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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分类及行为模式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3 共2774字
摘要

  一、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概述

  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对应的概念,在西方起源,发展成熟。我国最早出现的社会组织是与政府有各种联系的官办组织和政府、企事业单位下属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等,其不仅借助行政力量成立,而且以行政资源为生存保障,行为行政化。稍后出现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不仅“挂靠”政府部门,而且由政府官员担任组织领导,行政力量强力渗透于该类“自治组织”.2000年以后,随着政府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民间社会组织大量出现。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先后取消了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由于中国社会组织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政府、公民、社会组织本身对其性质和行为都存在模糊认识,有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直接采用行政方式运作,这些都制约了社会组织的行为和作用的发挥。要想让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就必须对其性质和行为动力加以辨析,将其与其他组织相区别。

  “集思公益幸福广东”启动于2012年,是国内首个公众参与、组织化的社会实践。项目的选择由公众通过电话或者网上投票决定,主办方规定“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申请资格,宽泛的定义使民办医院、职业学校、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机构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都参与到竞争中。根据执行方公布的数据,有约400个社会组织的1000份项目提出申请,每个组织约有2.5个项目,估算参与的公众达到100万人。众多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及全部由公众投票选择项目的模式为研究社会组织分类和行为提供了经典案例。

  二、社会组织分类及行为模式

  本研究通过对项目中所有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结合其在竞选期和执行期的行为,探析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行为的模式,以期为今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新的思路。研究以入选的88个项目为“A组”,同时从691个未入选项目中随机抽取88个作为“B组”,进行社会组织行为对比分析。在A、B组内,按投票竞选和项目执行两个阶段分析四类社会组织的行为变化。第一阶段为计划申请开始到入选名单公布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4月2日),第二阶段为公布日到执行的稳定期(2013年4月2日~9月2日)。本研究从社会组织类型和行为两个方面讨论社会组织的行为动力。

  (一)社会组织分类

  根据发起人和组织性质,结合自发性和行政性两个要素,将参与项目的社会组织分为以下四类:

  1.人民团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工青妇等发起、领导的社会组织;2.职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3.民间组织,包括民间发起的公益组织、社工组织等;4.其他组织,包括民办学校、医院、企业等。每类组织对项目运作表现出极大的同质性。

  (二)社会组织类型影响社会组织行为模式

  通过对A、B两组组织的对比研究发现,在项目竞争阶段,四类组织就已经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在组织和推广项目中,各类社会组织显示出完全不同的行为路径。第一类组织严重依赖于行政力量,动员自上而下,仅公开投票必需的基本信息,对项目内容、运作等没有介绍,互联网上的信息公开和与公众的互动有限,在A组中高达80%的人民团体从未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关于项目的信息,而采用行政方式争取选票。例如:梅州市妇联发通知要求下属单位投票,湛江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写明投票可换取志愿服务小时,广州妇联投票换礼品。第三类民间组织在互联网上与公众互动,公开项目详细信息,采取同行支援、上街宣传、发动社区等多种方式争取选票。第二类职业社团差异较大,A组中高达82%的职业社团从未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关于项目的信息,仅有少部分职业社团积极公开,与公众互动频繁。第四类组织行为被动,极少公开项目信息。

  四类社会组织在竞争阶段的不同行为不仅彰显了其组织特性,而且直接影响了项目入选的机会。按照四个类型将A、B两组组织分类对比投票,结果发现:人民团体比例为32%和38%,明显下降;民间组织的比例为47%和42%,明显上升;职业社团为13%和11%,其他组织为8%和9%,比例基本持平。由于集思公益是由公共投票决定项目入选,因此,注重公共参与、公开透明的民间组织(包括社工组织)的行为收到良好的效果,在项目竞争阶段得到了大众的支持和肯定。

  (三)社会组织行为模式加速社会组织分化

  几类组织的行为差异从项目竞争阶段延续到执行中,且加速了社会组织的分化。在竞选阶段民间组织进行大量的互联网宣传和动员,人民团体和职业社团基本依靠行政力量,而其他组织表现出对项目运作的陌生。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社会组织行为进一步分化。通过对四类组织的互联网行为研究发现,民间组织入选后行为最为活跃和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从竞选期间平均1.54条激增至10.05条,公开的信息不仅具有民间视角,而且注重同行交流与支持,重视服务对象的参与和感受。人民团体依然延续了行政行为模式,信息发布虽有所增加,但数量仍明显少于民间组织,内容为上级对工作的考察、下级对上级的汇报,缺乏项目执行的信息,没有与被服务对象的交流互动。职业社团由于入选数量较少,平均数和合计数统计都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在项目执行中,有的偏向行政行为模式,有的则具有民间性和主动性。九个入选组织的行为变化预示着不同行为模式将推动这类组织分化,增加部分组织的专业性和民间性。对于其他组织,B组的基本完全被淘汰,A组的为少数非营利培训机构。入选后七个中的两个组织互联网项目信息公开条数增加,五个仍然为零。这类组织基本不具备运作公益项目的能力,虽然项目入选,但在执行中和其他组织有明显的差距。未来这类组织在此类项目中的比例将会进一步萎缩。

  三、结论

  虽然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推动其参与社会治理、自我发展,但长期以来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强、受政府干预多、自我发展能力弱,现阶段社会组织类型及行为的混乱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在集思公益项目中,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由于项目规则的要求,社会组织行为对入选产生直接影响。

  研究发现,四类组织行为差异极大。社会性高、行政性弱的民间组织的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性特征,入选项目数量多于偏行政行为、营业性的其他类别社会组织。在执行中,民间类社会组织行为积极,信息公开透明,与公众互动明显,同行交流活跃。

  显示社会性不仅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征,也是该类组织获取生存资源、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力量,应当以非营利与社会性作为根本特质,并通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促进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自我治理和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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