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究其原因,有生产经营者诚信丧失的因素,更有监管不力、法规缺失问题。刑法是各部门法的保障法,理应在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然而,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准备不足,刑法执行不力,程序追究困难,导致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效果不佳。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 犯罪数量大幅攀升
当前有毒有害食品呈现出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等特点,可以说是无孔不入,而食品安全事件则是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至 2012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 标准的食品这两个罪名的刑事案件 1 533 件; 生效判决处罚人数为 2 088 人。
就重庆市来看,据笔者统计,2008 年至 2010 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 件 3 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 标准的食品案件 4 件 8 人。但 2011年至2013 年10 月,这两类案件分别上升至 17 件35人,46 件 83 人,是前 3 年的 10 倍。相关机构开展的公众安全感调查结果显示,在社会治安等 11 项安全问题中,食品安全以 72%的比例被认为是"最担心"的安全问题。
此外,根据《2010-2011 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有近 70%的受访者对食品问题表示"没有安全感".
(二) 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就侵害的对象而言,犯罪分子不仅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普通的消费者,甚至伸向婴幼儿。"过去的问题是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现在的问题成了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泛滥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伤害甚至毁掉整个食品行业,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三) 犯罪技术方式多样,运作手段更趋隐蔽
一是犯罪手段专业化。从现有曝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具有化工、医药等综合性专业知识。二是犯罪门槛低端化,导致部分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混入食品行业。三是犯罪行为隐蔽化。从实际查办的案例来看,很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一些违法生产企业甚至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行政监管。
(四) 犯罪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共犯所占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团伙性明显,甚至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之间分工明确、衔接得当,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独立,追查起来障碍重重。
(五) 行政监管消极被动,渎职犯罪现象突出
一方面,由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之间存在很多交叉模糊的情况,再加上制度体制的原因造成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行政监管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形成监管空白。另一方面,行政监管渎职现象突出,监管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作为、弱作为、乱作为情况常发,造成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刑法规制的困境
为了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猖獗的态势,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2010 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 年,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年来也多次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
然而由于刑事立法缺陷、执法观念偏差、法律认识不统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存在诸多困难。
(一) 现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缺陷
1.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全面
第一,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的规制缺失。司法实践中,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并不鲜见。然而,《刑法》相关罪名所规定的食品并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行为自然也没有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处于食品生产的源头,一旦出现问题,整个食品安全链条将从根本上被毁掉,因而的确有刑法规制的必要。第二,运输、贮存、装卸等食品流通环节的规制空白。2013 年 5 月"两高"发布的《解释》通过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不"周延"的问题。作出这种扩大解释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上升到刑事立法才名正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