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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卵子的社会伦理与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1 共5711字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为因排卵障碍致不孕的女性提供了生育机会, 从而增加了对卵子的需求量。 由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基本国情、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对捐赠卵子问题所持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准许捐赠卵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赠卵的基本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一,赠卵只能是出于人道主义,禁止一切商业化的供卵行为;第二,捐赠的卵子只能来源于辅助生殖治疗周期剩余的卵子;第三,赠卵者在捐赠之前必须通过有关健康检查;第四,赠卵者应完全知晓所赠卵子的用途、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五,同一捐赠者所赠卵子最多帮助5名妇女妊娠;第六,赠卵必须进行临床随访。 我国之所以对赠卵行为持谨慎态度, 究其原因是捐赠卵子会涉及诸多社会、伦理、法律问题。 本文试就捐赠卵子所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一、由捐赠卵子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打破人类繁衍的自然选择原则

  达尔文进化论的核心思想是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该理论揭示了自然对生命的意义,即自然对生命过程的选择。 在自然界中,生命的选择是很残酷的,羸弱的个体很可能被环境淘汰掉, 不能一代一代繁衍下去。 人类虽然能主动地改变环境、适应环境,自然界对人类繁衍和生育能力的调节也同样残酷。[1]

  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们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大,再加上很多女性以学业、事业为主推迟婚姻和生育,使得女性不孕患者的数量逐年上升。 在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下, 婚姻和生育被人们视为神圣而严肃的人生义务,男女两性通过性交行为自然孕育子代,子代和父母形成血亲关系,生儿育女成为婚姻的永恒纽带。

  捐卵助孕技术借助于夫妻以外第三者所捐赠的卵子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为不孕家庭解决了生育难题、实现了传宗接代的美好愿望, 但它却有悖于人类繁衍的自然选择原则。自然生育是通过恋爱、婚姻和性交方式生育子代; 人类繁衍历来被视为高尚而自然的行为, 父母出于对家庭的重视以及受传宗接代使命感的召唤而孕育后代。 而捐卵助孕技术通过人工辅助的方式,让原本不会诞生的孩子出世;出生的孩子不是夫妻双方自然孕育的结晶, 而是为了某些原因人为制造出来的结果。 捐卵助孕技术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和方式,使生育与婚姻相分离,这种生育方式颠覆了人类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法则。

  (二)冲击传统的家庭模式

  婚姻是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 亲属之间形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在捐卵助孕中,提供卵子的一方并不是家庭的组成人员,这就涉及子代与第三方母亲的血缘关系,通过卵子捐赠出生的后代实际上拥有不止一父一母。

  第一种情况是最简单的情况, 精子由受卵女性的配偶提供,精卵在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之后植入受卵女性体内怀孕分娩, 在这种情况下, 后代有一父两母,除了生育和抚育他/她的法定父母之外,还有一个是提供卵子的遗传学母亲; 第二种情况是受卵女性由于身体机能缺陷, 无法使受精卵在自身体内成长发育,需要请其他女性代替她怀孕分娩,通过这种方式出生的后代在三个父母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个代孕母亲;第三种情况更为复杂,即精子和卵子都来自于他人,此时后代将拥有五个父母。 在传统观念中,家庭由生育子代的父母和子代构成, 子代只拥有两个父母,遗传学父母和法定父母是一致的;而捐卵助孕打破了传统的家庭模式, 使子代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了一个遗传学母亲; 如果子代长大后知道自己还有遗传学母亲,可能会产生复杂的感情取向,也有可能去寻找其遗传学母亲, 使原本简单的家庭关系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由捐赠卵子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可能激发人为制造多胞胎

