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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的法社会学原因探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7066字

  暴力拆迁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暴力拆迁涉及主体既包括社会中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如果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给予私权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国法律法规充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禁止暴力拆迁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没收、冻结”.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暴力拆迁为何屡禁不止,从政府经济指标考核、法律主体价值多元化、居民社会生活习惯及社会舆论的角度出发,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 一) 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征收部门怠于行使监督职权

  在现有的发展评价体系下,房屋拆迁不仅与城市改造相联系,更与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财政收入挂钩。这种情况下,拆迁也就自然成为衡量城市发展快慢的一个标志[2].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造成的地方政府通过非税收的形式来取得收入,费比税多[8].土地一级市场是政府垄断的,土地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尤其是在没有赋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权和同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实现农用地向住宅、工业、商业用地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有了巨大提升,如财政部公布了 2014 年财政收支情况: 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 4. 99 万亿,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4. 26 万亿,同比增加 1340 亿元,增长 3. 2%.地方卖地收入屡创新高,显示地方政府仍严重依赖土地财政[9].在改变土地性质的过程中,对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房屋的征收也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行政主体,政府代表公权形象,但对于拆迁,各地方政府均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去落实土地征收事宜。实践中,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部分房屋征收部门又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保安公司“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执行和监督机关,对暴力拆迁采取“消极不作为”处置态度,也使得暴力拆迁的恶习屡禁不止。当地有关部门将难拆的“钉子户”委托给村组进行拆迁,村组雇佣社会闲杂人员进行野蛮操作,从而导致“家破人伤”的悲剧再次发生。

  ( 二) 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拆迁补偿标准难以达成合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达成合意是导致暴力拆迁的直接原因。在中国现阶段的转型社会中,大面积的城市扩张建设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现象。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外,开发商作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者也扮演重要角色。因为土地拆迁补偿的进程一般由开发商控制,开发商是以“利润最大化”的角色出现的,在意识到地方政府存在缺少资本的“软肋”后,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他们不断卷入城市拆迁冲突的强大动力,从而导致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10].被拆迁人认为,房价如此之高,开发商开发后所获利润非常多,就应该给予高额补偿。

  不断上涨的房价和暴利诱使开发商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拆迁,即便是采用非法手段。这一潜在的冲突必然使得拆迁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短兵相接”,而当这种利益冲突不可调和时,矛盾就会激化,产生极端行为。

  ( 三) 拆迁改变的是居民的社会生活习惯,与中国传统“安土重迁”的思想相左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以“大杂居”为人口居住特点,尤其是农耕文明以后,农业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农业人情社会,在一个相对知悉的范围内,村民彼此生活渗透,形成共有的情感交流网络。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行为客观上打破了原有的社会格局和生活习性,人们不得不离开原有的住所而迁移至别地,造成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安土重迁”观念相左。中国从奴隶社会以来,社会的生活资料来源几乎依赖于土地,农民世代在土地上耕作,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保障[11].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几千年来人民保留下来的“安土情怀”反映在社会生活领域就是“重视迁徙”,且无论迁徙是长距离还是短距离,但凡土地形式的改变,随之生活方式也发生改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和生活方式多样化,人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但“安土重迁”的思想却保留下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客观因素与人的主观因素得不到统一,就加剧了拆迁过程的阻力。

  ( 四) 媒体舆论在“暴力拆迁”中作用的两端化,易扩大和激发拆迁矛盾

  新闻媒体既有报导事实真相的作用,又有可能形成舆论诱导,激化矛盾。一方面,新闻媒体记者有采访权,报道事实真相是媒体职责和行使正当权利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部分媒体片面追求新闻热度,以各种“搏人眼球”的方式夸大或者激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社会舆论的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一旦处理失当,就会引发新的“舆论暴力”[12].特别是个别媒体在报道“拆迁事件”的过程中,没有弄清事实,随意扩大“拆迁”事故的范围,对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不加区分,将本不应该获得“补偿”的拆除违章事件报道成没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暴力拆迁,使民众对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的“拆违”行为产生抵触心理和不满情绪,不利于常规拆迁的进行。

  四、暴力拆迁的法社会学对策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对法进行社会学研究时具体运用的特殊分析方式和视角,而法理学也提供了法律的三种不同视角学说。其中,包括“向上的、外在的视角”,强调法律的价值理想,关注法的合法性; “平视的、内在的视角”,强调法律自身的规则体系,关注法的确定性; “向下的、外在的视角”,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关注法的实效性。法社会学则属于“外在的,向下的视角”范畴,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注重法律的实效性,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果。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的实现程度,而法的实效性关乎立法目的能否达到,法律的功能能否实现。从法律的社会实际效果角度出发,考量政府评价机制、法律救济渠道、城市规划的民意因素及社会媒体功能,给暴力拆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更宽的视角。

