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于2009 年6 月通过了 《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 2020 年起,除了部分国家豁免征收碳关税外,美国政府将对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一、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实质
美国政府从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以走出经济危机、实现并引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为目的,将 “绿色能源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通过“奖出限入”的方式为新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发挥其在清洁能源技术方面的显着优势,扩张世界市场占有率,利用环保的旗号,借用 “碳关税”之名,最终推出了碳关税政策。具体来看,该政策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其一,发展绿色产业,走出经济危机。简而言之,就是美国的 “绿色复苏计划”.美国政府借碳关税政策在国内实现对传统产业的低碳化改造,大力发展新能源,进而完成绿色能源产业革命,以该产业作为扩大对外贸易的源泉,将新能源技术作为创造就业和刺激经济的 “新增长点”.
其二,借机打压新兴国家,稳定经济霸权。碳关税是美国意在凭借其在绿色能源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从而抢占绿色能源产业革命的先机,占据全球这一产业的绝对上游,最终从实质上对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当然,我国又是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其打压中国、稳定经济霸权的野心昭然若揭。
其三,实施贸易保护,获取实际利益。可以说,美国碳关税比以往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 “301 条款”等,在立意方面显得更高尚,方法也更为隐蔽,操作更为简便 ( 其省略了对相关贸易活动的调查、实质性损害的界定以及听证等繁琐的程序) .因此,美国碳关税架起了一道隐蔽性极强的披有绿色保护外衣的贸易壁垒,为美国绿色能源产业的出口保驾护航,最终使其获得更多的利益。
其四,摆脱历史责任,重塑国际形象。奥巴马政府改变美国以往的消极态度,推出碳关税政策以对全世界人民、全人类和地球负责任的大国姿态出现,变被动为主动,占据了道德的至高点,并通过推行碳关税这一全新的制度框架,巧妙地避开了对历史旧帐的补偿问题。
简而言之,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实质正是满足与协调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走出经济危机、实现并引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使有赶超势头的国家竞争力受损,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变被动为主动等各方面利益诉求的一个均衡点。
二、美国碳关税对我国高碳产业的影响
( 一) 减少资本获利,导致高碳产业资本净流出
产业资本在 “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会从利润低的产业流向利润高的产业。美国碳关税的实施会导致我国对美国出口的机电、建材、化工、钢铁等传统高碳产品的成本上升,进而使得资本在这些产业中的获利下降。以机电产品为例,“计算机、通讯设备、工程机械、家电等 7 个重点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将减少一半以上”( 蓝庆新,2012) .与之相反,国内的低碳产品以及其他的未受到美国碳关税政策影响的国家的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的成本不会上升或相对来说具有较低的成本,即资本在我国的低碳产业、未受美国碳关税影响的高碳产业以及低碳产业中的获利会相对较高,即比在我国高碳产业中的获利要多。那么,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很自然地会发生资本流动,即国内高碳产业的原有资本会流向未受到影响的国外的高碳产业、低碳产业以及本国的低碳产业; 同时,国际上的新资本也会流入我国的低碳产业、其他未受影响国家的高碳产业和低碳产业。如此一来,我国的高碳产业会发生被动的产业转移现象。同时,由于缺乏资本,国内的相关生产企业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会部分停产,甚至破产。这将对产能造成破坏。并且,碳关税的全面实施 “将使我国能源密集型行业失业率上升1 到 2 个百分点” ( 蓝庆新,2012) ,且短时间内无法为其他的产业吸纳。
简言之,美国碳关税政策使得国内外的高碳产业和低碳产业的利润率发生了变化,使得资本在我国高碳产业的获利减少,从而在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最终导致了我国高碳产业的资本净流出。
( 二) 破坏循环条件,引起高碳产业现金流紧张
产业资本的正常循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资本形态在空间上的并存性; 其二是三种产业资本形态在时间上的继起性。这就要求产业资本三种资本形态在同一时间上同时存在,并且有一个相对的合理的比例。
当然,围绕着这个比例允许有一个上下波动的 “容忍范围”.也就是说,在短时间内、当其他的因素如金融制度、国家财政政策等不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产业资本一定,那么当三种产业资本的形态比例在 “容忍范围”内波动时,产业资本的循环就是正常而有效的; 反之,当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与商品资本的相对比例发生较大变化时,即这样的变动超出了 “容忍范围”,那么产业资本便无法正常地循环,且无效率了。具体到微观的企业,如果产业资本无法正常地循环,那就是发生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当然,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而言,也许可以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来补充资本,或许可以存活下来,重新调整三种资本形态的比例。然而,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则无法顺利地补充资本,从而难逃停产、破产的噩运。
具体来看,在生产资本方面,美国碳关税导致我国高碳产业生产资本相对增加的原因有三点。其一是由美国碳关税直接导致的碳关税成本,它会直接加总在原有的产品生产成本上。其二,如果我国高碳排放企业想避开碳关税,那么可以通过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办理认证手续等去争取获得碳足迹的认证,而这一过程也会产生一些费用,并且这些费用仍需加到原有的生产成本上。其三,为了避开碳关税,我国高碳企业还可以采用环保的生产技术和方法,达到进口国家所要求的碳排放标准,但这将意味着要么增加自主研发的成本、要么增加购买国外先进技术和方法的成本,这些成本也都将反映在新的产品成本中。
