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群体性事件一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是一个新词。中央处理信访问题时将其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各界学者各执己见,归纳不一。
一般有三种归纳总结:
1.学者陈月生将其归纳为群体性、突发性、利益性、情绪性及其冲突性。
2.张丽和杨洁将其归纳为群体性、公开性、层次性、松散性、艰难性及其复杂性。
3.阮锦平对其性质上进行了概述,即群体性、目的性、危害性、突然性、复杂性及其难度性。
不同的学者由于侧重点不同对其特点的定义不同,虽然概括得比较全面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将上述观点总结归纳到一起。群体性事件从主体上其特点是群体性,因为参与的人比较多才能称之为群体。在时间上其爆发速度较快,并且能在短时间性升级,因此具有爆发性。而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就是抗诉自己的不满,所以具有对抗性。无论是产生的原因还是对其进行处置都有一定的难度性,因此,群体性事件还应概括为复杂性。
二、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分析
(一)从众心理
从众,指个体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自己在知觉、判断方面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当个体对一件事的发生、发展一无所知或者了解甚少,不确定自己的抉择是对是错时,于是产生 “很多人都这么做,我也这么做一定没错”的想法,采取随大流的做法,;从众行为的产生还与群体压力有关,即便少数者持有自己的态度,但迫于群体大多数人的压力,如果不与集体保持一致,就会受到打击排斥,因此自然而然也就参与进去。
(二)责任扩散效应
当某种紧急事件发生时,如果有他人在场,在场者所分担的责任就会减小。参与者会认为法不责众,人多力量大,即使受到处罚,公安机关也是无法下手。而且事件发生的主体是群体,不是个体,即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不会轻易发现自己,追查不到自己自然也不会受到惩罚。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那么就会导致个人行为责任意识下降,助长了个体冒险心理,参与者都不考虑会承担的后果,所以也就扩大了事件发生的严重性。
(三)自我卷入水平与匿名性
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众多,个体的隐匿性极强,每个人的身份感会消失殆尽,个体由此表现出对事件的极大自我投入度,失去自我判断的能力,做出许多日常生活中不会做出的疯狂行为。如果群体性事件的发起噱头听起来很与一些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则其非常容易被利用这一点而卷入到事件中做出疯狂举动。
(四)行为正义心理
群体性事件爆发一般起因都是由于群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当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导致突发恶性事件,所以那些参与人员都会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心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伸张正义的行为,认为这是一种合理行为。一旦事件爆发,很多人还会认为事件的参与者是值得同情的,应该为他们打抱不平,自然也就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
(五)报复社会心理
群众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通常对生活不满,认为社会不公,因此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事件的骨干成员可能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他们在组织者的领导下,进而上演了一场激烈的对战。他们思想极端,行为怪异,往往会做出很多危险的举动,给人们的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六)自我表现心理
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一部分人具有强烈的自恋人格特点,他们为满足自我表现的欲望而参与进来,渴望获得他人关注以及支配他人的权力。这类人一旦抓住机会就会竭力表现自己,还很有可能会在事件中扮演组织者和策划者的角色。
三、群体性事件法律应对措施
(一)完善立法,制定专项的行政法律法规
群体性事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词汇,也是近几年爆发频率较高的事件,但是对此,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
1.放宽一些权利限制。中国公民享有游行集会的权利,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都有表达想法的权利,因此,对于游行集会等活动,政府应放宽限制,避免公民的权利得到硬性的制止,缓解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矛盾。
2.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人口流动较快,很多农民都外出打工,人口都集中在大城市,虽然他们不是本地户口,但是公民的权利也应受到合理的保护。如果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容易引起情绪上的不满,这样就会导致突发事件。因此,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 “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不断修改,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3.制定专项立法。对于群体性事件,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参照也仅仅只有2007年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但是该法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机制。笔者认为,对于群体性事件,国家应重视起来,将 《宪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条文汇总,尽快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立法。
(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中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有效行使。如今是信息时代,网络将各地区之间的距离缩小,因此,政府应利用这一优势把相关决策、信息准确传播出去,避免各种流言蜚语重伤有关部门,引起不必要的误会。还要定期举办各种新闻发布会,让公民第一时间掌握政府的最新动态,增加工作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拉近群众和政府的距离,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且群众还可以随时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途径,很多群体性事件也是由于公民的行政诉讼没有很好的解决而导致了暴力事件,因此,政府必须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受案范围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局限性,很多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如制定主体混乱、越权现象严重等,这样就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将受案范围扩大,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指那些未受到直接侵害的公民也可以提起诉讼,我国立法规定,只有直接受到侵害的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否则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一些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民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四)完善监督制度,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1.完善 听 证、信 访 制 度。2008年,国 务 院 曾 规 定,“凡是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进行听证”,这说明,政府的相关决策的实施要在群众利益没有受到侵害的前提下进行。近几年,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为了更好建设城市,很多土地被征用,甚至有些地方强拆强建,这样就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频发,因此,要完善听证和信访制度,聆听群众的心声,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2.建立行政问责制。很多官员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他人的死活,滥用职权,群体性事件屡屡频发,因此,我国应建立行政问责制,避免党政官员滥用职权的现象。明确各部门领导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旦发生不良事件,将责任追究到底。这样也可以避免领导人推卸责任的现象,严格监督他们的行为。建立行政问责制不仅能够有效杜绝官员滥用职权的现象,而且还能还百姓一个公道,让公民能够对政府部门重拾信心,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马顺成.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归因及疏导探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1).
[2]姚来燕.从行政执法的角度透视群体性事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3]杨连专.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2(03).
[4]卢兴亚.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学分析[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
[5]于建嵘.把握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群体心理[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1(08).
[6]周桂琴.群体性事件人员构成与心理特征分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01).
[7]林伟平.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执法难点和对策[J].河南公安高等学校学报,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