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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基于生态公民的社会基础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作者:李波;于水
发布于:2018-08-13 共9708字

  摘要:生态公民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主体承担者, 是公共人和生态人的复合体。一方面, 生态公民需要向外发力, 以强烈的生态正义观念主动维护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 另一方面, 生态公民需要向内发力, 以高尚的生态道德情操积极承担公民个体的生态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 生态公民是生态社会的建构者、生态精神的承载者、生态利益的维护者。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组织成长、生态文化建设以及生态制度保障。

  关键词:生态公民; 生态文明; 公共人; 生态人; 工业文化; 生态危机;

生态

  ***同志指出,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建设美丽中国,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关乎美丽中国的宏观愿景, 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每一名公民都应当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然而, 由于生态系统的常态总是无声的、沉默的, 她常常给予人类非生态行为最大限度的宽容, 使得人类会不自觉地放弃对自身非生态行为的反省与检视。因而, 塑造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公民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渡, 而是一个主动自觉的建构过程。那么, 生态公民应当具备何种品质, 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回答的重要命题。只有厘清生态公民的精神内涵, 才能为普通公民行动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 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一、生态公民是公共人与生态人的复合体

  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的最高层次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代表了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理念与方式的全新变革。任何文明形态都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承担者, 生态文明对主体承担者的要求具有复合性, 即是“公共人”与“生态人”组合而成的“生态公民”。生态公民不仅是道德意义上的生态人, 还是政治意义上的公共人。正如丹尼尔·科尔曼所言, “生态危机并非是‘人人有错’造成的。公民应当求取更大的权力, 以影响政府和公司的决策。”[1]生态公民不仅要求公民向内发力, 约束自身的非生态行为, 成为具有生态道德意识的“生态人”, 而且要求公民向外发力, 约束他人的非生态行为, 成为具有生态正义观念的“公共人”。总之, 只有培育兼具“公共人”与“生态人”两种品质的生态公民, 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才能真正到来。

  (一) 公共人:生态公民的正义伸张

  所谓公共人是指在公共领域中受公共精神驱动, 行使公共权力, 参与公共事务治理, 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者。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指出, 真正自由的人应当建立在公共领域之上, 生命的价值在于投身公共政治事务。正如阿伦特所言, “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 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 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 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2]公共领域赋予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在这里, 人可以摆脱生活必需品的约束, 也不用屈服于他人的命令。投身公共领域需要巨大的勇气, 需要将人类能力中最高级的、最人性的部分展现出来。公共领域是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的唯一一块地方。[3]公共人在公共领域中彰显自我个性, 获得卓越业绩, 实现自我价值, 升华生命意义, 留传不朽功绩。公共精神是公共人必须具备的核心价值观念。公共人的行动目标是突破平凡达致非凡, 创造属于共同世界的伟大和荣耀。只有公共精神才能激励公共人挑战非凡, 保持长久的精神信念, 获得人类的人格尊严。公共精神预示着公共人不再屈从于他所做的事情中得到满足, 沦为他人需求或自身本能的奴隶与囚徒。公共人的终极追求不是公共产品, 而是体现其人格魅力的公共精神。

  作为公共人, 生态公民首先应具有生态正义观念, 公平地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生态权益和生态责任。生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 生态利益属于共同利益。生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生态资源的非正义配置造成的, 一部分人对生态资源的过度使用是建立在其行为负外部性没有受到制约基础上的, 从而使另一部分人的生态权益受到损失。生态公民强烈主张生态资源合理公正的配置, 损害生态环境必须受到相应惩罚, 给予利益受损者相应补偿。生态正义观念是公共精神在生态领域的集中体现, 甚至被学者视为“公共精神的高阶形态”[4], 其次, 生态公民应具有生态权力观念。生态公民通过分享生态权力参与生态事务治理, 从而实现真我风采的展现, 创造属于共同体的光辉业绩。按照阿伦特的观点, 言行是公共人行动的主要形式, 公共人是通过言行展现自我形象的。生态公民行使生态权力的方式主要是言行, 即生态公民通过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影响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 改变不合理的环境决策, 纠正不合法的环境行为。再次, 生态公民应具有生态合作观念。在私人领域, 私人产品可以完全由私人独立生产。对于公共领域而言, 公共产品则是群体互动的产物。由于生态事务越来越复杂, 如果生态公民不会与同伴合作并获得帮助, 那么在生态危急关头, 生态公民只能感到个体力量的渺小和个体能力的软弱。生态公民必须在复杂公共关系网中不断地与其他行动者产生联系, 才能持续性的再生产生态公共产品。

