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加, 我国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然而, 日本面对此现象已建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该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它人口、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 研究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走过的历程是很有必要的。因此, 本文系统地阐述了日本养老保障制度, 重点研究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及相关措施, 期望通过研究其成功经验, 让我国制定出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 日本; 老年福利; 介护保险; 保障制度;
1 、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发展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时, 日本的老年福利制度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官办型机制, 这种通过国家强制力去推行政策的方式, 在老年福利制度初步形成时期的确是最有效的。可是面临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及公共福利设备和社会服务的多样化的现实情况, 从政府角度来看各种社会福利费用如果依旧都由其提供, 那定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很大困难。所以, 政府适度地调整了部分中央和地方、公费和私费的财政负担和职责范围。从70年代中期开始, 日本的国家福利行政呈减弱趋势, 渐渐向地方政府转让, 以使日本的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展具有特色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在80年代时又开始发展民间福利和志愿者活动。
日本根据老年人口进入高龄的情况, 于1986年6月推出《长寿社会对策大纲》, 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对长寿社会发展的政策方针。到了80年代末, 日本经济回暖, 借此时机, 在老龄化程度未达到最高峰之前, 于1989年12月公布了《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 该计划主要以市町村为主体的居宅福利对策以及设置700亿日元的长寿福利社会基金等为主要内容, 从此确立了国家对长寿者的“保健—医疗—福利”服务的方针。[1]
90年代以来, 由于日本受当时经济增长放缓、失业率上升, 同时老年人口数量渐增等因素的制约, 其政府开始逐渐改变其社会福利方案。改变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对象的变化。由以部分特困老人保障对象转为以全体老年人为保障对象;二是由国家全面承担保障责任向国家、地方、民间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方式的转变;三是由仅依靠大型老年社会机构满足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向以多种福利机构为主体、以居家服务为基础的服务方式的转变。同时日本按照《社会福利事业法》, 成功引进社会福利法人。
2、 日本养老福利制度概述
从20世纪60年代到现在, 日本政府就以相关法律为支撑创建了以年金—医疗—护理为基础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在老年人日常护理照料方面取得很大成效。
2.1、 国民公共养老基础年金制度
日本的国民公共养老金基础年金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颁布的《国民年金法》, 法律要求20到60岁的日本公民需参加国民年金体系, 如果个人缴纳年金满25年, 且年满65岁, 就可以定期领取养老年金。[2]而且民间企业还可参加“厚生养老保险”, 公务员还有“互助养老保险可参加”。具体操作是最初政府出资111亿日元, 之后, 国库负担总费用的1/3, 其余的费用由行业和个人承担。
日本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年金主要由国民养老保险年金、共济年金、厚生养老年金三大部分构成。政府主要负责国民公共养老基础年金的运营。调查研究发现, 国民公共养老基础年金待遇是日本老年人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 日本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颁布了《老人福利法》, 该法提出政府为痴呆、卧床不起等体弱老人修建特别养老院。
2.2、 老年介护保险金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日本的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以及新生儿的数量逐渐降低, 由家庭来负担对老年人的照护变得日益困难。老人的医疗保险费支出逐渐上升。2000年, 日本政府采用了一种新型的老年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了《老人介护保险法》, 该制度规定国民从40岁开始交纳老年介护保险金, 等年龄到达65岁以上且需护理的老人, 可获得保障, 或者40岁以上未满65岁的特定疾病需要护理者也可享受保障待遇。[3]介护服务按介护度分为5个等级, 按等级层次享受各自的保险金待遇。费用方面个人仅需支付10%。运行老年介护保险制度不但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 同时促进了各类养老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3、 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具体措施研究
3.1、 完备的项目体系
日本先是出台了《老年福利法》, 随后该国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逐步建设起来。可以从覆盖范围、供给方式、项目设置三大方面的转变进行概述。
第一, 转变成全部老人为保障对象。
第二, 变为民间互补福利。
第三, 老年服务方式变为多样化, 如老年保健预防、康复护理、社会参与等:
一是保健预防。日本老年人保健预防福利服务由专业机构承办。具体形式是由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护理人员按照行业规范去约定的特定地点或是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护方面的技能教授与帮助。
二是康复护理。康复护理是由设施护理、居家护理、地区护理和福利用具出租与销售福利服务构成。
三是参与社会。国家主要是用促进就业的方式。日本政府主要是与当地企业合作, 通过适度地延迟退休等制度, 让原本达到退休年龄的60至65岁的老年人可以继续工作。其余高龄老人如有工作意愿, 可通过老人人才中心分配适合的工作。
