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木制品(HWP)是指从森林中采伐的,用于生产锯材、单板、人造板、刨花板、纸张和纸浆及类似半成品,或进一步生产为家具、胶合板、纸类产品等最终产品(即除了回收、在固体垃圾场处置或用于能源生产外不再作其他转化,具有特定用途的产品)的原木,以及薪柴、木炭和纸浆黑液等用作燃料的木质类薪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缔约方根据自身条件,将基于竹子类和藤本类材料等其它非木材类纤维质林产品纳入温室气体报告清单。尽管与其它碳库相比,HWP碳储量相对较小,对全球碳预算影响有限,但其储碳潜力巨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就HWP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与潜力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然而,在木材和木制品交易的全球化背景下,在实践中追踪HWP转移路径、产品用途、物理形式和处置情况,以及进口和国产产品的寿命周期存在较大难度。加之HWP在寿命周期内可能被重新利用,改变其物理状态和用途,对其碳储量的估计难上加难(Profft等,目前,HWP尚未被纳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在《公约》框架下,科技咨询附属机构(SBSTA)请有条件、有能力的缔约方在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自愿报告伐木制品碳储量变化情况。在所用计量方法上,各缔约方仍未达成共识,争议集中在估算过程中对系统边界和 HWP 进出口贸易的处理,这可能导致缔约方逆向选择有利于其本国的方法以推脱减排责任,无法提供充足可靠的信息,甚至误导决策者(Dias和Arroja,2012)。
为此,本文在全面回顾HWP相关议题国际谈判进展与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各国在森林管理参考水平(以下简称FMRL)技术评估报告中对该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就HWP相关议题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 伐木制品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
首先,据估计,全球HWP碳储量在以每年2600万~13900万t的速度快速增长(Winjum等,1998)。不同研究对全球HWP碳储量的估计值存在显着差别,这主要由于不同研究者使用的假定和参数值不同,如对产品使用寿命的假定不同(Green 等,2006)。Pingoud等(2003)假定锯木和木质板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30 年,在不考虑被垃圾填埋后废弃HWP碳储量的情况下得出:1960年到2000年40年间,全球HWP碳储量加倍,由1500 百万t增至3000百万t.
其次,HWP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有巨大潜力(Werner等,2006)。通过光合作用储存在HWP中的碳,会随其腐烂、焚烧释放到大气中,即HWP起到延迟碳排放的作用。因此,针对在用HWP,通过改变HWP用途,生产更多长寿命周期的HWP,回收利用,都将减缓HWP自身储存碳的排放。此处,寿命周期是指HWP在采伐后到最终通过焚烧或回收在固体废物处置场(SWDS)处置的整个过程,伴随着相应物理形式的转化。建筑材料、纸类、家具等HWP的寿命周期可达数10年。在收藏、文化价值等特殊情况下甚至上百年(Jandi等,2007);针对固体废物处置场中的HWP,部分HWP废弃被填埋后,在缺氧情况下衰减极其缓慢且不充分,强化了其延缓排放的作用;在被填埋的HWP处于几乎无氧的理想条件下,不进行分解或碳排放,故被看作一项永久性碳库(Micales和Skog,1997)。
再次,薪材等短寿命HWP作为一项可再生资源用作燃料,可以直接替代化石燃料等不可再生资源,符合《议定书》关于“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CO2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的要求。在HWP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质残料用作燃料,不仅可以直接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还提高其经济价值和资源利用率(Marland和Schlamadinger,1997)。
最后,胶合板、原木等长寿命HWP在建筑等能源密集型领域替代水泥、钢铁等材料,可降低对化石燃料的需求(Niles和Schwarze,2001)。Buchanan和Levine(1999)的研究表明,HWP替代水泥、钢铁等高能耗材料,最多可以减少约为HWP自身碳储量15倍的碳排放。国际能源机构(IEA)的研究表明,在产品整个的使用寿命内,使用HWP替代其他高能耗材料,最多可以减少约为HWP自身碳储量9倍的碳排放。此外,这种替代还可以减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工业废弃物和污染(Gustavsson等,2006)。
2 伐木制品相关议题国际谈判进展
