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社会化,即在司法中注入社会因素,使司法有效回应民众需求,让民众切实地走近、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与疏离,实现司法与社会的有效沟通与良性互动,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司法社会化的核心在于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从优化民众与司法的关系的角度解决问题,目标在于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中国大陆,一直徘徊于职业化和民主化( 大众化) 之间的司法,近年来基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在进行职业化改革的同时,逐渐加大了社会化[1]改革的力度。但司法为何社会化、如何社会化、怎样评估改革的成效、社会化改革过程中会遭遇何种难题以及如何面对和化解等问题,都有待澄清、反思和进一步探索。台湾在经历了司法专业化、特殊化、独立化的内部改革后,司法改革进入司法社会化的外部改革时期。鉴于两岸的社会同质性、法律同源性、发展阶段的相继性和面临问题的相似性,台湾的司法改革更有可能成为大陆的镜鉴。
一、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背景与缘起
早在林洋港任台湾“司法院长”时就开始把便民礼民列为经常性的施政目标,施启扬更是台湾第一个提到司法“全民化”的“司法院长”.自翁岳生执掌“司法院”始( 1999 年 2 月) ,台湾司法改革往社会化方向转变的倾向更为明显,不但从理念上一再强调“司法为民”,而且在具体行动中也有明显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行政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 为提高司法形象与社会认同,1999 年之后的改革加重了对法官操守及审判表现的评量,并按年办理各项旨在了解民意的司法满意度调查。[2]
自 2010 年赖浩敏和苏永钦执掌“司法院”始,台湾开始落实民众参与、监督和评价司法的各项措施,加强民众与司法的互动。“司法院”草拟并试行“人民观审制试行条例草案”和“法官法”的颁布,是本阶段标志性改革事件。台湾之所以在上世纪末开始司法社会化改革并在 2010 年后全面推进,缘于台湾社会的急迫需求,更有赖于各方基本共识的达成和各种力量的不懈推动。
( 一) 台湾司法的病症与诊断思路的转变
一方面,自“行宪”始至上世纪末,经过几十年的司法重建和司法改革,台湾社会在司法领域取得了显着进步。司法职业化、独立化已基本实现,法官专业素质不断提高,清廉指数也在持续改进,司法的质与量都有显着提升。但另一方面,台湾民众不信赖法院和法官的问题却相当严重。街头巷尾,民众对司法和法官的批评之声随处可闻。严肃的民调也显示情况不容乐观。苏永钦等人于 1995 年就“民众的法律认知与态度”在台湾全省的访问调查显示,多年的改革并没有使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有显着的改善,事实上,疏离感似乎还有升高的倾向。[3]
“司法院”自 1999 年开始按年进行的“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02-2012 年,曾至法院洽公的民众对法官审判公信力的正面评价比率从未超过五成( 最低时仅为 27. 1%) .[4]依据“群我伦理促进会”委托远见民调中心进行的 2011 年“台湾社会信任调查”,检察官、法官在 20 个社会角色的选项中,排在第 15、16 名,仅优于大陆亲友、立委、外籍劳工、媒体名嘴、命理师等社会角色。[5]
这就不得不促使人们思考,台湾司法的病症究竟何在?人民不信赖司法的原因,无非内外。内因如司法品质低下、裁判者素养和道德缺陷、司法不独立等,外因如人民对司法有误解或缺乏了解、司法和民众之间的沟通不畅等。经过几十年的司法重建和改革,台湾司法专业的质与量,以及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基本上达到了现代国家的要求。虽然司法内部并非没有问题,但再一味地将民众不信任司法的原因归结到司法内部,就显得既无新意也无说服力,观察视角和思维方式必须转变。随着对台湾司法问题和症结的深入思考,越来越多的人将观察视角和立场从司法本位转向人民本位,体认到司法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一切司法的作为,都应从人民的立场和角度加以审视。对台湾司法问题的解决,不应只是单纯地从内部的、专业的视角检视法律制度并一味地修改、引进法律制度,而应从外部的、社会的视角审视民众与司法的关系并进而寻求解决之道。如此一来,关注的重点便转移到了对司法功能的再定位和对司法外部关系的再认识,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从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转向法律文化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作为保有传统法文化但全面移植欧陆法制的地区,台湾在法律治理中面临的特殊困境是移植而未生根。故而,应设法把这个已经现代化的专业深植于在法治观念上还不够现代化的社会里,消除司法与社会的疏离。[6]