  (二) 生态人:生态公民的精神信仰

  “生态人”是一个与“经济人”相对应的概念, 是指以追求人的生态性存在作为目标, 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行为准则,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道德人。[5]其中, 生态意识是生态人的决定性要素, 形塑了生态人的生态理性认知与生态行为惯式。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 缓解生态问题需要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上形成了两种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偏差:一是以人为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 强调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者, 自然是人类奴役的对象, 自然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求;二是以物为尺度的生态中心主义, 认为自然界是万物生灵的掌控者, 是人类顶礼膜拜的对象, 自然界的价值要高于人类的价值。生态人则主张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在的生态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相互改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是“人化的自然”和“自然的人化”过程。进入工业社会,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获得前所未有的提高, 自然界的命运随之掌握在人类的手里, 人类在事实上已经成为自然界的主宰者。然而, 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类的命运又受到自然界的强力制约。据此而论, 人类的命运实际上掌握在自己手里。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维护生态平衡就是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生态人的问世标志着人类开始踏上自觉规避生态危机和拯救自我的生态道路。

  作为生态人, 生态公民首先具有生态道德意识, 将生态文明内化为精神上的自觉追求, 成为日常行为的指导思想, 最终外化为一种绿色生活方式。在生态道德规范的指引下, 生态公民无论身在何处, 有没有外界监督, 他们都会表现出高尚的生态道德情操, 不随意乱扔垃圾, 不损害自然环境。因为生态公民违反生态环保理念时, 将会受到自己内心道德的谴责, 从而感到沉重的内疚感、羞耻感、自责感。其次, 生态公民具有生态理性意识, 主动反省人类经济理性行为对自然界的过度伤害, 自觉选择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活消费方式。生态理性使生态公民摆脱了人类物质需求欲望的束缚, 摒弃了“自私、贪婪”本性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生态理性使生态公民不再放任生态危机的持续蔓延, 而是抱着迫切的忧患意识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 避免人类陷入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带来的生态灾难。再次, 生态公民具有生态感恩意识, 总是怀着感激之情善待自然万物。生态公民能够体认山川河流、风调雨顺、茶林果木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洁净的水源、新鲜的空气, 使人类宝贵的生命得以延续。基于自然界对人类物质满足和精神享受的馈赠, 生态公民对自然生态具有浓厚的敬重和热爱之情, 最终汇聚成一股捍卫生态利益的无形力量。

  (三) 生态公民是公共人与生态人的辩证统一

  作为后工业社会同时呼唤的两大主体, 公共人和生态人因为生态文明结缘并融合为一体。生态危机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公共资源的破坏, 因而需要公共人在场以保护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可以归结为生态道德的滑坡, 因而需要生态人出场以重塑生态精神。公共人以公共组织为载体, 以公共资源为支撑, 以公共规范为保障, 实现了生态保护的集体行动, 有效弥补了原子化个体参与及维权能力的不足。生态人以反思消费主义行为为起点, 以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为指向, 以内化生态道德、理性、感恩意识为根本, 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为目标, 根本上转变了现代人奴役自然的思想观念。公共人和生态人分别从不同的路径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 两种路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两大主体都是对工业社会个体行为异化的矫正, 公共人制约了个体过度追逐私利增加而损害生态利益的行为, 生态人扭转了个体过度追逐私欲满足而掠夺生态资源的行为。然而, 任何单一主体身份都无法完全化解个体行为异化导致的生态治理困境, 公共人的力量在公开性的公共领域中更起监督作用, 而对幕后黑箱的非生态行为作用甚微;生态人的力量在隐蔽性的私人领域中更起监督作用, 而对强势他者的非生态行为作用较弱。因此, 生态文明建设既需要培育公共人, 也需要培育生态人。公共人在伸张公共资源分配正义的过程中提升了内在的生态道德意识, 并逐渐具有生态人的品质, 而生态人在遵循生态道德规范行事的过程中提高了外在的生态正义观念, 并逐渐具有公共人的气质, 两种主体身份最后统一于生态公民的角色定位。

