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自然条件、资源分布、社会人文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同,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浙江省的实践, 分析了异地商会利用其民间性、自主性及跨区域的优势, 在投资所在地与原籍贯地之间通过搭建桥梁纽带、担当第三方协调、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和参与公共治理等方式, 发挥了异地商会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异地商会; 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针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 应贯彻新发展理念,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市场”和“政府”是最主要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手段和机制, 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也成为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协调主体, 解决了一些既不属市场治理之列, 也不在政府治理范围的社会领域公共事务。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异地商会在推动跨区域资源、资本、服务、信息的合理配置和组合, 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协调、有序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 异地商会参与地方经济治理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地理分布相差很大, 资源分布不均等, 各区域社会人文和文化积淀不同、发展的观念理念不同、人才储量及质量不同、技术掌握程度不同、信息获取机会不同、现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不均衡等, 形成了东西部、南北方区域经济发展的较大差异, 各个省区内部市域、县域之间的发展也存在较大差异, 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首要因素。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政府等机构的协调下, 各个地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合理进行生产力布局, 使区域内各个地区形成在竞争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经济统一体 ([3]) 。
在经济发展中, 需要通过市场自发协调和政府干预协调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政府利用市场机制, 引导资本、资源在各地区流动;履行再分配职能, 通过财政手段, 为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财政基础;通过立法手段, 规范各经济主体的行为, 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形成法律保障;通过干预社会治理, 培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等。市场在自发协调发展过程中, 难以提供具有复杂特性的公共产品, 且市场的逐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或降低了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
异地商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指某一行政区域的工商企业在异地投资发展过程中, 为维护自身利益, 在投资所在地以原籍贯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群组织 ([1]) 。近年来, 异地商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参与地方治理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协调解决了大量既不在市场治理之列, 也不在政府治理范围的社会领域公共事务, 体现了较好的发展趋势。异地商会以亲情、乡情为纽带, 以商情、社情为抓手, 搭建经贸平台, 传递党政方针和市场信息, 具有熟悉所在地情况、汇集人才、机制灵活的优势, 可以结合原籍地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在投资所在地和原籍地之间组织运作资金、资源、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互相流动, 实现区域优势互补,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经济融合, 共同发展。异地商会在投资所在地和原籍地之间协调市场主体地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缺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 异地商会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分析
异地商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一方面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异地商会以其独特的参与模式活跃在政府、市场及社会之间, 在地方的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文化融合等方面表现出了强大的影响力, 许多条件较好的异地商会及会员参与地方政治生活以实现特定群体利益表达, 担当地方政府之间经济合作桥梁促进经济交流, 加强自律并投身社会公益, 促进文化融合互相认同等, 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1 所在地政府和原籍地政府之间经济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
异地商会是会员企业所在地相同籍贯企业家的民间社会组织, 相比较于其他社会组织, 建立在地缘纽带基础上的异地商会更容易实现在两地间牵线搭桥, 商会会员企业在所在地政府和原籍地政府的经济工作部门和商贸领域之间的沟通交流中发挥着独特作用。通过异地商会之间的组织网络和力量, 聚焦社会资本, 进行资源整合与交换, 推动民间经济项目的广泛合作、互助互补, 实现共赢, 搭建民间化、市场化的商会组织平台, 有效推动地方经济合作。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 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领域会出现过剩资本, 而相对落后的地区需要引入资本以求发展。由此, 异地商会可以将所在地拥有过剩资本且谋求进一步发展的企业家组织起来, 投资于原籍地;亦可将原籍地拥有过剩资本且谋求进一步发展的企业家组织起来, 投资于所在地。异地商会的这种组织活动, 可以实现所在地和原籍地政府、企业间的资金、资源、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流动, 极大促进两个区域的交流与发展。如2011年衢州市政府与北京、上海、江苏、重庆、湖南、四川、河北、安徽等8省市的浙江商会、浙江企业联合会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在产业集群、商贸物流、人才科技、社会民生等多方面加强了合作。
2.2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第三方协调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中, 市场和政府是共存的两种协调手段和机制。市场协调私人产品领域, 政府协调公共产品领域, 两种协调手段和机制互相影响、相互作用, 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为中心, 由市场主体主导资源配置, 通过公平竞争, 自发协调区域间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 获得区域经济效益。政府通过行政立法, 规范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 通过财政支付制度, 为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打好财政基础;政府利用市场机制, 引导资本、资源等在各地区流动, 优化资源结构;政府通过引导社会治理, 履行公共服务社会化职能, 培育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减缓区域发展差距。
许多既不在市场治理之列, 也不在政府治理范围的社会领域公共事务, 已由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作为市场与政府之外的补充协调。异地商会作为外地企业家在异地组建的自治组织, 既与所在地社会各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又与原籍地保持着紧密关联, 具备协调的基础和条件;同时, 异地商会也可以协调和处理所在地和原籍地之间的社会领域事务。作为第三方协调, 异地商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另一重要协调主体。如新疆浙江商会近年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 为解决浙江商人子女上学问题开具就业登记卡等证明, 使他们享受与当地小孩上学同等学费的待遇;协助浙江省公安厅为在疆浙商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为两省区各地市联系, 介绍到对方考察等, 减轻了所在地政府的治理压力, 减少了所在地政府的治理成本。
