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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实施火葬制度的困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4017字
论文摘要

  自1956年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倡导实行火葬以来,揭开了中国殡葬改革的帷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81年、1989年和1997年,民政部曾三次主持召开了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特别是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国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移风易俗、改造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 在推进殡葬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具体而言,殡葬改革在城市取得了显着成效, 而在农村殡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当初政策制定时的预期效果, 农村殡葬改革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中国殡葬改革50多年的途程中经历了从建国初期政治的殡葬改革到改革开放后法治的殡葬改革这一历史性转向,在不同的体制语境下展现了国家与村民互动的不同场景。笔者对殡葬改革关注始于自己在中原地区某县工作时,一位基层老干部对当时如火如荼进行农村殡改工作的预言:农村殡改工作,先紧后松,最后一场空。十多年期间,笔者曾多次去某县,参加多家葬礼,事实是,基层老干部的话应验了。殡改工作的轨迹:从完全放弃土葬, 强力实行火化,过渡到半遮面,再到现在放任自流, 基本不管。对村民为什么如此坚持他们的做法?是什么力量让他们每次在稍作改变之后又重新回到土葬?土葬真的对他们如此重要吗?提倡殡葬改革已经多年的时光过去了,事实上我们还是在吟唱同一套话语,国家的殡葬改革为什么在农村只能得到部分成功?笔者以华北农村殡葬改革田野调查材料为中心对之做一简略分析。

  一、农村殡葬改革困境及现状

  五十多年来,推行火葬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取得了显着成效, 民政部的资料显示,一些城市火化率接近100%,许多大中城市火化率保持在80%~90%。另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火化遗体450.2万具,火化率占全国死亡人口的53%。
  如此说来,占47%的没有火化的死亡人口应该大都集中在农村。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考虑到了农村的具体情况,强调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但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绝对化和“一刀切”现象,要么完全放弃土葬, 实行火化,要么放任自流,基本不管。而对诸如在丧葬习俗仪式方面的改革,政府则更是无从下手,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实际地介入和变革。几千年来形成的丧葬习俗,在新时期对农村的丧葬活动仍然持续地产生着影响。
  调查资料显示, 广大农民对实行火葬抵触情绪较大 (尤其以中部、西部、北部为甚), 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制定政策时所预期之效果。有的甚至与推行火葬的初衷背道而驰, 殡葬改革形势不容乐观。从中原地区某县农村殡葬改革推行过程调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㈠相关部门对殡葬改革定位有失偏颇,从认识上来看,视野相对狭窄,表现就是强制、过度推行火葬 殡葬改革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嵌入形式,变土葬为火葬的政策与中国农民传统的生死观念相冲突,与地方性共识难以产生共鸣,迄今未被普遍接受。而正是地方性共识的存在造成地方政府政策推行的巨大困难,同时也留给了地方政府可自由操作的空间。虽然国家的殡葬政策只是提出在有些地方改革土葬,推行火葬,并未要求一律火葬,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度推行火葬, 制定严格的罚款制度, 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 致使与群众意愿严重对立, 侵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为了推行殡葬改革,乡镇基层政府将火葬指标量化到村,强制村委会签订合同,完不成指标就要接受乡镇政府的罚款,土葬一个罚500元。不少地方的殡葬改革依然走上了“以罚代葬”的变通道路,偏离了高层政策设计的初衷。

  ㈡从实施效果看,既不经济,又不节约,更不具有可持续性的长效机制 殡葬改革之所以必须进行,是基于下列两大因素:一是传统的土葬,消耗木材;二是消耗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推行殡葬改革的方式、方法欠妥。不少地方殡葬改革制度的官本位色彩较浓, 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管理的特征, 推行方式多采用“运动式”做法“,动辄罚款”、“起尸火化”、“扒坟掘墓”。在刚开始政策紧张时,村民们采取主要火化后再土葬,即骨灰装棺土葬,更多的村民选择偷埋偷葬:人死后不发丧,不请乐队,不放鞭炮,当天亡故当天晚上掩埋;土葬后不留坟头、痕迹,一年后再堆起坟头土葬时不声不响, 待第二年周年时再按照以前的规模补办仪式。现在对于农村土葬,政府相关部门放任自流,基本不管。农村土葬又在重复昨天的故事。

