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事业非常落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陕甘宁边区的各级政权建设趋于稳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边区政府适时实施了义务教育。陕甘宁边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制度涉及到办学方针、教学原则、教育管理、办学条件等诸多方面,不仅对延安时期抗日武装力量的发展壮大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陕甘宁边区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内涵
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0年12月颁布《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之后又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若干具体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形成了边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强制性接受教育的参与制度,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当时边区政府暂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小学阶段,规定:“儿童八岁至十四岁为受义务教育年龄,不分性别均应受义务教育”“学龄儿童虽未达到规定之入学年龄,仍应尽量动员入学,其已入学者,未至初级小学毕业,不得无故中途退学”“儿童已达规定入学年龄,经动员说服而家长仍不送儿童入学者,由县政府依下列规定处罚之”“儿童家长踊跃送子女入学,或积极动员其他儿童入学,热心协助推行义务教育者,由县政府呈请教育厅转呈边区政府奖励之”[1]。这些规定都是硬性的。
第二,建立经费筹措制度,实行基本免费教育。按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义务教育应该是完全免费的教育。但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既要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又要考虑主力红军和八路军的物资供应,一开始就对义务教育实行完全免费是不现实的。边区政府采取的是分步实施,逐渐解决的办法。《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之实施,分于六年内逐步推行,至第六年起开始普遍的义务教育”“儿童已达规定入学年龄而家庭贫困无力供给入学或已经入学而家庭无力继续供给者,由当地乡、区、县政府调查属实后,酌情采取下列办法以补助:一,减少或免除其家庭之义务劳动;二,县政府给予救济或发动群众予以救济”[1]。边区政府为了逐步减轻和免除群众的经济负担还规定:
“一是各县筹措之教育经费来源,仅限于以下四种:各县原已确定为教产(包括土地、房屋、林业、营业、牲畜在内)及教育基金(指现金)之常年花利收益;买卖婚姻、赌博、缠足之没收款及罚款;学校自行生产之收益;在自愿原则下,向人民劝募之学款。二是各县原已确定为教产及原已确定为教育基金之现金,均作为教育基金,不得动用。以该项基金之常年花利作为常年教育经费。三是各县原无教产者,得以下列办法建立之:原由该县县政府所管有之公田,拨归教产;尚未分配之荒地或熟地,全部或部分拨归教产;原属神庙产,人民自愿拨归教产;一姓或数姓所有之坟地,在一姓或数姓同意下,归为学田。四是所没收之买卖婚姻款或经县政府判决没收之赌博罚金,以及经县政府判决之缠足罚金,均全部作为教育经费之收入。五是各学校自行生产之收益,均作为教育经费之收入。六是各县教育经费常年收入尚不敷常年你支出者,得向各县人民在自顾原则下劝募之。七是各县筹措之教育经费,如开始时因特殊情形一时不能筹措齐全,不足该县开支者,得由该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由县政府审查,呈请教育厅批准后酌量补发。”[2]这些办法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负担,逐步让群众享受到了基本免费的教育。
第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承担实施责任。陕甘宁边区义务教育始终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陕甘宁边区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应切实负责”,并指出对“其推行工作着有成绩者,由教育厅呈请边区政府奖励之,其推行不力,不能按预定计划完成任务者,应由直属上级予以申斥或记过处分。”[1]从制度层面看,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教育教学原则。边区政府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是:“要使儿童身体、头脑和个性得到健康的发展;要激发儿童的民族觉悟和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并且养成革命精神;要指导儿童求得日常生活及抗战建国所必须的知识技能,成为抗战中大众教育的传播者;要提高儿童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要指导儿童在自动学习中,发挥独立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其成为抗战建国的干部。”[3]各学校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了思想教育活动。课程内容主要以抗战为主,并实行开放式教学,请当地劳模、英雄来校作报告,打破只以课堂为主的呆板的教学方式,做到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联系、时事教育与文化教育相配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内容与战争生活相结合。
二是制定了有助于推广与普及的“民办公助”方针。边区政府于1944年提出实行“民办公助”,要求每村都有一所民办的村学,在村学的协助下来办冬学、夜校、识字组,以达到消灭文盲之目的。“民办公助”的学校发展迅速,至1945年在边区的小学中有76%是民办的,民办小学的学生占到了小学学生人数的一半。“民办公助”的实质,就是根据群众的需要,依靠群众的力量,达到推广与普及的目的。“民办公助”的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目标上是统一的,在关系上是相互联系的。
三是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首先,建立师资队伍管理制度。边区政府强调小学教员为国民教育的实际工作者,在社会地位上应该尊重与爱护。还颁布“训令”,责令各级不得任意调动包括教师在内的各级教育干部,并规定:“第一,在社会地位方面,免服兵役,可兼任文化教育、群众团体方面的相关职务,可参加文化教育方面的相关会议;第二,在工作方面,不得无故解除小学教员职务,要按时发给学校经费,尽量采纳小学教员对其工作提出的意见;第三,在生活方面,按时发给薪金、津贴、粮食、制服、被褥以及医药费等,即使在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缓发或停发时,对小学教员仍应照发;第四,在学习和深造方面,书报费必须按时发给,提供学习上所需要的帮助。对工作积极、艰苦奋斗、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以奖励。”[3]其次,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边区政府规定:各县“所得之教育经费,不得移作其他用途”[2]。
2陕甘宁边区义务教育制度的时代价值