而消除疏离的具体路径,应在于司法界以谦虚态度充分与社会沟通,主动回应人民的需求,使人民了解、理解、体谅并进而支持司法,信赖司法。[7]可以说,此种共识在朝野的逐步达成,是台湾司法改革开启社会化进程的最主要的原因。
( 二) 民间力量的助推
社会力量对司法的参与和推动,也是台湾司法转向社会化改革并能够前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简称“民间司改会”) 为例,基于对当权者改革决心与魄力的怀疑和司法改革必须从人民角度出发理念的笃信,在诸多律师的牵头和召集下,民间司改会于 1997 年正式成立。多年来,民间司改会以“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须是全民的、行动的、持续的”为宗旨,以建立一个值得人民信赖的司法为目标,从立法研究、监督评鉴、教育推广、个案追踪等面向,积极参与推动台湾司法改革。在成立后的两三年间,民间司改会成功推动司法预算独立“入宪”案,举办“1019 大游行”唤起民众广泛注意司改议题,促使“司法院”将判决上网,在“立法院”1999 年司法预算审查中与立委协力就助理制度、法务官制度不合理部分做附条件通过,又提出法官法草案于“立法院”.[8]之后,民间司改会参与推动了“司法院组织法”、“法律扶助法”、“法官法”等诸多立法,积极推动和参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诸多法律的修订,提出“司法改革蓝图”,长期进行法官评鉴和法庭观察等活动,发现、公布不适任法官并累计改进法院程序的具体建议,还推动法官评鉴制度的落实,为台湾司法改革的社会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三) “司法院”执掌者的积极作为
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之所以能在 2010 年后全面推行,与台湾政局变动和赖浩敏尤其是真正有志于推动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苏永钦得以执掌“司法院”不无关系。虽然台湾司法改革得益于多方力量的博弈和推动,但自大法官释字第 175 号确认“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权后,“司法院”便取得了司法事务的法案主导权,成为台湾司法改革的主导者。1999-2009 年的十年间,台湾“司法院”推动了许多改革,也达成若干成果,但远不及人民的期待,社会大众对司法改革的需求不减反增。2008 年台湾二次政党轮替后不久,马英九便提名赖浩敏和苏永钦为“司法院”正、副院长并得“立法院”通过。赖浩敏于 2010 年10 月 6 日在“立法院”审查其大法官及院长提名时便提出观审制,并在其就任后紧锣密鼓地推动。苏永钦更是司法社会化改革最积极的倡导者,他最全面地阐释了司法社会化改革的理念和蓝图。可见,赖浩敏、苏永钦主政“司法院”,成为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全面推进的契机。
二、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进路与内容
根据苏永钦大法官的总结,台湾近年来推行的司法社会化改革措施可归为六个方面: 角色的社会化、人事的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化、审判的社会化、沟通的社会化和方法的社会化。[9]
沟通的社会化主要是裁判书的通俗化,大陆目前并无此方面改革的迫切需求。方法的社会化的重要举措是通过民意调查等方式将民意作为政策规划的参考和基础,这种让“逻辑涵纳经验”的做法对大陆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但鉴于本文其他部分对此有所涉及,本部分不再专门交代。故本部分就从其他四个方面介绍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进路与内容。
( 一) 角色的社会化: 法官如何走近民众
司法以何种形象和姿态面对民众,直接决定着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评价。司法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于塑造礼民、亲民的法官形象和便民的法院形象。在这方面,台湾法院起步甚早。林洋港院长便开始致力于端正司法风纪、加强便民措施,具体包括开办简易诉讼、落实缓刑制度、推动司法业务电脑化和订定“法院便民、礼民实施要点”等。施启扬院长时期,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的主要措施是建立法院与人民的直接沟通管道( 例如于 1997 年订颁“法院院长接见民众试办要点”) ,并使司法业务电脑化。翁岳生院长时期,为让人民能逐渐了解、贴近司法,举办了一系列“与民有约”活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礼民的服务措施,如设立“法院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调整法庭席位落实当事人对等精神、实行当事人就座应讯、实现司法资讯的数位化与网路化以及建立法律扶助制度等。[10]
赖浩敏就任院长后,为增进司法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友善法庭环境,着力推动加强开庭准时和改善司法人员办案态度的改革; 启动司法改革列车,邀请辖区民众走进法院,倾听人民的声音; 利用现代化信息科技提供诉讼当事人多元便捷服务,建立案件进度在线查询系统。