  ( 一) 确定政府职能测评的社会化考核标准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均对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基于不动产之上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暴力拆迁现象却屡禁不止。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土地征收能够给政府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增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是以经济指标为主的。从政治层面去思考暴力拆迁,则应当对政府职能和考核标准进行重新整合,即对政府政绩的考核不能仅以GDP 等经济指标的考核、生态环境指标考核为主,还应当考虑社会化治理效果的考核,将社会管理效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标准,避免侵犯人民利益的公权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树立政府公信力,努力实现全民参与社会管理,真正做到政府管理创新。

  ( 二) 规范拆迁程序,保障公民私权救济渠道的畅通

  暴力拆迁事件是违反正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暴力性拆迁事件,因此规范征地补偿等拆迁事宜,则需要做好“房屋征收前的决定程序”,包括暂停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上报征收补偿方案、讨论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等。在征收实施环节,还需要做好“房屋征收的文件资料公示审核”,包括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文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文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及对建设单位必要的文件进行审查等程序。在做好房屋征收程序后,还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做好相应宣传解释,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直至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征地补偿程序才算得上完整。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到一个重要的征地补偿程序细节,即“先补偿后搬迁”,被拆迁人领取到实际的补偿金额后可以开始着手拆迁事宜。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被拆迁人可以对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进行行政诉讼。规范拆迁程序和拓宽公民权利救济渠道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减少和预防暴力拆迁的发生。

  ( 三)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应遵循和参考民意,减少拆迁阻力

  在加强城市规划专家论证的同时,城市规划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和尊重民意。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和有机组成部分,公民个人对城市建设和规划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发言权。关于城市功能区的调整和土地征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广泛收集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公民的意见。如 2013 年 9 月 24 日,厦门市规划局组织当地市民代表与环筼筜湖步道的规划者、设计师们面对面交流,进一步探讨环筼筜湖步道系统的完善、提升[13].

  此次讨论民众提出多项建议,经过科学论证均被采纳,不仅使城市规划方案更为科学、实用,也为相关利益主体搭建了沟通交流平台。可见,面对“暴力拆迁”问题也应当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去考虑和尊重民意,给予公民更多的决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权利,暴力拆迁问题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 四) 规范媒体舆论报道,引导拆迁问题合法化解决

    新闻媒体对暴力拆迁的报道应当是朝着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去考量,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能够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14].为争夺舆论关注而虚假报道或夸大事实的行为,不仅是媒体人缺乏职业素养的表现,也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面对社会新闻报道时,应强化媒体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或成立专门的媒体监督机构,对不实报道的媒体进行监督检举、责令改正,对不实报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媒体和个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使得拆迁新闻得以客观真实,减少社会大众对于正常拆迁、拆违行为的抵触心理,引导矛盾良性解决。

  五、结论

  暴力拆迁是严重侵犯公民住宅权利的行为,与合法的强制拆迁不同,暴力拆迁既包括拆迁主体和事由不合法,也包括拆迁过程的暴力。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政府过度重视经济指标考核而忽略社会管理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地位,导致相关部门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处理暴力拆迁行为,加之居民“安土重迁”的社会生活心理使得拆迁主体之间难以达成合意,暴力拆迁屡禁不止。因此,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政府考核机制,对摆脱传统经济类考核指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规范征地补偿和拆迁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赋予被拆迁人关于暴力拆迁的司法解决途径,将有效遏制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概率。在对城市土地和建设进行规划时,积极听取公民意愿,赋予公民对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的建议权,可以有效减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的阻力。同时,成立相应的媒体监督机关,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媒体责任,拒绝虚假报道,减少拆迁主体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对于暴力拆迁问题的解决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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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余小娟。“拆迁”的正当程序研究[D]. 长沙: 湖南师范大学,2011.

  [3]郭欣根。 试析中国政府监督的利弊及改革方向[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 3) :124-127.

  [4]法治时报。 发生在河南新郑的暴力强拆案件引发舆论关注[EB/OL]. ( 2014 - 08 - 14) [2015 - 03 - 18].

  [5]李家祥。 论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域---当下中国语境意义中的理论可适性选择[J]. 社科纵横,2010( 12)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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