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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及其司法保障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09 共5326字
论文摘要

  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理念,最早由世界银行于2003年提出。2003年12月,世行出版的《全球化增长与贫困(建设一个包容性的世界经济)》政策报告提出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包容性问题。而作为一个概念,则是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4年提出。2004年5月,亚行发布的《在亚洲发展中国家持续性减少贫困的包容性增长:基础设施发展的强化角色》报告中初步界定了包容性增长的概念。

  2007年,亚行在《新亚洲、新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强调新亚行关注的重点要从应对严重的贫困挑战,转向支持更高和更为包容性的增长。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开始关注这一理论是2009年11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以后,随着胡锦涛先后四次在国际性的会议上对包容性增长问题的阐述,这一话题也成为我国广泛讨论的热点内容。

  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时,我国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也将包容性增长作为具体指导思想。由此可见,包容性增长不能被片面理解为一个抽象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门涵盖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系统科学、内容丰富的理论。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对于正确推动当下的司法改革,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公平正义: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理念

  尽管包容性增长已经引起广泛的探讨,但对于什么是包容性增长,目前来说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各说各话,见仁见智。按照世界银行的说法,包容性增长即是“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世行设立的一个增长和发展委员会把“包容”定义为一个涵盖公平、机会平等、保护市场和职业转换的概念。亚行认为:“包容性增长使得人人都能参与到经济增长的进程当中,同时又保证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经济增长带来的福利。”

  我国学术界,学者们从最初的经济学角度延展到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的角度对其给予了不同的解读。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包容性增长就是机会性增长”;有的则强调“包容性增长“的“参与”和“分享”两个方面。陈一舟认为,“包容性增长”就是一种“权利增长”,解决的是权利贫困问题。学者竹立家认为,“包容性增长”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面的含义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也就是让更多的人分享发展的成果;第二层面的含义是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层面则是如何实现人民权利。

  尽管对包容性增长的解读不尽相同,但从包容性增长提出的背景、世行以及亚行赋予的最初内涵与解决的突出问题来看,包容性增长所倡导的是一种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世行、亚行之所以提出包容性增长这一理念,主要是基于世界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发展机会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由于起点的不公平、机会的不公平乃至制度的不公平,最终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平。有的国家(如亚非拉一些发展中的国家)为世界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得到的回报都相对较少,与其贡献不成比例,以致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主导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导致发展中国家资源破坏严重,环境日益恶化,加深了发展中国国家人民的贫困。正如林毅夫所认为的:“发展中国家将承受气候变化潜在影响的75%—80%。”

  这种不公平性加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和冲突。正是在此背景下,世行、亚行必须面对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中这些突出的问题,及时提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发展中的失衡问题,以包容、公平的姿态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在当下中国差异性社会,社会的公平性问题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经济主体的不平等、制度上的不公平、身份上的不公平、机会上的不公平,等等,因而在经济发展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表现为不公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际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社会分化加快,社会群体之间矛盾凸显。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贫富差距的程度已远远超过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问题的急迫和尖锐需要我们用一种科学的理念和价值去认识并解决这些当下中国社会突出的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对世行、亚行的回应,中国政府提出要以“包容性增长”解决这些面临的问题,强调:“中国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实践者。我国强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本身就具有包容性增长的含义。”“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

  由此可见,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包容性增长就是平等、公平的增长。

  二、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人类社会所有的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正义本身是文明社会伟大的长期政策。”

  为了实现这一美好的目标,人类社会一直在寻求符合人类本性,更反映公平正义的理性原则,更科学合理的治国方案和社会运作方式。法治便是人类社会所能找到的比人治更为优越、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方式。

  法治的基本元素就是公平正义,法治的品质也是公平正义,自然也会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作为法治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司法理所当然也应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诉求。没有司法的公正,也就不可能有整个法治的公正,更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公正。