( 二) 人事的社会化: 选任什么样的法官
法官是司法的真正操作者和实践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找什么样的人来行使国家司法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品质和人民对司法的感受与评价。改革之前台湾法官选任采考训模式,法官通过国家考试选任并经司训所培训而开始其职业生涯,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
去恩典化的考训模式使社会对法官独立有基本信心,人事行政走向更多的法官自治,进一步排除了政治力量通过司法行政监督涉入审判的疑虑。但这种法官选任模式也有明显缺陷: 选任的法官同构性高,易与多元多变社会产生疏离; “娃娃法官”常受欠缺社会经验的诟病。[11]
为适应多元社会对正义需求的变化,增强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台湾于上世纪末开始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以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台湾于 1982 年发布了“法官检察官互调办法”,并于 1998 年就发布了“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但收效甚微。为进一步促进法官来源多元化,2011 年 7 月 6 日颁布的“法官法”正式建立了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机制。“法官法”第 5条除区分不同法院法官的任用资格外,还规定符合一定资格的检察官、律师、学者、公设辩护人、简任公务人员等均可以参加法官遴选,扩大了法官多元任用渠道。在通过“法官法”时,“立法院”还作成了“自本法施行届满 10 年起,依第 5 条第 1 项第 1 款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应降至百分之 20 以下”的附带决议,显示出台湾推动法官多元进用的坚定决心,也指出了近期的工作目标。
( 三) 管理的社会化: 谁来监督、评鉴法官
法官的清廉、独立、公正是保障司法品质、使人民信赖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台湾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在于营造干净的司法环境,近年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成立政风查处机动小组,主动调查有关风纪疑虑者; 成立法官评鉴委员会、职务法庭等淘汰不适任法官; 研拟“法官伦理规范”、“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等规定,激发法官自省、自律、自清能力。[12]
其中将民意纳入法官监督、评鉴活动的重要举措,当属“法官法”确立的法官全面评鉴制度。
司法固然享有独立性,但也应负有一定的司法责任。基于职业法官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促进法官自我提升的需求以及民众对司法高度不信任等考虑,对法官的全面评鉴有其必要性。[13]
虽然台湾“司法院”已于 1995 年 1 月发布“法官评鉴办法”,规定了对法官的“个案评鉴”和“全面评鉴”,但实际上至“法官法”颁布时,“司法院”未曾举办过任何一次全面评鉴。[14]
直至 2011 年颁布的“法官法”确立了法官全面评鉴制度,此制度才开始付诸实践。
依据“法官法”第 31 条,台湾的法官全面评核主要有三个特点: 至少每 3 年进行 1 次; 结果不公开;评核结果原则上不生淘汰法官的效果,有个案评鉴事由的,交付个案评鉴。法官全面评鉴的目的除揭发法官违法或违反司法伦理等行为外,更在于促使法官自我提升,改善其行为,进而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根据“司法院”制定的“各级法院法官评核办法”,全面评核的具体评核项目包括问案态度、诉讼程序进行情形、裁判质量、敬业精神和品德操守五项。可见,全面评核不但针对法官的“行为责任”,而且还针对“决定责任”和职业道德。这有别于全面评核应仅针对法官的“行为责任”的一般见解,[15]也恐面临裁判质量和品格操守等因评价标准模糊而难以操作的问题。评核的主体即评核人是受评核案件的当事人、告诉人、诉讼代理人、告诉代理人及辩护人。也即,评核人限定为实际参与案件各项程序并有资格对法官的作为进行评价的人。评核的方式主要是由评核人针对个案填写法官评核意见调查表,就受评核人在各项评核项目的表现,评定分数。上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监督、评鉴法官管道的全面开通。
( 四) 审判的社会化: 人民如何参与审判
民众参与审判是司法与社会沟通最直接的方式,很早便成为台湾司改的重要议题。关于人民参与审判的模式,虽外界有倡议迳自引进英美陪审制或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声浪,但“司法院”一直独钟欧陆的参审制。“司法院”曾先后提出刑事参审试行条例草案( 1994 年) 、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 2006年) 、“国民”参审试行条例草案( 2007 年) ,均因违宪争议而胎死腹中,“司法院”因此改弦易张,提出性质为“无评决权的参审制”的“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 2012 年) ,期望藉此回避违宪争议。[16]