在商品资本方面,美国碳关税形成隐形的贸易壁垒会对我国高碳产品的实现形成阻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美国碳关税使得我国高碳产品成本上升,致使大部分的高碳出口企业无利可图,从而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进而也就无法进入消费环节、实现由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其二,美国碳关税影响了零售商的行为,它们为了显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在选择供货商时会关注对方的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标准。其三,美国碳关税影响了世界消费者的行为。在舆论的引导下,消费者会逐渐形成绿色消费的理念,并自觉地选购有绿色标志的商品、有碳标签的产品,并对高碳产品进行抵制。
正是在美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推动下,很可能会形成一个隐形的贸易屏障,强制性地和自发性地将我国的高碳产品拒之门外。其四,对我国高碳排放企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约束,短期内无法实现,这将大大降低我国高碳产品的世界市场占有率 ( 黄晓凤,2010) .如此一来,我国高碳产业的产品便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即无法进入消费环节,商品资本无法实现向货币资本的飞跃。加之,美国碳关税所引发的羊群效应,也就使得商品资本的实现雪上加霜。
在货币资本方面,对于高碳产业,一方面由于产业资本的净流出使得外部资本的补给无望; 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本比重的上升和产业资本在商品资本形态的滞留致使货币资本的回流困难,从而将造成货币资本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显着下降。
总的来说,在产业资金循环方面,美国碳关税政策打破了高碳产业原有的三种资本形态的比重,使得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相对比重上升,而货币资本的相对比重下降。在高碳产业资本净流出的情况下,三种产业资本形态的比例变动超出了 “容忍范围”,从而破坏了产业资本循环的条件。
( 三) 形成产能约束,致使高碳产业产量下降
美国碳关税政策会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高碳产业的产能形成约束,进而导致我国高碳产业的产量普遍下降。首先,由于美国碳关税政策将导致我国高碳产业资本净流出,所以整个高碳产业的资本缺乏,产业规模不得不下降,进而导致产量下降。
其次,由于产业资本中货币资本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下降、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比重上升,导致三种资本形态的比例不协调,进而使得资本匮乏的中小型企业无力承受这一变动,造成资金循环不畅,进而导致停产,甚至破产,最终使得高碳产业被迫淘汰掉部分落后产能。再有,为这些高碳生产部门提供原料或服务的上游产业部门也会受到牵连,由于货币资本无法回流,这些上游部门将无法继续为下游的高碳部门提供原材料和服务,进而形成产业链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产量进一步下降。最后,我国高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下降,即需求的下降抑制了高碳企业的生产动力。以玻璃制造业和化肥业为例,“在 30 美元/吨的模拟方案下,玻璃制造业和化肥业的产值下降的幅度较大,进入 ‘增长衰退期',分别将下降 3. 65% 和 3. 29%” ( Milner -White,2009) .正是由美国碳关税所引发的规模约束、资金约束、产业链约束以及国际市场约束等,最终导致了我国高碳产业产量的下降。
( 四) 改变国际条件,导致高碳产业发展环境恶化
客观上来说,美国碳关税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我国高碳产业的低碳化发展,促进外贸企业节能减排,刺激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清洁能源技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降低资源消耗,淘汰部分过剩、落后的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但是,美国碳关税政策对我国高碳产业发展环境的不利影响却远远大过有利的刺激,它将改变国际条件,进而导致我国高碳产业发展环境的恶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美国碳关税政策引发 “羊群效应”,进而掀起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美国碳关税政策不仅会诱发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即各种各样的碳关税的变体,包括环境反倾销税、高碳产品进口数量限制以及环境反补贴税等。不仅如此,美国碳关税还会进一步引发各种与碳关税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贸易保护形式。这将使已饱受贸易保护之苦的我国高碳产业更加艰难。
其二,碳关税与之前的多种贸易保护主义并存使得我国高碳产业所面临的发展环境雪上加霜。美国碳关税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这就势必导致贸易摩擦数量的上升。那么,当碳关税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以及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条款等贸易壁垒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时,则将导致贸易磨擦的界定更为复杂、诉讼调查更为繁琐、贸易摩擦的金额更为巨大,进而对我国的高碳企业造成更大的伤害。加之,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数量逐渐增加的形势下,我国的高碳产业更成为众矢之的,使得贸易环境恶化,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其发展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参考文献:
黄晓凤,《“碳关税”壁垒对我国高碳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经济纵横》,2010. 3.
蓝庆新,《国际碳关税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潜在影响分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 4.
G R Milner - White. Kyoto v WTO: Carbon Tariffs - - AddressingConflicts Between the Kyoto Protocol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J].New Zealand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Issue 2009 ( 13) : 37 -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