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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的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佳菊
发布于:2022-12-01 共18189字

摘 要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志愿者组织服务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性等特点必将成为公民主动参与公共管理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的志愿者组织服务在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健全,志愿者的权利缺乏保障,志愿者组织缺乏资金和政策支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志愿者组织服务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来构建合理的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对推动我国志愿者组织服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我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路。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当前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志愿者组织的研究,发现志愿者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志愿服务保障机制 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safeguard mechanis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study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building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volunteer services to thepublic, non-profit and broader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features will become active citizenparticipation in public manag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mportantvectors.China volunteer service is gradually growing, but also faces a number of problems, suchas inadequate legal system, lack of protec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volunteers, volunteerorganizations, such as lack of funding and policy support.These problems restricted thedevelop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in China.Therefore, for voluntary service of the existingproblems to build a reasonable safeguard mechanisms to promote volunteer service developmentin China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On this basis, I propose a study on this issue.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the current studies of the volunteers in the Socialistharmonious society, found problems in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recommendations relevant to the issues raised therein, I hope o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volunteer organizations help.

  Key Words: Volunteers;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Volunteer protection mechanisms

  1.绪论

  1.1 选题背景

  志愿者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愿服务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志愿者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公益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是中国志愿者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准政府组织的某些特征,在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动员青年、服务青年、凝聚青年和教育青年的有效载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飞速发展。从动员方式、服务内容和人员构成上来看,已经分别形成了组织型和社会型、重点服务和常规服务、专业志愿者和业余志愿者等三类模式。具备了三项现实功能,一是全面提升志愿者综合素质,帮助青年在社会实践中了解历史、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学习社会知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二是促进社会发展,吸引和动员青年志愿者在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独特作用。三是推动政权建设,引导青年志愿者形成正确的政治观念和积极的公民精神,有序参与社会建设,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虽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公共政策等方面还存在深层次的问题。一是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面和覆盖面不大,社会认可和接受程度有待加强。二是组织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志愿者组织的活力不强。三是志愿者自身素质不到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仍需提高。

  针对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全面加强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体系建设。一是完善组织网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差别化的推进各类志愿者组织发展,形成功能、特色、定位各有差别又互为补充和融合的志愿者组织体系。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志愿者注册、管理、使用和培训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志愿者资源配置。三是品牌建设,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志愿服务品牌,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普及志愿文化和精神。四是经费建设,构建政府资金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的志愿服务资金筹集模式,为志愿者组织良性发展提供长效支持。

  五是机制建设,制定志愿服务事业整体发展规划,规范志愿者组织管理,建立系统的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体系,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发展。六是法制建设,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立法,使志愿者组织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公共事务管理不应该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威的行使,而应该是公民广泛参与其中、通过协调合作而进行的持续互动。

  换言之,公共事务管理要从传统的政府治理转变为公共治理。公共性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共治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而志愿者组织有着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性等特点,这就决定其必然成为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已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同益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最早的志愿者产生于社区志愿服务之中,发展至今虽然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已经成为社区生活的常态,但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尚处于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时期。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随着单位制的不断式微,大量的社会事务从单位中剥离出来转移到社区,这就为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的社会空间。我国最早的志愿者就产生于社区,经过多年的蓬勃发展,如今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也已经成为我国志愿服务领域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尚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志愿服务必然带有社会转型期的特征,尚处于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越来越重,公共服务的需求层次越来越高。当今社会,除政府组织外,还有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就是其中的重要力量,其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志愿服务精神也深人人心,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公共事务管理不应该再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威的行使,而应该是公民广泛参与其中、通过协调合作而进行的持续互动。

  换言之,公共事务管理要从传统的政府治理转变为公共治理。公共性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共治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而志愿者组织有着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性等特点,这就决定其必然成为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已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同益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当前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志愿者组织的研究,发现志愿者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希望对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有所帮助。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提高志愿者组织服务的质量;第二、有利于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第三、有利于提升志愿者组织的形象;第四、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在当自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志愿服务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性等特点必将成为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治理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在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健全,志愿者的权利缺乏保障,志愿者组织缺乏资余和政策支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现存问题构建合理的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对推动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确立、政府职能转变与社区境况演变的需要促使中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志愿者组织。此后,中国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到多元的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既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纯官方行为,也不是西方式的纯民间行为。按照发起者的不同,大致可以把目前我国主要的志愿者组织划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部门发起并推广的志愿者组织;二是由准政府部门发起并推广的志愿者组织,它们都属于“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第三类是则从民间自发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志愿者组织,属于“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志愿者组织的主体。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论文以现代志愿者组织理论为依据,采用理论的方法,对和谐社会中我国志愿者组织进行诊断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采用的方法主要有:

