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 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 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与其单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如在释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中唤醒公众的参与意识, 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为, 提高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保护; 公共参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文化遗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的大事。在适时调整保护理念之后, 非遗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就。
(一) 文化遗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自人类产生以来, 遗产也就产生了。文化遗产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与人类的生活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 是“活态文化”, 是人类智慧和劳动的结晶, 也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文化遗产不仅承载了个人、社区、族群、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记忆和集体记忆, 也是人们心灵的慰藉, 是人们对多元文化、异质文化的向往的源泉。
依据遗产存在的不同形态, 文化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作物质文化遗产 (Physical Heritage) , 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遗产统称非物质文化遗产 (Non-physical Heritage) 。
1.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性的遗产。根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考古、建筑、科学和技术等价值或重要性的特殊物质文化。具体来说,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建筑、古村落、古墓葬, 或具有特殊价值的建筑、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也包括出土的古器物、传世文物和工艺美术品等可移动文化遗产, 以及具有文化贡献的自然地貌。
可见, 物质文化遗产以物质为依托, 但不局限于物质。有形载体在承载物质文化的同时, 也蕴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统一, 也是有形文化遗产向无形遗产的物化过程。
2.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 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首次见于1982年在墨西哥举行的世界遗产委员会 (UNESCO) 的会议文件中。这一概念平衡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上的差异, 丰富了遗产的领域。
第29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宣言》 (Human Oral and Nonmaterial Heritage Masterpiece) , 并公布首批19件非物质遗产杰作, 昆曲是其中之一。第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至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得到广泛应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 和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方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物质性要素支撑。虽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文化和技艺的展示, 但在创作和展示中离不开文化空间和传承人两大物质性要素。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时空, 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空间和自然环境空间。只有在文化空间中, 才能充分表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内涵。凡是致力于使艺术品和文物以失去其原有的环境和原有的功能为代价, 让它在一个更大的环境中, 产生新的功能和意义的行径, 都是某种形式的“汪达尔主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是言传身教、口传心授, 因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传承人不局限于个人, 也包括民族、族群或社区。传承的重点不仅是技术层面延续, 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弘扬。
此外, 文化遗产还涉及个人、群体、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多维互动以及教育、自然和文化的保存、重现和发展, 是一个不断卷入、生成的动态过程。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人们关注文化遗产的时候, 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最吸引眼球的。正是如此, 当人们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时, 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默默地流逝。
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本的跨地区、跨国的自由流使更多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技艺不断受到冲击, 非遗传承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和城镇化全面提速, 城乡二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 尤其是特大城市务工、生活, 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态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也随之发生变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开发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开始浮现, 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 需要适时调整我们的非遗保护理念。
第一, 两种错误立场要不得
一是过于文化中心论的倾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或属性绝对化, 认为发展和保护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主张不发展就是保护。这类观点混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次矛盾, 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或原生态, 实质上是为了满足自己文化猎奇心理, 不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地改变落后现状, 最终并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二是过于功利主义倾向。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在目睹了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土特产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签后, 立刻身价百倍, 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畅销世界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可以享受国际援助、技术支持、免受战争或人为破坏等一系列优惠待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过分强调经济效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过度开发, 结果往往是经济效益增加了, 文化遗产却不可挽回地消失了。
