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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社会风险控制的价值及制度建设(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1 共7073字

  三、法律与社会风险控制的制度构建

  “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 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个神话,而非现实”[11].所以,社会风险的控制仅仅体现在理念之上是不够的,还需要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才会产生实际的作用。

  (一)行政风险控制的权责一体化构建

  政府作为重要的公权力部门,具有法律赋予的公共管理权力,但是,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就会形成专制。社会风险控制,离不开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职责行使,也更加应该强调其权责的一体化,只有充分落实政府责任,才能督促其更好的行使职权。

  具体而言,我们不仅应该在政府内部广泛、坚定推广“权力清单”制度,厘清政府职权,更应该推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清单”制度。因为社会风险的控制,需要权力者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敏感意识,才能坚守社会公众安全的“底线”,也只有严格其责任,才能减少权力和监管的疏忽。例如,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外滩发生的踩踏事故,就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事态预判不足,疏忽大意,而酿成的惨剧。现实中,有的政府和部门,利用单位决策和党委组织决定,规避责任的具体落实,对此我们不仅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还应该坚决落实“一把手”责任和单位责任,坚决克服“有权无责”的弊病。

  (二)风险控制立法理念的更新和立法体系的完善

  科学和技术在带给人们生产和生活福利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风险控制难度的加大。法律要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及时防范社会风险,就要对科技的进步和影响进行预判和评估。

  1.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明显区别是,诉讼主体和直接受损的权利实体之间的分离。虽然我国现有法律中,已经具有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起诉主体、诉讼程序、举证责任、诉讼效果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还远远不够成熟,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方面。目前,由于社会风险影响的蔓延性,传统私益诉讼又很难从总体上阻断风险的扩张趋势,只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引入公益诉讼才可能达到较好效果。

  2.多方参与的立法理念。“立法既然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当然应该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和利益代表性”[12].吸收专家、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部门积极参与立法,才能将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集中反映出来。特别是在风险泛滥的现代,多方参与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将风险在萌芽状态就反映出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化解。这也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中关于重大立法的程序规定,畅通言论渠道,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现场问政多种形式,确保公众可以参与、积极参与,逐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3.社会应急法律的完善。随着我国在改革中“立法先行”原则的确立,应急法律,成为了行政机关针对社会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立法也极为欠缺。社会风险控制,往往涉及群众和社会重大人身、财产利益,就需要法律予以授权和规范,而不能仅仅依靠突发情况的自由裁量。由于社会风险控制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往往具有较大权力,为了防止由于裁量权膨胀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行政裁量基准,确保社会风险的变化范围呈现量变的可控区间,从而便于依据具体情况逐步采取措施,减少公共权力对居民的侵扰。

  (三)风险控制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

  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不仅是福利国家的重要责任,也是社会风险化解的根本措施。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所以社会保障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多途径的社会矛盾的化解方式。“社会矛盾多发”是我国当前一大社会特征,而我们的矛盾化解方式和途径却与此严重不协调。矛盾的多样化,使得诉讼、复议、信访等传统的矛盾化解方式,对于解决问题难免显得疲敝和“力不从心”,也就更加不利于社会风险的控制和化解。结合我国传统,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于创新矛盾化解方式显得势在必行。例如,我们基层实践创新的“老马工作室”化解纠纷模式,就值得推广[13].能动运用法律武器,多途径、多形式地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过去的实践表明,弱势群体往往是社会风险的重要遭受者,他们不仅在物质上遭受了打击,而且也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可以使他们在树立自信心的基础上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相反,对弱势群体的忽视或者打压,却容易会使他们走上极端情形,造成新的社会风险。例如2013年“首都机场爆炸案”的实施者冀中星就有因为长期上访而遭受执法者殴打而报复社会的动机。政府及其部门不仅应该依法行使职权、恰当处理社会矛盾,而且应该对年老、疾病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依法给予充分的社会救济,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才能构筑社会风险控制的群众基础。

  3.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健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会为社会成员抵御社会风险提供强大的硬件支持和心理自信,政府作为最大的公共组织,其主要职责就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并使大多数公民能够利用。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的生存、发展提供重要的载体和工具,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例如在地震频发的日本,其公共设施以超强的抗震性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安全庇护[14].另外,公共服务的提供,亦具有此功能。我们要依法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管,筑牢社会风险控制的硬件基础。

  (四)风险控制需要加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的宣传

  首先,要树立风险意识,增强风险控制观念。正如我们平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不打无准备之战”一样,规避风险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进行宣传和了解。“风险意识既是构建现代秩序的动力,也是规避现代性引发的内在冲突和危险的自我批判形式”[15].树立风险意识,是克服风险的首要步骤,所以我们必须要对现实中的社会风险种类和防患方法进行宣传,增强公民和大众的风险控制观念。这就需要政府、社会组织通过网络、电视以及现场见解等多种形式,积极履行宣传职能,打好风险控制的舆论“宣传战”.

  其次,要克服风险恐惧,树立风险控制信心。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对风险的恐惧。由于风险具有损失性,所以更容易使人们患得患失。我们在了解了社会风险之后,就要树立风险控制的信心,克服恐惧,否则会惶惶不可终日,最后风险未来,自己先倒了。但是,面对社会风险,我们又不能盲目自信、麻痹大意,而是必须进行科学的风险材料收集、检测、评估和防患和控制。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公民抵制虚假、夸大宣传,全社会科学冷静应对,才能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

  再次,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治风险控制能力。法乃治国之重器,对于社会风险控制同样重要。如果没有法治对风险进行控制,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而我们在进行社会风险宣传时,如果不进行具体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公众也同样难以克服恐惧心理。当法治成为一种社会信仰,人们将会视其为风险控制的“利器”,而不是“绊脚石”.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政府、社会、公民个人长期努力推动才能逐渐实现。

  参考文献
  
  [1]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M].路国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3]冯必扬。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探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5):76-81.
  [4]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106-114.
  [5]王灏天。中国风险社会及社会管理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6]谢建社。中国社会风险研究综述[J].常州大学学报,2014,(5):15-20.
  [7]王伟勤。社会风险类型及治理方式[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3):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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