1996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全会开始审议估算森林采伐和HWP净排放量的方法学问题,提出IPCC缺省法,要求深入开展估算HWP碳排放的方法学等相关技术工作,并在其政策影响方面向《公约》科技咨询附属机构(SBSTA)寻求指导。同年,UNFCCC 和 IPCC 联合工作组(JWG)提议,由 SBSTA 决定如何分配 HWP 碳排放。此后 10 多年来,SBSTA 4~SBSTA 23、气候大会、《公约》大会对HWP进行了一系列的审议(表1),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HWP碳计量方法学上依然存在分歧。为弥合分歧寻求共识,SBSTA还鼓励各缔约方就HWP碳计量使用不同途径和方法的影响开展非正式合作。
3 UNFCCC框架下关于HWP报告的主要规定
目前关于HWP的技术处理主要是依据德班会议通过的“第2/CMP.7号决定”,该决定的附件“与《京都议定书》之下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变化和林业活动有关的定义、模式、规则和指南”明确提出:
(1)在第二个承诺期(2013~2020年)开始以前从森林移除的HWP在第二个承诺期内发生的排放量也应纳入核算范围。如果缔约方依据预测确定森林管理参考水平(FMRL),在第二承诺期则可选择不核算此前源自森林移除的HWP的排放量,并确保对HWP的处理与FMRL的确定在方法学上一致。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已经依据瞬间氧化假设核算过的HWP碳排放量在第二承诺期内应予以扣除。基于预测确定FMRL时,对HWP的处理不应以瞬间氧化为基础,应使用一阶降解函数进行核算,并设定纸张、木板和锯木的半衰期分别为2年、25年和35年;
(2)缔约方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3款和第4款核算HWP从森林移除后的碳排放量,应仅由该缔约方加以核算。对于进口的HWP,不论其原产地,都不应计入进口国的核算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
(3)在纸张、木板和锯木三类HWP的活动数据(即排放源的量化数据)可得,且数据透明、可核查的情况下,应该依据HWP储量的变化,应用一阶降解函数进行核算,并根据 GPG-LULUCF 设定纸张、木板和锯木的半衰期缺省值分别为2年、25年和35年。否则,核算应依据HWP瞬间氧化假设;
(4)缔约方可以采用本国特定的数据代替上述的半衰期缺省值,或根据最近《IPCC指南》提出的定义和估算方法以及其发布后缔约方大会同意的说明文件对HWP碳储量进行核算。前提条件是可核查和透明的活动数据可得,并且所用方法至少与以上所定方法同样详细或精确。针对出口的HWP,国家特定的数据指其进口国本国特定的半减期和HWP用途;
(5)来源于毁林行为的HWP导致的碳排放应依据瞬间氧化假设进行核算。这被认为是对毁林行为的一种惩罚,与《公约》第4条“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京都议定书》第2条“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一致;
(6)如另行核算SWDS中的HWP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依据瞬间氧化假设。目前,根据《2006 年IPCC指南》,在使用第二和第三层级做法时,通常将在用和在SWDS中的HWP分开计算,也已经被多数国家认可并实践(Pingoud 等,2003;Dias 等,2009)。这一决定,一方面将简化计算,减少估算不同产品类别降解率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会弱化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SWDS中HWP延迟碳排放积极作用的反应;
(7)作能源之用采伐的木材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依据瞬间氧化假设加以核算。由于薪材等用作能源的木材主要通过非正式渠道生产和交易,其相关数据很难获取,且可信度低(Brown等,1998)。这一决定,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此外,鉴于该决定,缔约方决定修改通用报告格式(CRF),以便将HWP作为一种新增的碳库纳入其中,这也反映出缔约方希望在第二承诺期将HWP 的碳排放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意愿。
相应地,缔约方依据瞬间氧化假设之外的方法对HWP碳排放和碳清除进行报告时,应按照第2/CMP.7号决定提供关于HWP碳储量变化所致碳排放和清除量的信息,具体包括:
(1)酌情估算用于本国消费和出口的国产材生产的HWP碳储量时,所用不同类别HWP(纸张、木板和锯木)的活动数据;
(2)关于按照第 2/CMP.7 号决定估算这些类别 HWP 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半衰期的信息和采用本国特定的数据核算HWP所用方法的信息,并证明所用方法至少与第2/CMP.7号决定附件第29段中提供的缺省半衰期的一阶降解法同样详细或准确;
(3)在FMRL基于预测的情况下,表明是否已经在第二承诺期开始前对HWP碳排放进行核算;
(4)说明在第二承诺期,如何扣除在第一承诺期内已经根据瞬间氧化假设核算的碳排放量;
(5)提供信息表明HWP如果是来源于毁林行为,或用于能源,或在SWDS中,其核算依据瞬间氧化假设;
(6)提供信息表明未将进口HWP纳入此项核算范围。
4 各国就HWP的应对策略
第2/CMP.7号决定明确要求依据预测确定森林管理参考水平(下简称FMRL)的缔约方,在第二承诺期则可选择不核算第二承诺期开始前自森林移除的HWP 的排放量,并确保对HWP 的处理与FMRL 的确定在方法学上一致。因此,以下根据2011年各国提交的FMRL技术评估报告分类汇总各国将HWP纳入FMRL核算范围的情况。
4.1 已将HWP纳入FMRL核算范围的国家
