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论文题目: 美国味精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采取反倾悄、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是WTO规则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两反一保"条例赋予的法定手段.其立法宗旨就是在相关产业受到进口损害时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产业的利益.从贸易实践来看,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是开放条件下相当普遍和普通的经济行为.本文系统介绍了美国味精反倾悄和反补贴案的背景、程序和主要内容,对中国受进口冲击较大的产品及时采取"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有效应对国外的贾易救济措施调查,切实维护产业利益,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味精;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例;启示
1.案件相关背景
2013年9月16日,日本味之素北美公司(Ajino-moto North America Inc.,以下简称诉方)分别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 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申诉,称来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味精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中国的倾销幅度为64. 77 0 o ^} 204. 69 0 o ,印度尼西亚的倾销幅度为50. 32 0 o ^'58. 67 0 o,补贴幅度也超过200,并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请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4年4月,诉方撤销反补贴调查申诉,DOC终止相关反补贴调查.
诉方是美国国内唯一生产味精的企业.2010年和2012年,美国的味精产量分别为6万和2. 9万t,消费量分别为6. 9万和6. 5万to.据美方统计,2010-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味精数量分别为1. 25万、2. 57万、2. 59万和2. 66万t,金额分别为1 696万、3 716万、3 689万和3 348万美元;2011-2013年,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味精数量分别为100 , 4 000和4 500t,金额分别为9. 6万、570万和604万美元,2010年未从印度尼西亚进口.
2.案件调查主要程序和内容
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及其修正案,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DnC,负责调查和裁决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另一个是ITC,负责调查和裁决进口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DOC需在收到申请书后20天内审查诉方的申请资格,并在4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ITC在收到申请书后7日内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并在45天内公布初步裁定结果.如果ITC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调查继续进行.DOC应在160天内完成倾销幅度初裁调查,并在235天内公布最终裁定及反倾销税率.ITC应在280天内公布产业损害终裁调查.最后,如果DOC和ITC都作出肯定性终裁,DOC将在287天内发布反倾销命令,由海关执行.如果ITC的初裁是否定的,ITC和DOC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2. 1 DOC发动调查
在收到诉方的申诉书后,DOC审查确认了诉方的申诉资格①.DOC于2013年10月31日发布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并通告涉案国政府和涉案企业.
2. 2 ITC初步损害调查及裁定
在确定进口是否给国内产业带来实质损害时,ITC要充分考虑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
调查结果如下:
(1)进口替代作用明显.美国对味精的消费量在增长.美国国内产业是第一供应来源,中国是第二大来源,印度尼西亚居第三,从其他国家的进口很少.
美国国内产业生产能力比较稳定,而中国有巨大产能,进口产品和美国内产品有明显的可替代性.
(2)进口量明显增长.连续3年的调查年度内,美国味精进口大幅增长,进口量增幅明显高于美国消费量增幅.进口产品在美国消费中的份额明显增长.
(3)进口抑制了国内价格.从进口数据分析,进口产品价格低于美国内产品价格.同时,从供需关系和成本分析,进口产品对美国内产品价格上涨造成抑制.
(4)进口对美国产业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国产味精销售量、市场份额、产能和产能利用率均下降;工人数量、工作时间和工资上升,而生产率降低;库存积压;国内产业的经营收人下降;尽管依旧有投资和研发活动,但是因为产能利用率低,这些活动已经受到抑制.
2013年11月18日,ITC作出损害初裁,认定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味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时,ITC将损害初裁结果与理由通知了DOC o
2. 3 DOC初步倾销调查及裁定
倾销初裁调查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强制应诉企业②.为确定强制应诉企业,DOC发送了相关问卷.中国包括廊坊梅花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梅花集团)的5家子公司在内的9家公司及时返回了问卷.DOC选定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菱花)和梅花集团为强制应诉企业.之后,山东菱花因未填写问卷而退出强制应诉企业名单.
(2)确定调查期.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反倾销调查期③为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确定调查产品范围.该案确定味精为调查产品,无论是混合还是溶于其他物质中,只要干物质中含15%以上味精成分的产品均在调查之列.
(4)确定调查方式方法.一是明确调查期间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二是选定替代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