  所谓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同的体制下,司法机关所指有所不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没有引用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权概念。根据我国出台的相关文件,我们所称的司法机关一般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主要是指审判机关。在现代社会,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纷争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冲突的最终手段。司法机关之所以启动司法活动,就在于公民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纠纷,仅靠当事者又无法自行调和,社会已有的救济手段也无法解决,当事者寻求并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中立的第三方公正地进行仲裁、评判,以消除争议。很显然,司法的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具有公正性。正如美国学者勒斯克所指出的:“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可见,司法具有天然的矫正功能。如果司法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社会公正便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定职权公平、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重视司法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尽管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公正,但它是结果公正的必要保证。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关注的司法公正更多是从司法结果判断,而且是从同一法律体系下两两比较中得出结论,同类情况相同结果。

  比如曾引起举国轰动、舆论广泛关注的云南李昌奎案件,人们之所以感到二审判决不公,就在于通过对比药家鑫案,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还是危害程度,李昌奎均比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药家鑫已被判处死刑,而李昌奎改判死缓,司法的公正无法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难以彰显。经过舆论的强烈关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死刑。事实证明,公众的公正感是准确的,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加强司法权力监控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必然选择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司法独立,排除司法的外来干扰因素,才能保证司法权力公正地运行;有的学者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控,保证司法权力在正当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司法不独立和司法权不受监督制约都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司法独立和司法受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司法独立离不开司法受制,司法受制是为了更好地独立,两者不可偏废。而且,越是强调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自由裁量权越大,司法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不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就会变为现实性,影响到司法职能的实现,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受到监督制约是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也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语境下应有不同的解决重点。考量当今中国的司法现实状况,面对日益严峻的司法腐败,一味强调司法独立,仅靠司法机关自身道德和和司法人员良心的约束不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目前应将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的重点。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司法权力的明确界定,但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客观的,毫无疑问,它也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人类的政治史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遭之滥用;权力被滥用,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这是人类数千年的政治史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司法权力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司法是否公正。要使司法权力向好的方向运行就要相应对司法权力进行监控。司法权力的监控是司法权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必须受到监控,不仅具有深刻的思想基础,而且也符合中国差异性社会的基本国情和中国的司法现状,特别是近年来,司法腐败呈现出普遍化、集团化、公开化、高层次化等特点,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司法腐败亵渎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动摇了法律在公众中的神圣地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加剧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妨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实表明,仅仅依靠司法人员的自律很难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面对当下中国的司法现实境况,面对社会反映越来越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只有加强司法权的监控,才能确保司法权公正有效地行使。正如西方先哲培根所指出的那样:“一次错误的判决比多次错误的实例危害更大,因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加强司法权力的监控,党的十八届三中的决定也提出了许多举措,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等。这些无疑会对司法权力的正当运行起着保证作用。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司法改革也一直在向前推进,并一度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但司法公正的问题始终没能解决,离人民群众的愿望与要求还相差甚远。究其原因,根本上还是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完善起来,措施还未到位。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已经设置了各种监督制约方式,如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以及执政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但这些监督措施如何落实到位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当前,我们在发挥各种监督制约力量的作用中更要重视发挥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在现代西方国家,媒体所反映的舆论被视为“第四种权力”,并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社会发展到自媒体时代,由于其自有的即时性、大众性、高效性、对称性等特点,使案件的信息公开于社会,并引起公众的关注,这样司法机构就是在人们的监督下进行司法审判。司法权力在阳光下面运行,促使司法人员以严肃的态度严格地执行法律的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许多腐败案件包括司法腐败方面的案件,网络媒体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人担心网络媒体的介入会干预司法,走入舆论定案的误区,同样会造成司法不公。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网络媒体只是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公之于众,而判决仍由司法人员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也可能最初发布的信息是错误的甚至是虚假的,但经过众多网民大量信息的提供、甄别,事实终究会大白于天下。让司法活动在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运作,这有利于促使司法保持廉洁公正,减少和消除腐败。在现实中,不少案件因网络传媒的监督而得到公正的解决,表明网络传媒对司法监督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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