第二, 以文化生态区建设,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所谓的文化生态区是指在划定的区域中, 借助保护措施, 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所依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情感交流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 使文化遗产得到修复的生态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关键在于处理好文化要素、自然环境与人三者的关系。借助文化生态区, 将文化遗产处于其原生环境中, 使之成为“活文化、活遗产”。
2007年,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第一个获批的文化生态区, 实践证明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既保护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 又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 兼顾了对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截止到2014年底, 18家国家级生态保护实验区获批, 2555个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生态保护区的作用正在逐渐彰显。
第三, 以生产性保护, 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 进而通过流通环节和销售环节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传承的保护方式。
生产性保护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动力, 以税收优惠引导非遗生产性示范性基地发展, 从而激发非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196.26亿元, 利税30.11亿元, 从业人员达到265万余人。
第四, 以数字化保护,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际传承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传承的新实践。
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历程中不断汲取新的要素、新的技艺来发展其内容、形式和传承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每次变化, 也是在适应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而自我革新。数字化技术作为一种新技术, 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信息时代的一种选择, 是“道”和“术”的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传承人是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主体。把非遗文献、图像、碑刻或影像等实物数字化转录, 建立数字化展览馆、体验馆、自媒体平台来存储和展示非遗的过程中要发挥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主体作用, 也应该成为非遗拥有者和传人的自觉选择。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采集、资源数据库建设和数字化标准提供了操作规范。罗浮宫数字化项目、数字化米开朗琪罗计划、罗马大剧场数字化项目, 是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中成功的探索, 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 非遗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不断积累有益经验, 形成中国特色非遗保护格局。
第一, 完善和推进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相当程度上给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但仍缺乏与之相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在法学界, 对非遗的民事权利使用知识产权法或特别权力法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在立法实践中, 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以国际化为视角, 寻求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法理上的突破,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扩展出兼容传统知识产权的新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方面, 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地方立法方面, 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 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截至2014年底, 我国已有18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第二, 推进非遗保护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进程
科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保护工作的内在要求, 也是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
首先, 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自2014年以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首次采用网上申报, 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视频的技术要求有所提高, 规范了申报程序。其次, 强化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动态化管理。文化部定期对保护单位的履职能力、条件和绩效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 重新认定或调整项目保护单位。
最后, 多种保护方式全面推进, 非遗保护体系化效果良好。针对非遗保护的不同需求, 实施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等保护方式,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规范保护工作的流程。譬如, 在非遗抢救性保护工作方面, 文化部制定《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两个工作规范;在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方面, 文化部牵头, 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 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