  2010年, 广州富豪代孕八胞胎事件引来社会舆论界一片哗然。虽然八胞胎的问世纯属偶然,但我们不得不思考捐卵助孕中常见的多胞胎现象。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合法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治疗的妇女, 每个周期移植的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35岁以下的妇女最多只能移植2个; 植入多个胚胎受孕成功后要进行减胎手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以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安全。一般情况下,体外受精治疗的成功率是40%~50%, 不孕夫妇为了增加受孕的成功率, 在每个治疗周期会培育多个胚胎并植入体内发育,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多胞胎现象的出现。多胞胎不仅影响我国关于人口问题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给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家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且会增加孕妇的健康风险, 还有可能降低出生婴儿的质量。[2]因为孕妇在双胎或三胎妊娠过程中很可能患上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对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危害很大。此外,妇女子宫内有两个或多个婴儿同时发育,也可能使子宫过度膨胀,容易导致早产,这些都是违背人类生育的自然规律而人为增加的风险和危害,值得高度重视。

  (二)可能激发人为选择后代基因

  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为了帮助不孕家庭生育健康的孩子,避免遗传疾病的发生,而不是刻意追求高质量的遗传基因,保证所生后代聪明漂亮。[3]

  受优生思想影响以及经济利益驱使, 在我国成都曾出现过“美女卵子库” “名人卵子库”等,英国时尚摄影师哈里斯也曾在网上公然出售名模卵子, 以吸引富豪出高价购买,帮助其生育美丽的后代。这种现象的出现极易造成社会混乱, 过分渲染某一群体卵子的高质量也势必会走向基因歧视。在卵子捐赠过程中,不孕夫妇被给予选择后代遗传基因的机会, 他们往往倾向于选择那些年轻、漂亮、身材较好、学历较高的供卵女性; 还有一些不孕家庭为了使后代遗传到良好的基因,不惜出大价钱购买高质量的卵子。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不得进行性别歧视,我国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实中,一些不孕家庭受“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封建思想的严重影响,又有辅助生殖技术为其大开方便之门,因此,会不惜一切代价生育男孩,无情地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多次进行卵子捐赠,不仅导致堕胎现象频现,损害孕妇健康,导致医疗资源大量浪费,也违背了生命发展的自然规律, 不利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平衡,还可能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极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增加近亲婚配危险

  随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 近亲婚配问题也需要人们特别关注。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捐卵助孕中的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为了保护供卵者的隐私, 也为了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在捐卵助孕过程中,供卵者、受卵者及出生后代之间都是互盲的, 这就有可能导致受卵者所生后代与供卵者所生后代日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血缘婚配,造成乱伦危机。尤其是卵子交易过程中的捐卵助孕, 一些贫困女性迫于生活压力, 不止一次供卵;中介机构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对女性的供卵次数和数量一般不作限制, 而且也未对女性的供卵情况进行正规登记---这就很有可能导致由一名女性供卵所生的不同受卵者家庭的后代在适婚年龄时相互婚配,并生育后代,这是不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尽管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随着供卵人群的增多和捐卵助孕技术的广泛应用, 其发生的概率也会逐渐升高。 为了保证我国未来出生人口的质量和素质,该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三、由捐赠卵子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子代的法律地位问题

  捐卵助孕技术从诞生到在临床上广泛运用,帮助诸多不孕夫妇实现生儿育女美好愿望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自然的生育方式, 使传统家庭中闯入了第三者, 子代的法律地位问题变得错综复杂。 我国《婚姻法》中涉及到四类父母子女关系,即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观察不难发现,通过捐卵助孕技术所生子女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不断增多并慢慢长大, 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为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直接关乎其日后的抚养、监护、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4]而捐卵助孕技术属于体外受精技术的一种, 与人工授精技术有所区别。那么,目前关于捐卵体外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并无相关规定, 是否适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也尚无定论, 这就使捐卵助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二)法定父母的认定问题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人们有机会选择精子、卵子和子宫帮助其生育,在捐卵助孕过程中,卵子由第三者提供,是确定的,但卵子与谁的精子结合是不确定的, 它可以与妻子配偶的精子结合,也可以和第三者的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之后是移植到妻子体内分娩还是由他人代替分娩也是不确定的,这样就可能出现多种情况,未来出生子女将拥有多位父亲和母亲, 最多可以同时拥有五位父母:遗传学父亲(精子提供者),遗传学母亲(卵子提供者),分娩母亲(子宫提供者)和社会学父母(养育的父母)。因此,由捐卵助孕所生子女的法定父母认定较为复杂和困难;我国《婚姻法》对如何认定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未作出规定。 通常情况下,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下法定父母的认定考虑以下因素: 实施辅助生殖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此是否完全知情同意,配子提供者的意愿是否只是帮助他人受孕,而不愿意承担未来出生孩子的法律责任。[5]

