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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问题与改进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21 共3230字
摘要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已经超过三十年,这种古老的交易方式一直受到世界各国工程建设单位的青睐。我国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已经广泛开展了招投标制度,然而由于制度建立与监管方面的缺失,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探寻招投标制度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招投标制度的内涵

  招投标制度也称招标投标活动。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是招标单位对其工程或服务采用事先公开招标文件的形式,吸引若干有意向的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最符合招标单位要求的投标单位成为交易对象的过程。

  2 招投标制度对电力工程建设的意义

  2.1 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电力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投资与使用,采用招投标制度可以使招标单位在整个行业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其中技术水平高、投标价格低的招标单位才能成为交易对象,有效降低了招标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有了招投标双方单位签定的合同约束,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周期有了法律保障,不会因为投入成本降低而影响工程质量或延误建设周期,有效提高了电力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2 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

  在众多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较高施工技术的单位会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招标单位的交易对象。一方面中标的施工单位取得了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对其他管理不甚完善、技术相对落后的单位则是一个有力的促进,促进这些单位加快改善自身管理工作中的失误与疏漏,并加大技术整改力度、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在下一次的招投标中取得成功。长此以往,全行业的管理水平自然得以完善,技术水平则能在较短时间内跃升到一个新高度。

  2.3 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其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将招投标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了招标与投标双方的权益。国家电力工程建设得到了法律保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招标、投标双方发生利益纠纷或冲突,实现了电力工程建设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3 电力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制度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规范,但少数招标或投标单位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不惜采用各种违法手段攫取自身利益,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整个招投标市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1 招标单位的问题

  3.1.1 采取各种手段违规招标。招标单位蓄意违

  反相关法律规定,跳过上报上级单位审批的环节,私自变更招标文件,设置邀请招标、普通询价等方式特定的投标方,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部分招标方审核投标方资质时出现明显的针对性与排他性,出现“萝卜”式招标,而审核人员又不尽职尽责,甚至让无资质的投标方中标。一些招标单位违反保密原则,将标底预先透露给关系单位或者给出错误标底让有实力的投标者遭淘汰。

  3.1.2 招标文件或流程缺乏规范。部分招标单位

  开展招标活动时违反规定,事先不公开,事中(招标)时间少,三权(评标、定标、监督)不分离,导致众多投标单位没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文件,从而丧失竞争的机会。而且某些招投标过程中只看重低报价者,导致前期以低价中标,后期提出高价的索赔;投标的具体措施不明晰,各投标方按自己理解的内容参与投标,造成品牌差异大、价格悬殊、质量标准不一;招标方定出高价的工本费且无退返机制,也不提供发票,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负担与损失。

  3.1.3 监管缺失,给暗箱操作和部分招标以机

  会。有些监管方同时担任评标方,让评标处于事实上的无监督状态,给暗箱操作和部分招标提供了机会。部分评标委员自身水平有限,仅凭个人印象或关系进行评标;照顾“关系户”,对关联单位“报喜不报忧”,对非关联单位只说缺点不提优点;不公开宣布评标的结果,暗箱操作甚至提前内定中标对象。一些招标单位为照顾关系单位蓄意肢解工程项目,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交给关系户施工。

  3.2 投标方的问题

  部分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不择手段,比如通过非正常渠道参与竞标,拉关系走后门,投标费用由此激增,一旦未中标则损失惨重。少数缺乏资质的投标方“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一旦中标,则分包或转包,谋取私利后损害招标方利益并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一些投标方只重利润,自身又缺乏实力,采用业绩造假、贿赂评审等手段超级投标,导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3.3 主管方和代理单位失职

  工程建设的相关主管单位疏于监管,对招投标的指导与服务缺失,甚至用审批替代监管,导致招标方不能行使自主权。少数地区或行政单位的领导私下为关系单位或个人打招呼、递条子,阻碍正常招投标行为。

  4 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4.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现有的《招标法》中虽然也涉及到了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只限于“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标,并不涉及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邀请招标、串标、围标、陪标或挂靠、超级投标等行为,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行为不具备足够的震慑力,使有心违法之人心存侥幸,反复触碰法律的底线。有关立法单位应加快设置《招标法》的补充条例,明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对知法犯法的行为从重、从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而且设立“黑名单”制度,将多次触犯法律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纳入“黑名单”,在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将“黑名单”上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禁入对象,在一段较长时期内都不允许这些单位或个人参与招投标。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聘用“黑名单”上的成员,则视为违规招投标,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参与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决定了招投标活动的成效。缺乏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不足的从业人员必将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与纰漏,因此加强对于各层级招投标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技能,是提高招投标活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促使招投标各方人员都能养成“懂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自觉防止腐败、拒绝腐败。

  4.3 建立面向投标单位及招标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

  建立面向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达到分级管理的目的,并且可以对招标方和投标方进行动态评价。在进行招投标时,可以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标等招标方式,杜绝了陪标和串标的情况,如果出现串标、陪标的情况,唯一的结果就是落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有意投标的招标部门可以向招标部门购买电子钥匙参与投标,并通过平台对招标进行严格管控。利用信息平台将中标结果、发标结果等以短信的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在需要审核的新项目和任务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将工作讯息发送到相关人员手机上,提醒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办理。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招投标单位的在线交流,工作人员只需要点击对方的编号就可以进行文字或通话交流。通过VPN技术,异地分公司可以远程登录到系统中,免去了奔波的麻烦。为了真正实现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招标电子商务平台中还植入了监管系统,可以全天无间断地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所有经过审批的数据生效后都不能修改,各个部门都可以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查询,单位领导也可以在线监管相关部门。此外,还可以聘请专家来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进一步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5 结语  

    电力工程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充分运用招投标制度,既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率,又能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整体的健康与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林科。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浙江大学,2003.

  [2] 姬兆民。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2)。

  [3] 郑宇。建筑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D].东南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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