2.3 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的作用
招商引资是各地实现大幅度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渠道, 除以政府为招商主体的招商方式外, 以异地商会为平台, 以商招商, 具有许多其他组织所没有的优势。异地商会借助会员企业的人脉、资金、项目等, 通过组织各种相关活动, 宣传所在地的政策、环境、制度等信息, 引进原籍地资本加入到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中, 也将原籍地的各类信息通过异地商会的组织平台传递给所在地政府、企业, 增加招商引资的成功率;同样, 也介绍所在地企业到原籍地投资。如新疆浙江商会充分利用乌鲁木齐的地缘优势和物流集散中心等优越条件, 通过牵线搭桥, 提供信息, 将浙江省的生产企业引进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落户, 生产周边国家需要的热销产品, 出口中亚各国。通过这些渠道和方式, 异地商会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推动商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2.4 参与公共治理,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异地商会以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作用机制, 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异地商会及会员参与地方政治生活以实现特定群体利益表达, 担当地方政府之间经济合作桥梁促进经济交流, 加强自律并投身社会公益, 促进文化融合互相认同等等, 发挥着自身的功能。
异地商会可以承担从政府转移而来的自律、维权、检查评价等社会组织管理职能, 以及参政、议政、政策宣传、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政府服务职能;在异地商会与企业的关系上, 会员企业通过异地商会, 架起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公共政策和政治表达。如山东浙商会联合北京浙江商会、天津浙江商会、河北浙江商会、山西浙江商会、内蒙古浙江商会、江苏浙江商会、湖南浙江商会、广东浙江商会、四川浙江商会、安徽浙江商会共同发起了《助力“五水共治”, 建设美丽家乡》倡议。异地商会通过聚合的力量, 在所在地经济活动中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争取政策上的优惠及地方政府的扶持。可以充分利用维权及仲裁功能, 为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利益维权和商事仲裁等问题, 切实做好政府与市场的治理助手, 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进行。
3 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用的建议
现阶段, 一些地区的异地商会参与地方社会和经济治理的情况较好, 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受宏观制度背景的制约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影响, 许多地方的异地商会与政府、社会间的参与治理运行机制仍存在较多缺陷, 还需要政府、异地商会、会员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 采取恰当的措施, 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3.1 尊重和扩大异地商会的民间性和自主性, 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
异地商会会员经营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业务主体大部分为民营, 其经营地的选择完全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通过开展经营活动, 选择留在所在地, 充实和完善所在地的经济结构, 实现资源互补,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异地商会是以非公有制经济利益表达、维护和提高群体利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 是来源于民间, 服务于会员的自治组织, 具有经济性、非政府、非国有、民间性等属性, 并具有协助政府部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 民间性是异地商会的重要本质特征。
异地商会的自主性与民间性密不可分。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社会组织法》和《商会法》, 仅有几部涉及少量民间组织管理条款的专门法, 目前民间组织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几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要求异地商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等, 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主管部门。
3.2 加强异地商会自身建设, 提升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
3.2.1 健全完善异地商会内部治理结构
由于异地商会设立时间、规模、成员构成等因素的影响, 异地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平衡, 影响着异地商会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用的发挥。异地商会应规范异地商会章程, 完善内部治理规则。设立监事机构、财务、人事、会员发展等职能机构、单独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等参谋咨询机构。
3.2.2 加强异地商会人才队伍建设
异地商会的战略发展很大一部分受会长和秘书长的影响, 应设立科学的会长和秘书长选聘机制, 并注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应熟悉异地商会的情况并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具备与政府及相关方面沟通联系的能力, 有热心服务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具备较强的凝聚力、亲和力等。秘书处从业人员也应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力求异地商会从业人员职业化, 还应组织专家委员会, 以利于商会的发展和商会服务职能的提升。
3.2.3 创新商会服务功能,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拓展经费来源
异地商会单靠会费收入很难维持其发展, 接受捐赠来源也有限。异地商会应在确保自身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 创新商会服务功能,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更多的经费, 如组织会员成立金融担保机构、创办会员企业产品展销基地及特色服务项目等。而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 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商会在履行政府移交、委托或授权的事务、辅助性职能时, 政府部门向受托的商会支付费用, 或通过给商会的某个项目补贴的形式, 形成异地商会的一项经费来源, 有利于提升管理能力, 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作用。
3.3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 优化营商环境
在工作中,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关心异地商会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提供有效便利的服务, 协调解决商会会员企业的供电、用地征地、催缴欠款、购房纠纷、子女入学、自己贷款、用工难和会员企业权益不被侵犯等实际问题和困难, 不向异地商会下达行政命令、摊派捐款、招商引资和公务接待等任务, 以充分体现异地商会的民间化和自主性, 发挥其在原籍地和所在地之间的商业联系、民间活动纽带作用。
异地商会的发展, 对实现区域间产业互补、产业转移, 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配套事项的落实仍然任重道远。应制定出较高层次的法律, 以确立异地商会的民间性和自主性, 使之能有效推动合作机制的建立, 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 促进区域经济的空间分工与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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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晓波.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中国转型经济为背景的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