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以法律为尺度,形成了更加科学有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基础此法的视角,整理了8篇“食品安全法论文”,如下:
食品安全法论文(博导推荐8篇)之第一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历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制定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虽然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制度在不断地完善, 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对此, 应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可从加大食品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食品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应急机制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保护的立法成就
食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保障, 历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 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变革的需求, 我国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 》, 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食源性的危害是目前最普遍也是最严重的问题, 是人类接触病菌病毒最直接的途径, 远比大气污染、环境污染对人造成的危害直接得多,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身健康甚至还会威胁到生命安全。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但在食品安全范畴仍存在局限性, 跟不上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由于食品原材料产生过程以及安全生产操作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造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 具体的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我国仍然出现了诸多如“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毒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 从原料到添加剂都无一例外的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生命和健康在那些“利欲熏心”的人面前, 显得如此脆弱和不值。
2015年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对规范我国不同领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落实食品安全追究机制,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过程来看, 不断完善修订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建立食品从原料生产到运输, 最后到消费者手中的全程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掌握食品链中的危险因素, 而且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 要完善应急机制、风险评估预警, 加强信息反馈机制, 让执法更有力。由此可见, 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随着国家和社会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不断提高,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 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 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确立了“首负责任制”, 规定了网络平台要对网购食品负责等内容, 证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变革时代。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 公民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公民已经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经常关注的食品的保质期和食品包装状况, 而对食品的生产商、产地、人造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维生素、矿物质、纤维素的含量关注较少, 对是否为绿色食品以及食品的冷藏温度指示关注度最低。[1]这也就说明我国公民对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受到相关知识水平的限制, 对产品本身的成分关注度不够, 并且对于食品本身成分危害性的相关知识较为匮乏。这些危害性才是导致公民直接发病甚至死亡的最终元凶, 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不甚了解。
除此之外, 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 不能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是助长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又一因素。在日常, 当面对问题食品时, 大部分公民都选择保持沉默的做法, 多数公民不知道《食品安全法》中具体的法律内容, 遇到问题不能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有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些部门投诉。使得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想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解决, 正是对这些知识的不了解, 在受到商家蒙骗和误导后也只能选择私下解决, 或者不了了之。长此以往, 不法商家就会抱着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
总之, 食品中不安全因素产生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其中一部分危害来自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缺乏, 来自于消费者在面对问题时态度的“不强硬”。
(二)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不足
监管机构执法人员是食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施者, 但由于多种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日常生活中, 很多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也做了不少食品成分危害性方面的宣传, 但主要流于形式, 效果不佳, 甚至有些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 对相关知识了解甚少, 根本达不到为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水平。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 一些监督执法人员检查之前不亮证, 对相关法律条款不熟悉, 不能充分了解食品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书写现场检查笔录时都是套格式, 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正确使用法律法规条款, 导致执法出现偏差, 影响执法水平。
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 甚至掺杂有部门和私人利益的考虑, 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由“谁都管”变成了“谁都难管”。同时,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某些职能部门的惯用手法就是, 将各自的管理权限画地为牢, 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挡箭牌。食品安全的这种多头管理格局导致相关部门权责不分, 进而引发的监管的不力也给不法商贩提供了“黑色产业”的膨胀空间。加强食品监管尤为重要, 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 要彻底消除不作为现象, 做到有作为, 并且努力实行科学作为。在执法过程中, 时刻保持监管部门的优势,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改变执法策略, 掌握违法者的最新动态, 并迅速做出相应的对策。
(三)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颁布, 但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款还是少而散, 所形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协调, 条款设定内容不严密, 法律和规章有相互冲突、不统一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各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所依照的法规和检测标准不一致, 各自执行各自的执法标准, 造成执法部门执行结果发生冲突。比如对未检疫猪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厂 (场)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却不同, 造成监管部门执法困难。
四、我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 加强全民教育, 预防食品安全问题
