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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现代化治理下教育改造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犯罪与改造研究 作者:余飞,盛奇军
发布于:2021-03-30 共6971字

  摘    要: 教育改造是监狱治理工作的核心,监狱治理现代化给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四大挑战。因监狱改造罪犯功能的有限性,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着教育改造价值认同与现实情况差距大、教育改造效果往往“昙花一现”、教育改造整体能力与现实需求不匹配、教育改造社会融入程度不高的窘境。为了更好地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我们要在治理理念上推进法治化、在治理队伍上推进专业化、在治理手段上推进智能化、在治理路径上推进社会化这四个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 监狱; 治理; 教育; 困境; 出路;

  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中心工作。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在确保监狱安全的前提下,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升。但新时期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下半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拉开了监狱工作从监狱管理走向监狱治理的序幕。在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教育改造工作如何找准治理的方位,需要巩固什么、完善什么、发展什么、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

  在国家层面上,所谓治理即治国理政;监狱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监狱治理就是治监理事,即如何去解决监狱在改革开放中所暴露的问题。借鉴国家治理的理念,从治理主体上,监狱治理理论凸显监狱、政府、社会多种治理主体的重要性;从治理过程上,提倡监狱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从治理目的上,提出监狱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善治,提升当代监狱工作效率。因此,监狱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系统性,其本质特征在于它建立在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上,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强调对公共秩序和公共权威的维护。需要强调的是,监狱治理和监狱管理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升级版,不是简单的否定,是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监狱治理体现了更高的要求,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
 

监狱现代化治理下教育改造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关于监狱治理现代化,尽管目前对此研究较少,但参考国家治理研究的成果,笔者认为,监狱治理现代化就是监狱必须要适应中国时代特点,(1)按照监狱工作演进的规律,以法治、系统、开放的思维方式,以监狱自身发展为主导,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破解监狱发展瓶颈,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改造人的宗旨的过程。监狱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治理现代化不仅意味着增进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也需要在价值合理性下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去提升监狱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从上文可知,监狱治理现代化必定是一个长期的、发展的动态过程,必然会遇到历史和现实等多种障碍。但不管如何,监狱治理现代化需要一把“标尺”,来衡量其进展情况。这把标尺其实就是评判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标准。笔者认为,对其评估的标准就是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这四个方面。

  一、监狱治理现代化下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困境

  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监狱只有尽力去“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可矫正的罪犯不使危害”。(1)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是最根本、最灵活、最有效的关键因素,它必须要应对监狱治理现代化提出的挑战。那么,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会遇到哪些显着的障碍或困境呢?

  (一)教育改造价值认同与现实情况差距大

  司法实践中,我们提倡以教育改造为本,但实际上,教育改造无效论、教育改造“花瓶论”的声音一直居高不下。如果犯人重新犯罪,大多数人就认为根子出在教育改造上,而很少提到它与安全、狱政管理、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有关系。为什么会这样呢?

  1. 安全稳定优先于教育改造。

  在基层,每一个民警都知道,安全责任与执法责任大如天,都牵涉到其个人职业安危,大家都把监管安全放在第一位,教育无形中就变成了锦上添花或可有可无的软指标。换句话说,在严格规范标准执法与人盯人、人盯物、人盯事、问责制的双重压力下,可想而知,民警对教育改造的价值怎么去认同,怎么敢认同?怎么会去关注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怎么会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投放在教育改造上?

  2. 劳动改造优先于教育改造。

  尽管监企体制改革已有十余年了,但监狱传统教育改造观念仍根深蒂固,监狱工作重心仍放在罪犯劳动上。因为组织罪犯劳动相比教育改造要简单许多,而且罪犯劳动成果能即刻看得见摸得着,有获得感,至少可以确保民警省心省力,免去了一些伏案思考工作。而教育改造要求因人施教,需要迂回反复,甚至会出现多次迂回反复,民警不仅操心伤神,而且还不一定马上见效。

  (二)教育改造成果往往“昙花一现”

  近年来,监狱的确开展了不少教育改造工作,但仍然逃脱不了形式大于内容的窠臼:把精力投放在创新上,而没有放在基础上;即使是创新,也是较多的注重形式;教育内容虚浮空,没有系统化和针对性教育;教育没有和安全管理、个别化矫治相结合,大多数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不如人意。

  1. 缺少对教育改造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

  教育改造工作有规定动作和自由动作两类。对前者,往往采取自上而下形式,监狱或监区基本处于机械执行状态,对活动或项目为什么要做、怎么做、效果怎么样等很少深入探索,更缺少指导。而对后者,监狱或监区更多地停留于把教育时间填满。因此,教育改造工作效果的评估常常是走过场,只有安全问责追责,没有教育问责追责。

  2. 缺乏对教育改造工作系统性考虑和谋划。

  改造人是世界上最难的一件事。“世界观的改造是最根本的改造”,而罪犯可能是最复杂、最棘手的群体,要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极其关键,因此,不同层级的顶层设计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和规划。

  (三)教育改造整体能力与现实需求不匹配

  按理说,监狱民警队伍中大学生越来越多,给监狱调配的领导分工越来越细,改造能力也应该越来越强。但现实却不是如此,原因在哪里呢?

