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始终是困扰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开始成为了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除此之外,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开始成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影响全世界发展与进步的第三大潜在化威胁。第三大社会公害。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基于刑法视角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制意义。
一、刑法视角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进步和法制的日益健全,我国先后一共颁布并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配合刑法能够较为有效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针对,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对于从法律上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性。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第 17 条中的规定,在法律定义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青少年。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弥补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定义范围只存在上限而不存在下限的缺陷,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6 年的 1 月开始颁布并且执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文件,从而能够较为明确的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内涵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这一界定是“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了十四周岁但是并不年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因此,在刑法视角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则是所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点。
结合我国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近年来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即犯罪团体化特点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更加复杂、犯罪种类持续增加等特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犯罪团体化特点突出。
犯罪团体化特点突出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特点,这集中体现在了共同犯罪的比例相比之前三年来有着明显的提升。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院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占案件总数的 47.4%.渴望友情, 乐于合群, 是未成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未成年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对家长和亲人不愿吐露真情, 不愿与成人多接触, 他们把自己的一切封闭起来, 不让成人知道, 而自己又强烈要求别人理解自己的矛盾心理, 称为” 闭锁性“但是对于自己的秘密, 愿意向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倾诉,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萌发犯罪意识,就可能引起共同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在刑事上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对于未成年的犯罪人的量刑也往往秉持着从宽从轻处理的态度,因此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案件在刑法上通常都会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响许多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自从 2009 年以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达到 40%.而社区矫正机构是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效果的好坏决定了这些未成年被告人从犯罪中恢复的程度。
(三)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更加复杂。
由于未成年人受到自身的身心发育的影响,通常会存在心理状态极为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性格躁动不安,遇到他人蓄意滋事时容易产生仇视心理、报复心理从而在此基础上做出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往往还是学生,而学生总是要面对中考和高考带来的高强度学习压力,因此更加容易产生非常强烈的对立情绪和对抗情绪,这都导致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变得更加复杂。
(四)犯罪种类持续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样化趋势,由过去的单一性财产性犯罪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如出现了诈骗、聚众斗殴等更多的犯罪类型,且犯罪比重在不断上升;但是,抢劫、盗窃、性犯罪仍为犯罪的主要类型。同时,近年来吸毒诱发的犯罪也在成倍增长且多是伴随着突发性、暴力性发生的。
三、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引起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包括了青春期逆反心与好奇心增加、思想道德体系仍不健全、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青春期逆反心与好奇心增加。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阶段正处于青春期阶段,因此导致了其身体因素与心理因素都极为不稳定,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成因往往比较复杂,对其进行分析与整合可以发现主要包括了好奇心理、盲目心理、逆反心理、报复心理、寻求刺激心理、模仿心理等青春期独有的心理特点。并且由于未成年人通常的年龄都比较小,因此导致了其世界观和人生观都很不成熟,与此同时辨别是非的能力较为差,与罪恶对抗的意志较为薄弱。另外,社会经验基本没有和心理状态非常不稳定的特点也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在逆反心和好奇心的驱使下一步一步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与触犯刑法的道路。
(二)思想道德体系仍不健全。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因此正确的品德教育将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人生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但是通常的情况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应试教育的影响,非常重要的思想道德教育被简略化或者是形式化,我国许多学校仅仅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从学生的思想品德出发,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的德育工作在学校很难有效的进行,因此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体系仍然不健全,从而为其犯罪的行为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助推力。
(三)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常年的义务教育普及,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教育水平差、失学辍学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导致我国大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劳教所中的在押犯中有大约 65%均为未接受完我国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中小学辍学生,这意味着这些参与、进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整体文化程度大都是初中或者高中以下的。因此参差不齐的教育水平使得未成年人在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需要具体措施的有效支持,这主要包括了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开展专门的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判定范围等措施。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后来在欧洲和日本等刑法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得到发展壮大,并且途径港澳台等地传入我国内地。通常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和项目开始于我国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在这一法院中法官可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权作出缓刑和居中制裁等多种形式的判决。除此之外,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还包括了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释放与安置内容,即触犯了刑法的违法未成年人从专门的劳教设施出来后,可以对其提供一定程度的监督与帮助,从而使其能够更加快速的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最终促进其身体与心理都能够重新与社会接轨。
(二)开展专门的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
开展专门的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对于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有着重大的意义。根据相关统计资料现实,在 2011 年我国仅有37%的中小学开展了专门的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其他大多数学校仅仅是在思想政治或者是思想道德课上对对我国的法制内容和心理教育进行了简单的讲述,因此学校应当注重开展专门的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邀请该方面的专家学者来为未成年人讲述法制的意义和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从而在改进学校教育方式的同时,能够真正的做到更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并且对其行为和心理进行有效的矫正。
(三)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判定范围。
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定范围在近年来得到了持续的扩大,并且这一扩大趋势在今后将会继续保持下来。例如将之前刑法条件下并不予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者如今纳入起诉的判定范围,并且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机关。在刑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用处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来有效履行我国刑法的监督职责,因此在这一条件下对于不满足刑法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者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考察,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的执行和权益保护情况。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考验期限内应明确中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犯罪人的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一旦犯罪人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从而在提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威慑力的前提下对其行为和心理进行有效的矫正。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持续提升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矫正的重要性开始得到广泛的重视。因此社会各方面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具体原因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具体措施,最终促进我国广大未成年人能够更加阳光、更加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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