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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特征和主要体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4 共2269字
论文摘要

  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引导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却未能退出市场舞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介入而逐步加深,以致社会问题逐渐趋于凸显。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征

  任何一种法律的调整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作为调整经济的专门法律也是如此,不能对涉及经济的所有内容进行调整,只能针对目前进入经济法视野的内容予以调整,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也只能是针对法律部门进行责任体系的构建。而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总称,同理,经济法律责任就是对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后果的总称。
  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征是区别于传统责任的关键所在。民法的立足点在于个人本位( 权利本位) ,行政法的立足点在于国家本位( 权力本位) ,而经济法的立足点则在于社会本位。在目前社会治理趋于高涨的态势下,应对社会公共性的问题就成为经济法律责任所赋予的内容,也是社会要求的反映。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是基于社会公共性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具有全局性、公平性、公众性、多元性的整合特征,并注重强调法律责任对于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是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二、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的主要体现

  ( 一) 具有综合责任和多样制裁性

  一般而言,对于公法或私法部门,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径渭分明。
  随着公私兼容的经济法的出现,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开始趋于融合并发展成为综合法律责任。因此,对于经济法律责任而言,并不仅仅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单一规制,还出现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多重手段来对经济主体予以惩罚。毋庸置疑,综合责任形式的构建体现了综合合力作用,能够有力威慑经济违法主体,增大违法行为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而在制裁方式上,对于人身或财产的处罚并不仅仅限于民事、行政、刑事单一形式,也可以予以合并使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设置特有的经济制裁方式,如资格罚。
  由于经济法综合责任模式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部门获得了一定的准司法权。但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责任和制裁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是替代或覆盖原有责任体系,而是进行补充与创新。因此,从整个社会的法律结构看,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个别调整与综合调整并存的法律格局。

  ( 二) 具有多重责任功能性

  经济法律的责任功能具有: ( 1) 补偿功能。经济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多元化,使得经济法的补偿功能更强。( 2) 惩罚功能。经济法律责任如果不对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就无法有效制约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因此在违法成本中融入惩罚功能,以便对应受谴责的行为加以约束。( 3) 遏制功能。社会行为具有扩散性和重复性,必须加强遏制进而确定样板来使他人吸取教训才能保持经济秩序的正常。也只有通过确立巨额赔偿制度和扩大责任主体等制度设计,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 三) 责任保障制度与损失承担的社会化

  经济违法行为往往来自生产经营行为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体表现为加害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这样社会性的责任原理就成为经济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为了使受害人获得足够赔偿和及时获得救助,以及避免侵权行为人的过重赔偿进而影响企业法人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法律责任保障制度得以产生,如设立责任保险、基金等来对风险加以分散。这样,通过建立社会承担机制来加强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使经营者和受害者的权利保护都能得以合理解决。

  ( 四) 责任制度的创新性

  1. 强化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判决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赔偿数额。譬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两倍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我国突出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就非常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适用范围的扩大,并提高赔偿额度以便调节利益冲突,保证社会稳定。

  2. 普遍适用两罚或多罚制

  两罚制是指在法人违法情况下,对法人及法人成员进行惩罚的制度。法人组织在当前社会经济中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对于社会和国家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对法人予以惩罚可以限制活动范围,增加违法成本,对法人内部人员可以给予资格处罚等方式。此外,随着经济组织的多元化和组织内部机构人格独立性的扩大,针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多罚制度成为可能,从而使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更为科学。

  三、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调整

  责任构成要件无非是包括责任主体、主体的心理状态、主体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这几项要件一般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必不可少。对于责任主体而言,是指法律责任的具体承受者。而经济法律责任主体带有个人责任向团体责任转变的扩大化趋势,并且法人责任包括职务责任和越权责任。对于主体的心理状态而言,主要表现为过错责任本身的社会化和无过错原则的广泛运用,即通过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不论违法者主观心态如何,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表现突出。对于损害事实而言,经济法律责任并不一贯强调损害结果。
  针对有的经济违法行为带给社会后果的严重性,即使没有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譬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行为规制就是如此。对于因果关系而言,经济法律责任不当然和必然以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的必然联系作为构成要件。

  四、结语

  搞好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研究工作,对于确保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持久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全兴.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11.
  [2]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2000( 04) :16.
  [3]李昌麒.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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