  1. 重法而轻情。

  罪犯改造特别是教育改造必须承担复归罪犯人性的工作。目前监狱对民警工作中强调更多的是程序化、规范化(或标准化),对教育改造工作也是如此。事实证明,教育改造工作是需要法和情交融的,而现在过多强调或注重“法”,忽视或不敢用“情”,(1)教育改造能力难免被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因此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2. 管教分明。

  不可否认,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2)但有时候过于追求专业分工,则会出现衔接“真空”。监狱工作的“管教为一家”就决定了主管民警必须要对其承包的监组负责。当前的条线领导分工导致基层监狱较为注重管理与教育的人员分工,却忽视了两者不可分离的特性。管教能力是每一个主管民警必须要具备的基本功,而不是“管”是一个人,“教”是另外一个人,因此主管民警更应是综合型民警(管教型)。

  3. 就职而非立业。

  不可回避的是,部分民警对监狱工作缺少职业感、使命感,能力素质品德缺乏。表现在教育改造工作上,尤其是青年民警对教育改造的认识更多是基于上面要求、形势需要,所以往往是为应付而做,为考评而做,大多数民警对教育改造没有热情,因此才会造成现在工作中的困境。

  (四)教育改造融入社会程度不高

  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随着社会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和教育改造社会化已经被提出来,并付诸实践,但它能给监狱带来多少变化,还有待检验。

  1. 监狱融入社会的主动性不够强。

  监狱是国家和社会的监狱,因此监狱工作自始至终都是为国家和社会稳定而存在的。有学者认为,“罪犯教育目的应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把罪犯塑造成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从而能够融入社会。”(1)由于监狱被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自身的封闭性(包括封闭的思维方式)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2)监狱与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力,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窘态多少都阻碍着监狱走向开放的脚步。

  2. 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接纳度(和参与度)不够高。

  虽然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度在不断提升,但它对监狱仍怀着复杂的心态,既要求监狱惩罚罪犯,又要求监狱改造好罪犯。一旦监狱出了事情,社会的声音大多是严厉和冰冷的,缺少宽容和理解。同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支持监狱工作是社会部门的义务,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监督。

  此外,尽管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承担着监狱治理的职能或发挥着作用,但职能分割、协调不够、合力不足,一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监狱治理是治监理事,但核心是人。这些困境背后的原因是监狱民警队伍政治站位不够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事业心使命感不够强,对监狱政策体制机制研究不够。

  二、监狱治理现代化下教育改造工作的出路

  监狱是社会矛盾的特殊容器和转换器,对待监狱工作的态度实质体现的是对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视不够,反映了重打击轻预防的治理思维和模式影响。如上所述,衡量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是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教育改造工作必须朝着这“四化”前进。

  (一)在治理理念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法治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法治化,首先要强化教育改造理念。

  1. 明确教育改造的地位,从伪中心化向中心化转变。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如何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获得同步发展,是我国监狱面临的紧迫任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监狱的功能发生着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监狱的终极目标是守法公民,基础性目标是监管安全。这就要求监狱不仅作为一个罪犯关押场所,更要突出罪犯矫正场所这一核心特质,不断地提高矫正的水平和质量。大多数罪犯将重回社会,如何让他们不再犯罪,这应该是监狱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的努力的方向。(3)教育改造攻心为上,必须回归中心地位。这就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

  2. 健全教育改造的法律支撑。

  随着依法治监脚步的迈进,必然要求教育改造工作越来越规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改造法律支撑体系。在狱内,建议制定《罪犯教育改造纲要》与实施细则,内容要涵盖监狱业务整体,分类分级事权。与罪犯刑期结合,实施教育刑与司法奖励联系。在狱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建议修改《监狱法》,实现《监狱法》的最大法律价值;提高立法的位阶层次,明确社会各部门的义务刚性规定,即构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的法律支持和执法支持体系,加强法律监督。(1)

  (二)在治理队伍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专业化

  监狱治理专业化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其主要体现在人员的专业化上。除引进社会资源中的专业化力量外,监狱教育改造的力量主要还是“以我为主”。从提高监狱的治理水平看,民警专业化人员可分三个层次:

  1. 第一个层次为综合型或复合型。

  这是教育改造最低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基层一线民警。每一个新进民警都必须经历这一过程,否则难以符合监狱民警的职业要求。

  2. 第二个层次为专业型。

  这是教育改造中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对教育改造的专门评估和矫治的民警。鲁辛·摩林有言:“惩罚的人创造了惩罚,改造的人创造了改造,矫正人的人创造了矫正,要作奉献的人则创造了教育。”(2)因此,专业型人才是教育改造的中坚力量。

