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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与社会工作介入途径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作者:徐丽敏;周伟楠
发布于:2020-02-28 共3216字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第三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与社会工作介入途径

  摘要:我国新时代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也呈现出新的困境:救助主体单一化、救助对象复杂化和救助成效困境。社会工作介入可以有效破解这些困境,具体措施包括:政府引导设立专业社工岗位、创新多元化救助模式、提升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 困境与出路;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从行政性的“收容遣送”和“收容管理”制度发展到了人文关怀救助的新阶段。十几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流浪乞讨人员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构成主体呈现出新的特征。原来由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而新的人群开始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主体。人员构成主体的变化给当前的救助工作也带来了新的困境。

  一、新时代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构成

  当前我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大致属于这样几种情况:第一,已经形成流浪生活习惯者。这类人员多属于跑站要钱谋生者,家庭对其放任不管的,他们主要靠街面流浪乞讨为生。在救助工作中,这类人员往往也是反复接受救助的。第二,没有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这部分人员多属于阶段性接受救助者,在其找到工作后即可结束救助。第三,为减轻家庭负担而“自谋生路”者。这类人员多数属于残疾人,他们为了减轻家人的负担而自愿到街头流浪乞讨,如以粉笔写励志文字感动路人从而获得施舍救济等。第四,找不到别的增收手段者(职业乞讨者)。他们多聚集在商业繁华地带或寺院门口乞讨为生,且一般会拒绝接受救助站的救助。

  二、新时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困境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构成主体的变化给当前的救助工作也带来了新的困境。包括:

  (一)救助主体过于单一化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虽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倡导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但是这仅仅限于倡导的层面,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目前的救助主体仍然只局限于一种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状态。而所谓的“协同配合”,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落实,缺乏对各个部门职责、救助范围、部门间协同等的明确规定,也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来确保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现实中,即使公安、城管、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有心配合救助工作,也在如何配合的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可供借鉴的经验模式,因此也是有心无力。同样,对于社会力量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只能通过传统道德和政策引导等软性方式来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社会上各种职业乞讨现象的出现又严重破坏了流浪乞讨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导致公众丧失对救助工作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这又在客观上加重了政府的主体责任,使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主体更加单一化,影响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成效,使得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无法得到社会力量的有效帮助。

  (二)救助对象的复杂化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的复杂化体现在:一是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上升。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的救助登记系统统计,自2014年至2017年,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的救助人数比上年的增长比例依次为2.13%、3.99%、2.06%、4.10%,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二是异地户籍流入乞讨者比重加大。自2013年至2017年,天津市的外省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数量占到了总救助数量的绝大部分,其比例依次为:95.7%、97.4%、96.1%、96.6%、97.0%。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周边贫困农村地区,多是无亲友依靠又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或重疾患者。异地乞讨者的增多客观上加大了救助工作的难度。三是被救助者中的精神病人、重病者居多,加大了救助工作难度,尤其是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身份界定和帮助寻亲中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四是职业化乞讨者增多,甚至出现了通过非法手段拐卖弱者强迫进行乞讨、有组织、有规模的“乞丐集团”,严重破坏了公众的同情心和信任度。而对于职业乞讨者,目前的救助工作又缺乏有效的甄别和惩戒机制,客观上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社会的有效帮助。

  (三)救助成效的困境

  具体表现为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救助和长期滞留的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一些乞讨人员不愿进站接受救助,导致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由于对救助政策和救助资源不了解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部分流浪乞讨人员认为,当前救助站的单一物质救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困难,即使临时接受了救助,回归户籍地之后还是会选择再次流浪。这表明,我国截止目前的物质型救助虽然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安全构筑了最低防线,但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而言,流浪的原因和面临的困境各不相同,“一刀切”地为其提供程序化的救助,容易忽视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致困原因和差异化的需求,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流浪问题,反而容易让其对救助工作产生抵抗的心理。而另一方面,还一些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长期滞留救助站而不愿离开,导致救助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当前的救助政策缺乏有力的解决对策,需探索新的出路。

  三、新出路:社会工作介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针对当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困境,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相关救助政策,明确多元主体的职责与范围,构建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多层次救助政策。另一方面,可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来破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困境。为此需做好以下几点:

  (一)创新多元化救助模式

  在我国当前的救助体系中,救助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为主,这种只依靠政府部门的、相对单一的救助主体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复杂的救助任务。为此需要大力实行流浪乞讨救助模式的革新,建多元救助主体格局。尤其是需引入专业社工力量,联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协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监管和合理救助,实现救助资源的整合。从实践来看,有的地区探索了两工联动介入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模式,即“社工+义工”协力参与救助,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多方力量联合救助;还有的地区以社区为单位,实行网格化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在社区小范围内排查、帮助流浪乞讨人员。

  同时,针对新时代流浪乞讨人员的多元化需求,需要提供多元化的救助内容,如针对已经形成流浪生活习惯和务工不着的流浪人员,单一的物质救助并不能满足其长远需求,而返乡车票更不是他们需要的,这就需要社工在其中提供资源链接、心理治疗、社会融入等服务性质的救助,以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求。

  (二)政府引导设立专业社工岗位

  这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路径。政府应积极引导下属机构重视社会工作的引入,设立专业社工岗位。2004年,劳动保障局颁布了新的职业岗位——社会工作者。2008年的《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2019年“社会工作”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至此,社会工作已经连续五年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5年的“发展”到2016年的“支持”,再到2017年与2018年的“促进”,标志着国家对社会工作的极大重视。这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社工岗位的设置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制度体系的保障。同时,国内社会工作专业化的稳步推进、社会组织机构的快速发展、社工人才队伍的逐步壮大等等,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领域的社工岗位设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提升现有救助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在我国现有的流浪乞讨救助队伍中,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较为缺乏,很多救助工作者不清楚什么是社会工作,救助工作如何与专业社会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对此,需要对现有的救助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在工作中自觉引入专业社工理论和方法。也可引导现有救助人员参加社工专业资格认证考试,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提升其专业化水平。而对于已经取得社工资质的人员,应加大实操能力的培训,切实提升其专业能力。由此在流浪乞讨救助领域中构建一支专业水平强、职业素养高的社工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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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理工大学
原文出处:徐丽敏,周伟楠.新时代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困境与出路[J].劳动保障世界,2020(0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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