  二、生态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行动者

  学界对生态公民的界定主要以权利为视角, 指出生态公民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不同区域、不同代际之间的分配。[6]生态公民是公民在生态权利与义务上的具体化。[7]权利义务观下的生态公民偏向于个体本位, 是工业社会个人主义的产物, 属于消极公民的角色定位, 局限于公民对生态规范的遵守, 而不会主动承担改善生态的公共责任。权利义务观下的生态公民从属于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 生态公民的生态行为主要来自他律机制。在失去外界监督约束的情况下生态公民很容易放弃自身应尽的生态责任。传统生态公民应向具有公共性和道德性的生态公民转变, 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生态公民是公平正义理论在生态领域衍生的结果, 生态公民既要对不在场的他者负责, 也要对沉默着的自然负责。因而, 新时期生态公民便是具有强公共精神和强道德意识的积极公民, 在没有他者约束的情况下主动自觉地践行生态环保理念。从治理视角看, 生态公民应当是在生态文明社会中以主体身份有序参与生态事务治理, 表达生态利益诉求, 享有生态环境权利, 履行生态保护责任, 共同维护生态秩序, 建设美好生态家园的公民。

  (一) 生态公民是生态社会的建构者

  生态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人类即将进入的社会发展阶段。生态社会将是生态价值观得到普遍共享, 生态规范得到广泛遵守, 生态权益得到相互尊重的生态文明社会。生态社会属于公共领域的典型形态, 实质上是由生态公民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生态优先价值观所构建的公共空间。生态公民的成长推动了生态共同体的繁荣壮大, 使生态社会成为生态公民群体共建的共同世界。生态公民通过在生态场域中的话语行动展现公共人的真我风采, 创造有利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不朽业绩。生态社会应当把生态公民作为治理主体, 需要生态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展开互动行动。一方面, 生态公民基于生态价值优先的共同理念与生态资源配置的公平原则, 积极展开对现实生态环境问题的观点讨论与意见交换, 在自由、平等、开放的公共场合下充分阐述自己的生态治理主张, 依靠生态公民之间交互式的理性对话辩论, 逐渐消除基于私人利益的生态资源配置分歧, 形成维护生态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念, 指明生态社会的公共舆论方向, 重构生态社会话语层面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 生态公民在生态治理场域中不断与其他在场公共人展开交往行动, 在生态公共性的指引下达成生态行动共识, 在普遍的相互理解与认可中再生产生态集体行动, 有效弥补原子个体力量分散、行为脱域、形式参与的缺陷, 强化生态共同体公共利益维护的行动自觉, 推动生态社会的自主治理进程。

  (二) 生态公民是生态利益的维护者

  众所周知, 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 生态质量关乎每一名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 因而生态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公共利益。生态利益并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利益, 而是生态公民觉醒的产物, 是生态公民长久被压抑的舒适生活欲望得到释放的结果。当前, 生态利益表现为一种私人性或团体性的狭隘利益。普通公民从维护私人利益角度看待生态利益, 区别性对待关乎个人生存的生态利益和关乎他者生存的生态利益。普通公民往往知道在生活中铺张浪费、奢靡成风、破坏环境等行为是错误的, 但是在行为选择上却采用了双重标准, 用较高的环保要求去审视他人, 却用较低的环保标准审视自己。[8]而生态公民则从公共性的共享价值视角看待生态利益, 真正把生态利益视为共同体成员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生态利益成为生态公民与生态社会之间的纽带。生态公民为了追求具有公共性的生态利益而集合在一起, 共同建设生态社会这一新的共同世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利益的整体性。正如公共人十分重视当下个人业绩对全部历史长河的贡献。生态公民也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领会到有限生命的生态足迹的深远意义, 在维护当代人生态利益的正当性需求时更加自觉地照顾到后代人的生态利益诉求。生态公民对于生态利益的历时性考量是建立在杰出的现世行动之上, 以其卓越的生态行动成就赢得历史记录者的正面评价。对于个人生态利益与他者生态利益的冲突, 生态公民注重通过理性交往推动化解生态资源利用的矛盾分歧, 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基于公共性的生态利益集体共识。