  3. 第三个层次为专家型。

  这是教育改造高层次的专业化,对象主要包括教育改造的管理设计层。“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教育改造的顶层设计不仅需要懂教育改造,而且要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兼顾多元需求,综合体现参与、共享、责任和法治等理念,善于总结、提炼基层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改革创新经验和优秀成果上升为区域或国家层面的监狱制度。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上述不同层次应该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不同层级的学习和培训,并配以相应的考核和奖励,以实现他们对这项工作的认同。

  (三)在治理效能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智能化

  教育改造需不需要智能化?答案显而易见。监狱必须要通过智能化来探索掌握教育改造中的规律,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质量,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

  1. 教育改造决策的智能化。

  智能化,绝不仅仅是工具、设备的智能化,更是思想认识的智能化。如罪犯动态风险评估的根本目标是“智慧保安全,科技送警力”。(3)在现有的基础上,监狱要继续在教育改造评估和矫正两方面朝智能化方向发展。一方面,教育改造评估工作要通过评估的智能化来进一步提升监狱分级、罪犯分类的科学化程度,建设完善不同戒备度监狱和不同类型专业监管区,提升改造质量。另一方面,矫正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其方法、目标都有其特殊性。在不断探索新项目的同时,凡是被评估为有效且成熟的,建议通过技术梳理形成项目矫正库系统(分类),以便民警可直接调取库中案例或项目,为其工作提供参考。

  2. 教育改造管理的智能化。

  将传统教育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结合起来,建好用好远程法庭、远程会见、远程帮教系统,统筹运用好惩戒、教育、劳动等教育管理手段。推动监狱教育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要实现评估系统、学习考试、思想动态、罪犯刑释就业平台等应用一体化发展,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迈向教育改造工作现代化。深入推进罪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罪犯、队伍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健全完善监狱、社区矫正工作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监狱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3. 教育改造大数据的智能化。

  大数据改变的是问题的解决框架,即通过数据化、物联化、智能化搭建一个智慧平台,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为合理的配置,使失控的状态变得可控、可预测,使难解的问题迎刃而解。(1)毋庸置疑,教育改造工作每天都在产生新的数据。智能化对教育改造的重点和关键就是对线上和线下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全方位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建设,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按照“规范、开放、协作、共建、共享”的要求和“平台+资源+服务”的模式,利用“云网端一体化”基础设施,基于大数据的精准对象分析、多元协同的个性化改造体系,实现监狱教育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融通。

  (四)在治理路径上,要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社会化是教育改造工作做得较为成熟的方面。在现有社会化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监狱要切实打破大墙思维,高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优化监狱治理形态。

  1. 扩大主体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治理共同体。

  一般来说,社会化的队伍越强,必能提升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从目前情况看,监狱已经从国家单一治理主体向“国家+社会公众+社会专业机构+服刑人员”适当自治的共治主体转变。但事实表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社会专业机构在监狱治理中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狱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的紧密沟通,筛选并引进优秀社会专业机构,特别是专门的研究机构,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不可替代的服务。

  2. 深化合作范围,形成可操作执行的工作治理项目库。

  要及时梳理目前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开展的工作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这些工作项目进行评估,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进而发挥项目作用。重点就针对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中的罪犯心理矫治、行为习惯养成、健全人格培养、生活技能等专业性需求以及当前罪犯重返社会途中遇到的窘境等,从社会上以政府采购方式和契约合作方式,探索研究新的内容,实现在加强对罪犯教育引导的同时,有效提升治理综合能力。

  3. 探索属地化管理,形成有法可依的工作治理保障网。

  监狱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因此监狱治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设计,在监狱与社会之间搭建高效的互通互联平台,探索监狱工作类属地化管理,对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探索做强社会支持网络,把地方工作考核直接与监狱工作挂钩,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帮教团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通过建立社会帮教基地、签订帮教协议等进行,使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

  注释

  1适应中国时代特点就是要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的统领。这是有别于西方监狱的本质区别,是中国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亮点。
  2(1)[德]弗兰茨·冯·李斯特着,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3(1)民警一旦在教育改造工作上用“情”,如为了感化罪犯,给罪犯送本书或生日蛋糕之类的东西,就很有可能违反规定,惹上麻烦。
  4(2)监狱的专业人员,更多地指向科室人员,包括评估员、心理矫治师、医生、信息技术员等。
  5(1)王秉中:《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6(2)监狱自身就不愿接受外界对监狱工作的干扰。如社会的专门研究机构,很少能顺利进监狱研究。对监狱的研究基本以监狱自身为主,高校学者一般都不能顺利进入这个领域。
  7(3)[美]贝兹·卓辛格着:《把他们关起来,然后呢?》,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6页。
  8(1)《监狱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人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督到位,由监狱对他们此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估。
  9(2)[加]鲁辛·摩林主编,李引等译:《论监狱教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10(3)马凯在《海峡两岸再犯风险管理及其智能化》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
  11(1)冯俊:《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选自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主编的《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推荐序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政策法制处 上海市青浦监狱教育改造科
原文出处:余飞,盛奇军. 监狱治理现代化下教育改造工作新探[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04):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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