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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专利制度对社会分层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7 共7576字
摘要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高度,在这种背景下,担负创新激励功能的专利制度备受瞩目。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和鼓励运用的同时,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分层,这超出了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初衷,值得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加以考察。

  一、技术外部性与社会分层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的相对稀缺和利益主体的差别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上的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 于是社会成员以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的阶层归属性确定了自己的利益地位,社会分层就形成了。 换句话说,社会阶层也可称之为利益层,它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

  科学技术具有外部性特征,正因为此,一般认为,如果不对技术使用制定出一整套保护制度,那么技术就可能像空气和阳光一样, 被人特别是该技术领域内的所有人无偿地利用,而技术的创造者并不能从自己的创造活动中获得应得的报酬。 由于技术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一种较其他商品更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投入至应用领域可产生数倍于自身成本的效益,导致社会上不同的主体之间财富的再分配,由此可引起社会各阶层所拥有财富的数量变化,推动社会分层的形成。

  就经济与技术看, 社会分层是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路途中,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必然现象。 分层一方面使社会的有序化运转成为可能,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层面之间的摩擦可使社会运行受阻,甚至出现涨落与离散。

  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分层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 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其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拥有者,它的外部性特征有力地改变着社会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社会结构的进化。 它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了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

  众所周知,所谓“代沟”,是指两代人之间在何时何地观念、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 “代沟”的跨度,传统观点认为约在 20 年左右,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变化,这个时间跨度发生了很大改变,从以往的 20 年左右缩短至 10 年,甚至 5 年,也许更短。 当然这其中的“代”也不是传统生物意义上的“一代人”,它包含着更为复杂的意蕴。 以伴随着“代沟”而来的,是代际传承问题。 下一“代”如何继承上一“代”的知识、经验、技术、思想、行为、规则等,几千年来言传身教、口耳相传、陈陈相习的模式,在当今社会受到的严峻的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普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网上一代”已具雏形,他们的年龄在 15 至 30 岁之间,这一群体一反过去从上一代中接受知识的传统,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天马行空,获取知识的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思维向度也有了质的飞跃。因此,当今中国,知识的传播出现了“倒流”的现象,遇到互联网问题,“上代人”大多是向“下代人”学习,这种因为技术的快速进步、 知识升级换代频率加快所产生的,以年轻的一代为主要承载者的,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与“前辈”迥然不同的“代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形态,正日益加剧,它理应与深刻发生的技术革命一样受到同等的关注和重视。 因为,因技术革命导致的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将会并已经在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变革,对经济、技术、社会乃至人的进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加剧了财富分配的快速流动和两极分化

  2014 年 9 月,马云的阿里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这是网络时代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 紧接着2014 胡润富豪榜揭晓,马云及其家族以人民币 1500 亿元的身家位居中国富豪榜首, 把 2013 年中国首富王健林斩于马下。

  由此可见,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新技术新思维的呈爆炸式展现,站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引导着社会前行的方向。 由财产占有数量的不均产生的贫富差距有更多的机会被填平被跨越。 一方面,对于拥有最新最有用知识的群体来说,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变得更加容易, 它们可以一夜之间由社会下层变为社会上层,完成所谓的“屌丝逆袭”,并且这种种上升与下跌的形态有可能呈常态化,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一个“哑铃型”的层次结构。 这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以土地为主要财富,以土地资源的静态特征和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特征为主要形式,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层级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有着天壤之别。 也与工业社会经济时代中,以资本为主要财富,以资本的占有、流动、增值为主要形式,中间阶层数量不断扩充,贫困阶层数量下降,垄断资本拥有者居于上层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有很大区别。 这是一个极速变化的新的时代,根据技术、知识拥有量的不同,根据个人捕捉市场机会能力的不同,财富的分配方式、财富的分配频率、财富产生的联动效应都呈现出崭新的形态, 由此带动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也会呈加速趋势,出现新的社会分层。

  (三)引发了知识更新与社会结构的固化和沉淀

  21 世纪的科技发展与进步迥异于 20 世纪,它既非累积式发展,也非线性式发展。 它已经从一个传统的平台跃上一个更广阔的舞台,以前不可想象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给人以时空错乱之感。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在已经摆脱了上个世纪累积式和线性的模式的羁绊,摆脱了累积式渐进式的特征,以一种耦合的、放大的、突变的、集聚式的特征,以知识群、技术群的协同方式全新展现在我们面前。 知识更新的周期性特征也不明显,节点越来越密,周期越来越短。这对于从事知识产权研究者而言,感受特别深刻。一个研究教学人员如果有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再重新拾起即有很强的疏离感,已然落后于同行者的步伐。由于科技发展的外部性特征,知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必然会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推动新的产业的产生。生物技术同化第一产业,数字技术融入第二产业,市场将向高智者发放通行证,而对落伍者发出的是“闲人莫入”的禁令,虽然政府会考虑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我们要清醒的是,财富的分配决在任何时候都只是相对的公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利于时代的旁观者和落伍者,这就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快速流动和停滞固化两种相互矛盾现象的并存。