“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于2012 年6 月14 日送请“立法院”审议,目前仍未出台。与此同时,“司法院”在嘉义和士林地方法院等部分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观审制实验。
根据“司法院”“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人民观审制的主要内容有: ( 1) 行观审审判的案件,由法官 3 人及观审员 5 人组成观审法庭,共同进行审判。( 2) 观审适用于重刑案件,具体是所犯为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犯罪。( 3) 观审案件被告无权放弃观审,但符合特定情形时,法院得依职权或当事人、辩护人、辅佐人的声请,裁定不行观审审判。( 4) 年满 23 岁,且在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 4 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有被选任为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资格。具体案件的观审员以抽签方式选定。( 5) 观审员在评议时“表意而不表决”.合议庭决议方式为: 先由观审员以多数决单独评议表决,法官听取观审员意见后再单独评议表决。观审员对事实、法律及量刑均能提出意见,但观审员的意见仅为法官裁判的参考,对法官无拘束力。若法官的评议与观审员终局评议的多数意见不一致,应于判决内记载不采纳的理由。
三、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效果检视
就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而言,由于其历时较短( 改革总时长不过十数年,某些具体措施的历时甚至仅有两三年) ,现在对其进行全面评价还为时尚早,本文只能依据现有数据对其阶段性效果进行分析。
( 一) 对提升司法信赖的效果
总体而言,自上世纪末台湾司法改革开始往社会化方向转变始,尤其是 2006 年之后,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有所回升,但由于连续发生的各种关说、贪渎、冤狱枉死等连串重大司法风纪事件以及连串司法裁判品质与人民期待间存有严重落差之恐龙法官事件的发生,使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在 2010 年有大幅下降,之后又有所回升。根据“司法院”按年开展的“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2002-2012 年曾到法院洽公的民众对法官审判公信力的正面评价和 2001-2013 年一般民众对法官审判公信力的正面评价分别如图 1 和图 2 所示。虽然还很难简单地说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的提升完全或主要是司法社会化改革的功劳,但这两者之间具有相关性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而且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的逐步提升,无疑能为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动力和支持。除了对民众对司法的认知与信任的调查,近年来“司法院”也十分重视人民对重大司法政策的评价。例如,2012 年始“司法院”在“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中,增加了“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等项目。2012 年“司法院”还委托年代民调中心等进行了有关台湾民众对人民观审制的看法的民意调查。
( 1) 法官评鉴。“司法院”“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12-2014 三年中,民众对法官法中“法官评鉴”制度的实施,表示会增加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 77. 4%、72. 8% 和 68. 9%.原本对法官与法院较不信任的民众表示,“法官评鉴”制度的实施可增加司法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80. 0% 、70% 和 68. 6% .[17]