1.对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
虽然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 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但是许多学校本身就缺乏解决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学校安全问题既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科学问题。[2]所以不仅要提高学生认知食品安全方面的能力, 更应该科学的管理食品的生产源头, 例如学校食堂、水房、商店, 都应该与执法部门一起严加监管。尤其对于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 要更加重视。不仅仅只是普及各种致病菌的危害和临床表现, 更应该将常见食品的配料表中的有害成分和有争议的成分列入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提纲中, 让学生在消费过程中一目了然, 不再购买问题食品, 使生产厂家无利可图。
2.对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
大学生在学生中是比较受忽视的一个群体, 因为大学生的特殊性, 他们既已经是成年人, 但是又没有正式步入社会, 往往社会经验不足, 也是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一个群体。由于大学生已经成年, 所以大学内的食堂、饭店、商店等食品贩售点, 不会像对待中小学生一样在贩售的过程中对食品的把关那样严格。所以这也使得大学校园中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因此, 高校的食堂管理人员需积极探索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新方法, 建立与国家法规制度相一致, 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体系, 如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度、食品卫生质量责任追溯与召回制度、学校食物中毒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等。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其中包括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 采购时挑选原材料的相关安全知识, 提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等相关的培训。总之, 高校食堂只有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才有可能将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降低。[3]
3.对其他消费人群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除在校学生外, 其他消费群体虽已经错过最佳普及年龄, 但是对他们的普及工作仍然不能忽视。在我国城市交通通信发达地区, 对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相对于农村偏远地区要好得多, 所以农村偏远地区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更加不容忽视。食品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普及计划, 定期深入到农村偏远通讯不发达地区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相关法律, 对于常见的食品原料, 添加剂做系统的知识普及, 让消费者都能了解这些原料、添加剂等成分的危害性, 以防患于未然。
(二) 加大食品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1.强化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理论知识。
相关食品监督部门应加强理论学习, 强化食品成分安全知识的掌握, 定期组织学习和考试。除此之外, 对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与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沟通与衔接, 使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部门充分理解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特殊性, 加速监管手段转变。[4]
2.明确责任, 避免重复监管;统一法律条款, 避免执法混乱。
一方面, 政府要提高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能力。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权限, 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提高部门间信息分享的能力, 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 整合各环节的监管信息, 提高促进各部门相互协作的能力。另一方面, 政府要提高与其他共治主体沟通协商的能力, 激发其他共治主体的力量共同治理。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 注重治理能力提升。明确划分职能范围, 进一步理顺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科学划定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责任, 并使相关单位明确自身监管的范围和责任。在执法过程中, 法律法规不统一、不一致势必导致执法混乱, 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 应参照其他涉及到本领域的法律法规, 研究其是否会引起冲突, 形成一个标注的统一的量刑惩罚机制, 并明确责任机构, 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执行力。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和奖励制度。
避免食品安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并发布食品企业的征信记录, 定时向居民更新发布最新食品市场检查情况等, 还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食品包装标示体系。除此之外, 在报纸、报刊、电视媒体上定期报道播出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 监管部门人员的执法程序和维权方法, 激发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使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 让消费者主动加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来。
(三) 建立完善的食品管理系统, 加大量刑力度
1.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 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例如, 建立食品信息可追溯系统, 这一体系是保障食品在加工、运输和消费等环节, 实现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方法。国外使用最多的是EAN·UCC系统, 除此之外还有荷兰综合生产链管理系统 (IKB) , 英国的家畜跟踪系统 (CTS) 等食品信息可追溯系统。[5]食品都有自己特有的“身份证”, 以保证各环节的安全。
2.严惩监管过程中执法部门渎职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仍存在玩忽职守、拉拢“人情”关系现象等渎职情况。针对这一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应在渎职罪量刑方面作出适当调整, 加大刑罚力度, 增加连带责任的关键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往往有巨大经济利益牵涉其中, 徇私舞弊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更是如此。对待这种唯利是图的犯罪人员, 需要彻底消除其犯罪动机, 除了增加刑事处罚, 还应在经济上给予严厉惩处才能起到惩戒、警示作用, 彻底打消其贪念。因此, 对犯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人员, 不仅要规定其向国家缴纳规定数目的罚款, 同时还要将其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上缴国家。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有罚金刑的规定, 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更加科学、合理。[6]
(四) 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应急机制
食品召回制度最早是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并实施的, 从这一制度提出的背景情况来说, 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将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直接引用并在我国实施, 是不可取也是不能执行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 借鉴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 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召回制度。
1.各地区应建立问题食品处理站。
所有被查封的问题食品统一集中到处理站, 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该销毁的销毁, 该处理再利用的可以处理再利用。[7]
2.在法律条款中应明确要求企业制定问题产品的应急和召回制度, 而不应以鼓励的方式向企业说明, 态度应强硬。
对已发现的不合格、不合规产品应立即启动召回机制, 让生产者积极主动开展召回事宜。提高生产成本, 增加人力物力投入, 无形中起到预防作用。
3.在问题食品召回过程中, 如出现企业或监管机构不作为现象时, 不仅要对出事的企业进行处罚, 更应该对监管不力的机构进行处罚。
这样才能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滕月.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行为研究[J].消费经济, 2011 (2) .