第三, 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息息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永续传承传扬下去并且发扬它的魅力, 就必须坚持不断地保护与培养传承人。因此, 坚持“以人为本”, 做好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培养和造就人才, 完善传承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不可或缺。非遗保护急需大量国际化、专业化、高学历的人才, 遗憾的是只有中国艺术研究院招收传统技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间研究两个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缺乏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置。其次, 加强非遗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和非遗资源开发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形成非遗保护和非遗资源开发的良性互动。
最后, 传承人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传统非遗传承方式主要是世袭和广传, 所谓世袭传承是指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中传授和修习, 一般不传外人, 甚至传男不传女。而广传主要是社会传承, 一般是指师徒手口相传, 或无师自通。可见, 传承人直接关系到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浙江温岭地区突破性地把传承人由个体概念扩展到团体和群众, 为非遗储备了传承人, 延续了非遗生命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教育考察
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物质或非物质文化, 更重要的是遗产具有社会教育的功能。尽管中外的教育指向不同, 但国外非遗社会教育对我国开展类似工作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
这种社会教育功能通过遵循特定的继嗣原则, 某种习俗、信仰与特定的人群、世系、团体建立特殊的情感纽带, 成为他们维持认同, 保持群体延续的重要载体。
1. 文化遗产蕴含了群体共同价值
文化遗产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 反映了不同时代文化特色、发展历程和审美观。正是为了满足生活、战争、水患治理或者是皇家建筑、审美艺术创作的需要, 文化遗产被创作出来。
这些文化遗产饱含了人民的劳动创造, 或悲凉、辉煌的历史故事, 体现了人民的创造性和不屈不挠的精神。
经过历史的沉淀, 无论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物质文化遗产, 还是以艺术性、独创性和文化价值来判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都是蕴含了特定群体的共同价值和主张。
2. 文化遗产是群体凝聚的纽带
从横向看, 文化遗产是增强群体凝聚力的纽带。文化遗产涵盖了特定群体的生存空间、地域、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潜移默化中教化了人们的言行、思维方式, 并逐渐培养出共同的集体荣辱感。
具有共同文化遗产的群体, 意识到拥有共同的祖先、历史与文化特征, 内部成员之间自发的产生亲近感, 认同自己的族群身份, 进而对自己的族群身份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 而排斥其他的族群。这种族群认同感使族群内部保持旺盛的活力, 维护文化的独特性。
3. 文化遗产是“我群”与“他群”的界限
从纵向看, 文化遗产是划分“我群”与“他群”的界限。人们总是通过不同的文化遗产来界定自己的族群, 这些可供参照的文化遗产包括:
第一, 口头传说与表述。如, 神话、史诗、传说、故事、歌谣, 这些蕴含了族群的起源与背景, 是族群认同的最重要依据。
第二, 各种仪式节庆。通过融入节庆和仪式, 进一步强化自己的集体意识和身份认同。
第三, 社会风俗与礼仪。风俗和礼仪在潜意识中约束着成员的言行, 使成员按照文化习惯行事。
第四, 各种歌舞表演。通过反复展演的形式, 强化自己的文化特质。
第五, 传统手工艺通过传承来表达族群的知识谱系和文化特征。
通过以上文化遗产的对照, 个体获得族群的承认和认同。也正是文化遗产的差异, 形成了“我群”与“他群”的不同。
(二) 国外非遗社会教育的基本经验
以德国和法国为核心的欧盟等发达国家在文化遗产教育方面有着长期的实际历程, 考察欧盟成熟的经验, 尤其是法国和德国的非遗教育历程,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借鉴意义。
1. 政府是文化遗产社会教育的主导力量
在欧盟中, 法国是以政府力量强势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而著称。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 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
首先, 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 在世界首屈一指。在近100多年的法制进程中, 颁布了100多部文化遗产法, 为保护传统文化打下了基础。其次, 自20世纪初开始的文化遗产大普查, 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 保护遗产成为全法国的共识。第三, 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和科研机构在保护、管理、修复、鉴定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形成合力, 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
2. 民间组织是文化遗产社会教育的补充力量
民间组织是政府主导力量的延伸, 也是开展文化遗产社会教育的补充力量。1914年, 法国试点把古迹移交到民间组织来托管运行。现在, 绝大多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都是借助民间社团组织的托管开展的。
法国民间社团组织约18000个, 著名的民间社团组织有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和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古迹信托是法国最大的古迹信托组织, 该组织成立于1983年。一般来说, 国家负责硬件维修费用, 古迹管理和营运由信托组织全权负责, 并自负盈亏。
除法国之外, 英国和意大利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技术培训等工作通常也是以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进行的。
3. 博物馆教育是文化遗产社会教育的主渠道
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都是相互渗透和不能分离的, 博物馆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离不开博物馆, 双方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博物馆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意大利、日本、丹麦、法国等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把博物馆教育切实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 博物馆所需经费由政府统一拨付。博物馆在政府的支持下, 普遍建立减免费开放的制度, 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社会教育, 博物教育与学校教学紧密结合, 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美国的博物馆普遍设置教育部, 并根据不同群体的特质, 如年龄、种族、宗教等开发不同的教育项目, 力求使每个阶层的人都能从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或图书馆中获益。
4. 书籍和报刊是文化遗产社会教育的重要平台
