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幅员辽阔,河流湖泊分布范围较广,而流域水资源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关联性,若某一区域水资源发生污染问题,将会波及其他区域的水资源,从而带来跨界水污染治理难题。在各种水污染矛盾中,区域跨界水污染矛盾因其自身的特点,导致矛盾较为凸显,最后演化成跨界水污染纠纷及其冲突,这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因跨界水污染矛盾涉及范围较广,对社会经济发展平衡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施行等形成不利局面,从而解决区域跨界水污染问题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受到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
1 跨界水污染理念及其特点
1.1 跨界水污染理念
跨界污染主要指某一区域内部产生的污染问题,不仅影响本区域的发展还对其他区域带来一定的污染威胁,即污染物质随着特殊介质的流动而发生物理转移,进入相邻行政管理区域,形成区域间污染问题,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物理外部性。从而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水污染主要指污染物质的量堆积到一定临界点后,水体自净能力不能有效分界污染物,致使水体特性和生长在水体中的生物群落特征产生变异,影响水体功能,阻碍水的有效利用,从而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跨界水污染作为跨界污染的一部分,即相关的污染物在某一区域产生大量排放,随水流到另一区域,影响另一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1.2 跨界水污染特点
结合水资源的特性浅要分析跨界水污染的特点,跨界水污染问题实质为跨越一个或者多个行政辖区边界,并对本区域以外的地域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污染源所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影响河流上、中、下游等区域,还会对流域沿岸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麻烦,同时还会影响沿岸地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健康发展;因区域跨界水污染涵盖较多利益群体的多种利益关系,从而致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一定的繁杂性和关联性,不易达成一致、统一管理;并且就目前水污染治理技术而言,仍然处于深入研究境地,并未形成大范围治理水污染的体系,而监测水污染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技术性,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较强操作技能的优质人才较匮乏,这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快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我国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既区别于跨界水污染纠纷处理,但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跨界水污染治理矛盾随着久不治理将会逐渐演变成水事纠纷,为区域间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相关的矛盾,这就需实时监测跨界水污染矛盾激发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区域跨界间的水事纠纷。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污染跨界流动直接激化区域间社会经济利益矛盾,致使现有水资源管理体制无法及时予以处理。当前各地区间跨界水污染治理和水事纠纷处理存在一定的隐患。
2.1 处理方式较为陈旧
当前,各个省市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处理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纠纷时,常依据自身职责予以上报处理,但各区域间上级领导并不详细了解该起水事纠纷的起因及现状,常出现较长时间予以讨论,调查,致使事态拖延而矛盾逐渐深化。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检测、工程方式处理、执法及环境评价中介管理等方面,并且其在处理水污染事件及纠纷时具有上报上级处理的职能,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纠纷制定较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处理进程较为缓慢。此外,各跨界地区相关的行政部门并不是相互隶属关系,在执法执行上可能发生不统一步伐的现象,不能有效落实相关的处理政策。
2.2 利益牵扯较为复杂
处理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纠纷主要依据省级政府的协调权利,针对上报的水污染事件及纠纷,省级政府将会联合同流域机构、国家相关部委等进行协调处理,并明确处理事件的方式。但在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因其牵扯到各个区域的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优先次序等战略问题,常不能照常完成治理进程。
2.3 事前预防机制较少
跨界水污染矛盾演变成水事冲突时,上级才会采取协调干预措施,进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并执行上级命令,在事后亦有若干协商机制,但其事前预防机制较少,欠缺有效沟通。水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当地政府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占据关键地位,而这些行政区域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进而致使跨界协商难以有效进行。事前预防机制较少,不能及时遏制水污染事件的发展态势,随着事件的拖延,将可能造成矛盾加重,最后演变成极难协调解决的事情,以致于影响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我国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策略
我国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需结合当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在实际生活中采取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共同致力于水污染问题,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
3.1 建立健全跨界环境治理机制
水污染相关的具体事件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协商可有效解决及时能够控制的问题,但从区域社会稳定和环境生态改善等这大环境而言,建立常规化跨界协商机制必不可少。区域政府在跨界水污染治理协商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逐步引入跨界涉水社会经济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加强区域政府之间和流域管理部门之间的政府间协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需及时出台并更新跨界行政管辖区域环境治理有关的法规制度,将区域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法制化和制度化转变,将会有利于对各省市之间有关水污染治理问题的处理。建立常规化水污染治理机制,若出现偶然性水事纠纷则可采取各省市政府予以协商处理;而对于长期性水污染治理问题则需各省市依据所出台的水事纠纷处理法规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照常处理。在相关的水污染治理法规上,需明确流域所跨各个行政区域的管理权利、治理责任以及实施任务、工作任务等方面,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地规划,以便能够确保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提升跨界水污染治理效率。
3.2 构建较为全面的政府合作机制
各省市地方政府,在区域跨界污染治理环节中处于重要地位,构建较为全面的政府合作机制,需倡导各级政府在治理水污染事件时,积极合作、共同为水污染治理献计献策,摒弃存有私心的蝇头小利,力气往一处使,致力于水污染治理工作之中。流域跨界水污染波及区域较广,其中牵连的经济利益较复杂,国家在构建政府合作机制时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促进不同行政区政府加强合作意识,共同协商建立跨界环境管理结构,并保障机构管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完善管理机构的功能,并实时更新相关的管理内容,以便能够与时俱进,实现各级、各区域政府间水资源共享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共同治理,进一步提高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水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水资源污染的日益严重,有关水污染治理的研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面对区域跨界水污染问题时,需积极出台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立足于水污染实际情况,还可借鉴其他各国有关水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从制度和政策上确保我国区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及效果,为我国跨界水污染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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