3.2 、明确的责任体系
日本的社会福利体系是由多方责任主体构成的。在该大体系中, 负主要福利费用支出责任的是国家, 且国家还承担社会福利的全局规划与实施;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福利体系中第二大组成部分, 其负担的福利支出费用是国家负担部分的50%。同时可结合地方的具体财政情况, 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活动;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作为第三大责任体负责社会福利的运作。在日本, 绝大部分的福利设施的经营者都是民间社会福利法人。日本的民间福利设施有受政府援助的民间组织的这种类型, 也有为部分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人提供商品化的福利服务设施的类型。老年人可依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生活追求等来挑选适合自己的生活。市民团体也是社会福利网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日本政府正是意识到了该团体的重要性, 近年来一直大力倡导市民参与社会福利机制。
3.3、 优质的服务体系
为了让老年人享受更加优质的社会福利待遇, 日本以抓服务为重点, 主要包括服务队伍专业化与服务方式多样化等方面。
第一, 服务队伍专业化:一是专业化要有专业性的资格认证凭证, 依据日本社会福利的专项法律, 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人员要获得专业证书;二是让学校培养专业人才, 在部分学校选择开设了社会福利服务专业, 为社会输输送专业性人才;三是为已在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岗位上就职的人员定期举行职业培训, 不断精进业务, 拓展知识。
第二, 服务方式多样化。不同的老年人有不同的福利需求, 日本政府既关怀到老年群体的共性特征又考虑到不同的个性特点, 所以研究出了多样化的老年社会福利的服务内容。当前日本的老年福利设施由保健、康复、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构成, 服务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按照照护时间分为日托、短托、长托等方式。
4、 思考和启示
4.1、 加大社会投入
我国民间团体在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中所起作用应进一步提升。日本的福利设施百分之八十都是由民间社会福利事业团体接受国家委托从事经营建设的。其福利设施的建设费用百分之八十是由国家和政府承担, 剩下的部分需要接受了委托、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负担。据研究发现日本的很多公共性的福利事业都是由多方主体共同经营。我国也可结合具体情况, 提高社会团体在这方面的积极性。
4.2、 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以前, 在我国“家庭护理”是老年人度过老年生活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 职业女性的不断增加, 及受之前我国特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当前继续采用家庭护理方式恐怕捉襟见肘, 且未来家庭护理模式很可能不复存在。所以, 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介护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建设介护保险制度的同时不断地补充与优化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防我国在借鉴的过程中在费用支付方面出现困难, 可以采用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弹性退休政策、延长缴费期等方式。同时我们要未雨绸缪, 积极倡导养生之道。
4.3、 培养专业化的服务队伍
当前各种养老形式并存, 要想长期地发展壮大必须依靠专业化的服务。随着时代的发展, 老年人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因此培养老年福利事业的专业化人才, 打造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是至关重要的。对于队伍的管理要严格, 入职前须取得专业化资格证书, 进入岗位后要定期进行培训, 按照具体的标准进行考核, 接受组织监督。
4.4 、发展新兴的老年产业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 老年产业定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日本老年产业的发展就为其创造了可观的收入。该国的老年产业根据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和消费需求分为高中低档。如一些经济实力强的老人可能就会选择高档公寓。高档老人公寓医疗便利, 靠近公立医院或是公寓内有医疗队, 方便老人就医, 也都设有娱乐设施。同时也有设施较为完备的适合工薪族老年人的出租型老年公寓。而对于根据调查确实贫困的高龄老人会给予水电费的优惠等。总的说来, 我们发展的老年产业应该是多元化, 规模化的。
4.5、 重视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许多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有精力从事许多社会活动, 或者继续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参加老年志愿者活动等。如在老年人自我管理方面, 可借鉴日本“老人俱乐部”的做法, 在街道或社区成立自愿参加的老年人群众组织, 采取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方式, 使老年人真正成为社区养老的中坚力量。这种方式既可以使老年人发挥所长, 又可丰富老年生活。所以国家应积极倡导老年人发挥余热, 采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 彭早.日本老人福利体系发展及启示研究[A].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如何制定科学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下) [C].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技与企业》编辑部, 2015:1.
[2]王伟.日本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评析[J].日本学刊, 2007 (4) :96-105, 159.
[3]铁木尔高力套.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初探[J].政法学刊, 2016, 33 (1) :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