  第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各种书籍、期刊、报纸、互联网以及共青团工作的相关档案,特别是通过中国期刊网,查阅大量有关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及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中外志愿者组织状况。

  第二,比较研究法。对中西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比较性研究,分析其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内在原因;对志愿组织各种运作模式进行横向比较。通过比较找出推进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经验成果。

  第三,系统研究法。借鉴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的思想,严谨地陈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构建健全的志愿者组织保障体系。即对原有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升华。

志愿者

  2.志愿者组织的相关概念

  2.1 志愿精神的概念

  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2.2 志愿者的内涵

  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实践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能够不计报酬、主动帮助他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2.3 保障机制的含义

  机制,泛指一个系统中,各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在社会科学中,它是指管理者将外部因素适当地作用于被管理者,使外部因素与内在因素交织起来持续反复的发生作用,从而强化(增强或削弱)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动力原则、政策制度等,它与组织和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社会发展活动的运作机制。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从出发点到目标的实现,须经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环节,形成其运作机制。保障,简单说,就是保证并促成行动的措施。在本文中,通过对第三部门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的了解,明确了志愿者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角色定位,我们应该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借鉴国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志愿服务所涉及的主体及客体的分析,对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做出具体界定。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认为: 志愿者服务保障机制就是指通过物质、精神激励及政策法规来保障、促进志愿服务长期发展并不断壮大的一系列措施。

  3.国内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3.1 国外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现状的比较

  3.1.1 美国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现状

  美国的志愿者组织是非赢利的、带有自愿性的、致力于社会公益的非政府组织,它们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提供了新的选择,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在美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是美国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起的作用,是美国社会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国志愿者组织拥有自己的节日、组织和社会资本。每年 4 月有一个“全国志愿者活动周”,表彰对志愿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奖励杰出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每年 lO 月的第四个周末是“全国志愿者活动节日”,各地志愿者举行多种社会公益活动。美国的志愿者还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本——资会来源、社会资源和影响力:美国的志愿者组织已经成为社会重要的经济力量,占美国总消费和总就业数的相当份额。

  美国税法对慈善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宗教组织所获得的捐款都给予了不同的免税资格:个人或公司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也可以抵消部分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捐赠者的慈善捐赠达到他们总收入的 15%,可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在美国比较高的所得税率情况下,这些税收优惠调动了个人和企业向社会慈善机构捐赠的积极性。

  3.1.2 英国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现状

  英国是志愿服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当前,英国的志愿服务开展得十分活跃,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已逐渐步入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

  3.1.3 日本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现状

  日本的“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是较早在我国开展活动的国际志愿者组织,它在扶贫开发领域和促进中日友好关系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日本政府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派遣志愿者的计划,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于 1965 年创立。1974 年,实施日本政府开发援助计划的日本国际协力事业机构成立后,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就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的工作的实施,是依据日本与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就派遣青年海外协力队员事宜所签订的政府协定而进行的。截止 2003 年 3 月 1 日,日本与 7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此项协定,并已经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派遣了 2l,826 名协力队员。

  在派遣至受援地之前,日本国际协力事业机构会对志愿者进行为期 2 个月的培训,目的是使志愿者学习海外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知识,培养一定的志愿服务能力和素质。

  其训练课程包括 5 个方面。

  3.2 中国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现状及问题

  3.2.1 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现状

  志愿者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着漫长的历史,并逐步从社会的边缘汇入主流。在志愿服务事业发达国家,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相对成熟,不仅表现出地位高、规模大、作用突出、影响面广等特点,也展示了它们从起步、成长到逐步成熟的历史过程。早期的志愿者组织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它与民众互助、民间救助有关,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 30 年代的志愿者组织与两极分化、社会慈善有关。20 世纪 30 年代至 60 年代是以“社群与自治”为主流。1960 年以来,这些组织与市场化、民营化、全球化浪潮结为一体,形成了“竞争与全球化”功能的非政府组织。