( 2) 人民观审。观审制面临试行期满后能否完成立法并全面推行的问题,故“司法院”在部分选定法院试行观审制的同时,也在积极开展观审效果的民意调查。“司法院”“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显示,2012-2014 的三年中,民众对于“人民观审”制度的实施,表示会增加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 81%、80. 9%和 77. 1%.原本对法官与法院较不信任的民众表示,法院实施“人民观审”可以增加司法信任程度的比率分别为 82%、82%和 78. 2%.[18]为探询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的看法及参与意愿,“司法院”2012 年分别委托年代民调中心、TVBS 民调中心和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执行“民众对人民观审制度看法”和“人民参与审判相关问题”民意调查,作为“司法院”推动“人民观审制度”的政策参考。三个机构的调查显示,认为实施“人民观审制度”会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的人数,均超过七成。[19]
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出口民调显示,与参与审判之前相比,参与审判之后,对法院审判信赖的比率从 85% 增加到 98%,不信赖的比率则从 14%降为零。[20]
这些民调数据显示,台湾民众对“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等新政策寄望甚高,认为此类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但民众对“法官评鉴”和“人民观审”等新政策的热情和期望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这可能源于民众对新政策新鲜感的降低,也可能源于新政策的实施没有达到民众的预期。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出口民调显示,人民观审制对于增进民众对法院的了解、体谅和信赖,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二) 具体改革举措的推行情况
1、法官多元进用目前为止,台湾法官来源仍以考训选任为主,以遴选选任为辅。2011-2013 年的三年间,台湾通过考试分发的法官为 235 人,法官再任的 3 人,检察官调任的 56 人,律师转任的 23 人,学者转任为 0.[21]
多年来,台湾法官多元进用除检察官转任法官渠道大致畅通外,律师和学者转任法官的渠道均欠畅通。
律师转任管道不畅的原因主要有: 法官业务繁重; 对法官职务无兴趣; 法官待遇与工作负荷不成正比,且社会各界对法官道德标准要求甚高。[22]
学者中尚乏人转任法官的原因,也不外乎这些。已转任法官的律师,也存在平均年资过低而不能令“司法院”满意,但资深律师又因待遇及社会地位高于法官而不愿意转任法官的问题。后“司法院”为吸引更资深的律师转任法官,又采取“主动邀请”的方式邀请资深律师转任法官,但成效似乎不佳。为提升法官职位对律师的吸引力,“法官法”增加了曾实际执业 6年以上律师转任法官经遴选合格者得径予试署免予候补、曾实际执业 18 年以上律师得转任最高法院法官、法官不列官等职等、法官待遇随同公务人员调薪时并同调整、法官无考绩法之适用以及退养金采年资加年龄并重制度等规定。“法官法”施行后,“司法院”也积极广拓法官进用管道,以达吸纳各类优秀法律专业人士转任法官的立法目的。
“法官法”实施后,通过公开甄试选拔律师转任法官的工作有所起色,报名参加甄试以及审查通过的人数较以往有明显增加,但在自行申请和主动推荐方面,未见明显变化,学者乏人转任法官的局面也无改观。实际上,律师和学者转任法官的数额,“司法院”很难左右,因为这不但取决于有转任意愿的人员数量的多寡( 这背后隐含的则是法官职位吸引力大小、律师、学者的职业志向和预期等问题) ,还取决于有转任意愿的人员的素质、能力等。例如,2011 年报名参加甄试的律师为 94 人,经过笔试和口试后及格人数为 22 人,但2012 年报名参加甄试的 111 位律师中,经过笔试和口试后及格人数仅 8 人。2011-2013 年申请转任法官的 4 位律师,均未通过审查。[23]
可见,要将考试进用法官占比降低至 20% 以下,仍需多方努力。
2、人民观审2012 年“司法院”委托年代民调中心等进行的有关民众对人民观审制的看法的民调显示,赞成推动“人民观审制度”以及赞成应尽速完成立法并实施“人民观审制度”的人数,均超过七成。[24]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出口民调也显示,85%的人认为观审制更适合现阶段的台湾。[25]
虽然民调显示民众对观审制寄予厚望,且大多数民众支持“人民观审制度”尽速完成立法并实施,但实际上观审制正处于多方的角力和博弈之中。民间司改会等团体以及部分学者和律师认为观审制力度太小,不痛不痒,实际参与观审的人也认为只看不说或者说了没有拘束力也无多大意义。而要实行参审制,则另一部分人士又认为步伐太大,且面临违宪争议,大部分法官也会反对。所以,观审制到底何去何从尚未有定论。如观审制不能在 2016 年之前完成立法,2016 年后若民进党执政,也许参审制会再次成为关注重点。
四、台湾司法社会化改革的启示
台湾社会在经历了多年的司法重建和改革后,司法独立得以初步确立,法律体系相对健全,裁判品质、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有了相当提升,但惟独不见人民对司法的信赖的提升。自上世纪 80年代始,大陆同样走上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道路。迄今,大陆虽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民众与司法的直接对抗却情况也比较突出。台湾方面于上世纪末开启了司法社会化改革,大陆方面近年来推出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公开裁判文书等举措,也显示了司法往社会化方向转变的思路。在司法社会化改革方面,台湾司法改革实践可以为大陆提供一些启示。
