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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暴的特点、成因及法律治理困境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郭溢
发布于:2021-01-06 共4377字

  摘    要: 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社会由来已久,体现出隐蔽性强,危害力大,持久性强的特点。这不仅与我国男权社会的传统思想有关,也与施暴者本身沾染的恶习有关,与当前我国法律保障机制尚存在完善的空间有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被施暴者的权利,但其在真正实施中又会面对执法和司法困境以及被施暴者的困境。要想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双管齐下,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还应该调动被施暴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家庭暴力; 法律;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各国政府都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措施,但也并没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社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世界各国相比,虽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时代背景、历史文化传统造成的特殊之处。

  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性在家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在社会上也能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妇女不仅在家中没有地位,在社会上也被看作丈夫的附属品;作为儿童,则深受封建家长的束缚,不能对长辈有任何的忤逆行为。“男尊女卑”、封建家长制思想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终,时至今日,依然在许多人心中根深蒂固。这就导致部分男性即使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依然存在着一种来自性别上的优越感,不尊重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权利,屡屡以家庭暴力的形式彰显自己在家中的绝对统治地位。

  针对我国社会屡屡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但法律的出台也并不能使家庭暴力的出现得到有效遏制,来自法院系统的数据表明,全国每年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逐步增加:2016年687份,2017年1469份,2018年1589份,2019年2004份。这些数据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的家庭暴力现象依然需要关注,当代中国社会的家庭暴力问题正在变得更为复杂。通过对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能够发现当代家庭暴力问题出现了哪些新特征,并从中探析家庭暴力现象出现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从而为遏制该现象的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可供思考借鉴的意见。
 

我国家暴的特点、成因及法律治理困境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

  空间上来看,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家中,而家是私密性很强的场所,外人未经许可不能入内,这就为发生在家中的暴力行为提供了隐蔽的空间。此外,家庭暴力除了对被施暴者的身体伤害,也包括对被施暴者在精神上的伤害。而这种无形的冷暴力因为缺乏明显的表现特征,即使已经对被施暴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并不能以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往往难以被人觉察,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二)危害力大

  施暴者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被施暴者身体上的伤害,给被施暴者的精神伤害也是难以用语言来形容的,很多被施暴者在长期的高压状态下形成的心理创伤终其一生也难以痊愈。且长期的被施暴也会造成被施暴者的心理逐渐扭曲,在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劣的情况下发生极端的伤人甚至杀人事件。例如,邢红枚通过对我国陕西、江苏、福州、南宁4个省市妇联对女性犯罪人员的调查数据进行梳理发现:一方面,遭受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杀死施暴人自救是很多受虐妇女最终的选择1。家庭暴力的危害力可见一斑。

  (三)持久性强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影响到个体正常的生命历程,对儿童的危害也是持久性的。对于身体和心理还处于不成熟时期的儿童来说,父母的行为是具有示范意义的,长期目睹家暴行为的儿童在心理上会出现对家庭关系保持稳定状态的不信任、建立亲密关系的犹疑不定、缺乏安全感,甚至会学习到施暴者的恶劣行径并延续下去。这种延续不仅仅会导致儿童在成年组建家庭后继续家庭暴力,也会造成其心理的扭曲,成为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激进分子,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传统思想的影响

  封建社会男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即使已经处于男女平等的新时代,但许多人的脑海中依然沿袭着妻子应以夫为天的旧观念,从心底深处贬低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这些人并未将妻子看做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看做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而是将妻子看做自己的附属品,从而为自己的暴力行径找到了充分的借口。

  (二)施暴者的恶习

  许多施暴者本身已经沾染酗酒、赌博等恶习,品行不端。这些人的社会地位通常不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靠的经济基础,一旦在生活中遇到不如意,不仅通过酗酒、赌博来发泄,也会将不顺心转移到妻子儿女身上进行发泄。此外,也存在社会地位较高、经济实力较强但却有家暴恶习的施暴者。这些人在心理方面已经呈现一种病态,只是在社会互动中被有意识的隐藏了起来,一旦回到家中,社会角色完成了从职场强人到家庭成员的转换,就会放纵自己施暴的恶习,给被施暴者带来身体上与精神上的痛苦折磨。

  (三)法律保障机制存在完善的空间

  尽管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明文规定禁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相关的惩罚措施也都有法律条文可循。但现行的法条中将受暴妇女设想为积极的行动者,认为她们会利用各种手段直至离婚改变受害状态2。事实上,当被施暴者不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时候,因为缺乏明文规定,社区、居委会甚至一些执法人员都囿于我国“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等传统观念,而对显而易见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不加干预,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