  在我国,志愿者组织的发展作为民间公益活动的实践形式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宋朝时期各种“合会“善会” 等互助与救助型民间组织就开始盛行。近代以来,在民族危机与社会动荡背景下又涌现了大量的民间组织,既包括各种“会馆”、“行会”的行业协会,也有许多慈善组织,更有大量的学术性、文艺性的团体,以及各种民间秘密结社,成为中国革命的一支生力军。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托政府某一部门而运行的,比如共青组织或者各级地方的志愿者协会;另一种是草根组织,如“绿色家园志愿者”、“自然之友”等社区、乡村环保服务计划等。改革开放以来,约有 20 万个志愿者组织活跃在社会各个方面。

  3.2.2 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现存问题

  与逐渐发展壮大的志愿服务事业相比,我国的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存在很多缺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目前共有志愿者服务队伍约 4 万支,登记志愿者约 100 万人,14%的北京市民曾参与过志愿服务。其中只有 11.2%的志愿者在每次服务中都能得到安全保障,48.5%的公益组织从未给志愿者买过保险,lO%的志愿者曾受过身体或精神伤害,9%的志愿者曾不被理解或遭歧视。

  志愿服务是一项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的高尚事业。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志愿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一面是光荣与声誉,另一面却是无奈与尴尬。一直以来我国的志愿活动中存在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问题。尤其是权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太少。这些问题都成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1.法律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受到种种限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现行法律缺乏一种公益法人的制度

  《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四类。但这四类里没有公益法人制度,这使得我因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公益组织在法律上难以定位。

  如果套用过去的法人制度,把公益法人简单地套在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上都有较多的缺陷和局限性。因此制度上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2)现行法律对志愿服务活动缺少具体的鼓励措施

  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都提倡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义务服务,但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提供哪些措施来促进义务活动的开展。这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3)志愿服务的立法有待推进

  志愿服务是一项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入类发展的高尚事业。然而目前在志愿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一面是光荣与声誉,另一面却是无奈与尴尬。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统一立法对志愿者的地位、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权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调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太少,遇到纠纷难以解决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这些问题都成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志愿者一方面投身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却因此造成自身利益损失,在我国志愿者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下,出台一部志愿服务方面的法规在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誊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已经有 10 个省(区、市)和8 个城市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推动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在 2008 奥运会的契机下,北京市政府借机颁布并实施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立法水平的一个很大提高,并因此掀起了中国志愿服务前所未有的高潮,这为我们统一志愿立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志愿服务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地域性不强的特点,各地虽然积极制定了地方性立法,但总体看来内容相似,由于各地的差异性,不但不能使这些立法的功效落到实处,还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在我国目前志愿服务已经逐渐成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由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迫在眉睫。

  2.政策支持不足

  在国务院 2007 年批准的“中国 2l 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要”和“中西部开发十年规划”里都明确地提出了要利用志愿服务的力量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从中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决策层也把它当作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但目前我国政府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这里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税收政策,捐赠政策,以及对志愿者本人及活动的社会认可,等等。

  3.缺乏社会认知度

  目前我国公众对于志愿者的了解还不广泛,也不深刻。由于缺乏对志愿者活动的认可制度,因而不能有效地激励全社会的参与。在中国大量的志愿者并不属于某个志愿者组织,他们的参与是个人的道义行为。在志愿活动中表彰个人、给予社会认可才能使人们更重视志愿者服务的参与和价值。以广州市为例,广州被称为中国各类志愿者活动最广泛的地区之一,但是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关于“广州市市民对于志愿者工作认知”的调查报告显示:有 55.9%的调查对象表示曾经听说过志愿工作,有 43.4%的人则表示从没有听说过。这说明,公众对于志愿者和志愿工作还缺乏了解。而在一些国家,把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作为考核政治家的一项标准和公民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社会认可,这样大大鼓励了全社会对志愿者活动的支持和参与。

  4.资金短缺

  资余短缺是国内志愿者活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调查中,认为开展志愿服务最大困难是缺乏资金的占调查人数的 67.1%。中国民间志愿者组织大多处于资会短缺状态,它们的资会来源几乎全部靠会费收入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志愿者组织的资金短缺直接导致了我国大多数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时缺乏生活和健康保障,虽然有些省市在志愿服务相关条例中规定志愿者组织必须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资余严重不足,这一规定很少能得到实施。这也在社会中造成了“志愿服务就是无偿劳动”、“志愿者不应该得到报酬”等认识误区的产生。从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政策在解决志愿者活动资金短缺中能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鼓励社会各界慷慨解囊支持志愿者的公益活动。