( 一) 司法职业化、独立化与司法社会化的关系
台湾在开始司法社会化改革时,司法的质与量已有保障且民众的素质和理性都达到一定程度,司法与民众的对接与沟通是在一个更为理性的层面展开。当优质司法向理性民众敞开大门时,司法将以积极和令人满意的面相说服民众,民众也将以客观标准和理性心态评价司法。所以,这种司法与民众的沟通应是可控和可预期的,较少会面临司法的诸多弊端迅速暴露从而使民众予司法以更低评价的问题,而且由于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与素养有基本保障,司法被民众裹胁和绑架从而使司法职业化、独立化受到司法社会化冲击的危险也相对较小。与台湾不同,大陆是在司法质与量总体上并未让民众完全满意且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情况下开展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这至少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其一,司法社会化的推进将面临更多困难。民众面对的司法往往是低质和缺乏说服力的,司法面对的民众也往往是缺乏理性和客观视角的,这种对接将注定是低层次和多问题的。其二,将面临司法社会化会否与司法职业化冲突从而导致司法社会化消解司法职业化的问题。例如,现今某些具体案件中大众舆论对司法的绑架就已是一个现实问题。所以,相对于台湾较单纯的司法与民众的对接任务而言,大陆面临的更重要的任务也许在于司法独立化、职业化的实现和民众整体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升。或至少可以说,司法独立化、职业化是现阶段必须坚持的道路,不能因为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就降低独立化和职业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 二) 具体改革进路和措施
首先,在法官选任方面,目前大陆法官选任的唯一渠道是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但拓展法官选任渠道,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和从律师、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遴选法官的机制,应是今后的发展道路。关于法官多元进用,台湾在司法独立基本实现、法官终身职有保障、法官的俸给、退养相对优厚且法官社会地位较高的情况下,尚面临无法吸引优秀律师和学者转任法官的局面。可以预见,大陆如想在近期内推行从律师、学者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势必面临法官职位因待遇与工作负荷不成正比等而缺乏吸引力,从而无法吸引优秀律师和学者充任法官的问题。
其次,在法官评鉴方面,大陆只有相当于台湾年终由各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办理的法官职务评定的考评制度,而无法官的个案评鉴,更无全面评鉴制度。借鉴台湾的做法建立法官全面评鉴制度有其必要性。具体制度设计上,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全面评核应主要针对法官的“行为责任”而非“决定责任”,评核项目应包括问案态度、案件控管、开庭时间控管、诉讼程序进行情形等,而不应包含裁判品质、法学素养和品德操守等涉及决定责任或评价标准模糊难以实际操作的项目。( 2) 评核主体应限定为实际参与案件各项程序从而有资格对法官的作为进行客观评价的人。( 3) 对评核结果,要有反馈和后续跟进机制。
再次,在人民参审方面,在具有相似法治发展历史、民众法治理念和思维极为相似的台湾和大陆,相对于陪审制,参审制均为更可行的选择。但非职业法官难以与职业法官为对等的意见表达与讨论以至于非职业法官难以实质参审,乃是参审制的固有缺陷。[26]
究竟是否要让以及如何让人民实质参审,是参审制推行中长期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短期来看,相对于提高司法品质、效率从而降低内部成本的参审制功能,应更为看重提高司法信任从而减少司法外部成本的参审制功能。所以,在可预见的将来,平民参审( 相对于专家参审和团体代表参审) 都将是首要( 但并非唯一) 选项,差别仅在于是否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非职业法官实质参审。
( 三) 改革效果的评估
台湾社会尤其是“司法院”在改革中非常注重对民意的调查和对改革措施实际效果的评估。相对而言,大陆政策的制定往往既缺乏严肃认真的事前论证,也缺少扎实细致的事后效果评估。司法社会化的主旨在于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从人民的需求出发解决问题。故而,探求人民对司法的评价并将人民的需求作为改革的参考,本就是司法社会化的题中之义。在大陆的司法改革中,急需建立改革效果评估机制,并将民意作为重要的评估依据。具体操作上,台湾的现有做法可为我们所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