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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转变为实有的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8293字
论文摘要

  拉法叶特在人权宣言一开首,慷慨激昂地指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主席说,要让每一个人都要有出彩的机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是让他们有机会出彩的基础。体育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一理念已经被世人所接受。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主要有参加权、健康权、自由选择权、平等权、娱乐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知识产权等。对那些拥有较少政治、经济与社会资源或受自然地理环境、个人生理身体功能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来说(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地区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老年人等) ,保障他们的体育权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他们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由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我国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或有意或无意被忽视和漠视。
  本文主要采取文献资料法进行研究,用“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和谐社会、全民健身、社会保障、社会排斥、公共服务”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和各高校图书馆对相关文献和着作进行了检索与查阅。共查阅了2005 年至今的相关文献 50 余篇,着作 2 部。本研究引用了其中的12 篇。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围绕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的法律属性、弱势群体的现状以及如何使弱势群体的应有体育权利转变为实有体育权利等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旨在新时期为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提出建议。

  1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法律属性分析

  在法治社会,权利意味着对某种利益的获取和实现,公民的任何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其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通过与社会的互动实现社会控制,法在实施中往往受到社会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制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合法体育利益,而在现实中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实有体育权利却因为身份或者资源的缺乏使他们和社会强势群体有着显着的差别。如何使法律文件中的“书本上的法”成为保护弱势群体体育权利“行动中的法”是研究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起点。我国正逐渐步入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也逐渐以法律的形式的得到认可。如何界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法律含义,只需要明确体育权利的法律含义之后加上“弱势群体”的标签即可。学界对体育权利的归属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有人认为体育权利属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公民文化权、教育权、发展权,所以应当存在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应该说,大家对体育权利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现有的有关体育权利的研究来看,有两点已成为共识,一是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确认性,二是公民的自由和利益。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即可认为是在有关体育的社会活动中“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中的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却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只有在政府与社会的努力下,真正把弱势群体的应有体育权利转化为实有体育权利,这样的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才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大环境下找出实现的路径即是本研究的初衷。

  2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的社会意义分析

  2. 1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的建设,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看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2005 年以来,政府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体育在强身健体、娱乐身心、提高凝聚力、培养团队精神、消除社会不良心理与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减少社会犯罪以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决定了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由于弱势群体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文化生活单调,生活成本高带来的各种压力无处排解,不幸福感越来越强,因此,往往产生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而滋生出多种不文明的生活方式,有的甚至用犯罪来报复社会。而弱势群体( 如农民工等) 一般都以体力劳动为主,劳动强度大,时间长,而很多都是家庭中的支柱,家庭是维持社会稳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单位,如果他们的健康不能保证和持续,就会使整个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还有些弱势群体( 如残疾人、老年人) 由于生活不便,无人照顾和交流,很多都过着压抑的生活。所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充足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在促进他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丰富他们的生活,从而保障他们应有的体育权利,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2. 2 有利于全民健身计划的全面实施 全民健身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健身计划如何实现“全民”,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硬件和软件保障是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当前,过多的批评和质疑举国体制显然没有意义,因为我们仍然需要金牌作为一种民族符号体现国人的意志,而我国经济社会还未发展到能完全依靠市场来实现获得奥运金牌第一的目标。所以我们要做的是如何使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和谐发展、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普通民众,使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2008 年北京奥运会以后,使我国由体育大国成为体育强国成为我们的民族梦,这一民族梦的实现要求我们不可能忽视和漠视弱势群体体育的问题。虽然“书本上的法”对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的保障并无弱势群体和普通公民之别,而在现实中差别巨大,故而是否开辟弱势群体“绿色路径”,让全社会的农民、残疾人、老年人、智障患者以及徘徊在城市社区边缘数量巨大的农民工群体等都能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快乐与和谐,是新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体现其“全民性”的重大任务。
  2. 3 有利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学界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研究缘于社会对弱势群体各种权利保障的关注。我国弱势群体所面临的教育、医疗、讨薪、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种社会矛盾日益严重。体育作为一个需要时间和经费作保障人们才会参与的社会活动,我们来研究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问题似乎有些超越现实,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研究体育权利实际上是研究其背后的种种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而且作为公民权利的一种,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随着社会的发展,诞生出大量的农民工,对生活的需求已不满足于基本的生活,他们对休闲娱乐、精神生活有着更多的诉求,要求社会对他们有更多的认同和尊重。如富士康“连连跳”等事件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传统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模式。还有,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老龄人不再只是局限于以往的呆守家中等待迟暮,当下,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在社区、街道、公园等场所有适合于他们的健身场地设施,或集众活动的老年协会、组织。新生代的弱势群体已不是有吃有喝就能满足,他们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这个社会之中,能享受到社会强势群体同样的社会保障和权利。体育权利作为与生命权和健康权联系十分密切的公民基本权利,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弱势群体社会权益保障的一大进步,其更应该作为健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3 法社会学视野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缺失的原因分析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其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如前所述,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按照法社会学的理论观点,仅仅属于“书本上的法”,虽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如《体育法》,甚至《宪法》都明确指出,体育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这种仅为“书本上的法”的法定权利由于缺乏个人主张、社会支持以及相关部门的监护,所以没有变成弱势群体的实有权利,也就是没有成为“社会中的法”、“行动中的法”。一般而言,人们拥有的权利仅仅指那些别人愿意遵守的权利,权利没有无条件的保障。人们只有主张并能实施才会拥有权利。权利结构可以在公民的相互协商之中产生,但由有组织的制度来提供最为有效,如个人的基本权利均由法律体系来赋予,法律为其提供监护和实施。在现实中,公民通过交易成本选择政府来保护他们的各种权利,公民个人也只能够拥有社会中的他人从自身出发愿意遵守的权利。从以上分析来看,影响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实现的因素包括弱势群体个人、社会以及政府3 个因素。