  二、专利排他性与社会分层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既然如此,这种权力的垄断性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垄断较早的汉语意思,根据《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这种解释特别适合于专利垄断的内涵,即必须比别人站得高,才能左右望而罔市利。 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较之有所拓展, 垄断(monoply)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 卖方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上只有唯一的或极少数的卖者, 而它面对的却是竞争性的消费者。 买方垄断(monopsony)则反之,在市场上消费者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 通常来讲,无论是买方垄断还是卖方垄断, 两者都能够在市场上随意地调节产量或价格。人们通常认为,垄断与自由竞争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垄断注定会削减竞争,注定会降低效率,注定会拉高成本,注定会产生寻租。 当然,对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不同形态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阶段作出合理的判断。总体来看,垄断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垄断会导致有效投资不足,垄断导致低效,造成极大的浪费,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但是专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垄断权, 专利权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介入的保护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权和独占权的垄断性权利, 尽管这种授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 其带来的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损害和效率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 这种由专利垄断带来的利益主体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也对社会分层产生了内在的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了专利强势群体

  当然这一划分是相对的,只限于国内,因为把我们通常称之为强势群体的企业放在国际专利大舞台上, 那也是上不得台面的,但是,它们在中国的确可以称之为专利的强势群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创造了相对多的专利的企业,不仅享有拥有专利权所带来的直接好处,也享有因此而带来的诸多间接利益,并且不断产生放大效应,使之在这些领域的垄断性日益强化。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专利数和发明专利数均有大幅提高,2012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中有 441 家企业填报了专利情况,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是海尔集团公司,拥有 12318 项专利;拥有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10000 项发明专利。这些企业共拥有专利 22.4 万项, 比上年的 18.8 万项增加了 19.18%;其中发明专利 6.2 万项,比上年 4.7 万项增加了 32.98%,占全部拥有专利数量 27.69%; 从平均数来看,441 家企业平均每家拥有专利 509 项,比上年增长了 17.28%;平均拥有发明专利 141 项,比上年增长了 30.56%. 与此同时,虽然 2012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 但研发强度仍然偏低,2012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有 465 家填报了研发投入数据, 共投入研发费用总额为 3922.4 亿元, 比上年的3346 亿元提高了 17.22%;平均研发费用为 8.4 亿元 ,比上年增长了 17.88%;2012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为 1.87%,与上年的 1.99%相比,研发强度略微有所降低。 数据还显示,2012 年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强总体经济效益下滑。 2012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共实现利润 6304.5 亿元(实报 497 家),比上年的 7301.8 亿元(实报494家)减少了 13.66%. 其中亏损企业 14 家,比上年多 8 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专利申请确有向大企业集中之势,大企业在本行业内占据先发优势和强势地位,在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方面跑马圈地,利用专利池相互交叉授权,构筑专利壁垒, 形成市场垄断。 至于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原因,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主要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总体经济效益下降。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企业在业内的业绩和地位,企业的领导者在社会阶层结构是居于经济精英地位,还有一部人同时居于政治精英地位,他们和党政机关的高级干部一样,处在社会阶层的上端。它们当中的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社会阶层的层次上也都居于相对较高的位置。他们是专利权垄断的受益者,尽管在此之前他们也享有诸多特权, 但是那是在计划经济或双轨制的社会背景下,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逐步衰减,由此带来的好处也大不如以前,但是代之以市场认可的专利垄断,也是其获得高出正常报酬的常用办法。

  (二)衍生出了弱势专利群体

  2012 年 7 月 25 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专题介绍成都“草根发明人”刘星良。刘星良下乡当过知青,回城后在企业干过,还开过 8 年的出租车,业余时间,他醉心于研发、创新,截至发稿时,他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下 10 件。 他第一次接触发明,还是 30 多年前,当时他还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喜欢自己动手,他总是能想到一些新点子。 几年下来,他捣鼓了好些小发明,还组装过电视机、洗衣机、节水设备等。 然而,每当他沉醉其中的时候, 周围不少人都有些冷言冷语:“一个初中毕业生还想当科学家? ”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刘星良把他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拥有的专利中,刘星良最看重的是他设计的“大型城市单层架空全互通立交桥”. 这个被他称为“中华桥”的设计获得了美国专利 ,并在一些发明创新大赛上获得过金奖。尽管他的不少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得到转化实施的还是很少,每年的专利维持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刘星良研发的 “一种汽车装饰防盗螺丝” 曾经给他带来很大的希望,但这个专利最后还是失效了,他设计出的一种既美观又能防盗的车牌固定螺丝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 没钱交专利维持费失效了。

