政策法规、民主工作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其成为德才兼备的村庄领袖;二是加强其民主素质。乡村精英对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治村的水平和能力,通过对乡村精英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履行农村社会管理职责的意识,消除封建习气,使他们真正肩负起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重任;三是提供保障和鼓励,如增加工资补贴、为村干部建立养老基金等福利,支持乡村精英的公益行动,削弱其谋利行为。

  (三)引入行政监督及法律约束

  乡村精英一方面具备突出的领导才能,敢于打破体制的局限,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体制变迁后的既得利益者,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和财富。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来看,农民底层群体既不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者,也不是创新的直接推动力,因而从总体上无力对抗乡村精英。博弈力量的不均衡使得村民无法有效监督乡村精英的行为,转而通过群体性事件等极端做法来表达自身不满。因此,要保证村庄秩序的有效运行,就必须规范乡村精英的行为,限制乡村精英的权力边界,加强对乡村精英不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制裁力度。

  (四)培育农民组织

  在中国传统差序格局文化的影响和作用下,普通村民处于“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他们既无法把握风云变幻的村庄政治,也无力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在与乡村精英的博弈中,农民的协同合作能力较差,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在实际生活中大多以个人的形式参与到农村社会管理中,很难形成群体性的力量,经常成为弱势的一方。精英治村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威强大、权力集中、威权治理。农民组织的缺失导致很多村民依附于乡村精英,依赖并追随其强大的权威,很容易忽略少数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对乡村精英的有效监督,就在于发展和培育多种类型、具有各种功能的农民组织。通过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将原子化的农民整合起来,赋予村民更多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机会和平台,提高村民在与精英博弈中的能力及水平,从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乡村精英的不法行为。

  (五)完善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协商民主

  按照理性设计,村民自治应该是一种广大村民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直接民主形式。然而当今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并未完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为了一种选举政治,即村民通过选举村庄领袖来进行村庄治理。村民选举有能力的人当选村庄领袖本无可厚非,但由于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一些村庄领袖利用公共职务的便利竭力扩大自己的利益,甚至侵害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村民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处于一种极其被动的边缘化地位,除了选举过程以外很难参与到村庄的具体管理及决策中来,更谈不上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选举民主在我国当前的乡村治理的语境下存在着诸多困境,笔者认为协商民主的引入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最佳选择。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另一种形式,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的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消除分歧或实现妥协,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内的协商民主制度,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与行动能力,拓宽村民的话语权和利益诉求渠道,真正实现村庄社会管理的民主化。

  六、结 语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乡村精英既是管理主体,也是被管理的对象。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乡村精英的权威和地位一方面受到了来自国家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精英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理应承担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管制的松绑使得乡村精英呈现出多元化格局,也使得“精英治村”、“能人治理”成为常态。然而乡村精英的个人色彩与逐利化浓重、公共责任弱化、行为失范等问题,使得农村社会管理面临困境。文章从乡村精英的维度提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既倡导通过体制吸纳、培育开发等手段,更好地让乡村精英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也主张正视乡村精英固有的局限,通过引入行政监督和约束以及培育村民民主意识等手段,规范乡村精英的日常行为。从长远来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乡村精英。如何在农村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克服乡村精英的局限,发挥其正面效应,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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