  3. 1 弱势群体自身素质 毋容置疑,公民的个人素质决定了其能否获得实有权利。在现实中,由于权利主体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教育、没有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加上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老残身体的弱势致使他们的权利仅仅是“书本上的法”,无法实现“行动中的法”。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亦是如此。政治、经济等资源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体育需求,弱势群体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他们常常缺乏体育运动技能、体育消费能力以及体育参与意识,而这些都是实现体育权利的重要基础。从历次对我国大规模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中发现,教育背景、家庭收入都与他们的体育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弱势群体总体文化素质低,缺乏运动技能,他们在业余时间以打牌、聊天、看电视为主,即使有体育器材和场地,他们也很少利用。加上弱势群体一般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他们的休息时间无法保证,即使有点休息时间,也不想再把时间用在他们认为“花费体力”的体育运动上。另外,弱势群体法律知识贫乏,毫无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对体育权利保障知之甚少,故而他们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主张,进而实现自己的体育权利,至于参与政府体育决策更是无从谈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限于弱势群体自身素质的原因,在他们身上,体育权利只能成为书本上的“理想之法”,在社会现实中弱势群体却无法真正享有。

  3. 2 社会排斥与社会公共体育资源配置不均衡 事实证明,法律对公民所有权利的保障都不是仅凭主观意志,还要依赖于社会所能提供的现实基础,也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具有的体育权利( 书本上的法)并不一定能转化为现实实有权利( 行动中的法) ,其需要充足的社会资源作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定体育权利能否顺利地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样需要社会资源作为保障。没有基本的物质条件,弱势群体的体育需求和愿望就没有实现的基础; 没有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弱势群体便“无从下手”。在现实中弱势群体能享受到的体育公共资源十分有限。在《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建成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并采取了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的具体措施,但在实践工作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农村由于地域的限制以及农村居民居住的分散性特征,体育场馆设施等物质条件无法发挥较大的效应,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目前阶段也很难到农村地区进行指导。农村居民一旦进城务工,更是受到社会的排斥。社会其他弱势群体中,如残疾人、老年人等,他们也同样面临着所能享受到的体育公共资源匮乏,而由于经济等原因,收费的体育场所在无形之中也把他们拒之门外。如公交车经常拒载老年人即是一个经济与弱势群体,社会意识形态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体现。

  3. 3 政府与社会保障不利 在我国,公民各种权利的保障都主要依靠政府的作用。同样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应该说,基于众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在保障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方面还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制度安排和权利设计时就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社会强势群体往往有着较多的“特权”,相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拥有着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弱势群体往往背负着身份上的标签,如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士等,他们常常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丧失了社会应有的平等权利。虽然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歧视,但社会现实并不等同于法律条文。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生理等资源上的贫乏,故而不可能依靠市场来使他们的体育权利得到保障,只能更多的依赖政府及社会对他们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与产品。而从现实来看,本应当由政府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他们的体育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4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从“应有”转变为“实有”的路径选择

