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结构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运用(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7 共12557字
1.生活政治。虽然“惯习”这个连接食品安全外部结构与主体内心知觉、评判和行动的中间产物离不开上述社会客观结构的建构,但是它更需要主体自身积累各种资本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塑造。吉登斯提出了“生活政治”构想来理解当代社会。“生活政治”是一个针对马克思主义“解放政治”的概念,“解放政治”是一种旨在消除剥削、不平等和压迫,实现人类自由与解放的宏观政治。而“生活政治”则主要关注性、性别、自我、自我认同、身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和生态等微观政治问题,并将其与国家权力、制度等宏观政治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思考。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的消费选择权,改变自我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绿色食品宣传活动。
2.文化资本。就中国社会学而言,如何能构建出有效解释本土问题的理论是个迫切却又沉重的话题。而正如黄宗智指出的,布迪厄实践理论也许为我们就这个问题指出了努力的方向。他认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是这样一种思想,“它要求从实践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然后再回到实践去检验”.④而这样的方法恰恰是实践逻辑的建构主义结构论。布迪厄所说的四种资本: 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 也成符号资本) ,他们能够合法地被行动者所感知,也能被他们运用形成“惯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的是生产经营者文化资本的积累与新的“惯习”的形成,这些累积的文化资本将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内心去重塑他们的“惯习”.
(1) 传统文化资本。正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缺乏法律文化资本对自身行为进行规制,而消费者除了缺乏法律文化资本去重塑消费理念与消费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外,他们同样缺乏传统文化资本对自己浪费粮食的“惯习”进行重塑。我国传统文化有节俭的美德,而现在很多人即使在具有类似的经济资本下也会表征出不同的行为,这是因为他们内在的文化资本的累积不一样。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例如淘宝等也有大量食品的销售,而很多消费者在潜规则的运作下却失去诚实评论的传统美德,在生产经营者回馈好评就有小利的诱惑下而昧着良心写下评论,最终却损害了自身的权益。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去批判消费者的这种行为,而是去分析不同消费者面对这种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刺激的不同反应的背后的“惯习”.这种“惯习”让部分消费者意识不到他们正是自身受害的加害者,并且传统文化在形塑消费者的消费“惯习”的影响逐渐下降。
(2) 法律文化资本。传统文化的沦落与社会道德的滑坡是必然,正如同苏力认为我国如今从小农经济到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中,道德滑坡并非我国独特现象。①传统德行文化的缺失,让被建构的“惯习”失去了背后的文化要素的支撑,于是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制度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更是起到了根本性作用。我国法治建设正在加强建设中,我国的公民也开始有了为了一元钱而起诉的法律实践。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就深入消费者的内心图式。很多消费者即使在有法律奖赏与十倍罚则的惩罚性条款的规定下,也懒得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是由于很多公民的法律教育的缺失,这种法律文化资本的缺失让他们不自信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是我国潜规则的横行,如上文所举例子,即使有了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不但不利用法律去维权反而为了极微小的利益去损害自己的权利。所以这些“惯习”的重构都离不开法律文化的积淀,更离不开公民主体的法律实践精神。
结语
正如同布迪厄对马克思实践理论的吸收与再创造,公民需要积累四种资本去自发、自然地形成“惯习”进行生活实践活动,而不仅仅是公民在法律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下刻意地单方面实践。
笔者认为中国在当下经济腾飞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中,从一个熟人社会步入契约社会的时代变迁中,最紧迫的是公民的文化资本特别是法律文化资本的累积,从而引发对“惯习”的改变,这样生产经营者才能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双重理性下自主担当起法律责任从而引领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格局,并且消费者也才能在生活中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生活实践,例如消费者对食品具有消费选择权。食品安全治理除了包括对外在的社会结构的理性设计,更多地需要食品生产供应链的各个主体在被建构的“惯习”的作用下主动地参与治理。布氏理论让我们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时,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却有不同的消费方式或生活方式而形成的一个个生活圈或者场域。而笔者认为只有这些在生活中的变革才能让《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范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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