  由于专利转化无路,在“草根发明人”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都没得到经济上的回报, 他们大都是高智商有技术的穷苦人, 他们是有创新激情但很难得到主流社会承认的追梦者。从这一典型安全中可以看出,专利发明人尽管有很高的天赋,但要想凭借专利发明跻身于社会阶层的较高位阶,单靠自身的天赋和勤奋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诸多要素,比如要依靠一个大型企业或科研单位, 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实行专利的转化,专利转化成果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专利发明人或其合作伙伴要有经营的天赋等等。

  (三)培育了一批介于两者之间的专利群体

  这类群体拥有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并不十分突出,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他们在获得专利的回报也只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 他们不能像强势专利群体一样凭借专利垄断取得先发优势,他们虽有专利但无法形成专利垄断。 他们和弱势专利群体也不一样,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职务发明者,他们有其所依托的单位,他们受过良好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他们在本技术领域的地位影响力等目前还不出众,他们对专利转化成商品的源动力也许并不强烈,他们是专利发明群体中的主体,他们是我国发明的中坚力量。 这一群体在社会阶层中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科技人员的生存现状,也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同时也昭示着我国专利发明的前景。 如果能从体制制度和法律政策层面考虑,使这一群体的创造激情得以迸发,我国专利发明将会是一片坦途,因为这一群体的潜力是不可限量的。

  三、专利财产权与社会分层

  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主要是指专利作为一种财产,其专利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许可权 .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允许他人在满足许可条件下予以实施的一种行为。 它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 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后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这就充分表明专利财产权是得到有关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财产权是不容侵犯。 这种财产权利必定会带来其拥有者经济地位的提升,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分层的运动。

  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浓厚的财产权的性质,其拥有者当然就具有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使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出现新的变化,继之推动社会分化和阶层流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阶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分层与各群体经济利益的获得紧密相关,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分配模式紧密相关,分配模式与现行体制机制紧密相关。 专利制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介入,改变了原有的利益配置格局,并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利益分配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必将成为推动社会分层的公正合理的具有内生性的一种动力机制。 社会分层一经形成就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两种形式不停运动着,各个利益群体和集团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重新分化组合,展开新一轮的利益大竞逐,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反复博弈,直至确立新的分配框架,推动社会各群体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坐标。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权力和市场双重力量支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利权也具有行政权和市场的双重权利,其行政权表现在专利权是由行政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其市场力是因其绩效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市场的检验,这两种权利集之于一身,必然使这种权力的拥有者有其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主体利益导向推动社会分层运动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宏观、微观分配权于一身,发明人隐身于职务发明创造背后, 专利利益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单位之中,个人的贡献和利益分配服从于国家和单位,专利的财产属性和随之产生的垄断特征无法展现出来, 个人较少的依靠专利发明实现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 从而流动至上一个社会阶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归属日渐明晰,专利保护强度不断增强,专利权的收益分别掌握在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手中,理性专利权人一定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他们一定是把追求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作为实施专利的最重要目标, 他们一定会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专利权的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以形成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壁垒,亦即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那么,这些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最容易取得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向上流动成为可能。那些不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可能会分化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会因自身良好的经济基础抑或市场能力在市场的比拼中显露头角,成为成功人士,跻身于上一个社会阶层。 而另一部分可能因为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在专利权利益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成为向下流动的一分子。

  (二)专利权利益分配的分散化加速了社会分层运动

  由于主体的多元化, 专利权群体也出现了与计划经济时代迥然不同的格局, 专利利益的分配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有了更加充分的利益分配权,在国家权力规定的大利益结构框架内,由于差别利益的存在,个体和群体之间有权双向选择;群体、集团之间有权分化组合,原有的“专利大锅饭”的利益结构瓦解,新的专利利益主体形成,加速了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

  (三)专利权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分层运动

  我国利益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专利权人群体正是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他们走在技术与资本结合联姻的最前沿,在这一群体当中,如果市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那么他们将是最有可能成为新的高收入群体。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专利法“以垄断换公开”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 这样一种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知晓权的制度设计,以取得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 这种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利益分配的变革,阻滞了社会分层的自然运动,抑制了自由市场在社会分层运动中的巨大力量。

  四、结论

  社会变革首先是经济的变革, 社会分层首先是经济利益的分层。 技术的外部性特征为专利制度埋下了技术外溢和社会分层的基因。受制于立法目的和结构内容,专利制度自身并不能解决其制度动态运行引发的社会分层问题。 对社会分层的多因一果的分析, 不能完全无视专利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复杂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草根发明人”的专利之路[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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