  4. 1 培育公民社会,建立弱势群体体育组织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 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单个个体的力量往往很小,在公民权利争取与主张过程中单个人的声音和力量很微弱,而组织却能弥补个体的不足。在体育发展中,体育组织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弱势群体体育难以得到很好的发展,弱势群体体育组织的缺乏是其重要原因。而在目前有关弱势群体的研究表明,弱势群体组织的不健全成为阻碍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的因素。建立健全弱势群体体育组织,让他们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能互相影响,传递信息,能通过组织向政府部门反映自身的体育诉求,影响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争取和主张自身的合法体育权利。
  建立弱势群体体育组织较可行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 以居住地为单位组建,如农村、社区等,鼓励弱势群体在传统的以血缘、地缘、私人关系为主的支持体系上,逐步建立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的体育组织,通过弱势群体内部的互动以及社会化服务,实现弱势群体内部体育活动的支持服务。2) 以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集约化生产企业为单位组建,如厂矿企业等。对居住较为分散的弱势群体,要求所在街道或社区体育组织将各种体育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体育技术指导和组织等体育公共服务。对弱势群体体育组织的组建,政府和社会要给以政策以及资金上的支持,把培育和发展弱势群体体育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指导,纳入到年终考核体系之中。

  4. 2 建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支持与服务系统 在农业社会,血缘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地缘和血缘的关系网往往成为公民重要的社会支持力量。社会在不断发展,目前从我们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来看,他们的社会支持力量依然主要来自于血缘和地缘这两种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还没有建立新的伴随社会发展的社会关系,业缘和城市地缘等社会网络尚未形成。在包括体育在内的各种社会文化娱乐生活无法进入社会强势群体的社交圈子。如残疾人、孤寡老人、农民工等,他们无法享受到强势群体所有的体育指导服务和体育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支持与服务系统。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基础,村、社区、街道为纽带,地缘、血缘为依托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系统是比较现实的模式。在这一综合结构体系中,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体育政策、信息以及体育场所设施等基本体育公共产品,积极推行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而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制定措施制度提供时间保证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休息权; 基层政府组织以及村、社区、街道等体育组织团体与弱势群体之间要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让本地区的弱势群体进入自己的服务范围之内,让弱势群体在社会的支持下享受到本地的各项体育基本公共服务。

  4. 3 “以人为本”,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原则来发展体育事业的最好体现。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我国每一位公民都公平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是我国政府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是“十二五”时期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任务,这是保障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重要措施。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居民基本公共体育需求而为他们提供的各种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总称。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包含体育场地设施服务、体育教育服务、体育指导服务、体育信息服务等“硬件”和“软件”服务。作为弱势群体来讲,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服务和体育指导服务是他们急需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
  一般认为,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包括机会均等和结果大致均等。从供给角度来看,可以从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和最低公平模式两方面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政府理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并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在现阶段,通过政策扶持、财政专项补贴、多种合作等系统措施,把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保障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重要契机。

  4. 4 提高弱势群体素质,促进弱势群体自我发展社会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缘自于他们在政治、经济、教育水平等方面均处于社会的底层。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制约,使他们的有些素质无法满足参与社会的要求。体育参与意识缺乏、体育知识和技能缺乏、体育权利意识缺乏等自身素质不高也使弱势群体不能享有属于他们的法定体育权利。在政治、经济等资源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要想使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的得到真正保障,就只有通过外力的作用先提高他们的素质,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弱势群体自我得到发展。虽然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在加大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逐步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弱势群体自我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仍是一句空话。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可以采取社会公共教育的方式,这方面可以学习日本“公民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公共文化教育中心,对所有居民实行免费,由居民自治,采取能者为师的方式,或由一些志愿者来进行义务服务和指导,一方面丰富了弱势群体的娱乐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让他们在轻松无压力的环境下提高包括体育在内的各方面素质。让弱势群体逐渐融入到整个社会体系之中,参与到整个社会生活之中,让他们自身体育权利从书本上的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4. 5 加强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公民的法律权利实际是社会博弈的结果,而法定权利要转化为实有权利就需要相关人或相关群体的博弈。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弱势群体往往认识不到自身应有的权利,这就使他们在无形之中便失去了博弈的机会。在日益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今天,我们不能期待和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觉醒,而更多的要靠社会对他们各种应有法定权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在诸多弱势群体体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中都表明,他们对我国的相关体育法律、政策( 如《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 基本都“没听说”,也不知道“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体育活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为公民提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以全面贯彻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等法律内容。加上他们对体育的错误认识,使他们也没有主动争取自身体育权利的意识。没有体育活动场所或者现有体育活动场所被侵占以及无人指导时,他们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或另觅他地。所以说,加强对弱势群体体育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是现阶段重要的任务,只有这样,才会使弱势群体对体育权利有更多的了解,促进弱势群体对自身体育权利的觉醒。

  5 结 语

  体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已被世人所接受,让我国公民共享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发展成果是实现中国梦的一部分,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然而在我国,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素质、公共资源的配置不公以及政府与社会保障不利等因素决定了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基本权利,使弱势群体的体育基本权利从“书本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还需要很长的过程。目前,需要大力培育弱势群体体育组织、建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支持与服务系统、“以人为本”,大力推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以及加强对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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