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 校外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有机补充和拓展, 成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校外教育科学规范有效发展, 从建立和完善校外教育活动基地、改革和创新校外教育模式、强化对校外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进青少年校外教育的方法和基本途径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青少年; 校外教育; 途径; 方法;
在新形势下, 大力发展校外教育事业, 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素质教育, 推进教育公平,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具体体现。因此, 校外教育应抓紧抓好。
一、建立和完善校外教育活动基地
当前, 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形形色色, 良莠不齐, 多、散、小、简、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严重制约和影响校外教育作用与功能的发挥。按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必须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当前发展实际, 各地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青少年宫, 以及一些实验基地是进行校外教育的理想场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具有公益性、开放性性质, 应加强对这些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完善硬件设施, 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优化师资力量, 形成完整、科学、规范的校外教育模式。并且以活动中心为龙头, 以乡村少年宫和教育基地为重点, 带动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作为补充, 并相应地改进完善软硬件设施, 提高校外教育能力, 逐步推动校外教育机构向规范化迈进。
二、改革和创新校外教育模式
当前, 许多校外教育机构存在教师素质低下, 管理体制机制不科学, 教育方法简单, 活动开展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现状, 必须认真审视, 对校外教育的模式、方法、功能、定位等进行深入研究思考, 改革创新, 使校外教育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一是必须突出校外教育的实践性、趣味性和社会性特点。校外教育活动必须和实际生活紧密结合, 要正确处理好家庭、学校、校外教育之间的关系, 统筹安排校外教育活动, 使学生既可以保证学到应有的知识, 又要不增加学生负担, 使学生在自愿和轻松的状态下接受校外教育。二是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和活动。课程和活动要突出自身优势和地方特色, 形成独特的、新颖的、稳定的教学和活动模式。要树立品牌意识, 通过不断地改进、完善、创新, 创造别具一格的, 具有明显优势特征的课程和活动, 用心打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课外教育乐园。三是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要按照“开放、创新、提高”的原则, 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 通过参观学习, 观摩教学等方式相互学习借鉴, 取长补短, 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四是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管理制度, 严格校外教师准入和考核激励制度。要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尊重教师, 关心教师, 为教师开展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五是加强校内校外教育良性互动。区域内各校外教育机构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既要实现资源共享, 又要注意发挥各自的优势, 建立统一有效的联系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 妥善衔接校园内外教育, 形成相互衔接、优势互补, 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良性互动局面, 提升行业凝聚力和公信力。
三、强化对校外教育的监督管理
随着校外教育的不断发展, 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亟待正视解决。如有的机构设施简陋,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教师水平不达标, 甚至没有教师资格, 严重影响教育质量;有的收费过高, 增加了家长的负担, 等等。对于这些问题, 校外教育管理机构要创新管理方式, 加强监督管理, 推动校外教育规范发展。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把校外教育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 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二是合理设置准入门槛。校外教育机构参差不齐, 严重影响校外教育质量, 对学生和家长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 在审批校外教育资质时, 对教学场所、管理人员、教师资格、课程设置, 收费标准等都要严格审核, 从源头上加强这类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校外教育质量评价管理机制。要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 定期开展由学校、家庭、社会、管理机构、校外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价活动, 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核评价, 督促其不断加强设施建设, 优化配置教育资源,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提高校外教育质量。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 对考核评价结果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引导家长正确选择校外教育机构, 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 通过宣传, 让家长和学生更好的了解校外教育, 动员和引导家长积极支持校外教育, 主动参与相关活动, 适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增强发展动力, 推动校外教育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江.探究少年宫校外快乐教育活动[J].未来英才, 2015, (10)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