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自愿、平等、互惠基础上,不同信息资源拥有主体之间通过建立各种合作、协作、协调关系,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和途径,共同揭示、建设和利用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信息资源需求的全部活动。对于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即政府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共享、政府系统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资源共享,既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也是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需求,同时也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监管参与权、知情权的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资源共享现状
1. 信息资源孤岛化,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不足。不同部门间信息资源独立。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要由食药、卫生、农业三部门承担。农业部门负责源头、食药部门负责生产流通及终端、卫生部门负责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此外,食品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由工商部门掌握,电信、公安、质监等部门也各自掌握部分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上述部门间各司其职,彼此独立,各自所掌握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处于彼此隔绝状态。不同层级间信息独立。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设备、方式方法、信息来源渠道等自成体系,各级监管机构之间并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所掌握的信息,也处于彼此隔绝状态。三是不同地域间信息独立。不同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差异,信息共享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2. 信息资源封闭化,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规定了不同级别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均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提供了依据。但是出于自身利益、政绩等因素考虑,监管机构主动公开的意愿不足,加之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社会公众主动了解的积极性也不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封闭在监管部门内部,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监管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互动不足。
3.数据虚假失真,信息共享质量较低。信息共享水平高低,既要看共享数据“量”的多少,也要看共享数据“质”的好坏。目前,食品安全数据信息虚假失真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信息共享的质量。导致食品安全数据虚假失真的根源有二。其一,申请人造成。如网购食品领域,大量的“三无”食品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身份、登记注册等信息,而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其二,监管机关造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信息录入、统计、发布等环节中,过失导致数据出现错误而失真。此外,部分监管机构违规违法,捏造数据,发布虚假信息,以掩盖自己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造成数据虚假失真。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的原因
1. 利益成本问题。以网购食品为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涉及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快递公司、食品消费者等诸多主体,涉及食品源头、市场准入、市场流通以及纠纷事故处理等诸多环节,信息在收集、处理以及日常维护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各机构自然不愿把自己的成果无偿与他人共享。此外,不同的监管机构均是从自身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发布、共享,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加之协调统一不到位,从而出现公开公布的数据信息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2. 信息标准问题。不同的监管机构均出于自身的需求与方便,确定信息收集的对象、内容、范围,确定信息处理、维护的方式方法和标准。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机关与食品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主体之间,均没有一套完整的食品信息标准体系。标准不统一,相互之间的信息阅读、交流、采用等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和不变,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一个重要原因。
3. 信息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资源的公开、共享,会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对立和博弈。现有的《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信息保密以及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存在范围过于笼统、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无法清晰的界定信息安全的边界,也给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4. 共享保障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信息资源的源头获取,信息资源的整合,信息资源的常态维护,信息资源的共享等诸多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予以保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人员、设备不足,现有设施设备陈旧,尤其是信息化高技术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监管信息的共享。
三、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策略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目的是要充分利用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资源,为整个社会提供优质便捷的信息资源服务,实现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互动,监管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最终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1. 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体系。统一的标准是信息能够有效共享的前提。通过立法确定统一的标准框架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业务、服务、数据、技术、测评、管理等各项内容进行顶层统一设计,从而实现对不同层级、地区以及行业各自标准的整合。通过完善立法,对监管信息的共享范围依据主体级别、主体身份等要素确立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利于信息安全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2. 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针对不同监管部门、主体需求,研发信息应用系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为信息的采集、录入、交换、维护各个环节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支持。通过一体化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使得不同监管机构可以有效便捷的获取所需信息,效率得到提升,成本得到节约,真正从中获得实惠,从而更加积极的推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3. 落实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参与权是公民通过国家不断创造的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而知情权,是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章剑生先生指出 , 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 , 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但它却被确认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2008 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公众知情权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贯彻落实不力,公众知情权实质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应当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使得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共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既是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应有之义,通过公众参与,也可对监管机关产生监督作用,最终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协同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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