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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下中国中小外贸企业国际支付方式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21 共3797字
论文摘要

  1、 中小外贸企业面临的现状

  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春季《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

  报告指出“,2014年世界经济复苏势头趋于改善,中国经济开局平稳,中国外贸具备实现稳定增长的条件。但中国外贸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较多,形势严峻复杂的一面不容低估。”

  从贸易的总体数据来看,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长期以来的美国、欧盟、日本三大发达经济体,以及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东盟、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其中前者受2007年“次贷”危机影响较深,虽然七年过去,经济危机的阴影还在向消费、投资等实体经济纵深发展。商务部综合司副司长刘海泉在今年4月的媒体发布会上说到“:如果美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中国对美国出口增长下滑的态势还将持续。”从世界贸易格局上看,如果美国经济萎靡不振,那么欧盟、日本的经济的复苏也要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对新兴经济体进出口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但新兴经济体普遍存在金融市场动荡,经济政策不确定等不安因素,对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存在较大市场风险,经济后继增长乏力。

  5月,素有中国外贸晴雨表的广交会落幕。从广交会组委会发布的统计数据也能“窥一斑而知全貌”。统计显示,第115届广交会境外采购商与会18.8万人,与会人数比第114届减少了0.81%,比第113届减少了7.23%;累计出口成交1911.84亿元人民币(折合310.51亿美元),环比下降2.01%,同比降幅突破两位数,达12.64%。本届广交会在与会境外采购人数、成交额上双双创下五年来新低。国外订单减少,外贸企业开工不足,再加上国内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外贸形势不容乐观。在我国,90%以上的出口企业为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总额的60%由中小企业创造,中小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和地位。严峻的国际市场形势,中小企业感受尤为明显。

  2、 目前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主要结算方式

  2013年10月10日,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中小企业外贸研究中心联合深圳市万人市场调查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发布了《中小微外贸企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此份报告同样显示,当今国际贸易市场依然低迷,中小微外贸企业生存环境恶劣。

  询盘量急剧下降是一方面,而更加严峻的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在订单数量未增长情况下,资金缺口却呈现扩大的趋势。报告显示,目前72.5%中小外贸企业采用前T/T(预付款提货)的结算方式,这种收汇方式虽然可以使中小外贸企业在组织生产时获得部分资金支持,但过于僵硬死板,导致了大量大额订单的流失“。因为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而丢失订单”和“因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而压低商品单价”是大量中小企业丢失订单或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单一的结算方式不利于贸易成交量的提高,信用付款方式的缺失也无法使中小外贸企业得到有效融资,巨大的资金缺口不仅影响中小企业的备料生产和营销推广,更使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来支持设备更新、新产品研发,影响其后续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际上,中小外贸企业在结算方式上可以有更多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坏账、及时收汇,信用付款方式下的多种贸易融资,更可以帮助外贸企业提高资金周转率,减少资金的占压和垫付,可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外贸企业的压力。

  3、 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毫无疑问,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最主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失。目前,国际市场中主要采用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3.1 汇付

  汇付是顺汇的一种主要支付形式,即按照汇款方式,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付包括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其中电汇(T/T)是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的。汇付是三种主要结算方式中银行费用最低、手续最为简便的一种,因此被众多中小外贸企业采用。

  但实际汇付是商业信用的一种应用,出口企业能不能按时按量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银行在汇付方式下只提供转账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担保。无论是预付货款或是货到付款,汇付使得资金压力单纯倾斜于买方或卖方,资金负担极度不平衡。虽然货到付款方式下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但由于汇付所固有的商业信用性质决定,银行对此项的融资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较大,所以在融资过程中审核较为严格,不易进行融资操作。另外在操作过程中,汇付也可能产生财货两空的风险。