  5.志愿者培训不足

  管理比较完善的志愿者协会都有对自己的志愿者培训的安排和要求。例如北京的“自然之友”不但在活动中培训参加者如何种养树木,而且经常组织专业讲座分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来提高成员的环境意识。但目前对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社会服务的需要,很多组织对志愿者的培训用知识讲授的方式进行,较少涉及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志愿者在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技能的情况下直接参与服务活动,很难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遇到突发事件时也欠缺应对能力。

  4.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分析

  4.1 政府、社会与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关系分析

  志愿者可以看作是一个一个的行动者,他们在对志愿服务有一定的认同后,在自身意愿动机和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主要途径,因此志愿者组织的内部环境也会对志愿者的参与产生影响。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是志愿者组织项目实施和志愿者行动的条件和限制。其中,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志愿精神的发扬程度、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和社会资源的投入(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公共政策因素包括政府所提供的支持政策、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4.1.1 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是志愿者组织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志愿者组织的精神之所在。苏安迪将志愿者的参与动机分为三大类:(1)利己:利己行为指为增进个人利益的行为,利益可为有形的或是无形的;(2)利他:利他行为指在无回报的情形下,志愿帮助他人的行为;(3)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指感受到“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进而必须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的志愿者参与动机。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需要全面考虑志愿者参与动机,从各个方面实施相应的措施吸引志愿者的参与,以志愿者的切身需求出发提供一定的条件。

  例如,志愿者的基本生活、健康以及安全需求。

  而马洛斯的需求层次理论为志愿者的参与动机提供了直接的解释:人们参与志愿服务,在于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在利他主义、慈善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追求心灵的满足和更完善的人生。关于需求层次理论,传统的解释是包括生理的、安全的、社会的、自尊的和自我实现五个基本需求层次,1969 年,马洛斯又提出需求的第六层次,即所谓“心灵的需要”。如果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其基本生活、健康和安全等需求得不到满足,其以“实现自我”和满足“心灵的需要”为目标的志愿动机无疑会受到消极影响。

  因此,志愿者组织应该为志愿者建立必要的生活、健康和安全保障。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各方面的保障将免去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并产生持续不断的感召力与凝聚力,从而吸引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4.1.2 志愿者、志愿组织与政府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资助是志愿者组织的重要资会来源。政府对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支持可以有两种模式:其一是政府直接出资“购买”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其二是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志愿者组织开拓资会来源,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志愿者组织。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志愿服务发展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在政府的政策激励下,志愿服务项目的开展会更加活跃,公民对志愿服务的认可程度会更高,而志愿者在得到激励和认可之后会更加主动的参与并强化自身索质,提高服务效率。

  任何一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所涉及的领域和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此必须有适当的法律对志愿服务的范围、形式进行规范,对志愿者组织的地位、志愿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政府对志愿服务的立法保障和规范,有利于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

  4.1.3 志愿者、志愿组织与社会

  志愿者组织在志愿者的参与下为社会提供服务,促进社会安定、创造经济效益、保障弱势群体等都是志愿服务给予社会的直接贡献。而社会是志愿精神的传播渠道,公众在接受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会对其产生一定的认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深入开展,公众受益面会不断扩大,受益程度会不断提高,最初对志愿服务的浅层次认知会逐渐转化为一种强烈的认可,而对志愿服务的认可会促使公众或亲身参与其中或为志愿服务提供帮助。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志愿者组织的人力资源和相当比例的资金都是来自予社会,社会资源投入志愿服务的动力正是来自于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对于志愿者来说更是巨大的精神激励,是志愿者实现自我价值的归宿。

  4.2 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分析

  从政府、社会与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四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应该被看作是政府、社会和志愿者组织为保障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而实施的相应措施的合集。

  其中,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保障措施的对象涵盖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而志愿者组织提供的保障措施只针对志愿者。

  4.2.1 政府层面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是现代社会中宝贵和不可忽视的社会资源。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是调动这部分资源,使之转化为社会资本用之于社会的契机。建立完备的保障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要由政府来完成,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1.志愿服务立法

  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社会融合。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立法对志愿者的地位、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权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太少,遇到纠纷难以解决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这些问题都成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规来充分保障和规范志愿服务,而不能使其散见于地方法规中。只有把志愿服务用国家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使其得到真正的保障,也使其因具有国家意志性而显示出国家对志愿服务的重视。