  (三) 生态公民是生态精神的承载者

  所谓生态精神是指生态公民以坚定信念摆脱必然性物质领域的束缚, 以可靠承诺积极关注生态事务并追求生态利益的思想境界。生态精神体现为生态公民对“生态公共善”的勇于追求, 是生态公民参与生态治理的动力源泉。作为生态精神的承载者, 生态公民需要捍生态社会的公共性。公共性是公共人在公共领域的根本行动方向。生态公民必须超越狭隘生态利益的偏见, 把维护共同体整体的生态利益作为生态行为的新动力。生态行动的指向在于消除公民对公共领域生态问题的麻木冷漠, 促进公民的生态足迹从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 更加积极地维护生态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其次, 生态公民是生态精神的传播者。生态社会中的每一名生态公民都必然具有较高的生态文明素养, 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最高行动准则, 有强烈意愿以自身的行动改善生态环境, 不断在生态场域中传递生态文明行为的正能量。再次, 生态公民是生态精神的再生产者。群体性是生态公民的根本属性, 生态公民在与他者的互动行动中共同践行生态精神。每一名生态公民都在影响他人的同时, 也被其他生态公民影响着。在生态公民相互间的改造中每一名生态公民的生态精神将得到升华, 生态社会整体的生态精神将得到新一轮的重塑。

  三、生态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

  生态文明建设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合作治理生态环境, 践行生态保护优先理念, 再生产生态公共产品, 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最终形成生态环境善治的制度安排与过程状态。因为生态公民是后工业社会公民社会的主体力量, 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表现为生态公民及其所在组织展开的均衡性互动合作。由于生态文明社会是生态公民的行动场域, 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社会的积极行动者, 生态文明建设必然离不开在生态文明社会中积极行动着的生态公民, 生态公民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

  (一)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组织成长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的任务, 亟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合作有效的主体体系, 需要多部门的联合行动才能完成。[9]其中, 生态组织可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主体力量, 而生态文明建设也为生态组织功能发挥提供了新的空间。生态组织凭借生态服务精神的感召力凝聚生态公民力量, 整合社会多元资源, 促进多主体共同治理。生态组织往往掌握特定生态领域的专业技能, 具有鲜明的专业性特征, 能够针对特定生态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生态组织一般具有扁平化的结构特征, 组织成员在便捷沟通、灵活互动、资源共享中实现组织的高效运转。生态组织可以借助亲民的公共形象, 更有效的向社会公众宣传生态保护理念, 呼吁社会公众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例如近年世界自然基金会发起的“地球一小时”环保公益活动, 得到了世界各国越来越多民众的响应和支持。生态组织除了直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外, 还积极与企业、政府建立合作关系, 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服务, 承接政府环境公益项目。总之, 生态组织在扩大环境议题关注范围、建立环境合作治理机制、影响环境政策制定执行以及推动环境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生态组织是生态公民行动的主要形式, 生态公民通常是以生态组织为载体展开行动的。

  生态文明建设要努力发展生态组织, 壮大生态公民队伍力量, 发挥生态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生态组织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 不断加强自身行动能力和品牌功能建设, 着力提升组织成员的生态环保意识和志愿服务精神, 充分展现生态组织的绿色使命和环保形象。生态组织的成长根本上建立在社会公众的信任之上。生态组织应切实让社会公众感受到生态环境改善的效果, 体会到生态组织的实际作为, 以此树立生态组织的良好形象, 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实现生态组织高效运转、生态环境改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10]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鼓励、引导与支持, 同时也是政府部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助手与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激励性政策, 调动生态组织及生态志愿者的积极性, 吸引更多生态公民加入生态组织和生态行动中。一方面, 政府部门可以将生态保护项目交给生态组织承担并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 或允许生态组织从生态资源管理中获得一部分运营收益, 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组织的精神奖励, 大力表彰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组织, 宣传并弘扬生态组织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志愿精神。