  (一)执法和司法困境

  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束缚,也由于我国社会依然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的熟人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烈,法律知识的缺乏又让被施暴者缺乏取证意识。此外,家暴行为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也常被旁观者视为“家庭内部的矛盾”,没有给予被施暴者应有的支持与关怀。这些无形的纵容,直接导致施暴者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被施暴者在这样的压力下更难迈出维权的一步。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暴力行为通常发生在私密性强的家中,取证工作往往会因为被施暴者的隐忍不发难以进行下去,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的妇女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主要由妇联权益部协调。而妇联组织的非政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受害妇女的救助庇护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来实现3。即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在为被施暴者的维权而努力,但被施暴者却往往拒绝将“家庭内部的矛盾”宣之于口,以期维护家庭表面的和平假象。即使被施暴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容易在施暴者的威逼利诱下放弃维权想法,主动回归到原来的生活中。

  (二)被施暴者困境

  1. 同居人群的维权之路漫漫。

  现代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但现行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肯定或者是否定态度,相关法律也处于一个缺位的状态。《反家庭暴力法》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内部的暴力行为,对于还没有组成家庭、处于同居关系中的群体而言,一旦被同居人施暴,即便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但由于缺少具体适用的法律,很难找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武器。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难、举证难等问题,在社会舆论方面也远不如正式组成家庭的被施暴者更能得到大众的同情,也更难在耗费时间与精力的维权中真正扞卫自己的权利。

  2. 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常被忽视。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都被理解为施暴者对被施暴者加注在身体上的伤害,而施暴者对被施暴者的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常常由于隐蔽性强而被旁观者忽视,甚至很多时候连被施暴者本身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即使被施暴者有了维权意识,但由于维权需要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体介入进行帮助,被施暴者并不愿意将“家丑外扬”,也往往会终止自己的维权想法。

  精神暴力多表现在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交流这些方面,并不直接对人身体造成伤害。所以,精神暴力在司法上较难认定,很难界定这种行为是由于个体的性格孤僻所致还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的一种精神虐待。

  作为家庭自治领域的“性的自治”是私密中的私密、隐私中的隐私4。来自于传统文化的保守让中国妇女通常“谈性色变”,更不要说勇敢站出来反抗婚姻中的性暴力行为。更可怕的是,遭受性暴力侵害的不仅有妇女,儿童也是性暴力的受害者。而且由于儿童缺乏相关知识,往往是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成为被施暴者,即使明确自己遭受性暴力的侵害,也迫于成年人的威势以及舆论的压力而不敢宣之于口。

  3. 取证困难。

  家庭暴力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通常需要主动请求帮助的被施暴者提供证据。但由于被施暴者的法律知识缺乏,且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私密性强的家中,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凭借被施暴者的一己之力采集,增大了被施暴者的维权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即使知道采集证据的机会,但由于丈夫的暴力威胁,例如丈夫对亲人的暴力行为、对亲人的骚扰纠缠等。这些恶劣行径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被施暴的妇女无力摆脱丈夫的种种威胁,只能在暴力下屈服,主动放弃取证。

  五、结语

  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社会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而是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思想观念,由来已久。国内学者关于这一现象的研究已经持续多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也不断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现状对法律的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力图将我国社会的家庭暴力现象消弭于无形之中,但这一现象却依旧顽固存在于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并体现出隐蔽性强,危害力大,持久性强的特点。这不仅仅与我国男权社会的传统思想有关,也与施暴者本身沾染的恶习有关,与当前我国法律保障机制尚存在完善的空间有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被施暴者的权利,但其在真正实施中又会受到不同方面的掣肘,不得不在执法和司法困境以及被施暴者自身存在的问题中艰难前行。

  当前,除了国家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或文件也早已纷纷出炉,还建立起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包括首问负责制、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反家暴专门法庭或合议庭、民政救助等5。但事实是,要想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问题,仅仅致力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是不够的,还应该调动被施暴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而被施暴者能够有底气、有能力对家暴行为“说不”,又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如果能够双管齐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注释

  1邢红枚.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吴炜,何进平.受暴妇女消极维权的法理辨析--兼谈《反家庭暴力法》的修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37(04):88-91.
  3崔诗婉,罗婕.我国当前反家暴妇女庇护所的发展困境与未来出路[J].研究生法学,2013,28(05):90-98.
  4李春斌.论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15(05):56-63.
  5刘延东.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法规、政策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11,09(02):39-45.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
原文出处:郭溢.从法社会学视角研究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J].法制与社会,2020(35):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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