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制度保障了边区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尽管在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但总体上是成功的。从其所具有的丰富的内涵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相符合的。认真研究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
第一,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深化教育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教育理想共识。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在目标、内容、方法等方面始终把消除青少年文盲与培养建设人才结合起来,把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培养出了大批抗战建国的有用人才。虽然时过五十多年,其使儿童“身体、头脑和个性得到健康发展”的教育方针,仍是熠熠闪光的。然而,我国现今的教育却出现了无可忌言的险境。
“我们的教育为什么总是培养不出顶尖人才”这一轰动全国的“钱学森之问”,实际上是对目前严重存在的应试教育怪现象的尖锐批判。片面追求分数的应试教育是一种扼杀人才的教育,在这种教育环境下,学生的个性、创造潜能很难发挥出来。为此,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对某些现状的疑虑和不满上,而应该来一场全民族的思想解放和文化更新,通过深化教育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教育理想共识。如果永远沉溺于考试为本,分数至上,那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组织教学,真正从制度层面上把教育和生活打成一片,把学校和社会打成一片。陕甘宁边区的做法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第二,必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均衡是人民群众最强烈的诉求,教育公平是每个家庭最热切的期盼。陕甘宁边区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许多做法可以说开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先河。首先,在配置教育资源方面做到了基本均衡。即使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保证了教学所需的基本费用,保证了学生的正常开餐,保证了对贫困学生的救济,保证了教师资队伍的稳定。其次,在保证受教育权利方面做到了基本均衡。使每一个学龄儿童都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反思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但由于城乡、地区、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加上 “应试教育”观念根深蒂固,在教育公平方面还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在教育观念上,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好坏与教师优劣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道德品质的培养;二是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目前还低于许多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三是优质资源大多向“重点”和城市学校倾斜,使得“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仍然薄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只把促进 “教育公平”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深刻理解“教育公平”的内涵,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心真正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来。
第三,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把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融为一体,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义务教育责任体系。陕甘宁边区的义务教育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由政府切实负责,应该说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也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边区政府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实行,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扫除义务教育的障碍,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实践告诉我们,实施义务教育一方面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另一方面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义务教育虽然具有强迫性,实施起来仍然离不开群众的自觉性。陕甘宁边区以农业为主,村庄分散,劳动力不足,群众生活并不充裕,加上旧的观念影响,许多家长宁肯让子女参加劳动也不愿送去读书。边区政府为保证入学率制定了一些强迫性制度,如处罚时除罚金外,还予以拘留,直到儿童入学后才予放出,等等。这些制度在当时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操作起来容易脱离群众,难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义务教育,核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进入21世纪,义务教育不只是限于父母的义务,而是扩展到了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务,并且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前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前提下,把政府和家庭、学校、社会融为一体,统筹解决义务教育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变“政府要我入学”为“政府要我入学,学校欢迎入学,群众自觉入学”,从制度上构成一种立体的、前瞻的基础教育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陕西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汇编第二辑[C].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2]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C].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3]阎树声.毛泽东与延安教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