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末,食品资源的过度开发,食品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影响全球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世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目前,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和质量是同一含义。近年来在我国,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在食品卫生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问题也非常突出,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不完善的,市场主体发展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发达,市场体系和价格、竞争机制也还存在很多问题。同时,政府职能缺失,管理体系是不健全等使政府的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为了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第三方管理力量的介入时有必要的。民间组织作为社会资源库,专业能力和组织运作效率有着政府不具备的优势,可以成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主体。加强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民间组织的界定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经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得民间组织这个名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虽然各种概念林林总总,但本质上是一致或者相似的,主要是指那活跃于社会公益领域,在政府和经济部门之外存在的组织形式。通常,非营利机构,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慈善团体,非政府机构,社会中介单位都被认为是同一类型的机构形态。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赛拉蒙教授的理解,他指出民间组织一般应当具有下列特点:1. 正式性:有完整的内部制度体系和组织机构,有程序性的运作活动。2. 独立性:在制度上,独立于政府,但它可以接受一些政府的支持。3. 非赢利性:即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可以用于组织的再发展。4. 自治性:能够控制和管理自己的事务。5. 志愿性:志愿者参与是本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府把这些社会组织称为民间组织。它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迅猛发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显示,到 2012 年底,全国共有 49.9 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 27.1 万个,民办非企业 22.5 万个,基金会 3029 个。
二、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 约束企业市场行为
首先,相关民间组织,如食品行业协会等可以通过自身渠道从企业和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向公众披露这些信息,打破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确保消费者得到相应的价格,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消费者和企业的信息对称。另一方面,也迫使企业形成追求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第二,作为成员自律性组织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政策和行业内规定来修正企业的行为,促使企业按照规则运行。行业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可以在任何时间,处理关于社会问题与食品相关的投诉,根据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或在业内率先建立高水平的企业标准,并逐渐与国际标准一致。
2. 规范政府部门监管工作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政府是主导力量,主导力量也需要外部监管,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民间组织通过多种形式集中表达,形成一个强大的外部力量,极大的影响和监督着政府的日常监督工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敦促政府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积极监管,对于政府的不作为甚至违法行政也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另外各种民间组织通过社会舆论、章程约定,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等保持信息沟通系统和社会开放性,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作用。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在媒体和相关社会团体中的报道,让人们了解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过程,并催生了一场涉及全国的乳品安全治理风暴。
3. 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及维权行为
(1)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民间组织和公众接触较为密切,可以在公众中提前进行相关食品安全的教育服务,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相关知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民间组织还可以通过讲座,现场解惑,使用讲义,传单,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知识普及,把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传授给公众,提高用于识别食品安全技能,普及和提高群众的的食品消费知识。
(2)维权咨询指导
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以及者维权成本相对偏高,许多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还是要做出让步,以避免麻烦。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民间组织提供专业的相关咨询,在食品消费纠纷发生后,让公众知道自身的权利和维护权利的途径,积极鼓励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进行援助和指导。此外,民间组织本身的成员也是食品的消费者,熟悉消费者的心理,其成员可以通过亲身体验,传单,问卷调查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维权的诉讼权利和过程,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实现公众维权的快捷和低成本。
4. 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目前,随着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出现,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可以反映不同阶层的利益去向。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间组织可以发挥社会资源聚集平台的功能,使用其广泛的社会资源,帮助扩大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渠道。民间组织参与政府,企业,消费者的交流互动,通过对话协商和其他方式处理矛盾冲突,找到协商一致的缓冲区,增加沟通渠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问题的积极解决。因为民间组织的介入,可以在刚性措施之外提供更多的柔性措施,大幅度的加快危机的处理进程,保证各方合法利益,提高了各方对于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减少不良后果。
三、充分发挥我国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几点建议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些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在《食品安全法》中,民间组织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权限等也没有具体规定,民间组织的参与行为往往处于尴尬境地,没有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组织法》,同时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有关民间组织参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条款,并在其他单项法律中也增加类似条款。明确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并对其具体内部管理作出相应的指导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增强民间组织的自身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
由于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广泛,通过立法,明确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为民间组织的参与行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2. 明确民间组织和政府职能
政府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和介入社会治理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独立空间的大小,直接决定着民间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深度和强度。建立和规范政府与民间组织的法律关系,实现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并开始解决政府职能错位,对民间组织具体事务的干预,民间组织政色彩浓厚,政府与民间组织职能交叉重贴的问题。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在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中建立合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行业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要明确自身的角色位置,既要工作积极,又不能越权越位,帮政府做好决策和事件处理。最终,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政府和民间组织责权利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
3. 促进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政府应给予民间组织的充分支持,包括人力资源、财政资源,政策等方面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同时应给予民间组织充分信任,抛弃常有的对民间组织怀疑甚至敌对态度,相信民间组织能够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政府和民间组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加强其合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应该及时将相关政策传递给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利用其深入公众的优势进行宣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件的各种信息告知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在公众中及时收集第一手资料,了解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并传递给政府,帮助政府更好的进行决策。政府和民间组织应定期沟通,交流信息,探讨管理技巧,加强双方信任与合作。同时民间组织和政府还应该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实现相互监督,保证双方的行为都的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4. 提升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极大的影响着民间组织的活动、社会功能的发挥。各种民间组织要想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有所作为,除了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外,更重要的就是来自大众的支持,要取得广大公众的支持,就必须提升公信力。民间组织构建科学严谨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杜绝贪污腐败,浪费奢靡。及时将组织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自身的运行情况。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公众,代表公众表达诉求,真正成为公众的代言人。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引入更多的食品领域的优秀专业人才,并加强对已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整体食品专业运作能力,让政府和公众相信组织有能力介入食品安全管理事务。由此,公众将更加信任相关民间组织,更加配合组织的工作,有利于民间组织更好的发挥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也给影响整个社会心理、社会价值、政治文化等。民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必须继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使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一个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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