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多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这不仅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也严重地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食品出口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2009年安全法的出台也标志着国家和社会对食品安全有了重视,但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方面,我国比较薄弱,并且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的盲区,甚至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的依法管理,保证人民获得完全充足的健康食品,使食品安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及法律的现状
多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民生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我国人民日常关注的焦点,也是世界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国家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瘦肉精、毒白菜、毒黄瓜、毒面、毒油,还有毒酒、毒盐等。2012年出现的毒豆芽和染色馒头。上述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胆战心惊,如履薄冰,心有余悸,从而反映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超标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和个体户在食品生产中违规甚至超标使用各种添加剂,其主要表现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严重超量。我国相关部门严格指定了哪些食品可使用添加剂并且规定了用量,并明确规定如果超量使用会给人体带来危害的,甚至威胁人的生命。例如,为了增加虾的重量,往虾头、虾腹注入明胶;用硫磺熏竹笋;螺旋藻中铅超标;在腌制的酸菜和泡菜中加入多倍苯甲酸;在饮料中超标加入化学甜味剂等;有的商贩为了让馒头、包子等面食增白还添加二氧化硫等有害物。上述种种行为老百姓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的,但却能导致人食物中毒,甚至死亡。
(二)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
在生产中,大多数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在果实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时候用农药喷洒蔬菜、水果,这样使农药残留在这些蔬菜和水果表面上,如果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买到后食用,一定会给消费者身体带来危害。据媒体报道,我国相关部门曾对某大型超市销售的部分水果和蔬菜进行抽查检测,结果检测出十几种农药,有的农药甚至是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可见蔬菜、水果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不容忽视。
(三)重金属污染严重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工矿企业的增加,违规排放废水的事件屡屡发生,水质污染相当严重。如某些地区的饮用水和农作物灌溉水等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其中铅、汞、锌等化学元素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严重。另外一些铅、汞、镍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包装纸、包装袋及一次性餐具等,如果一旦超标超量,人们食用后,给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甚至有些重金属可能会导致癌症。
(四)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滞后于时代发展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分为两种,分别是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分别为1000多项,但为了能出口我国更多数量的食品,从而符合进出口的检验标准,还制定了758项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大多数是行业标准,而食品标准都是各个部门自己制定的,而各个部门之间很少沟通,没有彼此之间的协调,因而会出现重复交叉,而且不能明确规定具体的实际情况,标准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的。
二、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乏统一领导,各个检测机构缺乏沟通协调,它们分属在卫生、质检等部门,各自为战。各个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内容,但没有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对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流通、出售等各个环节没有形成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溯源机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哪个环节造成的问题,无从查起。
(二)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不对称
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不对称表现为,对产品安全的信息掌握,本应该是政府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掌握得多,但实际恰恰相反,生产者掌握的产品信息要远多于政府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原则上说,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应该判断出此食品是否是安全的。但实际上消费者无从了解,只有“吃倒人”后才知悉。这就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安全问题。2009年6月1日,我国以法律形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实施还处在初期阶段,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我国小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不善,使食品召回作为企业自觉行为在目前来说还是有难度的。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繁多,而且职能相互重叠,无法有效地追踪食品在生产经销流通中的相关信息。食品召回问题是个新生事物,而且牵涉到多数部门监管,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有一定难度,同时信息共享也非常困难,这样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就出现了相互推诿,从而导致食品召回很难实施。
(三)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
我们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由多个部门分别制订。标准总体数量多,各部门协调不一致,标准重复,使得很多企业和消费者搞不清楚。同时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也缺失一个专门的食品监督抽查和检验程序,设置的食品安全检测指标过多,费用过高。例如,仅一项无公害肉类标准就需要检测几十个指标,如“瘦肉精”检测的全部费用需要大约1万元。
(四)缺乏安全预警机制,预防意识薄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存在严重缺陷,没有未雨绸缪意识,缺乏事前预警机制。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后,造成人员伤亡,给老百姓家里带来了严重的困扰,而且相关部门工作被动,往往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才介入处理的,如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瘦肉精致人中毒等事件就是这样的。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没有安全预警机制,应有未雨绸缪之意,才能防患于未然,加强法律规范,把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责任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百姓负责,不仅要进行常规检查,更要进行经常性突击检查,确保食品“全方位”安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布置好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大食品安全信息供给的对称制
应该把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要强化食品准入市场机制,全面抬高食品准入门槛,防止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不仅要规范食品生产,更要规范食品的经营,对那些无证生产和加工食品的小商小贩要严厉打击;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监督,监测食品安全的质量,对食品生产的一条龙全部过程都要严格监控;对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可以公开食品生产的信息和经营企业的信息,明确全信息发布的主体、发布原则、发布要求和发布渠道等制度。
(三)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彻底改变各部门之间的各自为政、多重管理、执法不理的现状。同时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三个标准,首先统一食品的标准,其次是统一食品安全的检测标准,再次要与国际标准相接轨。我国加入WTO多年,是其成员国之一,应及时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进行交流和沟通。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要求我们要与国际标准接轨,而我国的入世承诺也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WTO的相关协议中,规定了CAC法典标准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所以,我们要根据我国情及时引进CAC法典中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加强安全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我们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认识到我国目前阶段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加强安全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府和全民的预防意识,要有居安思危的思想,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强化监管部门的危机管理机制,扩展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评估和预警危机的信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危机的出现。
(五)整合监管机构,理顺监管关系
我国以前是“分段监管”,各自为政,严重地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对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将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分段式管理改变成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权,由卫计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共同组成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从而理顺了管理职能,减少了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监管的力度,明确了责权的关系,避免了分段监管的缺陷,在食品安全规制一体化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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