  现在中小外贸企业中有一种通行做法:合同签订后,买方随即将20%~30%的货款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卖方生产完毕并装运货物后,将提单等证明材料传真给买方,买方确认货物已发后将余款电汇卖方,卖方收到款项后将全套正本单据寄交买方提货。这种方式看似兼顾了交易风险与收汇效率,但是实际近年来,不少贸易纠纷正由此而来。有些出口企业主认为只要手持正本提单仍可以把控出运货物的所有权,但其实买家有时不用正本提单就可以拿到货物。若采用FOB术语成交合同,运输由买方自己负责,运输费用由买方支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听命于付款方,只要买通货运代理,买方即可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物提走。

  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必须对客户有可靠了解,在小额交易、货款尾款等情况下,在商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的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使用。

  3.2 托收

  托收是逆汇的一种支付形式,是指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具体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卖方在发出货物后,出具债权凭证(常见多为汇票)连同发票、运单等材料一并交付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至代收款银行付款赎单,凭货物单据取得货物。付款交单D/P简单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而承兑交单D/A则是交单同时只得到买方在未来某时付款的一个承诺。

  托收付款方式中,银行虽然相比汇付而言提供了较多服务,但仍然是一种商业信用的体现,出口企业能否收回货款,还是主要取决于进口商。D/P与D/A方式中,D/P相对更易办理出口押汇,出口企业将全套单证质押给银行,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提前得到偿付,获得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D/P方式下提供融资的押汇行能够对货物和收款有一定的主动控制权,而D/A方式下,进口商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款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商,若到期进口商不付款也不负责任,押汇银行只能向出口企业行使追索权。

  因此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会特别谨慎,押汇利率较高,押汇额度也比较低。因此托收实际上对买方较为有利,银行手续费用较低,也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出口企业可以考虑使用此种交易方式来吸引买方购买积极性,促成成交和扩大出口。

  但综合来看,使用汇付和托收签订的合同均属商业信誉合同,出口企业若对客户没有十分把握,不建议采用。必要时可通过律师、信用评级机构、有关驻外机构对买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在没有搞清楚客户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

  3.3 信用证

  信用证是逆汇的另一种主要支付形式。它与前两者不同,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方式。

  对进口商而言,在开证时,银行可以通过核定开证信用额度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便利,进口商开证时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而无须缴纳全部货款;在付款环节,付款银行审查单据无误后即可先行垫付货款,亦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

  对出口企业而言,即期信用证情况下,出口企业提交全部无误单据后即可从银行处取得货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出口企业无法立等取得货款亦能手握银行付款保证。采用信用证结算,除了银行信用外,出口企业还可以从银行享受到打包放款(以信用证向银行抵押,从而取得周转资金)、票据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可将已承兑的汇票到当地银行以折扣价格提前兑现以获得融通资金)、出口押汇等多项融资服务,从而减少资金的占压,扩大贸易机会。

  相对其他支付方式来说,信用证安全系数较高。但信用证也有其缺点,它的结算成本较高,手续繁琐。信用证功能较多体现在督促买方付款,对卖方是否提供了与合同相符质量的货物,约束力较小。因此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的使用已有下降趋势。

  4、 结论与展望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很显然,任何一种付款方式都有其两面性,优劣并存。中小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上需要充分考虑防范风险、贸易融资及控制成本几方面情况,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多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应该是相对较好的选择。例如电汇与信用证的结合,通过电汇预收部分货款,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进口商违约风险;使用信用证可以得到银行信用担保以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便利,加快资金周转,扩大贸易机会。

  但实际外贸工作中,中小外贸企业经常因为企业规模较小,无法自主顺利地从银行拿到融通资金,又加上外贸知识匮乏,容易掉入国外不良企业的诈骗陷阱。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出台促进外贸发展的“国六条”中提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目前,我国多个省份均出现了一种新的外贸企业类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同时提供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保险在内的多项打包服务,这条为中小外贸企业顺利融资、便利收汇的“金融渠道”,相信能够为重重压力下的中小外贸企业带来一定助力。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等.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2.
  [2] 许惠铭.我国中小企业出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N].嘉应学院学报,2012.
  [3] 田运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1).
  [4] 张东祥.国际结算[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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