[2]肖军.学校突发事件与安全管理中的科学问题[J].黑龙江科学, 2016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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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俭波, 王华丽.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构成及特点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16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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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海涛.浅析食品监管渎职罪[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2.
[7]郑风田.食品召回制度的最大硬伤[J].中国牧业通讯, 2011 (12) .
食品安全法论文(博导推荐8篇)之第二篇: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
摘要:民以食为天, 人们都渴望吃上真正放心的食品。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方面作出了规定, 形成了更加科学有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食品安全, 都有了更加安全的保障, 对促进人民健康和社会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
1 食品安全标准需要符合的要求
从广义上讲, 食品安全应符合量的安全和质的安全两层含义, 一方面食品安全要保证充足的食品供应,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要保证食品的安全和营养。
1.1 科学性
食品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所以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是经过实践研究的, 符合当前食品生产制作的科学流程, 而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无法适应食品生产要求的。符合科学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 一方面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引导食品安全的发展方向, 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1.2 可靠性
我国每天都在进行着大量的食品生产和安全检查, 所以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 必须符合可靠性的标准要求[1]。也就是说,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需要建立在详实可靠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1.3 渐进性
凡事都要讲究循序渐进,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也不例外。一方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会逐渐不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调整, 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2];另一方面,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之后, 在实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整, 确保达到最佳实践效果。
1.4 强制性
食品安全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强制规定执行的法律依据,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需要根据它的条例严格执行, 不得私自更改或随意执行。
2 制定食品安全的标准
2.1 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核心, 必须符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宗旨, 同时经过可靠的安全风险评估之后,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衡定, 制定符合科学规律的食品安全标准[3]。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不完善, 一方面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定流程, 另一方面是缺乏详实可靠的风险评估。
2.2 符合法律、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有科学的依据才可以实施。其中, 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应符合国内的《食品安全法》《标准法》等, 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包括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关的标准审批等。同时, 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需要根据当前的科技发展情况, 科学地研究制定, 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适时性和合理性。在风险评估时, 突出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 适当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 对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产品进行专门的研究, 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2.3 符合相关标准
通常来讲, 食品安全标准需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检验检疫标准、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技术标准, 也就是对食品中的单项有害物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容许量, 对检验的食品严格把控, 制定合理有序的流程[4]。同时, 检验和把控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各个环节, 设置一些食品安全标志来进行区分, 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
3 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
3.1 保障食品安全
标准可以对食品安全起到把控的作用, 将一切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不利因素通过可控的方法, 如检测微生物含量、进行真空贮存、加强过程监控、充分把控食品保质期合理限度等一系列方法, 提高食品的安全保障[5]。只有保证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都符合标准, 才能确保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合格的。也就是说, 只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 才能切实有效地将食品安全落在实处。
3.2 推动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是大事”“民以食为天”等标语处处可见, 无不说明食品行业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新闻事件, 一方面使得百姓人心惶惶, 担心没有真正的放心食品;另一方面也使得食品行业的发展受挫, 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所以, 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 使食品安全向发达国家看齐, 将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将成为促进食品产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3.3 保障社会和谐
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 能够保障广大民众的利益, 只有百姓都吃得放心, 才能更好地工作和学习, 更安定地生活[6]。只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标准, 才能在食品行业的市场竞争中真正发挥作用。所以, 建立科学可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意义重大, 通过保障食品安全, 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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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燕怡.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研究[J].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 (3) :39-44.
[5]舒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4 (14) :73-75.
[6]高军, 许方霄.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监管重中之重[J].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5 (7) :15.
食品安全法论文(博导推荐8篇) | |
第一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二篇: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 |
第三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 第四篇:校园食品安全法治问题研究 |
第五篇: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体系 | 第六篇: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七篇:疾控机构履行食品安全法的现状分析 | 第八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