  2.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大多民间志愿者组织的经费严重不足。由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志愿者组织的资会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会费收入。而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社会慈善的氛围,仅靠会费收入远不能弥补志愿者组织的资金缺口,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提供一定的资会支持并制订相关政策促进社会资金投入志愿服务。为了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度,激励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志愿者鼓励政策。

  4.2.2 志愿者组织层面

  通过借鉴国外志愿者保障机制的成熟经验,我们以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的生活、健康和安全、推动志愿服务发展为目标,对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做出以下分析。

  1.技能培训

  从“同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在派遣前对志愿者进行的培训情况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强调志愿精神的认知之外,志愿者组织应把服务地基本情况,交流沟通技能,组织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等作为培训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开办相关培训。志愿者良好的服务和参与技能不仅可以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志愿者精神,争取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十分有利于志愿精神的发扬传承和志愿服务的发展。另外通过志愿者活动展开技能培训,扩大人才储备,建立社会资源网络系统,对社会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2.生活保障

  虽然志愿者的参与是出于自发的志愿精神,但使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而加重生活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合理、必要的资会支持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方便。

  3.健康和安全管理

  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与人身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各种问题。因此志愿者组织应该制定较为完善的志愿者健康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志愿者免去后顾之忧,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4.志愿者个人发展支持机制

  每个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之外都要面临个人发展问题,如就业、再就业和升学。

  如果志愿者在贡献知识、技能和时间的同时,其个人的发展却面临窘境:如我国不少参与“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就遭遇了就业难,那么他们对志愿服务的参与积极性就会降低。因此支持志愿者的个人发展也是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措施,良好的个人发展支持机制能够吸引更多入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促进志愿者的个人发展,除了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之外,还需要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岗位,尽量使志愿者的个人能力特点与其服务岗位相匹配,使志愿者的个人素质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志愿者在就业中的个人竞争力;志愿者组织应加强与人才市场的合作,为志愿者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志愿者组织应定期对志愿者进行绩效考评,给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意见,使用人单位对志愿者的经历、技能、道德素质等特点进行全面了解。

  4.2.3 社会层面

  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各方面都支持和参与的重要的公益事业,我们以志愿服务所涉及的社会群体类型为依据,把社会层面提供志愿服务保障的主体界定为媒体宣传、公众认同和资源供给三方面内容。

  1.媒体宣传

  把媒体的积极作用纳入志愿服务保障机制有助于形成志愿服务主体、媒体和公众三者之间持续的良性互动:志愿者组织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志愿精神、介绍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并募集慈善捐赠,吸引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开拓资金渠道并挖掘人力资源;公众通过媒体把对志愿服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志愿者组织,帮助志愿者组织发现问题,弥补缺陷,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

  2.公众认可

  在近年积极推广公民教育活动及大众传媒的影响下,公众对于志愿者参与的价值和意义己开始认识及接受。但由于缺乏整体及全面性之推广及配合,公众往往只停留于表面认知层面,没有对志愿服务足够认可,也没有适当及足够的途径参与,公众多以为这只是一般青少年的社会活动或社会实践,因而欠缺了一股投入参与的动机及实际行动,为有效地发挥这一丰富的人力资源,深化公众志愿服务教育、提高公众认可度及促进公众参与,是现阶段构建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工作中所不容忽视的。

  3.社会资源投入

  (1)社会资金

  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捐赠是志愿者组织重要的资会来源渠道。因此,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也应成为我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捐赠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企业,其二是私人慈善。对于企业而言,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长远来看,有益于实现其商业目标。美国一个有权威性的企业调查组织“交流会议”

  (TheConferenceBoard)曾对 463家美国公司的捐赠策略作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有远见的公司都有一套全面性的捐赠指导,并且经常更新。在对捐赠给公司带来什么利益这个问题的回答上,这 400 多家公司的答案集中在改善公司的形象(75%)和提高员工的参与和士气(52%)上。其次,还有与顾客的关系得到改进(20%),产品销量增加(7.2%)和更多的媒体报道(3.6%)。整体来说,公司更关注他们从慈善捐赠所获得的回报,将这些捐赠视为一项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社会投资(陈达文,2000)。

  个人捐赠的动机一般和道德上的或者经济上的理由有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个人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有经济能力并且有实现社会责任的意识的情况下,个人会向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对于成立初期的组织,或难以获得来自政府和企业的资助的组织而言,来自个人的募捐收入则可以有效满足其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