首先,HWP参考水平为正值,表现为净的碳排放的国家。瑞士、英国、捷克、秘鲁、保加利亚等5个国家使用 FCCC/KP/AWG/2010/18/Add.1 中列示的方法,按照半衰期缺省值使用一阶降解函数,并假设用作生物燃料和SWDS中的HWP瞬间氧化,基于《2006 IPCC指南》提供的做法(以下简称方法I),估算出其 HWP 的参考水平分别为每年 0.21t、4.826 t、1.989 t、0.350 t、0.218 tCO2-e.可见,在该方法下,上述5个国家的HWP表现为净的碳排放,将HWP 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其不利。此外,HWP参考水平表现为净的碳排放的国家还包括:丹麦预计其国产HWP的消费将有所回落,用作能源的木材需求将稳步爬升,因此在2013~2020年期间,HWP将成为一项碳源。
其次,HWP参考水平为负值,表现为净的碳清除的国家。在方法I下,比利时、立陶宛、荷兰、意大利、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脱维亚、西班牙、德国、欧盟、芬兰等11个国家估算出其HWP的参考水平分别为每年-0.092 t、-0.14 t、-0.413 t、-0.984 t、-1.08 t、-1.142 t、-2.047 t、-2.29 t 、-20.351 t、-53.072 t、-116.6万tCO2-e.可见,在该方法下,上述11个国家的HWP表现为净的碳清除,将HWP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对其有利。此外,HWP参考水平表现为净的碳清除的国家还包括:澳大利亚将自1990年开始将HWP纳入FMRL的核算范围,对于本国消费和出口的HWP分别根据在2009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列示的模型和方法 I 进行估算,HWP的参考水平为每年-4.0 t CO2-e,表现为净清除。瑞士基于瞬间排放假设和一阶衰减法,得出2011年FMRL分别为每年–36.057 t CO2-e和每年–41.336 t CO2-e,HWP参考水平表现为负值;奥地利基于方法I和瞬间氧化假设得出FMRL值分别为每年-6.516 t CO2-e和每年-2.121 t CO2-e,HWP参考水平亦表现为负值;列支敦士登估算在 2013~2020年期间,HWP参考水平为每年-0.003~-0.007t CO2-e,取决于对国内HWP消费和生产前景的预测;斯罗文尼亚不仅基于瞬间氧化假设和一阶衰减法,估算出在2013~2020年期间其HWP增量分别为每年-3.033 t CO2-e和每年-3.171 t CO2-e,还根据2004~2009年锯木和纸浆外的HWP数据,使用基准情景法(Business-As-Usual Approach,BAU)确定HWP的参考水平。
最后,复杂的情况包括:(1)加拿大在方法I的基础上,将纸浆计入纸类与纸板类HWP,假设其半衰期为2年,得出HWP碳排放量历史和预测的时间序列数据,在基于瞬间排放假设、自1900年起考虑HWP、自1990年起考虑HWP3种情景下,得出FMRL分别为每年-102.75 t、-114.30 t、-70.60 t CO2-e.可见,在“自1900年起考虑HWP”情景下,HWP参考水平表现为每年-1.55 t CO2-e,总的碳清除量最多,对其最为有利;但是,在“自1990年起考虑HWP”情景下,HWP参考水平表现为32.15 t CO2-e,总的碳清除量最少,则对其极为不利。(2)爱尔兰使用一阶衰减法进行估算,预计2013年HWP净排放量为每年20.73万t CO2-e,2020年HWP净清除量为每年27.09万t CO2-e,2013~2020年平均碳清除量为每年13.41万t CO2-e.这意味着,将HWP纳入核算范围,短期内对其不利,但长远上看有利。
4.2 未将HWP纳入FMRL核算范围的国家
目前,日本使用狭义法确定FMRL,并未将HWP纳入报告范围。然而,日本分别使用第三层级方法和简单衰减法对建筑用木材和木材及其他HWP进行了估算,预计2020年HWP碳清除量将达基准年本国碳清除总量的0.1%.由于目前无法整合估算HWP所需的数据,新西兰根据专家评审组(ERT)的建议在确定FMRL时未将HWP纳入核算范围,这与目前该国温室气体清单对HWP的处理,即基于瞬间氧化假设一致。然而,新西兰支持并计划将HWP纳入到碳计量中。由于冰岛大部分的HWP都用作供热或者短寿命HWP,在采伐后一年内即氧化,因此在确定FMRL时对HWP不予核算。此外,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希腊、挪威在其2011年FMRL技术评估报告中对HWP未予考虑。
5 主要结论
HWP具有巨大的储碳潜力,有望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公约》框架下,关于HWP的议题进展缓慢,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其碳计量的方法学问题。目前,COP17/ CMP 7通过了第2/CMP.7号决定,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HWP碳储量计量的核算范围,假设基础,对进出口、不同用途、来自毁林行为,以及在 SWDS 中 HWP 的处理,参数设定等部分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COP 18/ CMP 8再次强调了缔约国按照第 2/CMP.7 号决定列报HWP所需提交的信息,并未实现实质性进展。此外,多数国家已将 HWP 纳入 FM?RL 核算范围;然而,由于缺乏数据、长寿命 HWP 储量小等原因,少数国家未将HWP纳入FMRL核算范围,其中部分国家支持并计划将 HWP 纳入到碳核算中。鉴于此,将 HWP列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强制列报内容,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