在文化遗产教育平台的构建上, 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将是公众接受文化遗产教育的主渠道。
西欧为了唤醒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每年印刷文物保护名录, 并免费向市民和文物拥有者发放。譬如, 丹麦历任国家博物馆馆长撰写普及性考古书籍, 考古期刊订阅率达到1%, 这些书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宣传使得丹麦公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大大增强。
进入新媒体时代以来, 零阅读, 阅读碎片化成为一种新的现象。传统媒体开始转向新媒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也出现了新的机遇。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或新闻客户端推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 或者文物知识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新选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路径
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见证者, 社会教育资源载体, 文化遗产具有生动性、直观性, 在社会教育过程中说服力较强。但是, 鉴于遗产资源容易引起误读, 或对历史事实“不忠”, 遗产教育必须从博物馆教育、遗产旅游教育和公众考古教育路径出发, 更好地诠释文化遗产、保护好文化遗产。
(一) 遗产地旅游教育
遗产地旅游是指人们自觉地将自己的休闲活动与记忆中的或是认定的过去联系起来的行为, 其中包括怀旧、记忆、原真性等问题的诉求和争论。借助旅游的方式, 帮助游客实现跨越时空、重返历史的愿望, 是人们与过去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方式。
1. 遗产旅游充满怀旧情结
遗产旅游体表现在西方社会对非西方社会的旅游期待上。如, 特定国家和游客希望在旅游时重现过去美好时光。殖民地国家往往在前殖民地旅行中找回昔日的辉煌, 重建对本国历史和国家的自信。遗产旅游也表现在本国旅游中主体族群对于边缘族群的旅行中, 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区域的旅行中, 对目的地的“异域性”、“过去时”追求, 认为欠发达区域为发达地区的人们保留了过去的、可以怀旧的情景推动了遗产旅游的发展。
2. 遗产旅游是遗产经济的实现形式
遗产和旅游开发相结合, 是遗产经济实践的主要模式。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当地族群结合起来开发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公认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也是遗产保护不可小觑的副产品。但是, 将遗产作为旅游资源, 遗产工业的出现, 以及遗产的产品化、商业化、使遗产越来越背离自己的本质, 与历史、过去的联系被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所绑架, 与人们孜孜寻求的遗产原真性脱节。遗产开发与族群、社区的所属关系被政治或经济权力话语所剥夺, 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过度或畸形开发, 以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为前提旅游开发急需遏制。
(二) 遗产博物馆教育
随着大众旅游的广泛兴起, 被现代性所异化的大众不断在历史遗产中寻求原真性。博物馆作为保存、保护遗产的特定场所, 日益成为人们释放“文化失落感”首选之地。
1. 博物馆是对遗产保藏、展览的最有效载体
博物馆的特殊性和优势是对物品集中性地展示和保存, 是对历史的“再发明”。20世纪70年代, 出现了生态博物馆和露天博物馆等新兴博物馆, 这些博物馆侧重于区域性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和社区参与。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 博物馆从简单的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也包括展演这些文化遗产的社区和个人。社区与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普遍, 博物馆的工作更具文化性和道德性。
在后博物馆时代, 博物馆不在仅仅关注文化遗产, 更关注文化遗产、社区和博物馆之间的关系。博物馆的管理权为博物馆、社区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共同拥有。博物馆在日常展览之外, 定期举办特定主题的文化遗产展示, 相关人员穿着传统服饰的真人演绎文化遗产, 既加强了博物馆的教育功能, 又增加了博物馆的娱乐性。
2. 生态博物馆增强了社区的参与意识
所谓生态博物馆就是将文化遗产和它周围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当做有机整体来保护, 关注社区精英的文化需求和主动邀请技艺精湛的手工艺人、舞蹈、音乐表演者到博物馆展示文化遗产。社区成员、博物馆共享文化遗产的权利, 有利于文化遗产以博物馆为媒介的保护和传承。
(三) 公众考古遗产教育
考古学是通过发掘和调查古代人类的遗迹遗物和文献来研究古代社会的一门人文科学。考古学的最终目的不是器物, 而是通过遗迹、遗物和文献来研究和了解过去的人类社会。
1. 公众考古学是考古学大众化的产物
考古大众化源于公众对自己的过去和历史具有天生的好奇心和亲近感, 对以往的生活有强烈的怀旧情结, 这使得公众考古具有深厚的大众基础。此外,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新闻媒体的发达, 信息及时有效的广泛传播成为可能, 这使得公众考古和新闻媒体结合, 使公众考古大众化或共享式考古有了现实可能性。人们不仅关注考古有什么新的发现, 工作之余去参观博物馆、欣赏出土文物和遗产地旅游, 更愿意参加考古发掘, 体验考古的乐趣。
此外, 考古学家具有走出研究机构, 乐于把考古信息、考古成果及时有效地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给公众, 最大限度地惠及公众, 实现社会共享的意愿。借助考古发掘, 文物、遗迹和遗址的保护、展示、传播等形式, 实现考古知识的大众化、通俗化和普及化, 最终提升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 参观式考古是公众考古的基本形式
参观式考古是通过公众在考古现场, 近距离观察考古发掘, 体验式考古等形式来了解考古工作的性质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以特定的考古发掘活动为突破点, 通过参观考古现场, 辅以讲解员解说, 解释考古工作的术语和工作程序;在考古资料整理的过程中, 近距离体验器物的清理、修复和归类, 再现一些古老技艺;在陈列和讲解的过程中注入历史知识, 让体验者了解遗迹和遗物背后的文化价值。
3. 模拟考古是公众考古的新突破
在参观式考古的体验过程中, 人们在知识得到满足之后, 更希望能亲自体验考古的乐趣。模拟式考古就是在已经完成考古发掘的遗址上, 将部分文物的复制品埋于地下,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 借助洛阳铲等专业考古工具, 实现模拟发掘、器物整理、修复和归类, 从“静”到“动”的转变, 使公众考古大受欢迎, 更多的人了解考古的意义, 主动的融入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此外, 发行考古类科普图书, 考古发掘的现场直播或制作专门的考古纪录片, 或《鉴宝》、《华豫之门》等公众参与度高的电视节目不仅增加了文物鉴赏能力, 而且还培育了遗产、遗迹的保护意识, 增强了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文化遗产社会教育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延伸, 只有通过多种途径的社会教育才能体现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使人们从简单的参观, 到保护意识的增强, 关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这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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