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老金并轨来说,它是指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也就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这其中就存在着双轨养老金制度,一种是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的“国拨”退休制度,一种是社会企业单位与西宁的“缴费型”统筹轨制。相对来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是来源于国家财政拨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养老金的标准是以员工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随着工资和工龄在逐渐的增加。因此对于国家财政以及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在以后的实行过程中,应该实行并轨制度了。
1、 养老金并轨的产生及发展
在我国养老金并轨的产生于1995年,并且从2005年开始,国家在提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2008年国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且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接下来在201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刚》中,明确的规定了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之后在2013年的“两会”期间,提出了对养老金双轨制等相关的养老问题。国家逐渐开始研究,在不断的改革中,有望缩小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人工之间的养老差距。
2、对于养老金并轨的研究
通过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员工的养老待遇,能够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中享受着比较高的待遇,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国家在制度上的影响造成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不断的进行完善,缩小这种差异,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养老金问题上,它的本质是双轨制,因此只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够提高养老金发放的标准,避免社会中出现: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
在养老金的制度上进行不断的改革,能够尽快的解决目前双轨制运行的养老金征收以及发放到额问题,能够让不同身份,不同职位的员工,享受平等的养老金待遇,这样能够使得企业员工与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同一种环境下、同一种平台中得到公平。
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养老金并轨的作用
对于我国养老金并轨制度的实施,在员工的待遇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其中的作用还包括:
3.1解决好养老的公平性,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通过“十八大”的召开以及“两会”在会议期间再次的强调要增进制度的公平性,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好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中存在的养老金待遇问题。处理好养老金双轨制在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存在的不公平差距。事实表明: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的员工知识在不同的岗位中做出不同的贡献,并没有高低之分,不能说明事业单位的绩效就比企业的员工值为高,有这种不公想法造成二者在养老金的待遇上存在着差距。因此对于处理好养老金的公平性十分的重要,它能够降低不同人群之间在养老金待遇的差距,并且最终能够处理好职工在退休后的幸福享受感觉,避免在生活中的不满,这样就能够为社会的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3.2能够处理好空账的缺口,为财政减轻压力
在我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由于在实施的过程中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它能够增强参保人员的公平待遇,但是实际却造成个人的账户基金被擅自挪用,出现了空账缺口的严重现象。因此对于实行养老金并轨制度,能够缓解这种现状,能够为国家的财政减轻压力。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能将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的体系中,这就为保障城镇职工充实了养老保险的账户,这就大大的降低了资金的缺口,并且能够为国家财政减轻压力。
3.3能够遏制“公务员热”促进社会实业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严重的“公务员热”的现象,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退休后的待遇,这就造成社会中的人才不能够得到合理的发挥,对于社会的实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处理好养老保险金,这就对带动社会其他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4改革收入的分配,能够缩小贫富的差距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由于收入群体的不一,造成贫富差距的加大,对于养老金在进行收入再分配中的实施,能够减小这种差距,实现养老金并轨能够有效的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员工的养老金,二者之间的差距相对就减少了。
4、总结
在对养老金并轨制度进行分析之后,其实施的方法有:在高层领导下定政治决心,处理好并轨制度的实行;将完善基本养老金与设计职业年金制度作为重点,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并且给城镇人员一些借鉴,来为建立补充养老金账户“职业年金”工作作保障;能够将事业单位一同改革,不分门别类,这会使得在待遇上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改变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积极的重用人才,发展国家的其他实业产业;实行奖励养老金,并且鼓励特殊贡献者,缩小社会中存在的差距。要通过这些改革思路来不断的完善养老金并轨的实施,为实现社会和谐、公平。因此在养老金并轨制度上要尽早实施改革,最大限度的排除待遇中存在的差距,为稳定的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子君,赵伟,邓蓉国。用职业年金制度推动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养老金同步改革[J].中国社会保障,2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