  (2)社会人力资源

  从根本上来讲,志愿者组织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志愿者和雇员都来自于社会,社会对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及认可程度都会左右人力资源向志愿者组织的转移,进而影响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志愿者不但给服务机构提供人力帮助,而且还贡献各方面的人才。具备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不但为机构直接引进专业知识和技术,如金融知识、信息技术等,而且有助于扩充机构的服务范畴,加强及改善服务的素质。因此,深入挖掘志愿者资源对保障志愿者组织的生存进而发展壮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人力资源的投入应该被纳入志愿服务保障机制。

  5.针对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对策

  5.1 完善志愿服务立法

  完善志愿服务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社会融合。志愿服务立法应强调以下内容。

  5.1.1 明确志愿者组织的独立地位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活动都是在政府或半政府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和“官办性”。例如,很多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支持下成立的,许多地区的社会服务中心是民政部门的直属单位或直属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的领导担任社区服务中心的领导,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王名,2001)。而那些找不到挂靠部门的慈善组织只能申请工商登记,并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对志愿服务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时必须明确规定志愿者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目前的要求志愿者组织必须有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其拥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相关政府部门只给予支持、监督和评估,例如通过政府的影响力帮志愿者组织进行社会宣传,使人们不再单纯的认为志愿者组织就是帮人做好事的,要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所显现出来的积极作用,扩大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5.1.2 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制和法学上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法的核心(郭道晖,2005)。”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并以其指引和预示作用来安排人们的行为。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也更具有效率性。法律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我们应在志愿者服务法中对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安排,承认志愿者的权利,保障志愿者的权利,从而激励他们的志愿精神,使其在参与公共服务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认为应当在志愿服务立法中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以下规定:

  1.志愿者的权利

  (1)志愿者应当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志愿服务。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3)接受与其从事的相关志愿服务的技能培训。

  (4)在进行志愿服务遇到困难时请求帮助的权利。

  (5)获得进行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与保障。

  (6)对要求进行的志愿服务有异议时提出不同意见。

  (7)对志愿者组织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8)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在组织的救助权。

  (9)应当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2.志愿者的义务

  (1)应当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规定。

  (2)履行承诺或约定的志愿义务。

  (3)退出志愿者组织时要提自仃告知,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4)保守在志愿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进行非法营利活动。

  另外,志愿者在参与志愿者组织的服务项目时应该与志愿者组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细则制订,因为志愿者与一般劳动者的本质区别仅在于劳动动机和获得报酬方面的不同,志愿者同样付出了智力、体力和时间等成本,应当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保障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1.3 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被服务对象三方的关系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被服务对象是志愿服务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明确,必然会影响志愿服务的开展。因此,志愿服务立法必须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被服务对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方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当被服务对象受到权利侵害时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责任分担问题。

  5.1.4 建立志愿者救济机制

  近年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与受助人之削发生冲突和摩擦的事情时有发生,许多受助人认为“既然你是志愿提供服务的,就理应按照我的要求做事,不存在侵犯志愿者权利一说”。而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使得志愿者权利难以保障。有权利救应当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中国第一例志愿者死亡事件给中国的志愿服务敲响了警钟,反思他的遭遇,我们不得不遗憾我们法律保护的缺位。事发距今已有五年之久,死者冯勇的善后事宜仍没有得到解决,他的家属没有拿到任何抚恤金,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这是我们的一个尴尬。因此,我们应该把志愿者权利救济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志愿者的切身利益有所保障。

  5.2 加强政策支持

  5.2.1 资金支持

  由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志愿者组织的资余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会费收入。而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社会慈善的氛围,仅靠会费收入远不能弥补志愿者组织的资金缺口,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出国家或政府财政乃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其次,为了鼓励志愿者组织加强管理,提高营运效率,为社会公益事业创造更多的效益,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了对志愿者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经营收益全部免税的做法,而且一些国家还将此载入了法律。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和免税支持,必能使志愿服务有效的开展下去,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5.2.2 志愿者激励

  为了激励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效率,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志愿者鼓励政策。首先,政府应给予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宣传使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表达政府对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念度。其次,政府应该为志愿者的个人发展(如升学和就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我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的,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会支持。从 2003 年开始,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 1—2 年的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就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迄今为止,“西部计划”共吸引了万余名大学毕业生投身其中,它在为西部人力资源的同时,也缓解当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推动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另外,政府可以在人事制度中做出具体规定,将志愿者的工作评价作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招收员工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优先录用表现优异的志愿者。

