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 2012 年 8 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是对以前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收支管理的巨大变革,涉及范围广泛、意义深远。对企业来说,涉及到变革贸易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操作流程与业务配合,以及与企业外部有关的银行、外管局、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对接方式的变更。
1 改革宗旨和改革要点
1.1 改革宗旨
一是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二是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真实性;三是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外汇贸易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检测,对异常或可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 改革要点
改革要点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 / 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对于 A 类企业的业务办理便利化、B、C 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制度。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对企业业务影响
2.1 对一般贸易的影响
2.1.1 政策引导通过海关和外汇局同时对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实施监控,更加规范了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对报关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对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效的控制企业走私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偷逃应缴纳税款,防止热钱涌入与境内资产转移。
2.1.2 操作层面外汇管理局停止发放核销单,无需口岸备案;报关单上批准文号不再显示核销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中交单一环取消,报关单自动传送至外管局,无法依据电子口岸核销信息查询并核对发票开票信息,需要依据预录单结合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核对发票开票信息。
2.2 对转口贸易的影响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付款日期、收付款金额等信息。
2.3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第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单据由两票两单(即核销单,报关单,对外发票,增值税票)改为一票一单,不再提供核销单以及对外发票,备案资料中保留对外发票复印件即可。
第三,退税资料申报期限由以往出口日期起 90 天后第一个征期改为次年 4 月 15 日前。
2.4 对业务系统操作的影响
第一,原外汇核销系统关闭,无需进行核销工作。第二,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关闭,贸易信贷业务改为以报告形式在新系统进行登记;新启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须在此系统上进行报告以及业务查询。第三,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和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提高了企业对外支付的效率,有利于企业收汇和及时结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 企业应对改革的措施建议
外汇局通过对企业报告的制度设计,实施监测和管理,确定企业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绝大多数 A 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 B 或 C 类企业,适用于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测。这就要求企业的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应保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
3.1 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设计外汇收支业务办公平台(统计台账),业务部和财务部协同填列,包括正常收付汇和涉及信贷的收付汇业务。业务部主要填写进出口报关信息,财务部主要填写银行收付汇信息。主动掌握需要报外管局的数据信息。根据这样的序时统计台账,由业务部及财务部专人登录外汇监测系统,分别填列业务信息和银行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监测指标结果。
3.2 进出口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进出口业务发生后第2天,由业务部登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台账,标注以下项目:
第一,出口业务的统计台账内容包括出口日期,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出口批次,预计延期收款日,预计延期收款金额,实际收款日,实际收款金额,实际收款银行水单等;预收款日期,金额,预收款银行水单号,预计出口日期,出口合同号,实际出口日,实际出口金额,实际报关单号。
第二,进口货物的预付付汇,延期付汇也比照出口收汇填列统计台账。
3.3 收付汇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发生当日,由财务部登记收付汇统计台账。可延用办公系统现有拨款及收款统计台账,增加收付汇水单号信息列,并筛选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进行登记。3.4 转口贸易台账登记工作业务部设立转口贸易登记台账,登记每笔业务相关信息。
4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工作
每月 25 日前后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检查针对上月 25日 - 本月 25 日中下列信息是否已进行义务报告及主动报告。
4.1 报告范围
第一,预收货款,货物 30 天内尚未出口;预付货款,货物 30 天内无法进口。第二,货物已出口,但预计 90 天内无法收到货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 30 天,然后每月 25 日做延期处理);货物已进口,但 90 天内无法付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 30 天,然后每月 25 日做延期调整处理)。第三,90 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第四,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间间隔 90 天以上并且收或付汇金额大于 50 万美元。第五,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之间的差额超过 2000 美元,要在差额出现起 30 天内做报告。第六,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前超过 20% 差异时要到外管局现场做出报告。第七,上述 1-6 项未能及时在系统做出报告的,可持相关文件到外管局现场报告。
4.2 报告分工
第一,业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延收延付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报告;差额业务报告。第二,财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预收预付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现场报告。第三,注意使用月末调整功能,如遇到不能按照当初填报的日期收付汇,则应该在月末进行适当调整日期。一般结关后 5 天左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显示关单信息,可在此基础上做延期收汇或者延期付款的报关。报告预付或者预收货款时,根据向银行做申报的单据号码、水单号码或收付汇时间查询相关信息。经外管局做现场报告的无法自行调整。
5 关注总量核查指标
财务部时时关注总量核查指标,分析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业务部协助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6 应对现场核查
由财务部、业务部共同应对现场核查。
7 结 语
本次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在业务操作层面简化了具体业务操作人员的重复劳动,降低了企业与外管局、银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通过对总量指标的总体分析替代了对操作层面的把空,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的外汇风险防空意识。希望各企业通过对改革意义的理解与政策措施的掌握,规范业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发展更为高速,前景更为广阔。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3.
[3]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Z].2011.
[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1.
[5]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Z].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