  如果满足夫妻双方在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 由配子捐赠者提供配子进行辅助生育, 并从未来出生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考虑,一般认定养育父母为孩子的法定父母。但不可否认,捐卵助孕者日后可能反悔,与养育父母争夺孩子, 这又增加了捐卵助孕技术下法定父母认定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

  (三)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 (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感兴趣的事务(如社会新闻)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情权的范围和内容越来越广。与知情权相对应,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支配自身、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权利。[7]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捐卵助孕过程中, 主要涉及四种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是出生孩子的知情权与供卵者的隐私权的冲突,对于孩子来说,他/她有权知道自己的基因母亲是谁;对于供卵者来说,她们不希望将自己的基本信息泄漏给他人,以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受卵者的知情权与供卵者的隐私权的冲突,一方面,受卵者有权知道将要使用的卵子质量以及供卵者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供卵者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不得将基本情况和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是供卵者的知情权与受卵者的隐私权的冲突,对供卵者来说,其有权知道自己的卵子用于何处, 会对自身造成何种健康损害; 对受卵者来说, 其有权要求为其保守秘密,不泄露其基本信息和相关情况。[8]四是出生孩子的知情权与受卵夫妇的的隐私权的冲突, 对于出生孩子来说,其有权知道自己的出生方式;对于受卵夫妇来说, 其隐私权表现为不希望他人知道其是通过捐卵助孕的方式生育孩子。 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某种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如何既保护一方的知情权,又不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

  四、结语

  辅助生殖技术在造福更多不孕家庭的同时,其对社会秩序的扰乱不可避免, 对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会停止,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会接踵而至。科技的进步永无止境, 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国情和现实的迫切需要, 其发展亦不会止步。 为趋利避害,保证新技术正确合理有序开展,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积极勇敢应对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为新技术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捐卵助孕技术是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 其所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为此,建议如下:

  第一, 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规约建设。 首先,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育观,鼓励自然生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辅助生殖技术, 既要合理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积极方面, 又要及时制止超出社会伦理道德所能承受范围的技术运用。其次,倡导男女平等,严格贯彻实施国家的人口政策,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选择性别目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在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同时保持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的平衡。再次,加强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建设, 有效监督和审查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规范,并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伦理咨询服务。

  第二,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应对。针对现行规制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不高、适用范围有限的问题, 建议适时出台我国统一的人工辅助生殖法, 将辅助生殖技术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统一纳入法律范畴之内, 尤其是明确界定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定父母的认定问题。

  第三,成立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更新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行为规范, 并对这些医疗机构定期进行专门检查, 及时终止不符合资格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资质, 严厉惩处医务人员在辅助生殖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于 修成。辅助生殖的伦理与管理[M].北 京:人 民卫生出版社,2014:112.
  [2]李战胜,袁长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和法律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2):106-107.
  [3]杨硕,石文娣,徐策,等。辅助生殖技术中卵子捐献及交易的伦理问题[J].医学与哲学(A),2013, 34(3): 32-35.
  [4]江 必新 ,何东宁 ,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4.
  [5]黄 春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D].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6.
  [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91.
  [7]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8]邢玉霞。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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