  5.2.3 税收优惠政策

  对支持志愿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的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利于解决志愿者组织资金匮乏的问题,也能够吸引社会各方对志愿服务的关注,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公益氛围。除了对志愿者组织施行免税政策以外,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对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情况,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如降低税率或税收“反还”等。为了激励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其各种力量,政府有必要制订宽松的志愿服务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

  5.3 加强公众认可

  为了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并促进公众参与,转变志愿服务宣传模式、深化志愿服务教育是现阶段构建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工作中所不容忽视的。

  5.3.1 转变志愿服务宣传模式

  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并促进公众参与,媒体要转变目前单一的宣传模式,由单方的信息提供转变为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公众之间形成的持续互动。志愿者组织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志愿精神、介绍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并募集慈善捐赠,吸引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开拓资金渠道并挖掘人力资源;公众通过媒体把对志愿服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志愿者组织,帮助志愿者组织发现问题,弥补缺陷,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媒体也能对志愿服务活动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众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服务项目的进展情况、资会募集情况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使志愿者组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不仅能提高志愿者组织的运行透明度,也有助于提高志愿者组织的公信力;媒体对表现突出志愿者的事迹报道能够激励志愿者发挥更大的热情投入志愿服务活动。

  5.3.2 深化志愿服务教育——推行“服务学习”

  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并促进公众参与,应该深化志愿服务教育。而目前的宣传教育只能使公众对志愿服务停留在较浅的认知层面。提高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首先应该强调志愿精神这一意识形态的传播。从这个角度来讲,教育体系的作用不应该被忽视,我国志愿服务的雏形——“学雷锋活动"正是从中小学教育中普及开来,从而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在教育体系中贯彻志愿服务的理念,使志愿精神深入人心。

  5.4 优化志愿者组织培训体系

  目前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社会服务的需要,很多组织对志愿者的培训用知识讲授的方式进行,较少涉及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志愿者在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技能的情况下直接参与服务活动,很难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遇到突发事件时也欠缺应对能力。因此,我们建立完备的志愿者培训体系,应该以提高志愿者各方面的技能为目标。

  1.志愿服务讲座

  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培养,服务地概况介绍,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相关知识的传授和志愿服务相关案例研究。

  2.技能培养

  内容包括:服务领域的专业技能,与组织和其它志愿者的交流沟通技能,社会实践技能,服务项目的组织技能。

  3.健康安全培训

  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知识,体育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知识,治安应对措施,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志愿者良好的服务和参与技能不仅可以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而且可以有效地宣传志愿者精神,争取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十分有利于志愿精神的发扬和志愿服务的发展。另外通过志愿者活动展开技能培训,扩大人才储备,建立社会资源网络系统,对社会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5.5 维持志愿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虽然志愿者的参与是出于自发的志愿精神,但使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而加重生活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合理、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方便。从“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的经验来看,对志愿者的生活保障应包含最低生活费用补贴(根据服务地的生活标准)、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为服务外地的志愿者提供住房或住宿补贴等内容。

  5.6 能保证志愿者的基本健康和安全保障

  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与人身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各种问题,因此志愿者组织应该制定较为完善的志愿者健康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5.6.1 健康保障

  志愿者组织应该为每位志愿者购买具有一定保障效力的医疗保险应对重大疾病,准备一些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对常见疾病和一般身体伤害,设置健康指导人员为志愿者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设置专人负责解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问题。

  5.6.2 安全保障

  志愿者组织应该为每位志愿者购买具有一定保障效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重大人身伤害,对志愿者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设置专门人员负责解决志愿者人身安全问题。

  5.7 本章小结

  在本章我们以解决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现存问题、促进志愿服务发展为目标,提如了构建我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完善志愿服务立法,确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2.加强政策支持,解决志愿服务的资会缺乏问题,激励民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3.促进公众认可,转变志愿服务的宣传模式,深化志愿服务教育。

  4.优化志愿者培训体系,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

  5.为志愿者提供生活保障。

  6.为志愿者提供健康和安全保障,免去其后顾之忧。

  6.结论

  本文通过文献阅读等形式对当前和谐社会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诊断和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课题。应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志愿者组织在建设当前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当前志愿者组织服务的保障机制存在问题,完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对志愿者组织活动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完善志愿者组织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高效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固发展,保证祖国的繁荣昌盛。

  文中提出的改进意见严格来说只是改进的原则和方向,在实际实施中应该辅以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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