  (二)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文化培育

  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的核心和灵魂, 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源泉。生态文明秉承着生态文化的价值取向, 以实现人、社会与自然和谐共生状态为理想追求。生态文化以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起点, 摒弃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创造了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新观念。生态文化把生态理念植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 改变了人类忽视生态的傲慢思想和行为, 达成了人与自然相互和解的新形态。生态文化客观审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 扭转了人类过渡开发自然资源的贪婪野蛮方式, 实现了人与自然理性互动的新过程。工业文化创造并支撑了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也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提供精神支撑的文化力量。生态文化取代工业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也是历史文明演化进步的必然选择。作为工业文化的超越, 生态文化倡导人类理性消费和健康生活, 抑制灰色畸形的消费现象以及贪图享乐的物质生活, 从而避免对自然的疯狂掠夺造成的生态危机。从文化视角看, 生态危机在深层意义上也是一种文化危机。变革传统的工业文化价值观念, 创造符合生态社会发展要求的生态文化价值观念, 是当代社会走出生态危机, 获得人类解放,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

  文化具有化人的重要功能, 培育生态文化是生态公民生成的基础和前提。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长久性、根本性的任务。没有深厚积淀的生态文化, 就没有具有生态意识的生态公民, 也就没有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首先要加强生态文化教育。加强学校的系统教育, 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开设生态知识教育课程, 特别注重运用体验式教学, 组织学生到国家公园参观学习, 培养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关切意识。重视社会的全民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 在社会不同场合弘扬生态文化, 特别注重发挥新媒体的引导作用, 创造宽松自由的网络对话环境, 引发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与共鸣。其次, 培育生态文化要保护传统生态文化资源。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蕴含了丰富的生态保护知识, 充分体现了古人的生态哲学思想和智慧, 并以生态保护习俗的形式世代传承下来。培育生态文化必须重视发扬扎根百姓心中的传统生态文化, 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成就。再次, 培育生态文化要推动生态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区建设, 创建国家森林公园, 建设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 为社会公众体验生态文化提供多样化的平台。最后, 培育生态文化要加快发展生态文化产业。重视挖掘生态资源的观光功能, 发展生态旅游产业, 注重挖掘生态资源的文化内涵, 发展生态文化创意产业, 把生态文化产业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三)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生态文明制度是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生态文明行动的关键举措, 促使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设想付诸于实践。生态文明制度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11]现代社会是高度分散化的社会, 每个个体行为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其中, 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锋队, 生态文明制度创设应当保护好生态公民的行动积极性, 为生态公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渠道, 更好地激励生态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榜样作用。生态文明制度具有权威约束作用, 为生态公民的正义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撑。在生态文明制度的护航下, 生态公民有权利制止损害其本人及社会生态利益的行为, 并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惩处责任。生态文明制度具有凝聚共识作用, 为生态公民的集体行为提供认同性支撑。在生态文明制度的认可下, 生态公民普遍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规范, 充分展现生态共同体的正能量。生态文明制度具有示范导向作用, 为生态公民的自省行为提供底线性支撑。在生态文明制度的指引下, 生态公民可以正确明辨生态行为的是非标准, 自觉践行公认的生态行为。

  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文明制度首先需要政府承担起设计者的制度构建责任。政府是生态文明制度创设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只有政府积极作为,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才有可能建立起来。根据政府生态管理职能部门的不同定位, 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主体和监督主体, 统筹推进建立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明确界定生态公民的生态权利内容和生态权利救济渠道, 使生态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行为都能得到规范性的指导。其次, 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文明制度需要政府承担起宣传者的制度宣讲责任。生态文明制度只有成为铭刻生态公民心中的核心理念, 才能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获得持久效力。生态宣传需要把宣讲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主要内容, 在政府、企业、社会全面展开生态文明法规政策学习活动, 推动绿色办公、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成为社会各界的文明新风尚。再次, 基于生态公民的生态文明制度需要政府承担起执法者的制度执行责任。生态文明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能够发挥调整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生态文明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有赖于执行是否严格、规范、到位。加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有利于确保生态环境资源的正义分配, 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及时处罚, 以达到约束不合理行为的目的, 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积极奖励, 以达到鼓励生态行为的目的。赏罚分明的制度可以使非生态公民转化为生态公民, 赏罚不明的制度也容易使生态公民转化为非生态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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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李波,于水.生态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9(03):19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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