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它是指在承租人选择或认可租赁物和供货人的基础上,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金融租赁的实质即是租赁公司对其承租人提供了一项长期信贷,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1981年,金融租赁业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金融租赁业在我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这种国内形势下,天津市的金融租赁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发展基本框架已经初步成型,截至2014年末,天津融资租赁机构达到267家,业务总量占全国四分之一,天津融资租赁资产已达4000多亿元,已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聚集区。
面对新时期多重发展机遇叠加的历史性机会,天津金融租赁行业如何加快自身发展,巩固行业地位,客服发展瓶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天津市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政府政策规定体系不成熟
天津市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本市金融租赁业的相对独立、完备的租赁税收体系。税收制度不成熟、不健全严重阻碍了天津市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在金融租赁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制订了一些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业额问题的通知》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作了规定,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情形做出了区分等。但总体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独立、完备的租赁税收制度体系,对租赁业的征收规定分散在现行的相关税法和通知中。在国内这种大背景下,天津市的金融租赁业也没有一套相对比较详细、成熟的税收管理制度。各种政策规定比较分散,这使得现行的政策不利于纳税人进行有效的执行,有时还会引起各种政策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法律是保护产权主体权益最完备的机制,也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最为主要的政府调控手段。我国对于金融租赁方面法律体系的建设,始于1986年《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在2005年3月,中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废除2001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在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监会以第一号主席令的方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监管当局明确表示了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关注,为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依据[3].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变迁,我国的金融租赁法律体系已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是,与租赁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相类似,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金融租赁方面的金融租赁法,只是出台了一些尚不完全的法规和规定来对金融租赁业进行约束和管制。但由于这些法规法律界定范围不清晰、实践操作性不强且缺乏统一性;法律本身对于金融租赁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具体,其往往只对于对金融租赁交易中部分的内容做了些简单的规定,这使得交易双方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各法规之间经常出现不衔接、不配套等现象,不利于行业主体执行和监管主体执法,导致租赁机构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障。这使得天津市乃至全中国的金融租赁发展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金融租赁业起步较晚,其发展历程可谓一波三折。我国租赁公司对银行有很强的的依附性,意昧着租赁风险可能借道银行系统放大并蔓延,从而危及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宏观经济。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暴露了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的同时,也折射出了租赁行业的风险点。以天津为例,在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中,绝大对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超过50%,最高的甚至达到90%以上[4].这种状况的出现,既与租赁公司不具吸储功能的特征息息相关,也与租赁产品的品种类型密不可分。
不论怎样,高负债率意味着高风险,而风险暴露必然会殃及相关的银行。天津市很多的金融租赁企业负债率很高,财务状况恶劣,虽然金融租赁更多地关注具体项目,但是在不能够很好地控制住承租企业整体财务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巨大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是天津市金融租赁业内不少企业的通病。
(四)专业人才不足
随着金融租赁改革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管理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与金融租赁发展建设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金融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于金融租赁的问题还处于探索的过程之中,缺乏发展经验,适应金融租赁业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少。当今金融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行业,其行业竞争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是专业的竞争,相比较而言天津的起步较晚而其最缺乏的就是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天津市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还有很大差距。天津市的众多院校中尚无一所高校开设融资租赁专业,金融租赁人才严重匮乏。
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的缺乏无疑阻碍了天津市金融租赁改革创新发展的步伐,目前天津市的相关专业人才状况无法满足金融租赁改革创新对相关人才源源不断的需求。
二、进一步加快天津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天津的金融租赁在政府支持、法律体系和创新方面上都有很大的差距,弥补这些差距对天津金融租赁业务的后续发展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天津市只有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付诸于实施,才能保证天津市得到融资租赁市场有序运行,才能保障租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真正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天津市政府需要推出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有利于促进天津市金融租赁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一些区域性的货币与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拓宽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化解租赁资金困境。另外天津市政府要加大对在财政税收方面对金融租赁行业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制定一系列扶持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对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及出租服务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金融租赁法律体系
天津市的相关法律部门应积极探索,加快专门适合天津市金融租赁业现状及特点的金融租赁法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要同天津市金融市场状态特征和行业发展的阶段特点相结合,法律中必须明确对于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确立其法律地位,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为天津市金融租赁业快速良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进行金融租赁创新
创新是天津市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核心。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租赁创新体系,已成为撬动我国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天津市金融租赁企业惟有在金融租赁技术、金融租赁管理、金融租赁机制等某个方面加以创新, 才能保持企业的活力,得到长久健康的发展和进步。金融租赁创新要在功能上充分挖掘除融资以外的其它功能。在金融租赁的方式、租金以及租期的设置、资金来源、标的物形态等方面不断地探索和创新,以敢于创新和改革的精神来应对金融租赁业发展中的机遇和挑战。
(四)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专业性人才不足的问题,天津市政府应进一步健全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引进的管理条例,制定并完善从业人员在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在金融改革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从业人员应给予奖励,鼓励天津市金融租赁相关企业引进海外金融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国际化战略。同时天津市的各个高校也可以采取定向委托培养的方式,培养熟悉租赁方面理论和业务的专业人才或组织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参加学习,提高专业人才的水平;有条件的高校可与租赁公司联合定向办学,尽全力培养更多的金融租赁相关人才。天津市政府也应发挥引导作用,大力推动金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天津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引进和储备人才的步伐,着力解决天津市金融人才供应不足的问题,努力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王爱俭。天津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任晓岚。国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