  ㈢相关制度设计的缺失,殡葬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殡葬管理问题上,实行乡镇民政所与火葬场双头管理的制度,并对火葬场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将之承包给私人。借助于殡葬业的垄断经营以及其在殡葬管理上的优越条件,以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为名行垄断经营之实, 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更是将丧葬用品的“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提供的丧葬用品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价格偏高甚或附加服务项目进行强卖强买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将殡葬改革这一政策行为熟练地转变成为了一种可以“寻租”的经济行为。将查处土葬案件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只要能收到钱,管理部门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以致有钱的农户进行土葬,交不起钱的只能火化。
  火葬场为了利润也就有了足够的动力去挖掘村民们的越轨行为。据当地村民反映,乡镇民政所与火葬场都在各个村庄安插“线人”,对于线人和村民的举报行为一次给予300元~500元的奖励。在这样的激励措施下时有农户被举报出来。殡葬行政执法极不规范, 野蛮执法时,有的将挖出的尸体当场浇上汽油就地焚尸火化;有的起尸火化不通知亲属在场,致使死者亲属拒绝领取骨灰等法、随意执法现象比较严重。

  二、殡葬改革困境的法社会学解读

  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 基本上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可以明确量化达标的经济事件来做,对殡葬改革的文化属性认识不足,殡葬改革文化内涵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殡葬改革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一种文化行为、一种民俗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民俗宗教”行为。在乡土社会中,人们自有一套人生意义与价值的评判尺度与标准, 也相应地有着他(她)们自己的精神世界。
  在农村, 传统的丧葬方式实际上是很多老人集体认同、自我定义、对社会的看法和行动的一部分,它牵系着每个人对人生、生活的理解,对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的评判与估量。而其中那些被批驳为封建迷信的部分, 同样也是他(她)们把握变动的社会生活和现实世界的一种方式。
  现在这样一种国家强行推进的处理方式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对于老年人感情上的伤害,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对农村文化生态感情上的伤害, 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对农村文化生态看不见的冲击。作为观念形态的殡葬文化,还包括有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中国儒家文化中“孝”的原则性要求,土葬代表孝顺“孝”需要展示,丧葬是阅孝仪式。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指向, 但其核心始终是强调生命延续过程中后代对给予自己生命并把自己养育成人的血亲的尊敬与尊重。
  法社会学者认为推动人们去守法或者违法的根本的动力在于利益,就是说发生合法或者违法行为的动力在于利益,并不源于法律规范要求的推动,而是源于生活中的利益。但是推动人们去守法或者违法不仅决定于利益的推动作用本身,也不仅在于利益中主体的需求以及他们能动员的资源等要素,而且还取决于法律是否提供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最有效的行为方式 。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该建立在本国的具体国情上,应该建立在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上。唯有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乡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良好风俗,才能让法制的目的得以实现,否则,法律制度只能是存在于纸上的文字。
  社会学理性选择行为指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社会交往或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为,这种行为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且在众多理性选择行为中,由于条件和信息的有限性,人们实际上无法达到“最优点”,而只能逼近“最优点”,即“满意解”。满意准则和合理化成为这种“理性选择”行动者的行动基础。在此,我们可把这种理性假设称为“社会理性”,其最基本特点就是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过程中寻求满足,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行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理性行为往往是非常复杂的,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要追求社会及其他效益的最大化,而且其中有许多因素本身就是相互制约的。村民们认为从经济的考虑,按照他们对火化费用的估算 ,拉灵车、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总共计算起来与土葬费用没什么差别,甚至有的骨灰盒比棺材还贵,而火化后再葬就更不用说了。与符号消费一样,村民也通过特定的丧葬消费建构和确认自己的身份。但是通过丧葬消费建购并确认的身份,不仅指经济身份或者社会身份,还有道德身份。道德消费需要众人的道德评价,一项道德消费是经过众人的道德肯定或者否定才能完成的。

  三、结论

  要加强殡葬改革的文化属性认识,要认真对待传统习俗。如果法律规则和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 不仅规则不能得到遵守,反而可能引起逆反心理, 破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即使国家动用其强大的强制力去移风易俗,最多也只是收效于一时,急风暴雨过后又会死灰复燃。当然,社会风俗习惯并不都是好的, 一些恶俗陋习往往成为国家法律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需要加以改造甚至摒弃。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改变落后的、浪费的、不适宜于当下社会和有违科学的丧葬方式。因此,应当在坚持殡改目的的前提下,推行丧事方式的多样化,让民众有条件自由选择最后的归宿。
  殡葬制度安排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完善制度安排,加快殡葬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政事分离”、“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改变政府在殡葬行业管理中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加强政府的规划、调控功能,强化市场监管职责。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民众的容忍度和承受力,切实保证民众的利益,如何使改革让被改革者受益而不是受损,这将决定改革的受拥护程度高低和最终的成败。从本质上看,一个最终使被改革者受损的改革,必定会遭到众多民众的反对和阻挠,即使当时惧于权力而得到实施,最终也不一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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